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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货币职能如何评价实物分红

发布时间: 2024-10-07 22:11:56

A. 股份制公司利润如何分配

有限公司的股份利润的分配制度,是按照股东股份的比例来进行分配的,有特殊情况的股东可以被特殊对待,且公司的股东得到分红之后,可以直接申请,将分红投入公司,来增加自己的注册资本。

一、股份制公司利润如何分配?

股份制公司的分红的一般方法:

1、一般情况下,股东是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当然,也可以在章程中做出特殊约定。

2、分红一般是按财务年度进行分红,特殊情况也可以特殊对待。

3、全体股东如果都同意的话,股东分红进入公司,可以直接增加注册资本;也可以不分红做为资本公积。如果只是个别股东用自己应得分红加大投资,要成为注册资本必须要经股东会同意,并履行包括工商变更在内的其它程序,从而扩大个别股东的持股比例。

股份制企业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至少三人)的利益主体,以集股经营的方式自愿结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对分离、利于强化企业经营管理职能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出资方式有哪些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出资方式:

1、货币出资

所谓货币出资,即指股东用支付现金的方式出资。货币出资可以是注册资本的一部或全部。股东用于出资的货币一般应当是自有资金,一般情况下,股东以货币出资,应以人民币为单位,但也可以外币出资,如中外合作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合营方(股东)以外币(如美元)折价出资。股东以不同货币出资的,应以出资的货币汇入准备设立公司账号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挂牌汇率(中间价)折价为同一种货币,以确定出资金额。

2、实物出资

以实物出资是指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燃料、原材料或其他物料、交通工具等具有价值和使用的物品作价出资。一般而言,对股东以实物出资并无限制。

3、知识产权出资

知识产权,是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域内享有的专有权。依据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对本条中“知识产权”作广义的理解,包括专得权、商标权、版权(如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药品独占权、农业化学药品独占权等。

4、土地使用权出资

即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的对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公司拥有生产经营场所的前提条件。

5、其他可以以货币估价并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综上所述,最新股份制公司的分红一般都是如何分配的相关内容在上文进行了说明,股份制公司的分红的一般方法有分红一般是按财务年度,特殊情况也可以特殊对待、全体股东如果都同意的话,股东分红进入公司,直接增加注册资本等。

B. 法律规定股东出资形式是什么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股东的出资形式主要有四种,即以货币出资、用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德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不过要注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一、股东出资形式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德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所确认的股东出资方式有货币和非货币财产两种,具体可分为:
1、货币
这里所说的货币,通常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的开支和公司设立后的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用货币进行出资。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能否以有价证券出资?《公司法》没有将有价证券规定为一类出资方式,是因为大部分有价证券属于债权证券,他们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财产,都是可以为公司所直接利用的,股东只有在将有价证券变现后,才能以该比款项出资。
2、实物
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
有形财产又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所谓不动产是指不能自由移动或一旦移动会破坏其物质形态或经济价值的财产。动产则是指不动产以外,可以移动并不因移动而破坏其原有经济价值和物质形态的财产。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种类的实物,主要是动产,不动产属次要地位。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第二,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否则这种出资就没有意义,只是给公司增加变卖该实物的麻烦而已。
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4、土地使用权
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一般来说,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二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立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则依法交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出资方式,后者则是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行为。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要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二、股东出资的违约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九十五条规定,股东出资违法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股东的违约责任是指股东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其出资义务,对公司和其他出资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股东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出资可以说是股东的基本义务之一,一般出资额多少对应拥有公司的股权就有多少,这往往是按照出资比例来确定的。之后公司盈利需要分红,那也是按照各个股东的出资额来划分。此时,出资多的股东自然能够分得的钱也就会多一些。从2014年3月1日实施的新《公司法》中,已经取消了股东首次出资额的比例,同时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也取消了。

C. 有钱的人是如何利用货币贬值使自己更加有钱的

“因为凡有的,还要给他,使他富足;但是,没有的,连他所有的,也要夺去。 ”这就是著名的马太效应。

简单地说,就是穷人越来越穷,富人越来越富。因为富人占有更多的资源,所以更容易通过各种手段,来增加财富。这也是现在世界首富总资产都逼近万亿人民币的重要原因,这不是富可敌国,这是富已超国。

首先,对于有钱人来说,利用通货贬值使自己更加有钱,是一个简单的事。
货币贬值,也可以说是通货膨胀的另一种表达,就是钱越来越不“值钱”,同样的钱,能够买来的产品越来越少。这是货币超发引起的。

