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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货币的角度来说什么是君主

发布时间: 2024-09-26 10:31:17

㈠ 关于秦朝统一度量衡,货币,文字的典故

我们先给秦始皇填写一个简单的履历表:
姓名,嬴政。
公元前259年,出生于赵国邯郸。
公元前246年,其父秦庄襄王逝世,立为秦王。
公元前238年,平息朝中叛乱。
公元前237年,登基加冕,亲自执政。
公元前230年,灭韩。
公元前228年,灭赵。
公元前226年,灭燕。
公元前225年,灭魏。
公元前224年,灭楚。
公元前221年,灭齐。统一中国。称始皇帝。
再:
公元前220年,西巡垄西、北地。
公元前219年,东巡,上泰山封禅。
公元前218年,东巡,至阳武博浪沙遇刺。
公元前216年,在咸阳遇刺。
公元前213年,焚书。
公元前212年,坑儒。
公元前210年,病逝于东巡路上的沙丘平台,享年五十岁,葬于骊山北麓。

关于秦始皇的一组永恒的词:
永恒词之一:灭六国
从公元前230年到公元前221年,经过十年的南征北战,秦王嬴政气宇轩昂气势磅礴气贯长虹气吞山河当然也气势汹汹气焰嚣张,终于以一个人与一群人凝聚起的伟大意志、豪情、胆魄和实力,灭亡了六国,平定了天下,结束了春秋战国以来长期诸侯割据混战的局面,成就、开创并缔造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国家。
奋六世之余烈,振长策而御宇内,吞二周而亡诸侯,履至尊而制六合,执敲扑以鞭笞天下,威振四海。——贾谊的文字是如此的豪迈。
秦王扫六合,虎视何雄哉!挥剑击浮云,诸侯尽西来。——李白的诗句是如此的快意。

永恒词之二:始皇帝
秦王嬴政扫平六国统一天下之后,才发现建立一个体制完备的崭新的大秦帝国有一系列十分具体的问题需要解决。首先是王的称号或称呼问题,下令丞相和御史组织有关人员就此进行讨论;参加讨论的这有关人员先后有朝廷大臣、博士即国家的政治顾问以及文学史学文教方面的官员和专家。最后形成了较为一致的一个意见,上书秦王:古有三皇,即天皇、地皇、泰皇,泰皇最贵,臣等冒死呈上尊号,王号应称为“泰皇”,其命称为“制”,其令称为“诏”,王自称为“朕”。
秦王批示:“泰皇”除去“泰”字,留用“皇”字;再用上古“帝”位的号,并称“皇帝”。其它依照你们的建议办理。
接到王的批示后,那帮大臣和知识分子们才知他们有多么幼稚、浅薄和笨蛋。
王把“三皇”(一说为天皇、地皇、泰皇;一说为伏羲、神农、燧人或祝融或女娲、)、“五帝”(一说是黄帝或少昊、颛顼、帝喾、尧、舜;一说是太昊即伏羲、炎帝即神农、黄帝、少昊和颛顼)合起来让皇与帝集于一身,这才是王者的气魄,这才是伟人的胆识!而我们还在那里琢磨研究哪个皇最显贵。

在确立称号之后,追认秦庄襄王为太上皇。又考虑过去对死后的君主常常再根据他们的行为定立谥号,会形成儿子评价父亲,臣子议论君主的弊端,遂加以废除,从嬴政开始,称始皇帝,后世以数字计,为二世皇帝、三世皇帝以至万世皇帝,传至无穷。
同时根据金、木、水、火、土凡五德循环往复相生相克的原理,推算周为火德,秦代周,应为水德。遂更改年始,群臣朝贺都在十月初一这一天;衣服、符节和旗帜崇尚黑色;水德属阴,而《易》卦中表示阴的符号阴爻叫做“元”,就把数目改成以六为终极,符节和御史所戴的法冠都为六寸,车宽为六尺,六尺为一步,一辆车驾六匹马;改黄河为“德水”;国家实行法治,刚毅严厉,冷峻刻薄,以符合五德中水主阴的命数等等,不一而足。
那会儿,兴奋亢奋的秦始皇忙得不可开交。

永恒词之三:郡县制
秦始皇废除分封制,采用郡县制,最初将全国分为三十六个郡,后来增至四十六个。但是秦郡的设置过程和郡的名目长期存有各种说法和争论。我取1948年谭其骧《秦郡新考》说:
内史郡,为秦京师直辖区,体制与外郡不同,不在郡数之内。
始皇二十六年初并天下为36郡,按秦置郡先后,为上郡、巴郡、汉中郡、蜀郡、河东郡、陇西均、北地均、南郡、黔中郡、南阳郡、上党郡、三川郡、太原郡、东郡、云中郡、雁门郡、颍川郡、邯郸郡、巨鹿郡、广阳郡、上谷郡、渔阳郡、右北平郡、辽西郡、砀郡、陈郡、泗水郡、薛郡,即泗水郡、九江郡、辽东郡、代郡、会稽郡、闽中郡、长沙郡、临淄郡、齐郡,即琅琊郡。

始皇二十六年后又增设南海郡、桂林郡、象郡、九原郡。
后复分薛郡置东海郡,分邯郸置恒山郡,分临淄置济北郡,分琅琊置胶东郡,分河东置河内郡,分九江置衡山郡。这样,自内史以外,秦郡凡得四十六。是时北边有胡患,故渔阳、上谷等郡,辖地最少,设戍镇守;南方水乡安靖,故九江、会稽等郡辖地最多,皆出李斯调度。

干部的设置为:
中央“三公”:左右丞相(总理政务)、太尉(掌管军事)、监察御使(掌管图籍章奏,监察、弹劾百官)。
下设九卿:奉常(宗庙祭祀礼仪)、郎中令(宫廷警卫)、卫尉(皇宫保卫)、太仆(宫廷车马)、宗正(皇族内部事务)、典客(少数民族及外交事务)、少府(山河湖海税收和手工业制造)、治粟内史(全国财政税收)、廷尉 (司法)。
郡:郡尉(典兵)、郡守(治民)、监御史(新置郡负责监督百姓及官吏)。
县:县令(万户以上)、县长(不满万户)。
乡:游徼(治安)、三老(教化)、啬夫(小乡司法与税收)、有秩(大乡司法与税收)。
亭:亭长。
里:里正。

郡县的官吏都由中央直接任免和考核,称为“上计”;规定俸禄,如郡守二千石,县令六百石至一千石,县长三百石至五百石等,彻底改变和废除了过去的世卿世禄制,扩大了中央集权的界别阶层和阶级基础,保证了中央政令畅通无阻,一直贯彻到基层中去。
更重要的,是秦始皇通过郡县组织将地方的权力集中到中央,再通过“三公”、“九卿”把权力集中到自己手里,彻底实现了韩非“要在中央”的主张。
秦始皇不知道,他设计创立的这个封建制度体系有多么完备完善完满,一下在中国延用了二千多年没有衰竭也没有改变!

