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㈠ 简答非货币出资包括哪些出资
可以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类型:
1、实物。即动产、不动产,如房屋、机器设备、原材料、工具、零部件等有形资产。
2、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等。
3、国有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探矿权、采矿权等。
4、股权。
5、可转让的债权。
风险提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实际交付并及时过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应当实际交付并且到相关部门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特别注意的是,划拨土地不能直接出资,需要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即需要将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因此,不管是未进行实际交付、未办理变更登记,已经实际交付、未变更登记,还是未经实际交付弊知盯、办理了变更登记,都可能构成出资瑕疵。
2.评估作价确保价值。并非所有类型的财产都可以进行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还应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标准。因此用于出资的猛颤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应当经评估作价,并且需要达到出资股东承诺的价值,否则会被认定为出资瑕疵。
3.设定权利负担拒绝接受。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不能是设定权利负担的财产,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设定担保的财产将会被他人获有,此时公司并不能实际享有该出资财产公司权利也会随之落空,所以在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前一定要审查其上是否设置权利负担,或者权利负担是否已经解除租和,否则公司可能会面临巨大的损失。
4.审查出资股东是否享有处分权。公司受让该非货币财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进行估价并且已经完成变更登记或者完成交付的,该非货币财产一般情况下适用善意取得,公司享有其所有权。
㈡ 新公司法有关非货币出资是什么规定的
法律分析: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激茄戚发货物进行出资的,应该将货币存入公司指定的账户内,然后进行相关的验资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纳森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明陵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㈢ 如何用非货币出资
使用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非货币资产的价值若是被高估的,设立时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使用非货币资产的股东应当及时转移财产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㈣ 以非货币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交付实物出资,属于动产的,应当移交实物;属于不动产的,应当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的登记手续;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当向公司提交该项知识产权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权属文件;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_一、以非货币出资应办理什么手樱梁续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交付实物出资,属于动产的,应当移交实物;属于不动产的,应当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的登记手续;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当向公司提交该项知识产权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权属文件;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注意的问题
(一)依法履行评估作价、变更登记手续以及交付使用
由于公司资本维持的原则,以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必然要涉及到对非货币资产进行评估作价,以及在以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时办理权属以及交付使用的问题,否则将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未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后果
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违反出资义务有以下几种法律后果:
第一种,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对其利润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股东权利进行合理的限制;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种,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追究责任,要求其补足出资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1款:“股东未履升薯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种,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种,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资格。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脊笑运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㈤ 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有哪些要求和条件
根据《公司法》规定,作为股东出资的方式包括四种: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其中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无形财产权利。那么常说的技术入股是否可以呢?比如管理经验。
如果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那么必须符合两大条件:一是可估计性,也就是说出资的货币财产不但应该具有相应价值,而且该价值必须能够用货币来确定或评估;二是具有可转让性,即该资产应该可以依法在不同的法律主体之间进行财产或财产权利的转让。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用于出资。所以如果是技术入股的,那么就应该符合前述的两大条件后才可以。
㈥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法律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对则郑凳非货币财产出资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必须进行评估作价。二是必须可以依法转让。三是必须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否则存在出资瑕疵的风险。因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产权过户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孙旅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丛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该法条的规定,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一是可以依法转让,同时还应履行评估作价程序。否则会被法院认定无效。
㈦ 非货币出资的四个要求
法律主观:
注册 公司 之非货币出资的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也规定,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评估就无法取得验资报告,自然也就无法完成正常出资行为。 一般情况下,实物出资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经营商品、建筑物、厂房、车辆等作为公司出资的一种方式。 如果实物的产权转移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则 股东 应对该出资的实物在法定登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该股东的实物出资义务完成。如以厂房等不动产出资的,则需要在房管部门进行厂房产权的变更登记。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实物资产的评估和验资需要分别委托评估机构和验资机构进行。 以无形资产出资,主要是以 土地使用权 、专利权、著作权等出资,也需经过资产评估,且最高比例不超过70%。 以 知识产权 作价出资成立公司,以及国企改制、上市、并购、投资等涉及知识产权的也应该进行资产评估。知识产权评估应该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执行评估业务可以聘请专利、商标、 版权 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协助工作。 以 股权 出资需要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 公司注册 资本的70%。同时应当依法找评估机构评估。 非货币财产出资未办理过户或交付等手续的法律后果 需办理权旦芦属变更手续的非货币财产,没有履行过户手续将如何处理,属于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问题。如出资人用房屋出资的,就分为出资后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未办理但已交付使用的和已办理但为交付使用三种情况。 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审判实务一般是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如果在指定时间之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那么可以认定瑕疵得到了弥补,请求分红的权利可以得到支持。如果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可以认定其已经违反了出资义务。实际上,常常由于客观障碍,出资人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甚至有的情况下房屋都不是模斗带出资人的,但出资人以其自身名义出资,实际的房屋产权人知悉后主张房屋产权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出资人在指定的期间内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此时,应要求当事人以货销拆币或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出资,以弥补出资瑕疵。对于公司已实际使用房屋的情况,则应支付相关使用费用。 但对于已经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的,属于履行过程中一个实质性的出资瑕疵,此种情况应认定公司未获取任何权益,出现该问题时,公司或其他股东认为,其没有实质性的履行出资义务。 所以以非货币出资的形式去参与公司的成立和注册是一件比较麻烦的事情,其相关程序也是比较复杂的。以上是网小编为大家总结的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网也向您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㈧ 股东可以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有