如果货币贬值,对于有钱人来说,只要敢于投资,就会越来越有钱。这也是过去20年时间,中国首富资产就跟直升机一样,一直向上的重要道理之一。

2001年,中国首富是四川刘永好四兄弟,当时财富是83亿人民币。

2018年,中国首富是马化腾,身价是2910亿元。十多年时间,两个首富之间的财富差距达到35倍。

因为有钱人,拥有很多资源,在货币贬值期间,可以通过大量投资,实现资产收益。

比如过去20年,我们国家的货币对内是贬值的,但土地价格、房地产价格,在持续高涨,大量房地产商都成为超级富豪;大量投资房产的人,也成为大富豪。
其次,在货币贬值期,有钱人在投资的同时,可以将自己的资产进一步抵押,从银行贷款,这样就有极大的杠杆率,进一步放大投资效应,可以取得超额回报。
简单举例房产投资。买一套价值100万元的房子,只用了20万元首付;80万元是银行贷款。过三两年,房价翻倍;或者过若干年,房价翻好几倍,价值数百万。也就是20万的投资,可以取得了几百万的收益。

如果有几百万、几千万、几个亿,可以一栋一栋的买,这就是温州炒房团干的活。

穷人没有抵押,连首付都付不起,在这一轮房产盛宴中,落后了。然后伴随房价的攀升,穷人越来越穷,有钱人越来越有钱。
第三,利用汇率变动来赚钱。
一般来说,当一个国家货币贬值时候,也就意味着该货币处于超发状态,也就是该货币购买力下降。相对于国际主流货币,也会有一个贬值过程。

这时候,拥有较多资金的有钱人,完全可以通过专业的外汇炒作机构,可以在本国货币处于强势的时候,预先购入大量外汇。在本国货币有较大编制幅度的时候,再回购,这样会带来较大的资本溢价。对于没钱人来说,显然是没有这样的好事。

但对于中国有钱人来说,其实人民币有一个“对内贬值,对外升值”特殊过程。这是因为中国特殊的外汇管制带来的。

在过去几十年间,中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增长速度长期在全球“霸榜”。但在2005年以前,人民币兑美元长期保持在8.2:1以上区间。也就是一美元可以兑8.2元人民币。这与中国经济持续上升带来的人民币国际购买力不大符合。

央行开始汇改后,2006年,人民币兑美元首次突破8元大关;2008年人民币兑美元首次突破7元大关。但后来,人民币兑美元长期保持在6.4左右。

但在人民币对国际主要货币升值的同时,人民币在国内却在贬值。这就是特殊原因形成的“对内贬值、对外升值”现象。这时候只要持有人民币就是赚到。

有一个笑话说,一位国外投资者,2004年在北京工作,然后买了一套小房子,给他的女朋友居住。但2010年时候,把房子卖掉,变现成美元回国,不但把六年时间花在女朋友身上的钱全部赚回来,这笔意外的“投资”,还让他原来的投资回报达到好几倍。因为他在购买房子的时候,同时两方面赚钱,一个是房价暴涨带来的溢价,一个是人民币汇率走强带来的溢价。

赚翻了!这就是有钱人的世界。

对于普通民众来说,面对货币贬值,通货膨胀,只能期盼老板加工资或者国家增加养老金,所以穷人群体都非常厌恶货币贬值,通货膨胀,因为,好不容易积蓄了一点财富,购买力又在不断降低。但是,对于有钱人来说,他们则很喜欢货币贬值,因为货币贬值可以给富人带来更多的财富。

按常理在一个国家中,我们说货币贬值与通货膨胀是一个概念。但是在中国前些年却会发生人民币“对外持续升值,对内持续贬值”的现象。这主要是前些年,中国对外贸易处于较大顺差,以及国内经济高速增长,海外游资持续流入中国,这就导致了人民币对外需求增加,人民币自然会升值。

但同时,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结售汇制度”。面对大量外币流入中国,我国央行只能被动拿人民币来换取等额的外汇。这就导致国内基础货币投放过多,人民币的购买力在国内是长期贬值的,但是对国外却是长期升值的怪象。不过,近几年由于中国经济增速放缓,对外贸易顺差缩小,流入中国的游资渐渐变少。所以,过去人民币“对外升值,对内贬值”的现象基本得到了遏制。

本人过去曾供职于一家大型民企,与很多有钱人打过交道,对于有钱人来说,他们不怕国内通胀,而是最怕国内通缩。因为通货紧缩的情况下,百业不兴,金融运行停滞,反而不利于有钱人赚大钱。而在有钱人看来货币的贬值反倒是他们发财致富的契机。

首先,对于有钱人来说,货币贬值固然可怕,但是他们可以通过举债来转嫁货币贬值风险。比如,富人喜欢买房贷款,富人办企业也会长期向银行贷款。银行往往也喜欢把钱借给有钱人。在货币贬值的情况下,富人背债越多越好,因为此时银行贷款利率很低,富人拿着银行的贷款拿到外面去投资获利。所以,对于货币贬值,反而能让富人稀释自己的债务。

