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市有什么情况是犯罪
『壹』 操纵股市罪怎么判
法律主观:
认定操纵股市罪的条件是:侵害的客体是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68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贰』 个人多少资金的投入股市频繁买卖属于恶意操纵股市犯法
经反复研究修改后的最新一稿《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明确:对不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所涉及的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50%以上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致使上市公司损失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入或卖出证券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人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金融机构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受托财产数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将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直接负责人、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90年代几千万的话就能做庄了,现在的话没个几亿想都别想。个人频繁买卖没关系的,只要没有大幅影响股价算不上恶意操纵的。
『叁』 一句话股市下跌几百亿犯什么罪
不构成犯罪。
股票犯罪的罪名有,欺诈发行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其中一句话股市下跌几百亿并不会构成以上任何一个犯罪罪名。
股市下跌对经济的影响,1、会造成老百姓财富的损失,从而减低大家的消费需求,这是财富效应。2、会造成企业融资成本的升高,从而减低企业的投资需求,这是投资效应。3、会使个别企业融资能力丧失,从而企业倒闭,社会永久性地失去了这些企业的生产力,这是一个永久性效应。
『肆』 中国操纵股票属于犯罪吗,比如一支股票要涨了,然后提前大量的买入,等到高位在抛,这违法吗
是的。
机构操纵股市交易、股市价格有违证券法。
我国《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认定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证券法》第71条中。该条主要采取列举式对操纵行为的类型作了规定,同时也预设了一些认定市场操纵的条件。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裁断案,不允许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对《证券法》市场操纵规范的解读实际上就关系到我国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市场操纵的具体认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体的规定
证券法第71条禁止“任何人”以操纵市场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这里的“任何人”不能狭隘地理解为自然人,应该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的法律意义的“人”。其解释依据有2点:
首先,从法理上说,法律意义上的“人”实际上是一个“主体”的概念,这样的理解,在经济学里也存在,经济学里的“经济人”也是一种“经济主体”的概念。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证券法的“任何人”理解为自然人,应该理解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主体的概念。
其次,从实践角度分析,实践中许多法人、组织利用“麻袋账户”进行市场操纵行为,从证券交易的名义参加者来看,虽然是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的交易,但实际上控制这些账户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证监会既往查处的市场操纵案例来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组织利用自然人账户甚至与自然人联手进行市场操纵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处的“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李石联手操纵郑百文股票案件”○1。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观要件的规定
主观要件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观犯意,二是动机或目的。
关于主观犯意,《证券法》虽没有确切规定,但依据各国立法例和我国实践,不存在过失操纵市场的情形。因此,市场操纵主观上只能以故意进行,而且多表现为行为人希望某一结果发生,并制造条件促使这一结果发生。
关于动机或目的是否应作为市场操纵构成要件,各国立法例和学界存在争议。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主观目的或动机,应作何理解,一直是执法和解释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我国证券法关于相互委托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71条第3项“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这种交易中,对手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并未导致任一方利益的实际变化。这样就使市场上的投资者产生误解,认为可能会有更大的交易行为发生,而实际上并非如此。这种方式是交易双方通过事先约定在某一价格上同时从事大量的卖出和买入行为,从而制造交易量虚增的效果来误导投资者。
『伍』 股市坐庄为什么不违法
您好,股市做庄是违法的。
首先,按《证券法》第77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上述规定,在证券(股票为证券的一类)交易市场中操纵交易价格的行为(包括连续买卖、对敲与自我交易及第四款兜底条款所述行为,也就是通常大家所说的“做庄”)为法律所禁止,而因庄家的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中小投资者,可向庄家索赔。
不过,《证券法》77条并未规定做庄的刑事责任,而如果做庄这种对中小投资者敲骨吸髓的恶行都不需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恐怕股市中将出现只有庄家的局面了。这样的股市,试问谁还敢进去投资?
因此,我国《刑法》第182条对做庄行为作出规定,按其规定,上面所提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刑法第182条与证券法第77条对行为构成要件的规定一致,此处不再列举)构成犯罪,罪名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个人犯罪的,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非法操纵证券价格的行为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面所说的刑罚依据情节判刑。
到此,结论很清晰,做庄行为构成犯罪,因此股市做庄文中提到庄家们操作时会小心翼翼以免被证券监管部门抓住证据,道理在此。现实中,证监会怎么启动对这种恶行的监管与处罚?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
发现股价异常的时候,如果中国证监会稽查局(职能:拟订证券期货执法的法规、规章和规则;统一处理各类违法违规线索;组织非正式调查;办理立案、撤案等事宜;组织重大案件查办;协调、指导、督导案件调查及相关工作;复核案件调查报告;统一负责案情发布;协调跨境案件的办理;组织行业反洗钱工作;办理稽查边控、查封、冻结等强制手续;组织、协调行政处罚的执行;组织稽查考评、奖励;负责案件统计、培训工作)掌握了重要线索和证据,将正式立案调查。这是第一步。
紧接着,下一步将相关的线索和证据移交至证监会稽查总队(职责:承办证券期货市场重大、紧急、跨区域案件,以及上级批办的其他案件。内设20个职能处室,分别是办公室,调查一处至调查十五处,内审一处,内审二处,技术支持处和纪检室),由总队下面的若干稽查支队具体分工协作,对涉嫌违法的当事人及其相关方面进行调查取证,约谈等,形成初步的调查结果,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最为关键的一步是稽查总队将调查结果移交至行政处罚委员会(职责:制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认定规则,审理稽查部门移交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序主持听证,拟订行政处罚意见),形成正式的初步处罚意见,并报证监会分管副主席或主席批示。构成犯罪的,证监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向公安部对口单位移交,最终由证监会办公厅负责正式对外发布。
此后,公安部门接收自证监会移交的案件后,则将启动刑事侦查、检察、审判的相关程序,经法院审理后定罪判刑的,判决生效后,庄家们就将面临最长十年的牢狱生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