永恒词之四:统一文字
自周朝东迁洛邑后,历五百余年诸侯兼并和七国争霸。到了秦统一的时候,在意识形态领域,已如《说文解字》的作者许慎所言,各国“田畴异,车涂异轨,律令异法,衣冠异制,言语异声,文字异形。”
尤其文字。
据说当时“宝”字的写法,有一百四十九种形态;“眉”字、“寿”字的写法也都有百种以上。
在字的结体上,有的柔婉流动、有的疏密夸张,有的体势纵长,有的结构狂怪。
从中国书法艺术发展的角度来看,无疑为之提供了丰富的表现形式和内容;但对统一的中国来说,却带来了社会思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交流上的困难与混乱。

秦始皇对此进行了全面的改革,实行“书同文字”,“罢其不与秦文合者”,命宰相李斯将当时所有字体统一为一种书写文字,这就是秦篆。即把原来的史籀大篆简化成小篆,故又称小篆。通令全国使用。
从秦小篆字体来看,它一方面保留了大篆字体结构和象形文字的基本特点;另一方面则对字体的结构进行较大的整理加工,使之相对统一和规范。主要的一是各种偏旁形体统一,每字所用偏旁基本固定为一种,而不用别种代替;二是偏旁的位置相对固定,不能随便移动。三是大致确定每个字的书写笔数和笔顺。

文字的统一,实质是社会生活习俗以及人们的行为方式的变革,有一个认可接受适应的过程;加之在推广之初,人们对小篆的结构也不太熟悉,很难一下写得得心应手。于是,由李斯作《仓颉篇》,赵高作《爰历篇》,胡毋敬作《博学篇》;这三部书既作为学童的识字课本,又是推行小篆的模板,供国人学习临摹。
这种在当时纯粹以实用为主,兼辅美观的文字书体,最后发展成了东方古老的书法艺术之一种。
可以说,小篆的出现,不仅是汉字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也意外成就了中国书法史上的一次辉煌。

公元前219年,秦始皇东巡至峰山今山东峄县境内,刻立《峄山刻石》;后至泰山,刻立《泰山刻石》。
公元前218年,秦始皇至琅邪山今山东胶南;立《琅邪台刻石》;又至之罘山今山东烟台西北,立《之罘刻石》。
公元前215年,秦始皇东巡至碣石今河北昌黎县境内,刻立《碣石颂刻石》。
公元前210年,秦始皇南巡第五次登会稽山今浙江绍兴东南,刻立《会稽刻石》。
这些刻石所书文字,都是标准的小篆字体,俱出自李斯之手。

殷商之甲骨文刻辞,是早期人类与自然神灵信息沟通的一种企图,是蒙昧时代认识未知世界的记录和表达。
商周于青铜器上铸刻铭文即金文或钟鼎文,用以祭祀神灵、记录事件、显示富有、张显权贵。
秦始皇刻石,则是用以歌功颂德,并将其开国大帝的丰功伟绩,刻于巨石,立于名山,与天地共存,如日月恒久。
在这一显而易见的政治目的实现的过程中,不期然使石刻成了一种可以使书法长久留存的载体和形式。秦始皇几乎一生都在寻找长生不老的方法终还是死了,而只有那些石刻还残留至今。也算是一种意义上的恒久与不朽了。
中国书法艺术分碑、帖两大系统,而秦刻石则是在此前秦石鼓文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碑系开山之作,对后世的影响巨大而深刻。

《峄山刻石》当是秦篆早期的代表作。字的点划均为线条,粗细一致,圆起圆收,表现圆浑流丽之风格。字体端庄严谨,有实有虚,疏密得当,从容平和且劲健有力。有人评之为“画如铁石,千钧强弩”。其结构上紧下松,垂脚拉长,有居高临下的俨然之态,须仰视而观之。在章法上行列整齐,规矩和谐。有人分析这种整齐化一的风格,与秦朝政治理想是一致的。而总体上的从容、俨然、强健有力的艺术风范,从相当程度上则表现了秦王朝统一时代的精神内涵与指向。
《峄山刻石》原石已被后来曹操登山时毁掉,但留下了碑文。今天所见到的是根据五代南唐徐铉的摹本由宋代人所刻,现藏于西安碑林。
《琅邪台刻石》现存于山东诸城海神祠内,始皇颂诗及从臣诸名已剥落,尚存二世从官名和诏书十三行。书体是典型的小篆,以曲线为主,字体皆为长方,笔划粗细如一,显现雍容典雅之风格。
《泰山刻石》直接继承了《石鼓文》的本质特征,更简化和方整,并呈长方形,线条流畅,疏密匀停,刚柔并济,圆浑挺健,给人以端庄稳重的感受。最具秦小篆的特点和风貌。故唐张怀瑾对其大加称颂,赞其画如铁石,字若飞动,骨气丰匀,方圆妙绝。

小篆在当时一般用于秦朝政府公布的公文、法令、诏书等。而在民间,因其实在是结构复杂,书写困难,速写就更是不易,一种以草书笔法书写的篆字并能急就的字体就诞生了,这就是隶书。
相传当时有一个叫程邈的县吏得罪始皇,关在狱中,见当时狱官的幺牌用小篆书写很麻烦,经十年悉心钻研,化繁为简,化圆为方,创立了这种新的字体。秦始皇看了大为欣赏,不仅赦免了他的罪,还封他为御史,并将这种字体普遍运用于官狱文字事物之中。因程邈是个徒隶,该书体又专供隶役应用,所以就把这一书体称之为隶书。到了汉魏,已臻完善完美,从笔势到结构都成了与秦篆完全不同的一种书体,并为其后楷书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书法专业术语称秦隶为“古隶”,汉隶为“今隶”。

至此,便有了后来许慎《说文解字》对秦书八体的概括:
一曰大篆:广义的大篆指秦代以前的甲骨文、金文、史籀文和通行于春秋战国时期除秦以外的六国的古文,狭义上单指籀文。
二曰小篆:如上所述。李嗣真《书后品》赞曰:小篆之精,古今妙绝。秦望诸山及皇帝古玺,犹夫千钧强弩,万古洪钟,岂徒学者之宗匠,亦是传国之遗宝。
三曰刻符:此类篆体专刻于符节上,因系用刀刻在金属上,不能婉转如意,故笔画近于平直,形体近于方正,现存有阳陵虎符上的文字即是。
四曰虫书:也称鸟虫书, 篆书中的花体。秦以前就有这种字体,大都铸或刻在兵器和钟镈上。往往用动物的雏形组成笔画,似书似画,饶有情趣。也书于旗帜和符信,而汉代不乏鸟虫书入印的实例。
五曰摹印:也称缪篆 。其实是汉代摹制印章用的一种篆书体。形体平方匀整,饶有隶意,而笔势由小篆的圆匀婉转演变为屈曲缠绕。具绸缪之义,故名。
六曰署书:也称榜书。清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载:检者,书署也,凡一切封检题字,皆曰署,题榜曰署。
七曰左书:也称史书,佐书。也即秦古隶。称之为佐书,段玉裁认为:其法便捷,可以佐助篆所不逮。近来有学者首先认为隶书之名隶,是起于徒隶所书;其佐书之佐,或是起于书佐(汉代职掌起草和缮写的低级官吏)所书而名。
八曰隶书。为我国文字由古体转为今体的重要里程碑。
再细分,小篆当还有玉筯篆、玉箸篆、铁线篆、草篆等。

汉字在漫长的历史演进和发展中,一方面起着思想交流、文化继承等重要的社会作用,另一方面它本身又形成了一种独特的书写造型艺术。它不仅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而且在世界文化艺术宝库中独放异采。而秦始皇帝为统一的文字,命李斯等独创秦篆、秦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不仅为书法作为一门独立的艺术存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后世汉隶、楷书、草书、行书的变革、发展和繁荣,开辟了广阔的道路。窦氏《述书赋并注》盛赞:斯之法也,驰妙思而变古,立后学之宗祖。
秦之后,无论历史发生了什么,统一的汉文字始终没有改变。
这真是一个让人震惊的奇迹。

永恒词之五:统一度量衡
所谓度量衡,基准有三,度是计量长短的标准;量是计量容积的标准;衡是计量轻重的标准。
德国伟大科学家西门子曾说,测量即是认识,它的观念与产生几乎与人类一样古老。故从人类制造第一件工具开始,度量衡的概念即已形成,更因为凭依了度量衡的概念,人类才可能制作大小不同的砍砸器以猎食、刮削器以分食,尖状器以抵御,以保障人类自身基本的生存条件。
各种计量仪器与准则自此衍生,五花八门,分门别类,从简单到复杂,从复杂到简单,人类在其中一次次改变着自己的物质环境,更改善着自己的生活品质。