再者,穷人靠工资收入过生活,富人靠的是年终股权分红。很多老板告诉我,他们不怕通胀,就怕通缩。因为,通缩说明经济不景气,产品买不出去。而通货膨胀(货币贬值)说明经济过热,产品不愁没销路,这样富人可以提高企业生产商品的价格,来转嫁货币贬值的风险。所以,面对货币贬值,穷人希望涨工资,这是极为被动的。而货币贬值,富人急着上调产品出厂价,这样一来,货币贬值对富人的收入没任何影响,还能让富人大赚一笔。

再次,`富人遇到人民币贬值,一点也不用害怕,除留下少量资金以供平时运作之外,把自己手中的大部分资金换成美元、欧元等其他国家的货币,货币贬值对富人的影响极小。但相反,普通家庭也有一部分存款,也可以换成其他货币,但往往这些人民币是以备不时之需,而且就算能兑换一些外币,也换不了多少,所以,货币贬值最吃亏的还是穷人。

最后,对于富人来说,很喜欢货币贬值,因为货币之所以会贬值,主要是央行货币政策过于宽松,既然货币政策宽松,市场上就会有大量的流动性。富人就可以利用市场流动性充裕,就可以兴风作浪。前些年炒逗你玩、蒜你狠、姜你军等农产品价格,使农产品价格一夜暴涨。今年 社会 游资又利用苹果等水果减产之机,通过苹果期货市场,把苹果价格推上了10元以上/斤的 历史 最高价。所以,货币贬值能让有钱人兴起投机炒作之风,而且近年来呈现愈演愈烈的迹象。

对于穷人来说货币贬值,意味着购买力缩水,他们的生活质量下降。而对于富人来说,他们应对货币贬值的手段层出不穷。既有通过高负债来稀释债务,又可以同步上调自己行业产品的价格,转嫁通胀风险。更可以把自己手里的资金兑换成他国货币避险。还可以囤积炒作各种 社会 商品价格,以牟取暴利。所以,货币贬值不可怕,通缩来了才可怕。有钱人最乐见货币贬值,因为这恰恰是他们赚钱的机会到了。

朋友们好!货币贬值,相对的物价也就是上涨了,借债更合算… !因此,这也为赚钱提供了基础…想象空间!许多人利用货币贬值,赚到了钱,也是这个原理…

首先,一起来看如何利用货币贬值获利:

1,贷款!到货币贬值的程度,超过利率的时候,贷款,无疑是利用货币贬值直接获利的手段!例如:贷款买房,利率5%,房价1万元每平方,10年后,利息达到50%,货币贬值促使房价相对上涨,翻一番…!
如上图,通过对资产的锁定,可以有效的利用贬值赚钱…

2,货币和实物转换赚钱!非常简单:1万元货币,购买相应,随通胀而涨价的物资!通胀10%,适当的时候卖出,转换为货币,差价自然到手!
如上图可以看出,货币贬值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通过适量的选择购买固定资产,物资,有利于隔绝贬值,保值增值!

3,利用不同国家的汇率差异赚钱!货币贬值,相应的外币比价就会升高,同时贬值也有利于出口贸易…毕竟东西显得“便宜”,国际市场上更有竞争力,自然能赚到钱!

4,利用金融市场赚钱!金融市场属于双向交易,既可以做多也可以做空!货币贬值是相对于物价来讲,贬值时,购买相应的金融资产做多,或者做空货币,也是赚取通胀利润的手段!
如上图,认准大趋势,也是有效利用货币贬值获利的途径!

其次,来看一下通胀对我们普通人的提示:

1,要积极的投资理财,至少可以减小通胀的影响!

2,尽可能的多元化资产,分散单一的风险!

3,适当的投资固定资产,将一部分财富固化,隔离风险!

最后,来做一个总结:

到目前为止,全世界的纸币总体上是保持贬值,适当的贬值有助于,经济保持更大的活力,最有利的是现挣现花,对积累起来的财富,有一定影响!但是通过合理的运用不同的金融工具,产品,投资理财,可以大大降低,货币贬值带来的影响,甚至能够做到保值…

通胀就是 社会 中流通的货币超过了实际所需要的货币,导致了物价上涨,货币贬值,通胀越厉害,钱越不值钱。对于穷人而言,抵抗通胀唯一的方式就是增加工资,如果工资没有增加,现有的工资可买的东西越来越少,那么就穷人就会变的越来越穷。那么富人们是如何利用通胀来赚钱的呢?
举债+投资
理论上而言,通胀对于富人们而言,他的钱也是在贬值的,但是富人们并不会把强单纯放在银行里,因为他们有很多种投资渠道,比如他们会将资金用于投资,甚至会通过大额举债来进行投资,通过膨胀就是央行的货币超发了,此时整个 社会 上的资金量是过剩的,这时候融资极其容易,就像当年的4万亿计划,随便一家企业都可以贷到款项。

