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股市行情 » 中国政策为什么影响虚拟货币

中国政策为什么影响虚拟货币

发布时间: 2024-07-09 14:29:34

❶ 为什么要遏制虚拟货币风险

继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公告》,ICO交易平台被央行等七部委公告全面叫停之后,9月14日,比特币中国宣布停止平台上所有数字货币交易;火币网、OKcoin等比特币交易平台也相继宣布下架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9月15日,火币网、OKcoin币行相继发布公告称,即日起暂停注册、人民币充值业务,将于9月30日前通知所有用户即将停止虚拟货币交易。并将于10月31日前,依次逐步停止所有数字资产兑换人民币的交易业务。消息一经发布,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交易市场形成巨大冲击,比特币交易价格持续跳水,迅速跌破20000元大关,让比特币投资者看得惊心动魄。

目前,我国已经入场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投资者大致可分为两类群体,一类是长期看好比特币,不管政策怎么变,他们都愿意继续持有比特币。这类群体如果是具有风险承受力的投资者,其作出继续持有比特币的决策也无可厚非。另一类是短期的投机者,他们遇到政策的变化和价格的波动,可能就会抛出比特币变现退出。如果我国比特币交易平台停止交易,这类群体应该尽快在平台公告的停止交易时间之前变现或提现。作为另类金融市场的投资者,在政策信息非常明确之后,应该意识到比特币投资风险,放弃任何侥幸心理和非理性冲动。总之,不管是继续持有还是抛掉,都应该对比特币的风险有“愿赌服输”、“买者自负”的态度。

中国政府防控虚拟货币风险,对虚拟货币说“不”,禁止发行代币进行融资,停止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集中竞价交易,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我国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防止比特币风险传染至我国金融体系,维护我国金融安全和稳定的重要举措。当前主权国家依然是世界政治的根本,这也是世界金融制度的特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试图挑战主权国家的货币发行权,要求货币发行去国家化等是行不通的。我国对于货币形态的数字化有着清醒的认识,也正在积极部署相关工作,央行专门成立了课题组和数字货币研究所探索主权货币数字化。经过这一轮虚拟货币市场和监管的洗礼之后,我们期待,在央行主导下尽快推出我国自己的主权数字货币,助力我国数字金融早日走入全球化时代,继续引领全球数字金融的发展。

虚拟货币存在很多不可控风险,货币数字化将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

❷ 如何看待各大行发布禁止虚拟币交易

这个说法,以及相应的银行措施,会造成以下几点影响:

1)虚拟币交易者更难利用国内的银行系统进行出金出金操作。

2)在虚拟货币渠道,反洗钱反行贿加强了力度。

3)由于这次银行的禁令,和相应省市执行关闭比特机矿机的操作,会造成我们在虚拟币衍生金融市场的整体回撤,对于相关的金融工具触及的生产力、就业和资本提升,可能会有不利的影响。


这次禁止,行政命令的色彩比较大,并没有从法理上禁止。

因为法律上禁止,要通过立法审议,包括全国人大的审核,一方面效率慢,一方面也不一定就能得到压倒多数的赞成票,反而暴露了完全禁止的难以执行。

从信息来看,目前主要是监管会议和口头警告为主:


“虚拟货币交易和投机活动已经扰乱了经济和金融系统的正常秩序。它们增加了非法跨境转移资产和洗钱等非法活动的风险。”


