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的同一性是指什么呀
⑴ 伪造货币并使用定什么罪
伪造货币后自己使用的,构成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对于伪造货币后而持有,使用假币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这里涉及伪造者与持有者,伪造者与使用者的相互关系问题,分而论之是一种可行的办法,也是伪造行为的自然延伸。在伪造后而持有假币场合,持有就失去独立的意义,并成为伪造货币罪这个有机整体的组成部分。对于伪造行为后而使用假币的认定,则有不同的意见。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有的认为已经构成数罪,即伪造货币罪和诈骗罪(当时没有规定使用假币罪),主张实行两罪并罚;有的虽然也认为构成数罪,但坚持按牵连犯处理。我们认为,使用不同于持有,它不是伪造行为引起的,因此,对使用假币的行为进行单独评价是必要的。至于如何处理,我们倾向后一种意见。因为伪造货币是为了使用,存在着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从一重罪论处是适当的。
伪造和变造的区别
变造货币罪:是指对真货币进行加工,致使货币面值增大或数量增多,数额较大的行为(总面额2000元以上)。
区别
伪造货币是仿照真货币制作的假货币;变造货币是对真货币进行加工形成的货币。
如果对真货币加工的程度导致其与真货币丧失同一性,则认定为伪造货币。变造货币罪最高刑为10年以下,而伪造货币罪最高刑为死刑,因此正确区分两罪十分重要。
区别点为:
(一)“变造”,是在原货币基础上加工处理使其虚假增姿手值,“伪造”则系无中生有,将非货币物质加工为货币。
(二)变造后的货币,有原币成份;伪造的则没有,或完全改变形态,如将真实金属币融化铸为面值更大的货币;
(三)变造假币一般要投入原币成本,数量也不很大,而伪造则可以大量进行,危害更大,因此处刑不同。
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虽然都是针对货币实和搭施的犯罪行为,但是二者的构成条件、社会危害性以及处罚都有明显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迹棚嫌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⑵ 货币供给的内生性和外生性,其政策含义是什么
货币供给的内生论者认为是物价、利率、产出等直接或间接地决定货币供应量,也就是说,货币供应量从属或适应于货币需求。持货币供给外生还是内生的不同理念对货币政策应如何实施以及实施效果都有重大影响。 一、外生性货币供给理论 19世纪初,以大卫李嘉图为首的“金块论者”是早期外生论的代表。在其后的通货论争中,以奥维尔斯顿、英国首相皮尔为首的通货学派获得了胜利,他们主张“银行券的发行决定于黄金数量”,也就是认为货币供给是外生的。1844年开始在英国实行的《皮尔条例》,使外生性的货币供给理论为多数人所接受。凯恩斯本人也认为货币供给是外生的,货币数量决定于中央银行的行动。但坚持外生性货币供给最为有力的莫过于货币主义者。 根据MV≡Py的恒等式,货币主义者在货币流通速度V稳定、真实产出y长期内不受M变动影响的前提下,得出货币量(M)决定价格(P)或名义收入(Py)的因果关系。中央银行应当实行“不变增长率”的货币控制规则。因此,他们必须首先从理论上证明货币供给是能够被中央银行所控制的外生变量。货币主义者利用一般所公认的存款与货币创造模型Ms=MBm,在统计数据的支持下得出了以下几个结论:(1)基础货币(MB)与货币乘数(m1、m2)相互独立,互不影响;(2)影响货币乘数的各因素在短期内是稳定的,长期而言也常会起反向作用而相互抵消,因而货币乘数可看作是常数;(3)基础货币比货币乘数对货币供给量的影响要大:(4)中央银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等政策工具,不但可以主动增减基础货币量,还可抵消货币乘数内某些系数变动的影响。由此,货币供给外生。 表面上看,货币主义者得出的这些结论可以很好地证明货币供给的外生性,但仔细分析可知,这些结论是站不住脚的。考虑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购入国债以增加基础货币的行为,在基础货币增加的同时,利率下降,货币乘数的许多相关系数,如超额准备金率、现金漏损率等都会发生变化,货币乘数与基础货币无法完全隔离;再者,影响货币乘数的诸多因素中,如超额准备金率、现金漏损率、定期存款与活期存款的比例等都取决于商业银行和公众的资产选择行为,在短期内是经常发生变化的,不可能由中央银行完全控制;此外,20世纪80年代西方国家央行的货币量目标屡屡失准,也说明货币供给并非完全由央行决定。 二、早期的内生性货币供给理论 内生性货币供给的思想可追溯至早期的货币名目主义者詹姆斯斯图亚特。他在1767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原理的研究》一书中指出,一国经济活动水平使货币供给量与之相适应。这一原理后来被亚当斯密加以继承,又被银行学派加以发展。马克思从劳动价值论出发,认为在金属货币时代是商品和黄金的内在价值决定了商品的价格,从而又同流通的商品量共同决定了社会的“必要货币量”,因此也持货币供给的内生性观点。 银行学派的代表人物图克和富拉顿认为,通货(银行学派的通货概念已包括了黄金、银行券、支票存款、汇票和账簿信用等其他信用形态)数量的增减不是物价变动的原因,而是其结果;通货的增减不是先行于物价,而是追随于物价。发行银行处于被动的地位,既不能任意增加银行券发行的数量,也不能任意减少。