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货币怎么和外国兑换
❶ 民国时期的"关金券"是怎么兑换的
中国近代的海关收入自晚清以来一直是外债偿还的主要来源。近代中国的外债多数是以外币的形式举借和偿还的,而海关征收的却是银两,因而为偿还外债,必须将银两兑换成外币。自晚清以来,因为汇率的问题,中国与外国债权方一直有着争议,中国要求根据汇率的变动来改变海关税率。1896年,为稳定海关的收入,海关总税务司赫德曾向各国提出一个备忘录,要求中国海关税率以黄金为征税标准,并由李鸿章出访欧洲时向各国提出。备忘录指出:“协定税则在1843年初制定的时候和在1858年修改的时候,用以计算税率和据以缴纳关税的那种特殊银两——海关两,实际上对英镑是保持每两六先令八便士或是三两一镑的确定价值。可是在过去二十年中,白银对英镑的兑价一直不断地贬低,以致目前,必须六至七两才能购得英币一镑。”因而,要求应该重新宣布海关两3两折合1英镑的“固有价值”,以其体现“事理的公平”。为此,应采用一种金标准纳税。备忘录为避免修改商约之嫌,指出这种做法并非“一种必须改动条约,或变动税则的办法”,只不过在每六个月确定和公布一次关平两与英镑的比价,然后,进出口商若用黄金纳税时,则遵循1金镑折合3海关两的兑价;若以纹银缴纳,则按2228两上海规元折合1000海关两的比率折算。这就是将海关两变成一种等同于英镑6先令8便士的金单位。①这一提案的实质是保持海关两的币值和现行税率的前提下,增加海关的关税收入。它的核心是保持海关两与外币以前的汇率。②这种将海关两与黄金汇率固定的作法,无形中就抬高了海关两的价值。但这个建议由于英国和德国的反对未被采纳。1899年清政府又重提这个问题,因义和团运动而无功而返。在1902年商约谈判中,清政府再次提出由赫德起草的以金单位为修改税率标准的备忘录。备忘录认为1895年中日战争后,关平两计值英币39.8996便士。可是,到1901年,《和约》已把关平两定为36便士,这样白银对英币的兑价仅值英币30.078便士。这样中国每年的赔款和债款的总额由42429500海关两,增加到51285622海关两,因而建议用黄金或美金来“厘定海关税则”,但仍遭到拒绝。列强只是同意以1897、1898、1899三年进口货的平均价格为计算从量税的标准。因为它仍以海关两作为征收单位,即使税收可以有所增加,但却无法保证银价跌落时中国外债偿还能力。但从20世纪初到20年代末,中国的银价相对而言变动不大,所以海关征金问题一直搁置未提。
1929年后,国际金融市场变动剧烈,金本位国家物价下跌,银价下跌幅度加大。下表则可简略地反映20、30年代银价下跌情况:
这种银价持续下跌虽有助于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但对偿还外债而言,则增加了负担。宋子文称:”政府每年所付外债在九百万镑以上,按现在(1930年)的汇价偿付,较诸民国十四年之平均汇率,须多付百分之六十,即按较一年前之汇率,亦须多付百分之二十有余,国家损失甚大。”③虽1929年起实行关税自主,收入增加,但因银价下跌,外债支付额加大,关余因之日减,“不但上年改定关税之事,等于徒劳,且业以关税增收为抵押发行之巨额库券公债本息,将无法支付,其影响于财政金融者甚巨。”④鉴于此,国民政府于1月15日下令自本年2月1日起,海关进口税一律征金。具体做法如下。
1.海关金单位是一种计账单位,其与黄金有固定比价,即一个海关金单位含60.1866公厘纯金。它有二种兑换方式。
其一,与金本位制的外币有相对固定的比价。如1930年初,1个海关金单位与主要外币的兑换率是:
其二,与关平两的折算方式。当时规定从1930年2月1日至1930年3月15日六周内,所有原进口税则按关平银征收者,一律按关平银1两,等于海关金单位1.5元折合,自3月16日以后,关平银1两合海关金单位1.75元。
2.交纳进口税时,仍可以用银元、银两交纳,其与海关金单位之折合率,由各海关税务司提前三天公布。根据公布的关平两与其他银元银两之间的兑换率,再折合成海关金单位。1931年1月1日,海关税则修正时,所有进口税均直接以海关金单位表示。自征收海关金单位后,纳税人缴纳关税,除在中央银行开立关金存款账户,随时签发支票缴付外,多以现行银币折合关金缴税。⑤
