非货币出资应注意什么
A. 以非货币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交付实物出资,属于动产的,应当移交实物;属于不动产的,应当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的登记手续;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当向公司提交该项知识产权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权属文件;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_一、以非货币出资应办理什么手樱梁续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交付实物出资,属于动产的,应当移交实物;属于不动产的,应当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的登记手续;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当向公司提交该项知识产权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权属文件;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注意的问题
(一)依法履行评估作价、变更登记手续以及交付使用
由于公司资本维持的原则,以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必然要涉及到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作价,以及在以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时办理权属以及交付使用的问题,否则将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出资义务有以下几种法律后果:
第一种,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对其利润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进行合理的限制;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种,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追究责任,要求其补足出资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股东未履升薯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种,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种,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脊笑运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 非货币出资的四个要求
法律主观:
注册 公司 之非货币出资的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也规定,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评估就无法取得验资报告,自然也就无法完成正常出资行为。 一般情况下,实物出资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经营商品、建筑物、厂房、车辆等作为公司出资的一种方式。 如果实物的产权转移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则 股东 应对该出资的实物在法定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该股东的实物出资义务完成。如以厂房等不动产出资的,则需要在房管部门进行厂房产权的变更登记。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实物资产的评估和验资需要分别委托评估机构和验资机构进行。 以无形资产出资,主要是以 土地使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等出资,也需经过资产评估,且最高比例不超过70%。 以 知识产权 作价出资成立公司,以及国企改制、上市、并购、投资等涉及知识产权的也应该进行资产评估。知识产权评估应该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执行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利、商标、 版权 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协助工作。 以 股权 出资需要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 公司注册 资本的70%。同时应当依法找评估机构评估。 非货币财产出资未办理过户或交付等手续的法律后果 需办理权旦芦属变更手续的非货币财产,没有履行过户手续将如何处理,属于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问题。如出资人用房屋出资的,就分为出资后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未办理但已交付使用的和已办理但为交付使用三种情况。 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审判实务一般是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如果在指定时间之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那么可以认定瑕疵得到了弥补,请求分红的权利可以得到支持。如果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可以认定其已经违反了出资义务。实际上,常常由于客观障碍,出资人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甚至有的情况下房屋都不是模斗带出资人的,但出资人以其自身名义出资,实际的房屋产权人知悉后主张房屋产权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出资人在指定的期间内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此时,应要求当事人以货销拆币或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出资,以弥补出资瑕疵。对于公司已实际使用房屋的情况,则应支付相关使用费用。 但对于已经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属于履行过程中一个实质性的出资瑕疵,此种情况应认定公司未获取任何权益,出现该问题时,公司或其他股东认为,其没有实质性的履行出资义务。 所以以非货币出资的形式去参与公司的成立和注册是一件比较麻烦的事情,其相关程序也是比较复杂的。以上是网小编为大家总结的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网也向您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C. 如何用非货币出资
使用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非货币资产的价值若是被高估的,设立时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使用非货币资产的股东应当及时转移财产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D. 公司法修订非货币出资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法律分析:应注意的问题主要有:(一)依法履行评估作价、变更登记手续以及交拍轿猛付使用。由于公司资本维持的原则,以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必然要涉及到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作价,以及在以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时办理权属以及交付使用的问题,否则将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二)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帆搜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袭桥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 新公司法有关非货币出资是什么规定的
法律分析: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激茄戚发货物进行出资的,应该将货币存入公司指定的账户内,然后进行相关的验资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纳森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明陵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F. 简答非货币出资包括哪些出资
可以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类型:
1、实物。即动产、不动产,如房屋、机器设备、原材料、工具、零部件等有形资产。
2、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等。
3、国有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矿权、采矿权等。
4、股权。
5、可转让的债权。
风险提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实际交付并及时过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应当实际交付并且到相关部门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特别注意的是,划拨土地不能直接出资,需要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即需要将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因此,不管是未进行实际交付、未办理变更登记,已经实际交付、未变更登记,还是未经实际交付弊知盯、办理了变更登记,都可能构成出资瑕疵。
2.评估作价确保价值。并非所有类型的财产都可以进行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还应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标准。因此用于出资的猛颤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应当经评估作价,并且需要达到出资股东承诺的价值,否则会被认定为出资瑕疵。
3.设定权利负担拒绝接受。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不能是设定权利负担的财产,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设定担保的财产将会被他人获有,此时公司并不能实际享有该出资财产公司权利也会随之落空,所以在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前一定要审查其上是否设置权利负担,或者权利负担是否已经解除租和,否则公司可能会面临巨大的损失。
4.审查出资股东是否享有处分权。公司受让该非货币财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进行估价并且已经完成变更登记或者完成交付的,该非货币财产一般情况下适用善意取得,公司享有其所有权。
G. 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有哪些要求和条件
根据《公司法》规定,作为股东出资的方式包括四种: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其中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无形财产权利。那么常说的技术入股是否可以呢?比如管理经验。
如果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那么必须符合两大条件:一是可估计性,也就是说出资的货币财产不但应该具有相应价值,而且该价值必须能够用货币来确定或评估;二是具有可转让性,即该资产应该可以依法在不同的法律主体之间进行财产或财产权利的转让。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用于出资。所以如果是技术入股的,那么就应该符合前述的两大条件后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