中国衡制起源于何时已无从稽考了。无奈黄帝制造器物之说也成了我们推测的依据。 一般认为中国的度量衡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应该是不成问题。
我们知道,衡器的制作主要在权上,以权衡之。权者,铢、两、斤、钧、石,所以称物以知轻重也。《尚书·舜典》有“同律度量衡”之语。又《孔传》载:“律者,候气之管,度量衡三者法制皆起于律。”这就是说权衡之制也是起于黄钟之律。
相传黄帝命令伶伦制造十二根不同的单音竹管来模拟凤凰的叫声,完成后分成六阳六阴两组,分别命名为“黄钟”、“大吕”等十二律。把能发出黄钟律宫音的那根律管拿来,分成九十等分,每一等分的长度就叫做一分,积十分就得到一寸,十寸为一尺。
这样,如果我们知道了黄钟律宫音的音高,然后制造一根竹管发出这个音高,我们就能知道古代的一尺有多长了。
这个推断与定义只在秦朝以前有效,被历史学家称为“周尺”。
秦以后将律管的高度当作“度”的标准,并以秬黍,一种黑黍子的植物的淡黄色的子实,颗粒类似小米,比小米大,是古代重要的粮食作物。排列于律管,九十颗秬黍正好是律管的长度,于是一颗秬黍的长定义为一分,十颗为一寸,十寸为一尺。
而律管容量为“量”的标准,也是一样用合适的秬黍一千二百颗,刚好可以填充律管的体积,所以这一千二百颗秬黍所占的空间容积就是一龠(yue),一龠等于半合,二龠就是一合,十倍的合为升,十倍的升是斗,十倍的斗就是斛。有我们现在的话来说,就是十合等于一升,十升等于一斗,十斗等于一斛。而“衡”的标准,就是把一千二百颗秬黍的重量当作十二铢,乘以二就有二十四铢为一两,十六两为一斤,三十斤叫做一钧,四个钧的总和是一石。

被当时用以日常生活的简单常识,解释起来竟是如此复杂,再说下去,怕是连我也分不清长短宽窄大小轻重了。诸位有兴趣,还是自己去读原文,譬如《汉书》、《隋书》、《宋史》之《律历志》卷,都有相关的记载。

秦统一后,衡制仍因袭前代。但各国度量衡制度相当混乱,计量单位很不一致,秦始皇在全面的改革中,对度量衡加以了统一。
度量衡是商品交换的必须工具,又与国家赋税收入有着直接的关系。秦统一度量衡,其用途便也十分明显,那就是便于封建政府向农民征收赋税,同时也有利于各民族各地区之间经济的发展与交流。
清同治十三年(公元1874年),近代山东潍坊收藏家黄介祺于琅琊台西南古城址拾得秦始皇百二十斤(一石)铁权一个,是秦始皇统一权衡的实物例证;权上嵌有铜诏版,权重清衡八百一十九两又五铢。这种嵌有诏版的铁权,就是秦统一度量衡以后的权度。后来,秦权虽然多次出土,但嵌有为统一而发布诏令的诏版却十分罕见了。

秦始皇是延续商鞅的观念将全国的度量衡统一以强化其专政,包含的内容很多,譬如将度量衡的理念用于官职的顺位与管理上,便规定以他为最高统治者,下设“三公”、“九卿”;全国按“郡”、“县”划分;官员俸禄依等级发给;再颁定土地私有制以统一课征税收等等。施行的措施有,颁发统一度量衡命令,确立统一度量衡标准,制造并颁发度量衡标准器,以及建立严格的检定制度等,为后代树立依循的规则和典范。

有学者认为,就度量衡自身衡制系统而言,秦极有可能因为经验不足以及国命太短之故,有许多基准并不是非常适用,用现代的观点来看,就是某些基准缺少稳定性、高流通性以及高精度性。因此,只能说秦朝是第一个制定度量衡的朝代。而到了汉代,对于基准的制定已经知道运用科学的技术与方法了。以至在我国整个度量衡的发展史,无论是在标准的确立,器物的制作,单位制的完备,以及制度的建立等方面,都以秦汉为重要的阶段。而且始终不出秦汉的基本体制。这包括与时俱进中的度量衡质量的增大或减小,标准器的兴废与更换,单位制的改进或回复等等。
鸦片战争以后,外来制度不断输入,旧有传统受到影响和冲击,至民国成立,国民政府废弃旧制改立市井制,但这个新的市井制仍保留有秦汉制的影子。
1984年,我们国家正式公布与实施法定计量单位,全面推行国际单位制,中国的旧制终于完成它长达两千年的历史使命,功德圆满。

永恒词之六:统一货币
货币,既是商品交换的媒介物,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是衡量价值的总的尺度。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将古代货币的起源和发展,大致分为物物交换时期、实物货币时期、金属称量货币时期和金属铸币时期。
这一划分,与中国古代货币发展的情形基本是相符的。
物物交换时期,相当于母系氏族社会繁荣时期,即新石器时代早、中期,交换带有偶然性、随意性、原始性、等价或不等价性,交换结束,作用随之消失。所以,此时用以交换的“物”还不能称为“货币”。

实物货币时期,亦即原始货币或自然物货币时期。此时期的交换,是以牲畜、食品、布帛、生产工具、生活用具,及某些装饰品如玉、贝等充当等价物而开始具有货币的职能。此时已进入父系氏族社会,相当于新石器时代晚期。

金属称量货币时期,目前的史料只能推到商周,但有关专家断定其开始产生很可能在夏代,当然那时也“只是简单的按重量交换罢了”。这是因为夏代的铜器制作已具有相当高的水平,“铜石并用”时代已出现红铜和青铜,铜在当时应是非常珍贵而价值相当高的物品。金属称量货币的铜一直延续到春秋,金银则到战国,早期与贝币并行,晚期与铸币并行。

金属铸币时期,大致在奴隶制完全确立时期,专家分析估计夏代就应该有铸币,目前能够见到实物的则为商代后期。山西保德林遮峪殷代墓葬出土的一百零九枚铜铸贝,以及安阳殷墟出土的铜铸贝,是其物证。
铜布币来源于农具铲,大约萌芽于商周时期,广泛使用于东周时期。
金、银属于称量货币,大约始于春秋中期。黄金称量货币有冶炼浇铸的金版、金饼、金贝等;白银称量货币也有冶炼浇铸的银铲、银版、银饼,及银布币、银贝等,主要流通于南方浪漫富庶的楚国,少量见于三晋及中山国。

春秋争霸,战国争雄,纷纷攘攘,大小诸侯与国家铸就了先秦货币的多姿多彩与美不胜收。现在我们把它分类为刀货、布币、蚁鼻钱、环钱四大货币体系。
在齐、燕,通行的是一种刀币,也称刀货,是从实用的刀子变化来的。
韩、赵、魏通行布币,是由古代锄草的农具演变而来;其状像铲,所以又称铲币。
楚国通行蚁鼻钱,是从贝壳形的铜币演变来的。蚁鼻钱正面突起,铸有文字,笔画像只蚂蚁,两个小口像鼻孔,所以称蚁鼻钱。楚国还通行爰金,爰金是方形的,每小块一两,十六块为一金(斤)。
周、秦用圆形的钱。

秦统一六国后,在统一文字、度量衡的同时,也统一了货币。规定以“黄金”为上币,以镒(二十两)为单位,以圆形方孔铜钱为下币,以半两为单位。钱文“半两”与实重相符,这种方孔圆钱从此成为中国货币的主要形式一直沿用二千多年。
叫“秦半两”。
那么为何取这种形制呢,有人认为主要是环形便于携带,而方孔穿了绳索后铜钱不易旋转,可以防止磨损。
也有人认为这种形制表达了古人天圆地方的宇宙观。
秦朝方孔圆钱是世界上最早由政府法定的货币。
后来我们把钱幽默地称之为“方孔兄”。

鉴别战国和秦朝的“半两钱”可从书法入手。
战国币钱文“半两”为大篆,而秦朝统一币钱文“半两”为小篆。当然断定是宰相李斯所书。
大概受此影响,秦朝之后的钱文因袭仿效,大都出自达官贵人或书法名家之手。
到了宋朝,还出现了皇帝御书钱。
这也是中国古钱币与西方货币的区别,中国古钱版面多以钱文而非图案为主,而西方货币则多以动植物、人像等图案而非文字为主。
至于古钱文的书法艺术欣赏,则是又一个饶有兴趣的话题了。