这次主要措施是通过银行体系的窗口指导交易管制

目前,虽然比特币已经不存在国内交易平台,可是位于海外的虚拟币交易平台,仍然提供了各类P2P的出金和入金渠道。

个人用户仍然通过这些渠道获得比特币或将虚拟币换成人民币。


主要的渠道是个人间的微信转帐,支付宝转帐,以及银行卡转账。

广义来说,现在的微信转帐,支付宝转帐,最终还是对应到中国境内的各类银行当中。


那么,如果各大银行宣称不再接受虚拟币间接交易,就意味着要加强监管,对于个人间的转帐目的性和来源进行监管。

锁定长期从事虚拟币交易的银行帐户或支付宝帐户等,一旦有所异动,则可以运用银行帐户管控数据,

向金融监管机关举报帐户行为,或者配合监管机关动作,对帐户进行冻结。


由于这是银行内部的金融控制,并不受法律条款影响,行动迅速,

一旦被银行侦知你的帐户资金流与虚拟币有关,就可以冻结帐户,给个人带来许多麻烦。


当然,由于该行为并没有法律支持,

作为个人用户,

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要求银行解锁帐户,

举证自己的帐户操作与虚拟币无关,

或者非关键干系人,并非行贿,洗黑钱所得。

就算举证成功了,

也会影响巨大,

极大地支援虚拟币持有者及交易者的信心。


当然,这个措施也是双刃剑,

国内银行禁绝了虚拟币相关操作后,

是否有资产流向国外银行帐户,或者国外银行的离岸帐户,并不受人民银行直接指导的情况下,

是否会造成银行存款流失呢。


因为,目前中国居民每年可购买外汇5万美元,如果通过这笔许可将人民币转移到外币帐户,必然会对国内的银行业有所影响。


反行贿,反洗钱力度加大

人民银行对对虚拟币交易的理由很多,主要包括:


勿须置疑,去中心化的各类虚拟币,最大的问题就是难以监管。

一旦用户习惯采用虚拟钱包,

很难象原有的金融系统那样实施冻结帐户,强制还款等措施,

甚至没法收税。


这几年以来,

通过下调取现力度,严控发票报销,以及统一报税等措施,

我国对于个人金融帐户的管控力度日益加大,

国税局的作用越来越倾向美国的联邦税务局那么强大的功能。

同时,通过数字货币的发现,

与人民银行相结合,税务部门可以把每个人的每一笔现金流掌握在手中,

随时进行税务审计,

相信不少人都会有几个回答不上来的问题。


而虚拟货币去中心化,加密,难以监管的特征,

与税务局的要求背道而驰,

所谓枪打出头鸟,

它不打击你岂不是少了钱袋子。


所以,

随着数字货币的加快推出,

虚拟币还会受到下一阶段的打击。


加强监管的坏处

前面说过,加强监管的第一个坏处,是有可能将一部分有意愿参与虚拟货币的资金,转移到海外银行的离岸帐户中去。

这样一方面脱离了人民银行的监管,另一方面也会造成相应的金融资本流失。


另一方面来看,

全球的虚拟币的交易已经形成了8万亿到10万亿人民币左右的巨大金融市场。(以比特币为主)

还在不断扩大。

在区块链地发展中,也不断涌现出去中心化的各类应用场景和金融场景。


如Defi借贷,去中心化交易所,虚拟资产NFT等多项变种,确有一小部分是具备欺骗性质的工具,但也有一些能够稳下来,在西方 社会 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所以,目前的关停矿场和禁止交易。

从短期来看,打击了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降低了电能的浪费,避免了资金外流。

但是从长远来看,

是否会让我们对这个快速发展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会完全绝缘呢,

很难确认。

更何况,

银行单方面的禁止交易,

或冻结帐户,

缺乏明确的法理依据和公信力,

很容易让个人投资者带来恐慌,

从而加快资金逃离。


这一点,

我们的长期目标和金融价值。

是需要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单位仔细思考的地方。

如果单单从力度上来看,是逊色于2017年9月的监管。2017年的9月七部委联合发文取消当时国内的所有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限期一个月的整改时间。而这次只是针对国内的虚拟货币挖矿行业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以及禁止各大银行和支付机构进行利用平台进行虚拟币交易。

我们不妨站在一个大的背景上来看,就能够明白为什么当前会严密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

当前的全球范围内的虚拟货币交易市值中有80%以上来自于美元交易。包括国内几个大平台使用的锚定货币USDT、USDC这种稳定币,也是等同于变相的数字美元。背后的实质依旧是利用美元在进行交易,而目前美元的超发和贬值已经成为一个大的趋势。

站在国家角度来看,虚拟货币的交易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国内资产的流失,在当前整个外汇金融行业都严加监管的大背景之下,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美联储超发的美元最终会回流美国,也会导致美股的泡沫急剧的膨胀,最终受损严重的还是美国经济。

所以最近这段时间央行明令禁止约谈一部分的银行和金融机构,禁止交易虚拟货币并不是单纯的只对虚拟货币行业进行监管,背后的博弈还是属于人民币和美元之间。以比特币为首的虚拟货币,本身就具有去中心化的属性,但是这种去中心化的属性,却离不开中心化的交易平台和中心化的出入金,这本身也就是有问题的。

虚拟货币本身就是一种数字 科技 产物,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央行做背书, 所以本身并不具备货币的属性,但因为其特殊的属性,俨然已经成为了“全球通用货币”。

但虚拟货币并没有给全球各国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反而浪费了很多 社会 资源,而且存在很多负面的影响。