为使征收关金更加简便,总税务司在1930年4月开始作了一些修正。按照财政部训令,关金与银元、银两及其他通用银币之间的兑换率,应由总税务司提前三天公布,但实际上“是项折合率往往一日数变”。于是便放弃由总税务司提前订价的办法,而由各大口岸税务司根据银行每日发布之美金、日元、英镑的电汇率,规定每日的海关金单位的折合率,至其余各口由“总税务司随时令关遵照”。不久,闽海关税务司神速本顺称,根据上述方案,美元对关金的汇率高,“常见用美金汇率折合海关金单位合成当地银元之数,较用同一银行同日发表之日,金汇率折合海关金单位合成当地银元之数。”因而建议“如以美金汇率为准,实于海关较为有利。”⑥梅尔和认为闽海关所呈,“系属实情”,“现为保护税收起见,似宜规定以有利之汇率为折合之汇率。”财政部也对此表示同意,“应照所拟办理。”⑦
1931年秋,英国、瑞士、挪威等国放弃金本位,日本继之。1933年美国也采取同样步骤。这样海关金单位与各种外币相对固定的汇率就不复存在。为避免关税收入再次降低,海关规定,征收进口税时,首先按货单所标日期之电汇行市,将各种外币,合成本国银元,然后以由海关公布的金单位与银元之间折合率相除,便可得该项货物之金单位价值。
二、关金券的发行及使用范围的扩大
实行海关进口税征收金单位后,最直接的益处是确保了外债偿付的完成。如1931年海关进口税共收关平银246064000两,其中有10161000个金单位,折合关平银128213000两,有银两兑换金单位的73749000两,和按关平银征收的子口税4100两。所有以关税为担保之外债赔款以及善后借款本息均如数偿付。共付海关金单位50433284.31元(合规元65837057两6钱5分)及规元53975951两4钱3分,合计规元119813009两8分,比1930年多支规元22338659两7钱7分,同时,以关税及退还庚款作担保的内债信库券本息,亦均已如数偿付。⑧
结合当时的中外关系及具体的操作办法,进口税征金应是一个较为成功的举措。综合而言,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来阐述。
其一,它实行的前提是中国关税自主和保持原有的税率。时任司法院院长的王宠惠曾明确表示:“列国既已承认中国关税自主,当无问题,惟日本尚未承认,既然不变更现行税率,自不致有问题。所以,征收金单位“自五更求列国同意之必要。”⑨上海的日商认为关税征金后,其所缴的税款,必较前顿增,不免遭受损失,“颇露反对之意。”但日本大藏省认为“既承认中国关税自主权,中国因银价跌落而采用金制度,从前德亦于马克跌落时,有此办法,已有先例。关税自主在即,自无可容缘。”⑩
其二,征金办法稳妥。宋子文在征金之初,即强调政府此举“于世界的金银价变动上毫无关系。”⑾“此办法无非恢复现行税则颁布时之进口税价,亦即恢复从量与从价税之原来关系”。⑿海关进口税则有二种类型:从量和从价。就从价税而言,进口货到岸价本就以外币计值的。按金单位征收,不会受到影响。就从量税而言,关税征金也不具有抬高税率的意义,即使有也仅有2—3%。
正是由于进口税改征关金后,政府并“无过分之利益”,同时在操作上有一渐进的过程,因而各界反应良好。在外商方面,《泰晤士报》援引外商的话说,征金“在此银价大跌之际,实已至公至允,所定纯金单位,并不影响普通依值抽税之货物。盖此种货物,所交之税乃依该进口货在沪之值估计。……无论金银如何涨缩上落,不受影响也。”《字林西报》也称此举“亦固其所”。相关国家的反应也较乎和,上海领事团领袖美国领事克银汉也甚表赞同。总税务司梅乐和亦称“进口税适用金单位计算,实为万能全之方法。”⒀
关金征税虽效果良好,但不免有手续不便之弊端。1930年中央银行即委托美国钞票公司印制关金券,面值有10分至500元十种,准备将来发行。1931年5月1日,中央银行奉国民政府令白本日起发行海关金单位兑换券,关金券发行时分10元、5元、1元、20分、10分五种。
关金券发行之初正面为孙中山像,印有地名和“凭票即付”等字样,背面图样为上海海关大楼,均为直型。
按照《关金兑换券办法》规定,其准备金规定为十分之六为现金准备,十分之四以国外信誉卓著的银行金债票作保证准备,但实际上自1931年5月至1933年4月,均是十足的现金准备,“故其信用至为昭著”。⒁