所谓货币,说白了,就是钱,是我们无穷欢喜无穷烦恼地想它爱它花它用它的钱,我还是简明地用条目形式排列出它的演变历史或历史演变。
秦汉货币:我们已经知道,春秋战国时期,秦创铸了一种外形暗合天地方宇观的方孔圆形,文字粗朴,书用大篆,轻重大小不一的半两计重钱币,现俗称“先秦半两”或“战国半两”。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在统一衡制基础并以秦衡为基础,统一为“秦半两”。
汉刘邦起兵之初自行铸钱,钱文袭用“秦半两”旧名,但实际重量仅三铢左右,并允许民间自行铸造,大部分为轻薄小型、文字浅平的小篆体半两,是为汉半两。官民同铸,异时异地,品种繁杂,半两钱一再减重,信用降低。
汉武帝穷兵黩武发行轻钱,下令罢半两钱而铸三铢,同时对内又发行白鹿皮币(时值四十万),对外则发行百金三品,以银锡铸造的龙、马、龟三种货币,分别值三千、五百、三百,利用不足值货币来搜括民财。汉元狩五年(公元18年),汉武帝下令废除汉初郡国制币权,改由中央统一铸币。设“上林三官”即钟官(掌铸钱)、辨铜(掌原料)、均输(掌制范),组成中央铸币机构负责铸造五铢钱,也称上林钱和三官钱。五铢钱质量高,改变了货币混乱现象,有利于中央集权和经济发展。因此从汉武帝起至唐高祖武德四年(公元621年),历时七、八百年,五铢一直为历朝法定货币,是我国铸期最长的货币。留世数量巨大,品类繁杂。
五铢钱轻重合宜,中国以“五铢”为主要形制的方孔圆钱还影响到日本、安南、朝鲜等国。泰国现在的货币单位仍称“铢”,与此不无关系。

王莽时期的货币:王莽自居摄二年(公元七年)开始,先后实行了三次币制改革,铸造了举世瞻目的精美货币。
第一次改币,主要铸造了“大泉五十”、“契刀”和“错刀”三种高额虚值币。
第二次,废刀钱、禁五铢,行大小泉,即“大泉五十”与“小泉直一”。
第三次改革,始于建国二年(公元十年),实行宝货制。区五物(金、银、铜、龟、贝),六名(朱货、贝货、布货、龟宝、银货、黄金)共二十八品。
“泉”是“钱”字的借用。王莽夺取刘姓天下后,为讳忌“刘”字,因繁体的刘(刘)字由卯、金、刀三字组成,故钱文中不用“金”字而用“泉”。
此一时期虽钱制混乱,但所铸钱币做工精绝,质量达到了空前的鼎盛;其中把古代刀币和圆钱结合,创造出世界上第一枚双色金属钱币。因而王莽虽名声恶劣,但在历史上享有第一铸钱高手之称。王莽钱书法采用悬钱篆,铸钱无论圆钱,布币、刀币,外廓高挺,因而对文字保护甚佳;流传下来的货币,至今让人爱不释手。

三国货币:魏、蜀、吴三国纷争,使此一时期币制有点复杂。魏为五铢;蜀铸五铢外,另有直百五铢;吴有“大泉五百”,“大泉一千”,“大泉二千”,“大泉五千”等。
另有“太平百钱”及“定平一百”。分别为益州刺史越廉所铸和蜀所铸。

两晋南北朝货币: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分裂时期,战争频繁,政局动荡,“钱法大坏”。为了省铜,五铢钱越做越小,有“鹅眼”、“鸡目”之称,更有剪凿边圈,称“剪边五铢”,一枚钱改二枚,面额却大,百当千用。钱币界把这一时期五铢钱统称为“六朝五铢”。铸造粗劣且钱文草率,笔画不全。有将“五铢”写成“五金”者,也有写成反文“铢五”的。
西晋末年,八王之乱后,各少数民族各自为政,自行铸钱。
巴族首领李特、李流等,建汉于四川,铸“汉兴”,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枚以年号命名的货币。
石勒取代匈奴建立前赵而自立为王,史称后赵,铸“丰货”。
前凉张轨铸“凉造新泉”。
宋文帝元嘉七年(公元430年)铸四铢,流传甚少;后又改铸“孝建四铢”,此泉文字纤秀,篆文笔势飞动,有如翩翩舞袖,甚为美观。后铸“永光