通过融资贷到的资金,可以用于投建厂房,引进设备,扩大生产,产出更多的商品,通货膨胀代表着整个 社会 经济过热,此时物价是上升的,因此产出的产品以高价卖出支出,由穷人买单,富人们可以在卖出从中获利赚钱,进一步累积自己的财富,所以通胀对穷人是灾难,对富人是盛宴。

兑换外币
本币贬值,相应的外币就升值,因此可以通过兑换外币避免贬值的发生,甚至通过操作做空,实现低买高卖,不过在我国这个方法是有限度的,因为按照正规渠道,我国每个人每年的结售汇额度仅有5万美元,但是富人们可以通过投资等方式将人民币兑换美元,以突破5万美元的限制。

举个例子,以泰铢为例:如果投资者预期泰铢会贬值,就可以将手中的资金全部买入美元存到银行里(假设未贬值之前,1美元等于10泰铢,如果此时有10个亿的泰铢,就可以兑换为1亿美元)。当泰铢贬值后(假设贬值后,变为要20泰铢才能兑换1美元),这时候富人们就可以拿原来的1亿美元兑换成泰铢(此时1亿美元就变为20亿泰铢了),无形之中就赚了10个亿的泰铢了。
总结
其实面对通胀,富人们可以选择的方式还有有很多种,现实中每次的通胀富豪榜上的财富值往往是上升而不是下降,所以富人们其实不怕通胀,怕的反而是通货紧缩,通货紧缩代表着整个市场经济不景气,东西卖不出去,投资乏力,市面上资金变少,可操作的空间降低,毕竟很多操作都需要庞大的资金量支持。

有钱人看你怎么去定义这个有钱人,如果是上亿身价的有钱人,他们的投资其实有很多选择。

股票、基金、私募、外汇等。

货币贬值的话,今天着重讲讲外汇吧!

假设一个有钱人预见人民币未来一段时间将会贬值,他想借助这一波人民币贬值赚一笔,计划投入6000万人民币。

假设这时候人民币兑换美元汇率是6:1,那么这6000万人民币卖出可以得到1000万美元,假设他的眼光很不错,人民币果然贬值了,一段时间后,人民币兑换美元的汇率变成了6.5:1,这个时候把手中的1000万美元买回人民币得到6500万,这样一来你就赚了6500万-6000万=500万人民币!

当然这个当中还需要考虑交易费的成本和货币贬值等成本!

这叫做空,前面讲的是你手上有这么多的人民币现金在手上,那如果你手上没那么多现金怎么办呢?

那就借,实际上几乎所有的投资者,做这些投资的时候,不会有人真的完全拿自己的钱去操作,比如刚才的例子,有钱人要做空人民币,计划投入6000万,很多时候这6000万中,很可能自己的钱只有1000万甚至1000万都不到,其他的钱是借贷或者融资来的,而这些钱其实是有利息成本的,如果下跌的金额还赶不上利息成本,那这个就会亏损。

而且做空的风险实际上比做多的风险要大,为何这么说?

不说外汇,就拿股票来说,如果如果你看涨这支股票,现在股价是10元一股,你投1000万进去,获得100万股,但是打你买进去后这股票就一直跌,最坏的结果就是这股票价格变成零,最多就亏了这1000万。

但是假设你做空,你手上没有股票,你要问别的机构借股票来先卖出去,假设现在股价还是10元一股,你借100万股先卖出去,你想等股票跌至6元时买回来100万股,还给借出的机构,花费600万,这时候你就赚了400万,但是自打你做空以后,股价就一路上扬,甚至连续几十个涨停板,变成300元一股了,这时候的100万股的价值就变成了3个亿,如果这时候平仓止损,你就得亏2.9个亿,而股价上涨理论上价格是无上限的,下跌是有下限的。

所以说做空的风险远远比做多的风险大。

做好资产配置,100块在1年以后可能购买力只有96块,但是如果把100块换成资产,比如鸡蛋,100块钱的鸡蛋在1年后还是价值100块钱的鸡蛋,资产会随着通货膨胀的上涨而上涨,相信大家也都看过管道的故事,这里想说的也是一些财商方面的思维,利用你的碎片时间,去做能具有持续收入并且还是被动性收入的事业,而不是劳动性收入的工作。

找到比通货膨胀高的投资,让自己的资产翻滚起来,用钱生钱,给你的钱找一份工作,让钱去替你工作。人工智能时代的来临,劳动力会变得更加不值钱,所以对于只会用脑力,物力,时间,经验,技能去赚钱或缺乏财商思维的人来说,通货膨胀会让本身越来越穷,因为他们会认为把钱存入银行是明智的或谨慎的,但是他们跟不上通货膨胀的货币支付的微薄的利息,钱会越来越失去购买力。而对于富人来说,他们懂得财商思维,懂得杠杆和对冲,他们以固定的利率从银行借钱,然后通过购买现金流资产来支付债务,通过杠杆增加他们的投资回报,在一个通胀的经济中,如果债务支出是固定的,那么随着货币购买力的丧失和投资收入的增长,债务的成本就会降低,有钱人的投资收入增长的原因是他们购买了对冲通货膨胀的资产,会投资现金流资产会让有钱人更加有钱!