法律主观: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绝凯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冲乎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承担违约责任 。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并判唤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㈨ 非货币形式的出资应符合哪些条件
法律主观:
1、非货币交易及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的意义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对货币性资产的定义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帐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这一定义的后半部分采取了不完全列举法,这种列举法只能起到对概念的外延进行解释、说明的作用,而不能作为定义方法。而且,该准则将“非货币性资产”定义为“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这里采用的是排除法定义。排除法的优点是直观、简洁,但缺点是不能明确概念的本质。如果将两个定义结合起来看,很容易产生一种误解。即误认为“货币性资产”定义中的“包括……”是完全列举,进而把未列出的资产项目视为非货币性资产,如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其他应收款等。实际上,这些项目都是货币性资产。所谓非货币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里的非货币性资产是相对于货币性资产而言的。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由于未来收款金额固定,因此也属于货币性资产;除货币性资产以外,均为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预付账款、工程物资、再建工程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2、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的特点(1)首次明确了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首次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并给出了公允价值的确定原则后,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一直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的发布、实施,恰好弥补了这一空白;对于有价证券,可按现行市价确定;对于非有价证券,则应根据同类企业类似证券的市盈率、股利率及其预期增长率等因素估计确定;对于产成品和商品,可按其售价减去处置费用和合理利润后的余额确定;对于在产品,可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等等。虽然在资产评估方法中早已采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但在会计准则中却是第一次采用。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第一次明确了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不但能够真实地反映非货币性交易的资产计价,而且也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一个具体体现。(2)谨慎原则得到了充分运用。它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人资产的计价方面:同类非货币资产交换中,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帐面价值,则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人帐,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因此,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采取尽量不确认含做非货币性交易产生的利得,而确认非货币性交易的损失的方法,与国际惯例(以美国为代表)的观点是一致的。(3)体现了重要性原则。在非货币性交易中,重要性原则的运用主要体现在非货币性交易与货币性交易的界定方面。为了便于判断,根据重要性原则,非货币性交易会计准则给出了25%的判断标准。如果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人资产公允价值比例低于25%(含25%),则视为非货币性交易;反之,如果这一比例高于25%(不含25%),则视为货币性交易。在实际工作中,会计腔老迟人员必须以这一比例为标准,运用重要性原则,正确界定非货币性交易与货币性交易的界限。3、非货币性交易及其会计处理所应注意的问题3.1非货币性资产的计量根据准则,货币性资产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且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换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价是准则的核心问题。计量属性是财务会计的基础概念,是指被计量客体的特征或外在表现形式。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指出了现行实务主要采用的五种计量属性: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可实现净值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准则中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基础,明显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计量属性,同时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分摊补价来确认损益,这显然是计价模式的紊乱。3.2盈利过程是否完成的确认标准盈利过程是否完成是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中的重要概念,是区别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标准。如果盈利过程已经完成,该资产交换为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则以换伍李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同时确认当期资产交换损益;如果盈利过程尚未完成,该资产交换为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则以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帐价值,不确认资产交换损益(当然,确认换出资产的减值损失)。那么,如何来判断交易的盈利过程是否完成呢?该准则指出:盈利过程是否完成,强调的是持有换入资产相对于换出资产的目的(分为出售和用于生产经营两种)是否发生了变化。若换入资产的目的不同于换出资产,则视为盈利过程已完成,属于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若换入资产的目的与换出资产相同,则视为盈利过程没有完成,属于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是在该准则指南中又指出:若换入资产的用途不同于换出资产,则这一交易的盈利过程已经完成,换出资产所蕴含的经济利益已经实现;若换入资产的用途与换出资产相同,则这一交易的盈利过程就没有完成,换出资产所蕴含的经济利益还没但是,企业换出资产与换入资产都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其目的是相同的。所以同是用于生产经营的资产,可以有不同用途。笔者认为采用企业持有资产的用途是否改变作为标准较为科学。因为,即使企业持有资产的目的不变,如果资产的用途发生了改变,意味着旧的经济业务结束,新的经济业务开始。企业生产经营的经济实质也发生了改变。所以持有资产的用途发生改变是盈利过程完成的本质,也是区分非货币性交易类型的科学标准。待售资产是企业为了出售而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企业持有待售资产的唯一目的是为了出售资产获取货币性资产或偿还货币性负债。待售资产除了出售获利以外不存在其他用途,待售资产的用途与目的是统一的,但是非待售资产的目的与用途不一定是一致的。据此,建议准则有关条款可以作出一些修改。3.3换出无形资产所确认的交易损益的归属按照非货币性交易准则的有关规定,在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企业换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果发生减值损失,应以其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在涉及补价时,以换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确认的收益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属于其它业务活动,所涉及到的支出和收入分别在“其它业务支出”科目和“其它业务收入”科目中核算。但非货币性交易准则对于换出无形资产所产生的交易损益,归属于“营业外支出”科目和“营业外收入”科目,这显然和现行会计制度相矛盾。从本质上看,无论是非货币性交易涉及的无形资产,还是其它交易涉及的无形资产,都是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它业务所发生的损益,都应通过“其它业务支出”科目和“其它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因此,同类非货币资产交换中,换出无形资产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的差额,应记入“其它业务支出”科目,在涉及补价时,换出无形资产所确认的收益,应记入“其它业务收入”科目。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对此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㈩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
法律主观: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含芹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早芹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法律客观: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陆老毕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