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货币如何受法律保护
㈠ 虚拟货币合法吗
虚拟货币是指非真实的货币,虚拟货币本质上只具有商品属性,不具备货币属性。目前全世界发行有上百种数字货币,目前流行的数字货币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通知、公告,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指出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对当时盛兴的“代币发行融资”行为予以规制。明确了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因此,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2018 年 8 月 24 日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指出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
2021年5月18日,针对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反弹的客观形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 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重申了虚拟货币只具有商品属性,不具备货币属性的本质,并且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滋生非法跨境转移资产、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风险,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再次要求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另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2017年3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其中新增的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我国民法第一次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归入民法保护范围。这也就意味着,尽管国家对金融领域的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予以严厉打击禁止,但是由于比特币又具备虚拟财产的属性。因此,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例对于以比特币作为商品或财产而产生的契约式纠纷,法律仍予以了保护。
所以大家要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