简单点吧。重点如下:

一,购买固定资产,比如,房地产物业。

二,利用汇率波动炒外汇。

三,购买公司股权。

四,囤积紧俏物资。

五,购买贵金属。

六,投资金融资产。比如购买理财产品,购买基金。

所谓货币贬值,说通俗一点就是钱印多了,流通中的货币供应量超出了实际 社会 劳动总产值,我们的钱被稀释了,而在货币流通环节中,越是处在流通末端的货币,被稀释的越厉害,所以,要想使自己在货币贬值中尽量保值并赚钱,要找到开闸放水中的“源头水”最先流入哪个行业,换句话说,就是要找到国家会把超发的货币“撒”向哪个地方!

例如,2009年万亿货币,主要是投资于基建项目,因此那一年的钢铁、水泥以及房地产等行业最先受益,许多有钱人也纷纷投资这些行业,许多农民工也在那一拨撒钱中受益颇多。同时也催生了房地产的十多年大牛市,造就了许多房地产行业的有钱人!

另外,要想在货币贬值中使自己变得更有钱,也就是说,你的赚钱速度要超过货币贬值的速度,你的收入增长要能跑赢通胀,这就需要我们寻找投资的“风口”,站在风口,不仅猪能飞起来,而且你的财富也会飞速增长,例如,在互联网刚刚兴起之时,马云创建了阿里巴巴,开创了中国电子商务的先河,站在了互联网经济的“风口”,尽享十几亿人的人口红利,随后的京东、苏宁等电商平台也是在这巨大的“风口”中分得了一杯羹......

综上所述,要想在货币贬值中获利,一方面要知道国家超发的货币会撒向哪些行业,跟着国家政策走,另一方面,也要寻找市场新的风口在哪里,然后慢慢扎根下去!

以上是我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有钱人最怕货币贬值,怕钱不值钱。但有钱人完全可以通过资产投资,来利用通货膨胀。例如投资股票,债券,基金,商品,房产等领域。只要坚持价值投资,坚持资产是为了保值增值,不是用来投机的。那么在通货膨胀来临时,各种投资资产都会轮番上涨,上涨幅度一般都会远远高于通货膨胀本身。这就是有钱人利用通货膨胀发家的秘密。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欢迎点评。

真想快点贬值,贬到土豆100元一斤,工资10万一个月就好了,那样每月一万的房贷就没有压力了。。。。[捂脸][捂脸][捂脸][捂脸]

D. 关于技术入股问题

1、技术入股的最高比例为5%-20% 特殊的放宽到35%.注意技术或实物一定要经过工商局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才合法
2、如果当时公司成立时有登记你为股东的话,则根据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你享有25%的股东权
3、最好你要去当时咨询律师,律师知道该怎样写.为保障你的合法权益,一定要请律师.
祝你成功!

再转一个给你看看
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持有人(或者技术出资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公司的行为。技术成果入股后,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享有。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科委《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规定》)等法律、政策的出台,客观上已为技术成果的价值化提供了良好的前提,其有利于提高技术出资人的入股积极性,并能够有效调动技术出资人积极实现成果的转化。但是,技术成果的出资入股不同于货币、实物的出资,因为技术成果不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实物,要发现其绝对真实价值相当困难,而且对其过高过低的评价均会损害出资方的利益,引起各种纠纷。

一、入股技术成果权的整体性问题

《若干问题规定》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成果出资者应当与其他出资者协议约定该项技术保留的权利范围,以及违约责任等。可见,技术成果出资者并不一定以成果所有权入股,即还可保留部分权利。有人认为,这与公司法的财产独立理念不符。根据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其前提条件是,公司必须拥有独立财产权,而部分权能则不是独立的财产权,所以不能作为一种出资形式。但是,笔者认为,允许技术部分权能出资入股,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首先,技术成果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其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和损耗,在同一时间可由不同人使用,在不同地域同时实践也为可能。而有形财产,在同一时间只能为一个主体占有或支配,因此,有形物的转让或权利许可只能一物一主,而不可能货与多家。技术成果无形性的特点,决定了其权能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只要有技术成果存在,其各项权能就能独立存在,就能被占有和支配,既然如此,以技术部分权能入股又有何不可?