㈡ 斯密是怎样把作为经济发展动力的个人利己主义和社会共同利益结合起来的

在亚当•斯密的经济理论体系中,斯密以“经济人”假设作为其思想的重要立足点。所谓经济人,指的是每个人都是理性的,人们做出的任何选择都是为了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社会中的每一个经济人都遵循着自己的本性,即利己主义,在面对任何事情时,通过仔细测算自己所能够获得的最大利益从而做出最理性的选择。每个人都只关心自己的利益,但是在这一过程中却会实现一个并非是人们本意想要达到的结果。“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这段话表明了斯密认为人们以利己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受到“看不见的手”这一客观机制的指引却实现了社会的繁荣进步,带来了利他的效果。推动经济发展重要源泉的个人利己主义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增加看似是矛盾的,但斯密通过运用“看不见的手”这一客观机制将这两者很好的结合起来。
在斯密的著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斯密的分工理论、货币理论、工资理论、资本利润理论、地租理论、自由贸易理论以及税收理论中都展现了这两者的结合。我们将从这七个方面对这两者的结合进行深入分析。同时,斯密的另一伟大著作《道德情操论》中,通过对人们本性以及道德情感的过程进行分析,认为经济人并不是纯粹的唯利是图的“单面人”,而是受到法律规范以及个人内心的道德的约束来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的。在这本书中,斯密分析人内心的道德感受,从另一个方面很有力地解释了利己主义与利他的社会公共利益的结合。
首先,我们详细论述《国富论》中斯密是如何将个人利己主义与社会公共利益相结合的。根据《国富论》的思想体系,斯密从分工理论、货币理论、工资理论、资本利润理论、地租理论、自由贸易理论以及税收理论这七个方面展示了两者的结合。
一、分工理论
斯密论述了人们的利己主义是社会产生分工的源泉,而社会分工大大提高了社会的劳动生产力,实现了社会的普遍富裕,增加了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这一叙述思路,斯密将个人利己主义和社会公共利益很好的结合起来。
社会分工的实现使得社会的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劳动者能够完成的工作量比分工前要多很多。斯密认为,社会分工能够使得劳动者的工作量得到很大程度提高的原因有三个:一是分工使得劳动者对其单一业务的熟练度大大增加,从而实现了其工作量的增加;二是分工可以使劳动者专注于唯一的一份工作内容,避免了因转换不同工作而造成的时间浪费、态度懒散等阻碍生产的因素;三是由于劳动者可以专注于单一的简单工作上,只要工作内容上仍存在需要改进的地方,那么工作者就会发现简化劳动的简易办法,从而提高了工作量。
“在一个政治修明的社会里,造成普及到最下层人民的那种普遍富裕情况的,是各行各业的产量由于分工而大增。各劳动者,除自身所需数以外,还有大量产物可以出卖;同时,因为一切其他劳动者的处境相同,各个人都能以自身生产的大量产物,换得其他劳动着生产的大量产物,换言之,都能换得其他劳动者大量产物的价格。别人所需的物品,他能与以充分供给;他自身所需的,别人亦能予以充分供给。于是,社会各阶级普遍富裕。”斯密提出,正是由于分工从而实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增加。而社会分工则来自于个人的利己主义。“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通过这段话的论述可以看出人们互通有无、物物交换的倾向推动人们在各自的业务上发挥才能,这就成为了社会分工得以产生的重要来源。综上,利己主义推动了社会分工的产生,分工进一步实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增加。
二、货币理论
斯密对货币产生的原因即解决交换困难进行详细的叙述。在当时社会,人们发明了货币是处于“利己主义”的心理,为了更加方便的进行交换从而发明了货币,然而货币的产生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节省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换效率,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推动了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综上,个人利己主义推动了交易媒介即货币的出现,从而实现了社会的进步。
三、工资理论
劳动生产物构成劳动的自然报酬或自然工资。资本家雇佣工人追求剩余价值,而工人出卖其劳动力从而获得工资换取维持个人和家庭生活的生产资料。斯密认为资本家在获得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后,出于“利己主义”,为了获得更大的剩余价值,则进行扩大再生产,对劳动的需求增加,工资也会有上涨的趋势。那么,社会下层人民的生活水平就会得到很大的改善,社会利益得到增加。综上,出于资本家的利己主义而对工人工资的增加最终实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增加。
四、资本利润理论
斯密认为利润是雇佣工人创造的价值在扣除工资以后的余额,是资本家的特殊收入,是一个独立的经济范畴。资本家在对获得的资本选择不同的用途时,考虑的只有能否获得最大的利益。“假若某一用途,明显的比其他用途更有利或更不利,就会有许多人离去比较不利的用途,而挤进比较有利的用途。这样,这种用途的利益,不久便再和其他各种用途相等。至少,在各事物都听任其自然发展的社会,即在一切都听其自由,各个人都能自由选择自己认为适当的职业,并能随时自由改业的社会,情况确是如此。各人的利害关系必然会促使他寻求有利的用途,避开不利的用途。”这段话可以看出人们在追求个人资本的利益时在“看不见的手”这一客观机制的指引下选择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综上,个人的利己主义与社会公共利益很好的结合起来。
五、地租理论
地租是为了使用土地而支付给地主的代价,地租的差异会因为地理位置、肥沃程度、改良程度等不同因素而存在差异。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用途的选择完全根据自己能否获得最高的地租,最大的利益。如果土地种植粮食等农作物比其他特殊的生产物能够获得更大的地租,则土地所有者将会选择种植粮食等农作物。因此,对土地改良都是出于“利己主义”,追求个人的最大利益。土地进行改良以后生产量会得到很大提高,土地所有者由于人类生理的条件难以承受所有的产物,他不得不将其不需要的分给下层人民,满足了他们的基本需求。这样,从利己主义出发的土地所有者为了自己的欲望改良了土地,但是却与下层人民共同分享了劳动成果,推动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增进。
六、自由贸易理论
斯密在论述自由贸易理论时说到:“各个人都不断地努力为他自己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用途。固然,他所考虑的不是社会的利益,而是他自身的利益,但他对自身利益的研究自然会或者毋宁说必然会引导他选定最有利于社会的用途。”这段话可以看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最终会对社会起到有利的作用。资本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会集中精力在比别人有优势的地方,其他需要的物品通过购买即可。同样的道理延伸到国家之间的贸易中,如果外国可以生产出更好更便宜的商品,那么我们就不需要自己花精力去制造了。因此,与以利己为目的的私人生产会增加社会财富相类似,自由贸易也可以增加社会的公共利益。
七、税收理论
在《论君主和国家收入》中,斯密谈到税收是主要的政府收入来源,政府要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从而推动社会的最大化的进步与发展。斯密通过论述几个典型的例子,表明了只有合理的税收制度从而使得地主有积极性去改良土地,从而大大增加了土地的生产量,由于土地所有者个人生理需求的限制性,从而使得生产成果可以与下层劳动者一起分享,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增加。
斯密举出英国的例子,英国各地区的土地税,是根据一个不变的标准评定的。这种固定的税,各地区的税额,既不随地租增加而增加,所以地主由改良土地生出的利润,君主并不分享。通过土地改良而增加的生产量使得社会人民的公共利益得到增加。“可变土地税会阻碍耕地改良,似可作为反对此税的最重要口实。因为,如果君主不分摊改良的费用,而分享改良所得的利润,为地主者,必比较不愿从事土地的改良。这种赋税的主要利益之一,在于使君主因注意自身收入的增加,而留心土地的改良。”通过这段话可以看出固定不变的土地税会鼓励利己的地主进行土地改良,从而增加了农作物产量,满足了下层人民的生活需求。
斯密同时指出,“使他们两者,能依自己的判断及自己的方法,追寻自己的利益;让他们能最安全地享受其勤劳的报酬;并且,在领土内设置最便利最安全的水陆交通机关,使他们所有的生产物,有最广泛的市场,同时并得自由无阻地输往其他各国。凡此种种,才是君主应当好好注意的地方。”通过这段话可看出斯密认为君主应该为社会的生产提供自由的市场,让地主和农民追求自己的利益,让“看不见的手”来引导个人利己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机结合。
斯密举了另一个事实上很不公平的什一税的例子。什一税是加在地租上极不公平的赋税,对于地主改良土地成为极大的阻碍。“教会不支出任何费用,而分享这么大的利润;这样地主就不肯进行那最重要、也往往就是需要最多费用的各种改良;农夫亦不肯种植那最有价值、大抵也就是最多费用的谷物。”综上,斯密通过“看不见的手”这一客观机制使得个人利己主义与公共利益相结合。
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也对个人利己主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结合有详细的叙述。“即使有这么一个既骄傲又无情的地主,当他望着他自己的那一片广阔的田地,完全没想到他的同胞们的需要,只想到他本人最好吃光那一大片田地的全部收成,那也只是白费功夫的幻想罢了。他肚子的容量,和他巨大无比的欲望完全不成比例;他的肚子所接受的食物数量,不会多于最卑贱的农民的肚子所接受的。他不得不把剩余的食物,分配给那些以最精致的方式,烹调他本人所享用的那一丁点食物的人,分配给那些建造和整理他的邸第的人。所有这些人,就这样从他的豪奢与任性中,得到他们绝不可能指望从他的仁慈或他的公正中得到的那一份生活必需品。土地的产出物,无论在什么时候,都几乎维持了它所能维持的居民人数。尽管他们生性自私贪婪,尽管他们只在意他们自身的便利,尽管从他们所雇用的数千人的劳动中,他们所图谋的唯一目的,只在于满足他们本身那些无聊与贪求无厌的欲望,但他们终究还是和穷人一起分享他们的经营改良所获得的一切成果。他们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而做出那种生活必需品分配,和这世间的土地平均分配给所有居民时会有的那种生活必需品分配,几乎没什么两样。他们就这样,在没打算要有这效果,也不知道有这效果的情况下,增进了社会的效益,提供了人类繁衍所需的资源。”
在斯密的两大著作中,斯密充分论证了是“看不见的手”这一客观机制指引着个人利己主义能够与社会公共利益很好的结合。尽管人们做出任何选择都是出于利己心,但是最终都能够意外地实现利他的结果。可以说,利己推动了利他的实现。但是,在斯密的利己理论中,利己不是单纯的追求经济利益,它是受到社会的法律、正义以及个人内心道德、同情心的约束。斯密在《国富论》中论君主和国家的收入中说道,“任何国家,如果没有具备正规的司法行政制度,以致人民关于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不能感到安全;以致人民对于人们遵守契约的信心,没有法律予以支持;以致人民设想政府未必经常地行使其权力,强制一切有支付能力者偿还债务。那么,那里的商业制造业,很少能够长久发达。”通过这段话可以看出个人追求经济利益要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的,不是盲目的唯利是图的“单面人”。
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也说道,“对社会的存在来说,仁慈不像正义那么根本重要。没有仁慈,社会仍可存在,虽然不是存在于最舒服的状态;但是,普遍失去正义,肯定会彻底摧毁社会。”从这段话可以看出他认为社会的正常运行必须建立在正义的基础上。
同时,在这本书中,斯密从分析人内心道德情感出发认为人并不是纯粹的自私,人的本性中对他人是存在同情心的,“人,不管被认为是多么的自私,在他人性中显然还有一些原理,促使他关心他人的命运,使他人的幸福成为他的幸福必备的条件,尽管除了看到他人幸福他自己也觉得快乐之外,他从他人的幸福中得不到任何其他好处。属于这一类的原理,是怜悯或同情,是当我们看到他人的不幸或当我们深刻怀想他人的不幸时,我们所感觉到的那种情绪。”
因此,斯密的经济人假设的利己性是受到来自社会的法律、正义以及人们本性的道德情感的约束的。个人利己主义与利他的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总结来说应该是利己是利他的动力源泉,而利他又是利己的前提条件。两者看似矛盾,实则是统一的。为了社会更好地发展,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好“看不见的手“这一机制实现市场的自由竞争,从而使个人利己主义与社会共同利益能够更好地发挥积极的效用。