也正因为如此,目前全球大部分国家都不承认虚拟货币的地位,甚至有些国家明确指出虚拟货币是非法货币,而在对待虚拟货币上,我国央行也开始出手整顿了。

2021年6月21日下午央行发布公告,公告内容指出,近日人民银行有关部门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提供服务问题,约谈了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兴业银行和支付宝等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


这个通知明确要求各大银行不能为比特币交易提供服务。

这里面有4点要求:

1、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得为相关活动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

2、各机构要全面排查识别虚拟货币交易所及场外交易商资金账户,及时切断交易资金支付链路;

3、要分析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资金交易特征,加大技术投入,完善异常交易监控模型,切实提高监测识别能力;

4、要完善内部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压实责任,保障有关监测处置措施落实到位。

在央行下发通知之后,各大银行也及时做出回应,纷纷切断跟比特币之间的关系,禁止为比特币交易提供服务。

这次央行之所以要禁止银行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只能说虚拟货币有很多负面的影响,其带来的负面价值远远要高于给 社会 贡献的价值,这种负面价值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1、扰乱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是一个非常严肃的事情,每个国家对金融市场的监管都非常严,特别是对货币这一块,货币基本上都是由每个国家的央行发行的,由国家做背书,所以信用度非常高。

但最近几年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进步,一些企业纷纷开发出各种虚拟货币,俨然把自己当成了“央行”,但这些虚拟货币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只是一个数字产品,现在却被当作货币来进行交易,而且不受任何监管,这完全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如果谁都可以随便发行货币,还可以正常交易,不受任何限制,那整个市场就乱了。


2、为非法交易提供支付工具。

最近几年虚拟货币之所以受到大家的追捧,因为它不受到任何约束,而且监管很难,因此虚拟货币就成为了一些犯罪分子主要的交易工具。

比如目前很多人都是通过比特币来进行洗钱,一枚比特币几十万,只需要买10枚就可以把几百万的资金洗掉,这无形当中就会给 社会 造成很大的损失,也会进一步增加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这无形当中会促使贩毒,抢劫,诈骗,行贿受贿,军火贩卖,恐怖分子等活动更加猖獗。

所以现在各国央行对这些虚拟货币进行打击,其实就是为了断这些犯罪分子的交易后路,让他们无处可寻。

3、损害了小投资者的利益。

虚拟货币目前已经严重脱离了监管,在没有监管环境之下,虚拟货币就像一匹脱缰的野马自由发挥,结果我们看到虚拟货币大起大落非常正常。

虚拟货币的这种大起大落让一些人成为了暴发户,但受伤的更多是一些小的投资者,这些小投资者盲目进入到虚拟货币当中,结果成为了被割的对象,有些人一天之内就可能损失几万几十万,如果这种投资乱象都不加以制止,可能会发生更加严重的事情。



4、浪费了大量的电力资源。

虚拟货币完全就是一个数字产品,虽然这种产品可以带动电脑、挖矿机、发电设备等一些产品的销量,这貌似对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但相比这种作用来说,虚拟货币所消耗的大量电力要远远超过它能够带来的价值。

比如根据剑桥大学替代金融研究中心研究的数据显示,截止2021年5月7日,全球比特币挖矿的年耗电量大约是1348.9亿度,这个耗电量可以排在全球所有国家的第27位,已经超过瑞典一年的耗电总量。

这种电力资源的浪费是触目惊心的。

也正因为虚拟货币存在的负面影响非常大,这种负面价值远远超过虚拟货币给 社会 创造的价值,所以现在各国央行开始加大对虚拟货币的打击力度, 让金融市场回归到正常的状态当中,只有将金融活动放进金融监管的框架之下,才能给 社会 带来积极的作用。

好消息呀!其实之前币圈的火热,跟咱们普通人还真没啥关系,不管是矿老板还是炒币客,他们赚了钱都和咱们没有一分钱关系,反而可能嘲笑咱们没眼光活该挣不了钱。只有在需要割韭菜的时候,才会疯狂鼓吹币圈,让普通人进来接盘。


天下哭币圈久矣


不过最近确实有不少好消息,一方面虚拟币政策不断收紧,不仅各大行在限制虚拟币交易,现在支付宝也限制了虚拟币交易。再结合各地不断清退矿场,可以说对咱们吃瓜群众是重大利好啊!