第二,资本就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而技术成果的部分权能一旦与货币、实物相作用就能给各出资人带来更多的产品或更多的附加值。可见,技术成果部分权能也具有资本的属性,因此,其亦可成为出资的内容。

第三,技术成果以部分权能入股,可以通过合同规定技术出资人相应的权利义务。我国法律可以拟定关于技术出资人与其他出资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格式合同,技术出资人必须按照其所出资的技术权能承担法律规定或约定范围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其他出资人亦可按照合同对技术行使支配权。

第四,技术成果所有权转让的作价远高于其使用权等权能的转让,而且很多情况下,为得到先进技术的投资者只是希望得到有关技术的使用权,如技术出资人以所有权入股从经济上来说对其他投资者是不合算的。因此,允许其以部分权能入股也有利于其他出资人。

二、有关技术出资入股的作价问题

技术成果作为非货币形式的出资,最重要的在于价值的确定,科学、合理、真实、公平地确定技术的价值,有利于技术成为企业的真实资本和合理股份。在实践中,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作价方式主要有三种:评估作价、协商作价以及两种作价方式的结合。技术评估作价是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出资人的技术成果的价值进行确定的作价方式,即将技术价值进行量化的过程。协商作价方式是出资人不经评估,自行商定入股技术的作价金额的一种方法,这种作价方式是出资各方在诚信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来确定出资技术的价值。

(一)评估作价方式

采用评估作价方式确定的技术价值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其价值被确定在技术成果价值评估作价文件中,出资各方不能随意进行改动,从而能够有效防止各种纠纷的发生。同时,这种作价方式弥补了当事人对技术成果价值认识不足,可能导致过高或过低确定价额,从而损害其他出资人利益并损害公司资本制度。我国公司法和许多地方法规如厦门市、四川省相关地方性法规,均明文规定技术出资入股应当采用评估作价,特别是当涉及国有资产时,鉴于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和其后果的严重性以及防止在实践中出资方低估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利益,法律则规定必须采用评估方式。但是,在不涉及国有资产时,绝对强求评估作价在实践中并不现实,尤其是目前我国在技术评估作价方面还不规范,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解决。

第一,我国尚未设立专门的技术评估机构,而且相关的评估人员也缺乏一定的技术水平。资产评估机构是指持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以及经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临时评估机构。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还没有成立专门的技术评估机构,对于技术的评估工作只能由评估实物的机构来承担。但是,这些评估机构的评估人员的评估水平不高,他们大多没有相关的技术背景,缺乏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相关知识,而且他们本身对技术内容缺乏了解,因此他们不可能完全客观地对技术做出评估,在通常情况下,只能套用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来评估技术资产,所以他们所得出的评估结果是不可能完全可靠的。相比之下,国外许多国家都明确了技术作价的主体。如巴西法律规定技术出资要经过外资局的批准,并由中央银行估价;智利则规定此类事物由该国国外投资管理委员会管理;波兰法律则规定第三人只有工业产权领域的专家们方可担任。

第二,评估机构对技术评估尚未有一个确定的合理标准,而且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其程序也缺乏严密性。有关人员只是按照通常的做法对技术进行大致的评估,其中所运用的评估方法,所选择的评估参数,所使用的评估标准等一系列相关内容都缺少一定的法律依据,评估人员的主观性很强,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技术的正确评估,而且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会出现损害技术出资方或者其他出资人利益的情形。

第三,技术评估尚未完全从出资之权利和对公司的作用上考量。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其出资之权利可以是技术成果所有权,亦可是技术成果的部分权能。因此在技术评估过程中必须根据其出资之权利来确定技术价值,从而确定其在公司财产中所占的比例。另外,目前技术评估人员进行技术价值评估时往往只纯粹地从技术本身着手,而不考虑技术对公司的作用大小,从而出现技术价值的评估与实际不相符合现象。

(二)协商作价方式

协商作价方式是出资各方通过协商确定技术的价值。目前,这种作价方式在不少地方法规中都得到了反映。这不仅避免了评估作价方式繁琐、复杂的作价程序,而且也无需设立专门的技术评估机构、确定专门的技术评估标准,只要通过协商方式即可确定技术价值。其灵活性不仅在于克服评估作价的困难,解决实务上的操作,更在于充分通过市场,实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而且,协商作价方式是当事人意志的体现,通过出资人自己的处分,决定自己财产的命运,对技术出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其不仅有利于公司最大可能地引进先进技术,而且减少了技术出资的成本。同时,采用协商作价方式确定的技术价值可以根据企业目的,按照各个出资人技术的“使用可能性”进行评价。只有这样 ,既能使“必要性”、“有益性”、“无用性”这类技术的质的类别即范围还原为量的类别即评价额,并且此种价值类别,无论对公司还是对出资者来说,都可以成为一种适当的处置。