银行学派区分了货币流通的三种情形对此点加以论述。(1)纯粹金币流通情况下,多余的金币可以通过其贮藏手段的职能加以解决;(2)银行券和其他信用形态与金币混合流通时,以贴现放款方式发行的银行券必因偿付贷款而流回。又因各种通货之间存在代替性,由某种原因引起减少的银行券会被支票、汇票、账簿信用甚至相消结算法所代替,所以通货的数量不能由银行任意增减;(3)不兑现纸币流通的情形下,若是纸币由银行以票据贴现或短期放款的形式发行,则会象银行券一样,随着贷款的偿还而回流;即使是由政府发行,只要为之安排好确实可靠的还流渠道,其发行也不至于过多。 瑞典经济学家米尔达尔打破了传统货币数量说所坚持的货币流通速度稳定的结论,将银行学派的货币供给内生论进一步加以发展,从而把纸币本位制下M与P(或PY)的单向前因后果重塑为双向的相互作用。在1939年的《货币均衡》一书中指出,“支付手段数量同物价水平之间的颇为复杂的数量关系,决不是可称为前者决定后者的关系,而宁可说是反其道而行的关系”,“因为支付手段的流通速度,在动态过程中不能被看成是固定不变的”。 三、货币供给的“新观点” “新观点”这一用语是托宾在1963年首次提出的,它形成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60年代中期,是相对于传统的货币基数-货币乘数分析法而言的。“新观点”强调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同一性,以及货币与其他金融资产的同一性,主张货币供给的内生性。对这一理论作出贡献的主要是英国《拉德克利夫报告》的作者、美国的格雷和肖以及托宾等人。 1959年的英国《拉德克利夫报告》提出的中心论点是,对经济有真正影响的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货币供给,而且是包括这一货币供给在内的整个社会的流动性;决定货币供给的不仅仅是商业银行,而且是包括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内的整个金融系统;货币当局所应控制的应该是包括货币供给在内的整个社会的流动性。在这一报告中虽然没有明确出现“内生货币供给”的字眼,但其内生观点与米尔达尔相一致。 1960年,美国经济学家格雷和肖在《金融理论中的货币》一书中,通过对原始和现代金融市场运行的比较研究,得出两个支持货币供给内生的结论:一是私人经济主体发行的“初级证券”可以向金融中介机构换取存款单、基金股份等“间接证券”,而这些间接证券在发达金融市场上已有不少种类与通货同样起着支付手段的作用;二是当货币当局承担了买进某种私人初级证券的义务(如再贴现)时,初级证券的发行可直接导致法定货币的增加。商业银行在货币创造过程中,会受到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于是货币供给不仅决定于商业银行本身,而且决定于其他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的行为。货币统计的口径越大,货币供给的内生性越大。 托宾是当代货币供给内生论的最著名代表。他认为,货币当局与一般银行不是可以任意创造货币与信用,也不是每新增一笔准备金就得增加一笔或一连串的贷款,一切都得依据成本与收益的比较来决定,其信用创造受其贷款边际收益与存款边际成本相等的制约。货币同其他金融资产一样,其供给和需求不仅取决于这种资产本身的价格和收益,且决定于其他所有资产的价格和收益。在托宾看来,若是各经济主体根据收入、利息率、风险等选择资产结构的结果是货币需求增加,则利率会提高,银行会千方百计解决准备金问题(如压缩超额准备、提高定期存款减少活期存款以释放部分准备金、借款等),从而以更多的货币供给来满足这一需求;若货币需求缩减,银行就无法强迫公众接受货币供给,多余的货币供给会被公众以还债等方式退回来。因此,货币供给与其他金融资产的供给一样,决定于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过程本身,货币供给因受到货币需求的制约而内生。
⑶ 消费者均衡条件两种分析方法的同一性急急急
消费者均衡条件分析的两种方法分别为基数效用论和序数效用论,现在通用的是序数效用论。
二者的差别在于序数效用论只要求假设效用程度有差别(有先后顺序),而不用衡量效用大小。这比较符合实际,因为效用是一种感觉,无法计量,但是人们确实可以分出先后顺序;而基数效用论假设效用是可以衡量的,不扰没同消费品的效用是有大小的。这是它的硬伤,也是被经济学家抛弃的原因。它还有一个缓皮纳不合理的假设,即它假设货币的边际效用是不变的,这显然与边际效用递减是相悖的。
同一性:尽管二者有所差别,但是它们都共同的根本假握漏设,即边际效用递减。无论是基数效用论还是序数效用论都是建立在边际效用递减的规律之上的:基数效用论认为消费者必须使他花在任何一种商品上的最后一元钱的效用相等才能实现效用最大化,而序数效用论是用无差异曲线和预算线推导出来的,无差异曲线凹向原点的形状是由边际效用递减决定的,所以序数效用论也是建立在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之上的。
PS:尽管基数效用论是有缺陷的,但是它本质上是正确的,它的理论始终是建立在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之上的。它仅仅是画蛇添足而已——计量大小比判断大小更进一步。
另外在分析的时候你可以写出两种分析方法的均衡条件的公式或者画出图形,结合公式和图形来解释会更详细,我这里不方便写出公式和画出图形。
边际递减规律是微观经济学用得最多的规律之一,只要大方向正确,小的错误就很容易修正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