可能臭打 游戏 的朋友们应该最能感同身受了。之前网络显卡吧可以说是装机发烧友的聚集地,可惜不知何时现在已经变成了挖矿吧。贴吧里讨论的不是装机配置,而是如何挖矿。


当然这其实也怪不得网友们,毕竟显卡价格一涨再涨,有的显卡甚至你想多花点钱买都没货。最近B站的装机员也发话了,最近要矿难了,咱们终于可以买到正常价格的显卡了。



我对币圈是持负面看法的,这玩意不创造价值,甚至连股市都不如。至少股市还承担着为企业融资的任务,也正常接受法律监管。币圈这玩意号称去中心化,实际上就是没人负责的意思。哪天行情不好,交易所拔你的网线,你是一点办法也没有。


这玩意谁爱玩谁玩,至少在咱们中国,不欢迎这群人。

永远记住一句话:赌桌上的钱,只要不离开,就永远不是你的!

随着对虚拟币的监管越来越严,近日央行又放了大招。

约谈了多家银行和支付机构,要求其不得为相关虚拟币交易的活动提供服务。

随后,农行、建行、工行、邮政储蓄行、兴业银行以及支付宝等纷纷宣布跟虚拟币划清界限。

随之而来的是毫无疑问的虚拟币大跳水:

比特币跌幅一度接近10%,32000点位被跌破;

以太坊跌幅超过10%,1900点位被跌破;

除此之外,其他非主流的虚拟币也均有不同程度的下跌。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 虚拟币市场有超过17万人在过去的24小时内爆仓,金额超过65亿。


截止发文,虚拟币整个市场还在大跌。上面说的点位均已全部跌破。

除了从银行和支付机构保持高压态势之外,全国很多地方均已开始对“矿机挖矿”的行为进行禁止,因为这玩意说实话,太费电了。

前段时间的有个消息说:挖矿耗费的电量都赶上一个小型国家的耗电了。


从最近个各方面对虚拟币的高压态势来看,不难发现,上面对于虚拟币的态度非常坚决:就是要全面清剿。虚拟币的下跌趋势短时间也不会发生改变。不要再怀有侥幸心理。

可能很多还在这个市场的朋友听不得这样的话,但是良药苦口。

虚拟币本身就是一个被高度控盘的市场,而且完全不在监管范围内,只要暴涨暴跌,必然伴随着大量的人爆仓,这是什么,这就是割韭菜。

你以为你那点资金量,可以翻云覆雨?可以跟资本对抗?

另外,大部分人进入这个市场,都是听说某某在虚拟币市场一夜爆发等等,想着快速赚钱。

但是最终见好就收的又有多少?如果你在赌桌上赢了一大笔,有多少人会见好就收?

缺乏监管+暴涨暴跌+人性的弱点导致我们很难在这个市场获得长期收益!

最后,我想说的是:这次绝不是监管的结束,虚拟币的跌势也才刚刚开始。

你认知范围之外的财富,即使赚到了,也会还给市场!

感谢楼主的提问,随着时间的推移,全世界90%的国家都会禁止虚拟币的交易,虚拟货币客观上类似于私人金融集团建立的,可以在一定范围之内绕过国家的支付清算系统的新的支付清算系统和绕开监管的金融项目,现在来看禁止虚拟货币的国家为数不多,但是凡是具有主权货币的国家,都不会允许它绕过国家的支付清算系统跟金融监管的。

在传统的支付清算系统中,国家央行是货币的生产者,银行是货币分发和流转的渠道,随着纸币的使用量减少,几乎所有的货币都在央行的系统中流转,都能够被监管,虚拟货币尽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它也无法在日常生活中使用,虚拟货币只要不变现,一直流转,但他整个流转的过程都处于暗箱操作 的一个状态,很难被监管到,我们常说的洗钱、地下交易、腐败、财产出境都可以非常方便的通过虚拟货币来实现,同时为虚拟货币提供分发,兑现的服务平台就变成了类似于传统的银行和证券交易所的角色,如果金融机构想正式来做这份生意,必须有一个主体为虚拟货币提供兑换法币的服务,没有国家主体背书,没有人敢买。二是建立一个大的虚拟货币资金池,类似于股票交易市场,这个大的虚拟货币交易所有两个作用,一是收集大量的法币,只有足够多的法币才能兑换交易完成,二是维持虚拟货币的估值,各大行发布禁止虚拟货币的交易是为了保护不明真相的投资者被骗,虚拟货币宣扬自由主义,躲避金融监管,避税,实际上就是这些人利用自己的优势,设计的模式,帮着他们自己获得流动性获利。

1、首先这是在确定政策以后 各大银行具体的跟进措施

2、本来虚拟货币没有得到官方认可,即没有法定地位

3、虚拟货币在灰色地带,给现有的金融体系带来的冲击无法预料

央行最近约谈了6家银行和支付机构,为的就是给他们打好预防针:接下来国家都要对虚拟货币进行整顿和清理。

所以各大行都开始陆续发布禁止虚拟币交易、建立账户等行为,就是响应国家的号召。虚拟货币诞生至今,一直被不少人质疑,这样一个虚拟的东西,为何能炒上天?