但是,协商作价方式确定的技术价值其法律效力低于评估作价,而且还有可能出现出资人任意协商出资金额导致出资不实的情况以及技术出资人利用其他出资人对技术不熟的弱点而实行技术欺诈的行为。

(三)验资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可见,验资机构验资是公司设立的必经程序。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按照我国《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的要求,对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股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审验。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验证被审验单位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各投资者是否按照合同协议、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等足额缴纳资本。可见,验资与评估虽然在内容上有所不同,验资是审验被审验单位资本的合法性、真实性;评估是对资产的现实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但是,其两者在具体的操作程序上具有许多相同之处。1.两者均是出资人通过委托国家指定部门执行具体事项,且指定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2.两者均要对资产进行检查、评定,且最终都要作出报告作为证明文件。3.两者的目的均是为了正确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可见,一味地强求评估作价,则会因为验资与评估程序重复而增加公司设立的成本。

(四)评估、协商与验资的协调

基于以上之分析,笔者认为,从本质上看,技术成果作价方式的固定并非立法之目的,而仅是发现和明确技术成果价值的手段,如一味强化手段的作用而不尊重技术成果价值发现的多途径,不仅有碍技术成果的出资,也增加了公司设立的成本。在我国《公司法》尚有验资环节防范作价不实以确保资本充实原则实现的情况下,对于出资技术价值确定之方法不宜强令必须评估,应适当承认协商作价方式,这既有利于各出资人在较短的时间内设立公司,也可以节省不少人力物力。但是由于技术价值本身既为无形,出资各方亦非技术成果评估的专家,他们不能很好的掌握入股技术的市场前景、成熟程度、预期回报量等信息,并且技术成果出资价值的确定与公司资本充实制度紧密相连,因此,承认协商作价不能放任自流,而应科以不同的法律效力,并将协商作价与验资制度相结合,以更好地发挥协商作价的作用。

三、技术出资入股的比例控制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7年发布的《若干问题规定》规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35%。199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我国法律对于技术成果的规定是一般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目前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许多地方都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厦门市、四川省等。但是也有不少地方法规对该比例有突破性的规定,如《常州市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暂行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出资者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作价金额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35%;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可达60%,但需经全体股东认可。另外,有些学者甚至提出打破此比例限制,认为只要技术成果入股合理,无论占多少比例均可。如《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出台后,北京市工商局适时推出了新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技术作价在5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经过评估,只须提交一份有全体股东签名的确认书即可。

笔者认为,在公司法制定时,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经济还不是很发达,加上技术成果是一种无形资产,其无形性在作价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困难,如果不加以限制让其任意出资的话,必然会产生很大的风险,影响到各出资方的利益。另一方面,技术成果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若要使其真正发挥作用,则必须与货币、实物相结合,如果对技术出资比例不加以限制的话,则有可能出现100%的技术出资,而这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的。所以,对技术成果入股的比例加以限制具有现实意义。

但是,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产品技术的含量不断增加,发展高新技术、实现高新技术转化、促进技术创新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作为高新技术转化的重要手段——技术入股,我国有必要对其网开一面,放宽对其所作的比例限制。一方面,立法上已提供了评估或协商的作价方式,若担心对方的出资过高,有所风险,当事人完全可以基于其理性的选择,要求通过评估作价以确定价额。另一方面,从原则上说,只要技术出资人不持技术优势提出苛刻条件,只要符合国家关于外资技术的合理限制,则应当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以有效促进经济,国家无须也不应确定统一的标准来限制自由主体的意志。毕竟,当事人才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若任由国家干预,则无疑在相当程度限制了主体的能动性,成为经济发展的桎梏。更重要的是,作为发展中国家,科技水平本已落后,再加以比例的限制,无疑对技术引进构成限制,也不利于技术出资方出资之积极性,而出资限额若规定得过低,则更对高新技术出资构成妨碍。设若技术成果出资人之相对方提高出资比例,则将对当事人自由形成公司之规模构成间接立法干预,当事人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则要么放弃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要么通过使一方降低作价额或另一方提高出资金额,前者则可能造成资产的浪费,后者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对技术出资比例的限制不宜太低。

同时,笔者认为对技术出资比例的限制与国外立法规定也不相符。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都对现金应占公司资本的比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未对无形资本应占的比例作出规定。如法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出资应在公司总资本的25%以上;德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必须至少有25%的现金;意大利规定现金出资为公司资本的30%;瑞士、卢森堡规定为20%。因为,对于高新技术公司而言,其科技竞争力是公司信用的标志,技术成果是公司发展的关键内容,而对技术成果的出资比例进行限制恰恰妨碍了高新技术公司的发展,但如对现金出资比例作出要求则不仅有利公司转化技术,而且从反面限定了技术出资比例,同时作为现金也是债权人的最有力的保障,同样能达到防范借成立公司之名欺诈债权人情况的发生。笔者认为公司技术成果出资比例是否应受限制必须在私法主体的自治和国家关于经济秩序的管理上找到平衡,国家为防范公司成立行为中的欺诈现象,可以通过手段的选择和法律责任的构建实现,而不必也不应盲目限定技术比例。