㈢ 亚当. 斯密在 国富论 中提出三大理论是什么

亚当. 斯密在 国富论 中提出三大理论分别是劳动分工理论、“看不见的手”理论和比较优势理论。

1、劳动分工理论

“由一种工作转到另一种工作,常要损失一些时间,因节省这种时间而得到的利益,比我们看到时所想象的大得多。

人由一种工作转到另一种工作时,通常要闲逛一会儿。在开始新工作之初,势难立即精神贯注地积极工作,总不免心不在焉。耕作小农地的乡村织工,由织机转到耕地,又由耕地转到织机,一定会虚费许多时间。”(第一篇,第一章)

他进一步指出,如果一个人独立制针,从把钢丝拉直、剪断、磨尖、打孔,那么可能一天也做不出一枚针;而如果十个人通过分工,则可以在一天制作出48000枚针,平均每人每天制针4800枚。由此可见,通过分工,生产率可以出现数十倍,甚至成百上千倍的增长。

2、“看不见的手”理论

“我们每天所需的食物,并非来自屠夫、酿酒师和面包师的恩惠,而是来自他们对自身利益的关心。我们不是向他们乞怜,而是由于他们的自利心。”(第一篇,第六章)

他说面包师如果想要购买啤酒,所以不得不烘烤面包来赚钱;酿酒师如果想要购买面包,不得不酿制啤酒。所以每个人在看似狭隘地关心自己利益的时候,自然而然生产了他人所需要的产品。这样,每个人都如同被“看不见的手”所驱使一样,不知不觉提升了其他人的财富。

在《国富论》中,他一针见血的指出,市场规律就是这只“看不见的手”。

3、比较优势理论

“现在最富裕的国家,固然在农业和制造业上都优于邻国,但制造业方面的优越程度,必定大于农业方面的优越程度。在农业方面,富国劳动生产力未必都比贫国劳动生产力大得多,至少不像制造业方面一般情况那样大得多。

所以,如果品质同样优良,富国小麦在市场上的售价,未必都比贫国低廉。就富裕和进步的程度说,法国远胜于波兰,但波兰小麦的价格,与品质同样优良的法国小麦同样低廉。”(第一篇,第一章)

他辩证地表达出,处于国际贸易中的两国生产力水平不相等,富国在生产任何产品时都有绝对优势,而贫国都处于绝对劣势,只要富国在不同商品的生产上对于贫国的优势大小不同,落后的贫国仍可以低廉的价格向富国出口富国优势较小的产品,两国都可以从中受益。

如果说劳动分工讲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分工,那么比较优势理论讲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分工。亚当·斯密批判贸易保护主义,鼓励国与国之间自由贸易。

他认为,哪怕是最富的国家与最穷的国家之间,任何国与国之间都存在着国际分工,每一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比较优势,每个国家都可以通过自由贸易增进财富。

(3)从货币的角度来说什么是君主扩展阅读:

《国富论》留给我们的重要启示

1、推动经济发展

亚当·斯密指出,从500多年前马可波罗游历中国,到《国富论》发表,“中国长期处在静止状态,其财富在多年前就已达到该国法律制度允许的最高限度。如果改变和提高他们的法治水平,那么该国的土壤、气候和位置所允许的限度,可能比上述限度大出很多。”(第一篇,第九章)

法治水平好比发展的天花板,从马可波罗游历中国到《国富论》发表的250多年间,中国之所以停滞不前,本质原因在于法治水平束缚了国家的发展水平。

从《国富论》的思想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坚定不移走依法治市的路径,通过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充分激活各种生产要素,打破“原地踏步”的天花板,从而突破发展的瓶颈。

2、衡量国民财富

“消费是一切生产的唯一目的,而生产者的利益,只在能促进消费者的利益时,才应当加以注意。”(第四篇,第八章)

生产不是目的,消费才是最终目的,没有消费价值的生产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在此基础上,亚当·斯密进一步论述,他强调财富不是金银,不是货币,而是消费能力的提升。一国的富裕不是君主、王公贵族的富裕,也不是指某一个阶级的单独富裕,而是指全体国民的共同富裕。

推进共同富裕、同步小康的过程中,我们尤其要落实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各项政策,运用大数据对精准扶贫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核查,总结推广好扶贫资金发放、扶贫资金股权化改革、扶贫小额贷款发放方式等“三个创新”,按照时间进度完成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任务。

㈣ 过去欧洲一个王国的官僚制度是怎么样的

国王_公爵_侯爵_伯爵_子爵_男爵
西欧封建主义的形成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论题。许多学者将封建主义的萌芽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晚期的社会结构和日耳曼蛮族原有的军事组织。其中,法兰克人的扈从制度(或称亲兵制度)对封建主义形成的影响尤为巨大。一个领域内的统治者为确保其政权的稳固,往往“通过依靠他的可以信赖的军人组成的扈从在他自己和那些完全是作为统治客体的下层民众之间架起桥梁”,为此他“从他控制下的土地管区中赐给他们土地作为采邑”;而他的直接封臣又“时常把他们自己的采邑分成小块授予他们的扈从成员”。这种土地的分封,乃是蛮族统治者试图把个人关系的框架纳入正在运行的统治结构的过程,其最终目的是要建立“作为个人联盟的国家 封建社会最初是一种“军事性的社会”。[5](p.249)而随着公元6-8世纪法兰克人统治的扩展,这种政治运作机制也逐渐扩及了整个西欧。

但在公元9世纪中叶以前,西欧所存在的还只能算作是一种“准封建”(quasi-feudalism)状态,只有在查理曼帝国崩溃以后,西欧的封建主义才步入其成熟时期。[6](p.353)所谓“准封建”状态与成熟的封建主义之间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封建领地是否世袭化。在查理大帝去世前的法兰克王国中,统治者给予其封臣领地只是作为该封臣个人对其效忠的一种报酬,封臣对领地的拥有有一定的年限,至多也只是终身,当封臣去世后其领地将由统治者收回。[7](p.160)通过这种方式,法兰克国王们避免了政治统治的分裂。此外,在8-9世纪法兰克王国兴盛时期,商务贸易和货币仍然通行,统治者还能用货币来酬常其臣属,[8](p.82)故封地并非是获取效忠的惟一手段。事实上,查理曼很注意国家权威的完整性,他对分封领地非常谨慎,除了恰巧驻在边境上或蛮族所居地区的伯爵以外,查理曼“从不授给任何伯爵一个以上的郡”,他的理由是:“凭那份进款或那份地产……我就可以使某个臣属效忠,而他也会像随便哪个主教或伯爵一样好,或者还要好些。”[9](p.50)这种政策的实际效果是使贵族的领地保持在较小的规模并与基督教会的教区体系犬牙交错,从而排除了贵族领地独行其是的危险性。