事实上,虚拟货币今年开始就出现颓势,一夜之间大跳水的新闻随处可见。并且,目前全球都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对虚拟货币建立了保护的法律法规,也意味着其实各位手持虚拟货币的投资者们,一旦这其中出现什么意外,都不会受到任何的帮助,除非你自己愿意承担风险。


这种第三方虚拟货币是注定无法成为大众化的东西,未来不可能看得见这样的场景:上街买一瓶水用比特币付款、网上淘宝购物用比特币支付等。更何况虚拟货币挖矿本身就会浪费大量电力,产生二氧化碳,国家肯定是不会放任的。


现在已经明令规定: 所有服务商不得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便利。 不光各大行,支付宝微信现在都不可以了。我们该如何看呢?



第一、虚拟货币交易存在巨大风险。 现在的虚拟货币交易者,基本上都是任人宰割的韭菜。那些大户、大交易所才是永远的赢家。因为他们操作大盘太容易了。现在由于监管没法完全到位,这片交易看到就存在诸多不可控、不正当的因素,所以,目前为了个人资产安全,还是不要玩虚拟货币交易为好。

第二、很大一批投资者吃亏了,为了大家的资金安全考虑。 各大行现在都不能提供服务了,这就能保证我们法币的安全,不至于随便外流。为虚拟货币交易设置阻碍,就可以减少冲动投资、盲目投资,甚至被骗投资。

第三、虚拟货币代替法币只能是个别人的幻想了。 虚拟货币和黄金的属性类似,但是它确实没法完全代替货币,尤其是现在这个风险频发的时间里。各大行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就是在捍卫法币的权威性。法币的地位是坚不可摧的。



虚拟货币交易从刚开始的新鲜,也受到一部分人的追捧,到现在各国、各行、各个环节都被限制的局面,恐怕不是单单触及到利益那样简单,它自身存在的问题才是被禁止的根源。

避免了外国资本收割!