四、技术入股后其价值变动的利益调整

在科技迅速发展的今日,技术成果往往因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或保护期限的届满而致使其本身价值的丧失;或者相反,入股的技术成果因相关技术的出现或市场发展的成熟或本身技术的改进而成为更先进技术,从而使技术价值增加。这两种技术价值的变动均会引起出资各方的利益变动。

(一)技术价值降低或灭失情况

技术价值降低或灭失时,在实践中往往统一采取减少或者撤销相关股东的股份解决,笔者认为技术价值降低或灭失原因可有多种,或是市场变化引起,或是因当事人行为不当所致,还有的是因为出资时作价过高造成。因此应当根据技术价值降低或灭失的原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

1.市场变化导致价值降低。当公司成立后,技术成果的财产权发生转移,公司成为技术财产权人,该财产之收益或灭失应由公司承担,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若将技术价值减少的责任强压于股东(技术出资人),通过剥夺股东的股权来解决,不仅勉为其难,亦抹煞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相互独立。同时,如果按实践之解决方式来类推的话,则会出现可消耗物的出资人在其出资的财产被消费后,股权即被消灭;货币出资人在其所出资的货币用于交易之后,其股权亦被消灭;土地使用权的出资人的股权则随着土地的增值或贬值而不断变化。这显然不符合出资人出资建立公司的最终目的。因此,笔者认为,技术成果价值的降低或灭失应以公司是否成立为界限,来解决其具体问题。当公司设立时,由于出资各方签订了出资合同,他们之间确立了具体的合同关系,若技术成果价值降低或灭失,应以合同法原理来解决,即或者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在公司成立后,由于技术成果价值的财产权已为公司所有,因此,其价值降低或灭失自应由公司承担,而不应强加于股东(技术出资人)。

2.相关人员行为不当导致技术价值的降低。如果技术价值的降低是技术出资人或其他相关人故意造成的,如出资人恶意泄露技术秘密导致公司丧失对该技术的享有,那么该出资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为公司是技术的财产权人,对技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之权利,出资人恶意泄露技术秘密则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应依据保护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的相应责任。

3.出资不足引起的技术价值不足。若出资时,技术成果价值与出资价值两者不一致则必须由相关股东承担补充责任。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二)技术价值增加情况

技术价值增加原因多种,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良好的市场发展促进技术价值的提高;原技术改进使价值增加成为更先进技术。实践中通常采用增加技术出资人股份方式来解决技术价值增加问题。但是,这一做法存在一定的片面性。笔者认为,技术成果价值的增加应根据其增加的原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市场原因导致技术价值的增加。当技术与货币、实物相结合,经过长期使用,使其具有广泛的市场,并能转化为巨大经济效益时,如商标中的驰名商标,其产生的“认牌购物”、“顾客吸引力”等体现价值增加的功能能够转化为巨大的经济效益,此时应以公司作为直接受益人,因为公司是技术的财产权人,其对该技术价值的增加作出了直接贡献,如果以增加技术出资人股份来解决,则必然会损害其他出资人的利益,而且也会混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界限,违背公司财产独立的理念。

2.相关人员的技术改进引起的技术价值的增加。当技术出资人作为公司股东对技术予以改进时则可以按照《公司法》的增资程序和增资方法来处理。当公司其他人对该技术进行改进时,则应以职务技术成果来处理,由公司享有该技术,并对该技术改进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当然出资各方亦可在不违背法律的基础上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在合同中规定更新技术应优先转让给技术受让方的条款,使其可以根据规定具有优先使用权,这既有利于维护公司的利益,也有利于保持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

五、结论

技术出资入股是一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新内容,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经济逐步与世界经济接轨,努力搞好技术出资入股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对于技术成果这一特殊事物可以有不同一般的特殊规定,如此才能有利于发挥技术成果更大价值。在权能出资上,我国法律应规定允许技术出资人将技术成果以部分权能出资入股;在作价方式上,在有验资环节防范作价不实的情况下,评估作价与协商作价没有很大区别,我国应放宽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方式;在出资比例上,应适应知识发展的需要,放宽技术出资比例的限制;在技术出资人股权保障上,法律应针对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两个不同阶段作出不同规定,而不应因技术成果的增减而增减技术成果出资人的股权与收益。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引进技术,发展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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