然而,查理曼死后,卡洛林帝国便陷于内战不已,并遭受来自马扎尔人、维金人和阿拉伯人外来入侵的混乱局面,查理大帝约束大贵族割据倾向的努力付诸东流了。查理曼子孙之间的骨肉相残致使帝国权威急剧衰落。查理曼的几个孙子为击败竞争对手,争相拉拢一些有权有势的大贵族,而在战乱频繁、贸易中断的情形下,货币失去了它原有的价值,土地成为君主收买臣属的主要手段。于是,他们抛弃查理曼那套限制贵族领地规模的策略,开始允许同一个人拥有不止一个郡的领地。当一些贵族因领地膨胀而实力大增时,国王们自然而然地又向他们作新的让步,给予他们对其领地的世袭权利。西法兰克王国的秃头查理开此风气之先,877年他颁布诏令,承认由儿子继承父亲领地的做法。在北意大利,由于查理曼长孙罗退尔的软弱,贵族领主的独立更加彻底。当奥托一世及其后人征服该地时,罗退尔被迫承认北意大利诸侯世袭制的既成事实。在东法兰克王国境内,领地世袭化要稍晚一些,但在康拉德二世(1024-1039)时期,以1037年著名的《米兰敕令》为标志,神圣罗马帝国内的贵族领地也世袭化了。《米兰敕令》确立的原则是:任何领主(无论主教、修道院院长、侯爵、伯爵或其他任何领主)都不得被剥夺其领地,除非是按我们祖先的法令由其同级领主集体裁决他犯了罪;附庸在认为受领主或同级领主不公正对待而可能失去领地时,可以向帝国最高法庭上诉;领主的领地应由儿子或孙子继承,如无子嗣则可由同胞兄弟或同父异母的兄弟继承。[10](pp.383-384)

领地世袭化的意义是领主把所属领地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王权或政府权力连带地产—起分散给了权贵,再无王权能予回收。大世袭领主在自己的世袭领地上可以独行其是,全权管理领地内的各类事务,排斥王权对领地内部事务的干预。他们可以进一步分封听命于己的附庸,并设置法庭来解决附庸之间的纠纷。[11](pp.45-50)亨利·哈兰姆总结了封建主义鼎盛时期法兰西的封建主拥有的特权:(1)铸造货币;(2)发动私人战争;(3)除向领主提供财政支援外,免除一切公共捐税;(4)摆脱司法控制;(5)在自己的领地内行使司法权威。“这些特权是如此地广泛,与一切主权原则如此地相对,会令我们从严格的意义上把法兰西看作是一个诸多国家的联合体。”[7](p.205)

这种中央政府权威被排挤出地方政治领域的事态,与欧洲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联系在一起。与9-11世纪西欧普遍的领地世袭化进程同时进行的一个事态是,伴随着内战和私战的绵延及外族的不断入侵,自由民得不到王权的有效保护,他们被迫依附于当地的强大领主以求在混乱时日得以生存。自由民依附领主的方式是将自己的土地奉献给某个领主,再在封建条件下取回这份土地;更流行的方法是自由民被迫承认自己是某个领主的臣属,从而承认从来就不存在的所谓地产的“授予”;作为领主的附庸,自由民获得了领主的庇护,但同时必须向领主履行提供劳役等义务,他们的人身自由被大大剥夺,沦为了农奴。这个进程在遭维金人入侵最严重的西法兰克王国地区发展最早,逐渐也扩散到意大利和德意志。由于有了大批农奴的依附,封建领主就掌握了更坚实的经济基础,因此封建主义从最初的军事性机制扩展为组织经济生产的纽带。[12](p.38)由封建主义组织的经济是一种封闭型的自然经济,西欧各地普遍修筑起来的城堡(注:城堡的兴起在西法兰克地区发生较早,在德意志则较晚,大约到11世纪后期才出现,见J.W.汤普逊:《封建时代的德意志》(James Westfall Thompson:Feudal German),芝加哥,1928年版,第304页。)则是这种经济形态的象征。随着封建主义的成熟,西欧的城堡结构也逐步改进,在西法兰克地区,10世纪时的木结构堡垒建筑让位于11世纪以后的石块建筑。城堡强调了这样的事态,“即领主的权威是基于拥有土地基础上的地方性现实”;它是力量的象征,虽然有时是用作镇压的武器,但也被当作保护周围村庄的手段。“领主和附庸、仆役和农民在城堡内高大的厅堂中一同按序进餐,这反映出这些人组成了一个由双向性义务约束的、存在于国家之内的社团
城堡是西欧封建社会的基层核心,但在最高王权与最底层的农奴之间,不止是有一层领主,而是有好几个层次,每个领主都可将自己的领地划成数块封给自己的属下,从而形成了一种金字塔形的阶梯网络。一个大领主相对于国王或皇帝来说是附庸(vassal),国王和皇帝是他的领主(lord),但相对于这个大领主自己分封的中小贵族来说他就是领主,由他分封的人则是他的附庸;依次类推,直至最低一等的普通骑士。各级领主与附庸相互按契约承担责任和义务。在欧洲大陆,通常情况下附庸只对他的直接领主负责,形成了所谓“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原则。但英格兰的情形有所不同,1086年,征服者威廉召集全体大小封建主宣誓尽忠王室,各级领主便与英王发生了直接的主臣关系。[14]这是英国封建主义的特点。事实上,欧洲各地区领主与附庸间具体的责任和义务及运作方式各有所差,并无统一的规则;神圣罗马帝国的封建制度与英格兰的封建制度大相径庭,法国与西班牙的情形相去甚远,德意志与意大利的做法也不尽然。这正是西欧封建主义之“非系统性”的一个方面,恰如著名史家威尔斯强调的那样:“处在其鼎盛时期的封建主义什么都是,就是没有系统性。它是粗略组织起来的混乱状态。”[15](p.638)

不过西欧的封建制度毕竟还有一些普遍性的规范。总的来说,封建领主与附庸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双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他们必须相互承担一系列的责任和义务。领主除给予附庸封地作为其武器、衣食等费用的资源外,还有保护附庸不受任何伤害的责任,而附庸则必须宣誓效忠于领主并向领主履行诸种义务,大致包括应领主之召随领主征战、协助领主处理行政和司法等事务、遇领主有特殊事情(如领主被俘需赎金赎身、领主之儿女婚嫁等)时捐献款项等。[10](pp.367-368)附庸必须遵守封建契约中规定的各种应尽义务,否则就是犯“大罪”(Felony),有可能失去采邑;而如果他能履行义务,其采邑即可父子相传,领主不得无故籍没。同样,如果领主不能尽到保护附庸的责任,或对附庸不公平,附庸就可宣布解除对领主效忠的誓言。12世纪后期开始有一些法学家阐述封建主从关系,这些受罗马法影响的采邑法法学家们非常注重“领主对领地的权利”(dominium directum)和“附庸的权利”(dominium utile)之间的区别,[2](p.220)他们对两者的权利给予了同等的重视,认为“封建依附关系是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而不只是约束附庸的契约”。[16](pp.98-99)阿拉贡王国贵族向国王效忠的传统誓言是最好的佐证:“与您一样优秀的我们,向并不比我们更优秀的您起誓,承认您为我们的国王和最高领主,只要您遵从我们的地位和法律;如果您不如此,上述誓言即无效。”[17](p.54)

世袭化的封建领主们珍视他们的权利,坚持这些权利对他们来说就是一项维护荣誉的神圣事业;与这项事业相比,对上级领主的忠诚——在最高层次上即是对王权(也即国家权力)的服从——似乎只能处于次要的地位。1022年布卢瓦公爵厄德致其领主法国国王罗伯特的一封信清楚地表明了封建主的心态。布卢瓦公爵在得知国王将通过一次法庭审判来剥夺他的采邑时,拒绝出席受审而代以致信国王以示抗议。他在信中称:“……任何人都会认为我配得上继承〔财产〕。至于我从你那里领得的采邑,很明显它不是你以国王身份而拥有的,而是我感谢你的恩宠通过从我的祖先那里继承而得到的……真的,我为什么不能去捍卫我的自尊?我要求上帝证明我自己的灵魂,我宁可死得光荣而不愿生活没有自尊。”[4](pp.36-37)