关金券的发行主要目标只是为进口商提供纳税的便利,并不在市面流通。由于其与外国货币直接挂靠,币值相对稳定,所以关金券直接交税的比例逐年上升。1930年仅占12.18%,1931年则增至63.02%,1932年增至75.27%,1933年增加到87.82%。⒂在此后十余年的关金券一直坚挺,含金量从每元0.601866克升至0.8888671克。其流通范围虽非常有限,但其储藏功能愈显突出。1942年4月,财政部宣布以关金1元折合法币20元的比价,与法币并行流通。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当时国民政府变相增发法币大钞,关金券公开地行使流通功能,变成真正的纸币。1948年8月国民党政府发行金圆券,以消解通货膨胀,关金券与法币一道退出市场,完成了它的使命。
❷ 国家换政府了货币怎么办
1948年8月国民政府发行金圆券取代法币1金圆券=300万法币,解放后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第一套人民币与金圆券兑换比值为1:100000,1955年3月发行第二套人民币与第一套人民币比值为1:10000。
中华民国灭亡,好像不能这么说,只能说这个政权丧失了对大陆的统治权
❸ 法币(中国民国时期的一种货币,不是法国的)兑换RMB的汇率是神马
1. 汇率是可以兑换的人民币总值,但是法币是旧中国1935年11月4日至1948年8月19日流通货币,所以二者不能兑换。法币是“法定货币”或“法偿币”的简称。国家以法律形式赋予其强制流通使用的货币。其中,主币为无限法偿币,可以自由铸造;辅币为有限法偿币,国家实行限制铸造。旧中国1935年11月4日至1948年8月19日流通货币的名称。
2. 旧中国长期采用银本位制,1933年4月“废两改元”以前,实际上是银两与银元并用。“废两改元”后,虽然货币得到统一,但国民党政府财政经济上的困难并未得到解决,英美两国为控制旧中国的货币权,又展开了激烈的争夺。
拓展资料
兑换制度
1. 这次货币改革使中国货币彻底与白银脱钩。但当时中国政府缺少足够的黄金或白银来确定法币的含金量,于是政府计划集中国库和民间的白银和黄金,在纽约和伦敦市场出售换得外汇作为保证法币发行的准备金,以外汇作为确定法币价值的基点。11月5日,中央银行公布法币对英镑比价:1法币=1先令2.5便士(根据1930-1934年外汇汇价的平均数确定)。从这一天开始,外汇汇率逐日公布,而上述三家银行则承担稳定市场汇率的责任。这一规定实际上标志着国民政府加入了英镑集团,中国经济和英国经济之间的关系更加密切。
2. 美国政府对中国加入英镑集团大为不满。在国民政府推行法币改革以前,美国曾以收购中国1亿盎司白银为条件,要求法币与美元之间确立固定汇率,但国民政府没有接受。于是同年12月9日,美国停止在伦敦市场收购白银,国际市场白银价格随之下跌,这样国民政府若按市价出售白银,中国将蒙受巨大损失。通过出售白银换取法币准备金的单边计划受挫。
3.根据协定,美国政府以每盎司50美分的价格从中国收购白银5000万盎司;法币和美元挂钩,100法币=30美元;为使英、美两国货币汇率涨落不超过幅度限额,防止出现三角套利,中国扩大外汇买卖差价幅度。该协定使国民政府在货币改革上重新获得了美国的支持,维持了法币对外价值的稳定
4. 国民政府虽然确立了与英镑和美元的固定比价关系,但是法币并非钉住英镑和美元不变。事实上,国民政府实施的是可调整的汇率制度。法币政策实施以后,法币对外价值通过钉住英镑和美元得以实现。中央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无限制买卖外汇,卖出价14.625便士,买入价14.375便士。1936年9月,国民政府根据需要扩大了汇率买卖差价,卖出价14.75便士,买入价 14.25便士,仍由上述三银行无限供应外汇以保持汇价稳定。随后,法币对外价值逐渐下滑。抗日战争爆发后,为减少外汇需要,防止资金逃避,国民政府实施安定金融办法,限制存户提存。期间,法币对外比价逐渐下调。1938年3月,为防止伪组织以伪币兑换法币,套取外汇,又实施购买外汇请核办法,开始战争期间的外汇管理。
5. 在主币连续改革的基础上,国民政府也统一了辅币的标准,并于1936年1月11日公布了辅币条例,完成了本轮改革的最后一步。至此国民政府的货币现代化改革宣告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