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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非货币资产如何确认所得

发布时间: 2025-01-05 00:14:47

1. 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应视作资产转让与投资两项交易,分别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与损失,并据此缴纳企业所得税。若资产转让所得较大,且一次性缴税有困难,可申请递延至后续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平均摊转。递延期间,被投资企业接收的非货币性资产成本应按评估确认价值计算。公允价值定义为独立企业间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和常规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

在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企业需将该投资行为分解为两部分:资产转让和投资。资产转让部分应按公允价值进行所得税计算,投资部分则视作取得收益。若资产转让所得数额巨大,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递延缴纳,递延期间为投资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年,所得需平均摊转至各年度应税所得中。投资所得递延期间,被投资企业接收的非货币性资产成本应采用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

在执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企业需分解投资行为为资产转让与投资两部分。资产转让部分按公允价值计算所得税,投资部分则被视为获得收益。资产转让所得若庞大,一次性缴税存在困难,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递延,递延期限为投资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年。递延期间,被投资企业接收的非货币性资产成本应基于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公允价值定义为独立企业间在公平交易原则和常规下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

2. 非货币形式收入如何确认收入额

【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所指的非货币形式收入包括哪些内容?如何确认收入额?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3. 企业接受的非货币性捐赠,应如何处理其所得税

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MBA智库文档
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例:某企业接受一批材料捐赠,捐赠方无偿提供市场价格的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受赠方自行支付运费0.3万元,该批材料入账时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多少?
解析: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按接受捐赠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则该批材料入账时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为:10+1.7=11.7(万元)

4.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按资产公允价值一次性确认收入,记入当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结转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税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 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的投 资行为. 财税[2014]116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以非货念携悉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 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一次性确认收入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税函[2008]82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等文件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按资产公允价值一次性确认收入,记入当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结转资产的计税基础。
2.分期均匀确认所得
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并无现金流入,一次性确认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给企业现金流带来较大压力。因此,“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等文件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在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分期确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超过5年,可以是3年、4年,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当年起算;
(2)必须是连续的年度,中途不能中断;
(3)必须“均匀”记入,金额不可随意调整;
(4)投资或者增资对象为居民企业,投资或者增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
(5)享受政策的主体必须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的企业不适用。文件并未说明查账征收的税种,笔者理解应该是指企业所得税。
(6)转让所得具体计算方式为,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
(7)计税基础确定。对于投资方来说,取得股权计税基础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对于被投资方来说,直接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无须分年确认。
(8)特殊性税务处理。若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即符合分期均匀确认所得政策,又符合“财税〔2009〕59号”、“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9)投资方转让股权。按“财税[2014]116号”文规定,投资方在5年内(这里应该理解为在分期期间内)转让股权应就尚未确隐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若投资方部分转让股权,应相应的部分确认转让所得及计税基础。投资方注销,应参照转让股权处理。
3.特殊性税务处理
按照“财税〔2009〕59号”、“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可按股权收购或者资产收购,适用特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收入。股权收购比例条件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收购股权不仔乎低于被收购企业股权的50%,且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资产收购比例条件为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资产的50%,且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若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满足以上比例条件及其他限制性条件,则可适用特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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