基于这种信念,中世纪领主与领主之间、领主与附庸之间发生争执的事例是屡见不鲜的。一些争执能通过同级领主的集体裁决或上级领主法庭的仲裁得到解决,但还有一些争执靠裁决无法解决,便只能诉诸武力,由此引发的贵族之间的私战十分普遍。13世纪中叶法国国王再三颁布禁止王室直属领地内附庸间相互私斗的诏令可证明这类私斗的普遍性。另一个证明贵族私战普遍性的佐证是基督教会约束私战的努力:9世纪末法兰西地区几次宗教会议(989、990、994年)规定了一种称作“上帝的和平(Peace of God)”的惯例,号召封建主和封建武士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劫掠教会财产和老弱病残人等。此惯例在11世纪中叶时在欧洲其他地方得到推广,名目变成了“上帝的休战(Truce of God)”,封建武士被要求去支持教会,每周从星期三日落至星期一日出期间停止一切争战。[10](pp.412-417)但从相反方面去理解的话,“上帝的休战”意味着封建武士还能在一周的其他三天中用武力来解决相互间的争端。

封建主们与国王及皇帝之间的争执,也应包括在私斗范畴内,因为在封建主们看来,君主并非最高权力拥有者,在某种意义上他们也是附庸,即上帝的附庸。封建权利的维护者、《保卫权利反对暴君》一书的作者宣称:“上帝授予国王到其王国,与附庸被其领主授予采邑的方式几乎完全相同。我们必须得出结论:国王是上帝的附庸,他们如果犯了大罪,也必然要被剥夺他们从领主那里得到的权益……既然上帝占据着最高领主的位置而国王是附庸,谁敢否认我们必须服从上帝这个领主而非身为附庸的国王呢?”[16](p.99)那么由谁来行使这种对君主的剥夺?自然是那些自认为代行上帝旨意的封建主,他们往往以上帝之名义集体反抗君主。如在13世纪初反抗国王约翰的英国贵族武装的首领便自称是“上帝和神圣教会之军的统帅”,[18](p.67)这场争斗以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告终,英国贵族成功地限制了国王的权力,也保护了自己的许多权利。

在德意志地区,封建诸侯对抗其领主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意向更加坚决。德意志的封建割据势力源于日耳曼部落军事首领制,查理曼曾对古老的诸日耳曼公爵权势进行大力抑制,但始终未能将其彻底根除。在查理曼死后,东法兰克王国境内诸侯割据局面逐渐又恢复起来。从奥托一世起,神圣罗马帝国不乏有雄才大略、武功赫赫的皇帝,但在德意志内部,他们始终只能是几个大诸侯中的第一人而已,故日耳曼国王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的王冠相继在萨克森家族(919-1024)、法兰克尼亚家族(1024-1125)、萨克森家族(1125-1138)、斯瓦本的霍亨斯陶芬家族(1138-1254)间轮换传递。日耳曼人几大公国的首领可以承认国王和皇帝的职位,也时时向皇帝宣誓效忠,但他们决不愿承认他们从国王处获得他们的公国,或者说从国王处得到他们的领地,他们声称他们的领地是“太阳采邑”(Sonnenlehen),即取自太阳的领地,以此来强调他们的完全自由。[19](pp.293-294)一旦时机来临,德意志诸侯总是毫不犹豫地反抗皇帝权威,坚持自己独立的权利。

封建主义政治机制便是这样建立在各级领主与附庸个人之间很不稳固的行为规范基础之上。这套规范,本质上是属于私法范畴内的东西,它们不能与现代国家的那种公共法律混为一谈,现代意义上的公法在中世纪的欧洲几乎完全不存在。故有学者称“在封建国家里,私法取代了公法的地位”。对此威尔斯作了这样的补充:“更确切地说是公法沦丧并消失了,而私法则来填补了这个真空;公共责任变成了私下的义务。”[15](p.640)

由于领主—附庸间阶梯型网络的破毁,封建国家的界限也是杂乱无章,一个君主所统治的东西,不是对某个确定的地域的统治,而是他手中所掌握的“权利”之延伸。在所谓的封建“权利”中,由联姻所致的王朝继承具有特殊的意义。在中世纪乃至近代早期的欧洲,王朝继承在国际政治中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通过王朝世袭体系安排的个人继承是国家生存的自然伙伴,王室成员之间的联姻可以导致国家像财产一样合并或甚至瓜分。因此,“外交家们将大量的时间花在嫁妆事宜上,嫁妆事宜乃是有关遗产继承或潜在遗产继承的一种国际交易”。[21](p.94)这种情形,在法国加佩王朝(987-1328)时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路易六世(1081-1137)安排其子路易七世(1137-1180)与阿基坦(Aquitaine)家族的女继承人爱丽娜结婚,有望使普图瓦(Poitou)、桑顿日(Saintonge)和圭亚那(Guienne)等大片领地并入王室直属领,使法国王室领的规模扩大整整一倍。但1152年爱丽娜与路易七世的离婚却一下子使这个成果消失殆尽,而随后爱丽娜与安茹伯爵亨利(英国国王亨利二世)的再婚更使法王的这个附庸的领地扩大到可怕的规模。[22](p.107)

基于时时变化的联姻继承体系和不确定的私人契约关系,封建国家(如果姑且把这些君主的领地称作“国家”的话)的疆域显得极其模糊。例如,亨利二世(1154-1189)统治着英格兰,同时又是诺曼底公爵、安茹伯爵、图棱伯爵和曼恩伯爵,他的权限“从北冰洋一直延伸到比利牛斯山脉”,英格兰只是他的行省之一。但是,他作为诺曼底等领地的领主,又应是法国国王的附庸,因此他得去巴黎拜见法王以示忠诚。[23](pp.184,187)而此时的法国国王名义上是亨利二世的领主,对亨利二世的英格兰王国并无统治权,就连对诺曼底等地,他实际上也无法行使有效管辖。法国国王腓力普二世在决意控制诺曼底之前,先得在1202年以领主身份剥夺英王约翰在法国的采邑,随后再派兵攻占诺曼底公国。[24](p.7)而当1213年罗马教皇英诺森三世废黜约翰并邀腓力普二世出任英国国王时,法国国王甚至可能把英格兰归入他的个人统治。[25](p.32)确定法国国王的统治区域是一件为难之事,虽然法兰西王国理应含括大致相当于原西法兰克王国的疆域,但当时人却往往只把巴黎周围的那一小块王室直属领地视为法国。迟至13世纪末,当法国国王的权力已大大扩展之时,法国南部一些地方如土伦等地的官员还习惯于说“派信使到法兰西去”,他的意思是派人去巴黎。[26](p.388)同样,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二世名义上是德意志、北意大利众多诸侯的领主,但他对这些地区的统治却极为软弱。可他作为西西里国王,却能在这个基督教国度的外围地区行使着极其严酷的统治,剥夺了贵族、教士和城市的诸多权利。此外,他又在1229年加冕为耶路撒冷国王,使自己的权力伸展到地中海东岸地区。[27](p.466)

这些缺乏稳定疆域范围的西欧封建国家的君主不仅对内无法实行统一的管理,对外也不能以主权者的身份进行平等的交往。一个典型的事例是,1329年英国国王爱德华三世访问法国,在亚眠受到法国国王腓力普五世的热情接待,但爱德华三世对是否应向法国国王表示臣服(按惯例是采用交握双手置于领主两手之间的仪式)迟疑不决,他的谋士建议他等回英国查阅有关古代契约后再决定对待法国国王的礼仪。在查阅了旧有契约后,爱德华三世致书腓力普五世称:“吾等已查悉〔英王对待法王的〕礼仪若何,故谨致此函告知,吾等在亚眠尊奉法国国王之礼仪应是臣属朝见领主之礼。[10](p.366)此事件表明,英法两国的关系主要取决于两国君主的祖先之间订立的契约规范,而不是由国家间的平等法规来决定。九年之后,爱德华三世为对抗腓力普五世,积极地追求同神圣罗马帝国结盟,他与德意志皇帝结盟的方式是向皇帝巴伐利亚的路易斯效忠,自愿作皇帝的附庸,皇帝则封爱德华三世为皇帝在德意志西部的代理,随后爱德华便召集西德意志诸侯,要求他们出兵为他进攻法国国王。[28](p.22)可见,中世纪西欧国家之间的联盟也是建立在个人契约的基础上的,国与国之间关系的性质完全等同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只不过在层次上有所差别而已。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卡尔顿·海斯声称在中世纪欧洲没有“国际关系”。[29](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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