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资产协议怎么签订
A. 房产公司把剩余商铺分给个人,公司无资质后出售怎么签合同
答:根据我国税务局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芹笑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1、签订合同前,租赁双方应相互交验有关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
2、嫌蠢含务必考察店面转让的原因及之前的债权、债务情况,并在合同中明确注明,以免跌入转让合同的陷阱;
3、务必事先调档弯查清楚所 中的店面地段在短期内是否有市政方面的拆迁规划,从而避免上当受骗。
B.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固定资产清理费用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固定资纯绝链产的清理费用是指在交换过程中需要清理或处理的固定资产所产生的费用。这些费用通常包括清理、拆除、运输、处理等多个方面,如拆除旧设备、运输旧设备、处理废弃物等。对于固定资产的清理费用,应该由交换双方协商明确,并在协议中进行规定。
在协商过程中,可以参考以做孙下几个方面:
1. 清理费用的计算方式:可以根据清理的具体情况,如清理的设备数量、清理的距离、清理的方式等,来计算清理费用。
2. 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协商明确清理费用的支付方式,如由哪方承担清理费用、支付方式(一次性还是分期)、支付时间等。
3. 费用的分摊比例:如果清理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可以协商明确费用的分摊比例,如按照清理的设备数量、价值等进行分摊。
需要注意的是,在协商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到清理费用的实际情况,并制定合理的协议,以避免因清宏旅理费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同时,在签订协议前,应该仔细阅读协议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C.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何认定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指的是: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的事项。
那么怎么认定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条件:
一、如果两方交换的都是非货币性的资产,自然就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二、只要有一方交换的不是非货币性资产,那么就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三、如果交换中存在补价,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中较大一方的比例是否低于25%作为参考。
D. 公司成立时,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公司法十二:非货币出资方式对公司成立的影响(2009-03-30 23:00:40)标签:公司法 出资 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自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方面,尤其是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方面,作出了实质上的修改,体现了立法的进步。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意义 (一)原《公司法》规定的五大出资方式,即“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及土地使用权”,新《公司法》修改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另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明确可以作为出资的还有符合条件的资本公积金、盈利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 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来看,除了已经明确规定可以出资的三大类非货币财产外,即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法律更设定了一个授权性的兜底条款,即凡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且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以作为出资,这将使得可以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空前地多样化,也将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工作、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亟需国家有关机关制订具备可操作性的规范,指导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行为。 (二)在理解《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时,我们认为应注意如下几点。 1、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比如枪支、弹药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因不具备可依法转让性,不得作为出资,但“可依法转让”与“可自由转让”必须区别开来,比如国家限制流通的财产是否可以作为出资,则不能一概而论,所谓限制流通的财产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流通或需经特别程序流通的财产,比如金、银、文物等, 2、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是否应为被投资公司所必需。关于这点,新《公司法》、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可以理解为就哪些非货币财产可以作为出资,由公司股东之间自行协议决定,法律不作过多干预,其它股东既然认可某一股东可以有关非货币财产出资,自然表明其他股东认可该非货币财产出资对公司经营之必要性。况且,某一股东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可能在出资时对公司的经营至关重要,但随着公司经营发展变化公司业务发生转型,当初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而言,可能会变成无关紧要。因此法律法规没有必要强制性规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为被投资公司所必需,否则第一不符合公司法精神,第二,实践上也很难操作。当然,从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稳定社会经济关系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法律规定对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须进行评估,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在公司成立后如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根据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如果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方的非货币财产有特殊要求的,则应符合其要求。 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根据此规定,明确要求外国投资者所出资的实物,必须是合资经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2款也规定“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根据此规定,要求外国投资者所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至于何谓先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5条进一步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二)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针对性的进行了解释。 (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涉及到财产权利自投资方转移给被投资公司,因此需要注意是否需要缴纳税金的问题。如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者,视同销售,要征收增值税;但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须缴纳土地增值税。
E. 投资非货币性资产
新准则下,非货币投资是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入账,但是,约定价值不公允的,应以“公允价值”入账。这实际上就是说,应该按公允价值入账。
在有评估价值的情况下,评估价值当然就是公允价值了,所以应当按评估价值入账。
1、书上的答案是错误的,应该按评估价值入账:
借:固定资产 126000
贷:实收资本 100000
资本公积 26000
2、新的公司做分录:
借:银行存款 220000
固定资产-房屋 100000
固定资产-设备 80000
贷:实收资本-a 100000
实收资本-b 120000
实收资本-c 180000
3、书上的答案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