❸ 2021骞翠腑鍥藉尯鍧楅摼鏀跨瓥鏅鏌ュ強鐩戠¤秼鍔垮垎鏋

2021骞翠腑鍥藉尯鍧楅摼鏀跨瓥鏅鏌ュ強鐩戠¤秼鍔挎槸浠涔堝憿锛熶笉鐭ラ亾鐨勫皬浼欎即鏉ョ湅鐪嬪皬缂栦粖澶╃殑鍒嗕韩鍚!
鍖哄潡閾炬斂绛栧规垜鍥藉尯鍧楅摼浜т笟鐨勫彂灞曟湁鐫閲嶈佺殑鎸囧间綔鐢锛屽彂灞曞尯鍧楅摼鎶鏈鍜屼骇涓氫篃宸茬粡琚瑙嗕负鍥藉舵垬鐣ワ紝2020骞翠互鏉ワ紝涓澶鍜屽湴鏂逛笌鍖哄潡閾剧浉鍏崇殑鎵舵寔鏀跨瓥閬嶅湴寮鑺憋紝鑰2021骞磋ヨ秼鍔胯杩涗竴姝ュ姞寮恒傛ゅ栵紝鍦ㄥぇ鍔涢紦鍔卞尯鍧楅摼鎶鏈鍙戝睍鐨勫悓鏃讹紝鏀跨瓥瀵硅櫄鎷熻揣甯佺殑鎵撳嚮浠嶇淮鎸佸湪楂樺帇銆
1銆2021骞翠腑鍥藉尯鍧楅摼浜т笟鏀跨瓥鏁翠綋鎯呭喌
鑷鍖哄潡閾句笂鍗囦负鍥藉舵垬鐣ヤ互鏉ワ紝鏀垮簻瀵瑰尯鍧楅摼浜т笟閲嶈嗙▼搴︽棩鐩婃彁鍗囥傚湪鏀跨瓥鐨勬壎鎸佷笅锛屼腑鍥芥嫢鏈夊畬澶囩殑浜т笟閾惧強涓板瘜鐨勮惤鍦板満鏅銆2020骞村尯鍧楅摼浜т笟鏀跨瓥瑙勬ā鍛堜簳鍠峰紡澧為暱锛岃2021骞村嚭鍙扮殑鏀跨瓥缁存寔鍦ㄨ繖涓姘村钩銆傛嵁01鍖哄潡閾句笉瀹屽叏缁熻★紝涓澶銆佸悇閮ㄥ斿強鍚勭渷甯傚湴鏂规斂搴滃彂甯冨尯鍧楅摼鐩稿叧鏀跨瓥鍦2021骞磋揪1101閮, 璇ユ暟鍊煎ぇ澶ч珮浜2019骞翠箣鍓嶇殑鏁板硷紝杩欒〃鏄庝粖骞村尯鍧楅摼鏀跨瓥鐨勬壎鎸佸姏搴︿粛鐒跺勪簬楂樻按骞炽
2021骞3鏈堬紝鍖哄潡閾捐鍐欏叆銆婁腑鍗庝汉姘戝叡鍜屽浗鍥芥皯缁忔祹鍜岀ぞ浼氬彂灞曠鍗佸洓涓浜斿勾瑙勫垝鍜2035骞磋繙鏅鐩鏍囩翰瑕併嬶紝瑙勫垝鎻愬嚭鎵撻犳暟瀛楃粡娴庢柊浼樺娍锛屽姞蹇鎺ㄥ姩鏁板瓧浜т笟鍖栥傛帹鍔ㄥ尯鍧楅摼鎶鏈鍒涙柊,浠ヨ仈鐩熼摼涓洪噸鐐瑰彂灞曞尯鍧楅摼鏈嶅姟骞冲彴鍜岄噾铻嶇戞妧銆佷緵搴旈摼绠$悊銆佹斂鍔℃湇鍔$瓑棰嗗煙搴旂敤鏂规,瀹屽杽鐩戠℃満鍒躲傛ゅ栵紝鍚勫湴涔熺悍绾峰嚭鍙版斂绛栵紝鍏朵腑骞夸笢鐪佷互111閮ㄦ斂绛栨垚涓哄叏鍥藉嚭鍙板尯鍧楅摼鏀跨瓥鏈澶氱殑鍦板尯锛屽北涓溿佸寳浜銆佹睙鑻忓拰涓婃捣绛夊湴涔熷嚭鍙颁簡澶ч噺鍙戝睍鍖哄潡閾句骇涓氱殑鏀跨瓥銆
浠婂勾鍑哄彴鍖哄潡閾剧浉鍏虫斂绛栦互鎵舵寔鍜岄紦鍔变骇涓氫负涓伙紝浣嗗悓鏃朵篃寤剁画浜嗗硅櫄鎷熻揣甯佺殑鐩戠″拰鎵撳帇鐨勯珮鍘嬫斂绛栥傝櫄鎷熻揣甯佸规槗涓庢礂榛戦挶銆侀潪娉曢泦璧勭瓑杩濇硶鐘缃娲诲姩鑱旂郴鍦ㄤ竴璧凤紝濞佽儊浜嗗競鍦虹З搴忋備笖铏氭嫙璐у竵鈥滄寲鐭库濈⒊鎺掓斁鍜岃兘婧愭秷鑰楅噺澶э紝涓旇櫄鎷熻揣甯佺敓浜у拰浜ゆ槗绛夌幆鑺傚规槗瀵硅祫鏈甯傚満閫犳垚璐熼潰褰卞搷锛屼笉鍒╀簬鎺ㄥ姩缁忔祹绀句細楂樿川閲忓彂灞曘傚洜姝わ紝澶氱渷甯傚湪2021骞存暣娌昏櫄鎷熻揣甯佲滄寲鐭库濓紝鎵撳嚮鐐掍綔浜ゆ槗琛屼负銆
2銆2021骞翠腑鍥藉尯鍧楅摼浜т笟鏀跨瓥鐜扮姸
涓澶鍙婂悇閮ㄩ棬姝gН鏋佹帰绱㈠尯鍧楅摼浜т笟鍙戝睍鏂瑰悜锛屼粠涓澶灞傞潰鍙戝竷鐨勫尯鍧楅摼鏀跨瓥鏁伴噺涓婄湅锛2021骞村悇閮ㄥ斿彂甯冪殑鍖哄潡閾剧浉鍏虫斂绛栬揪132椤广傚叾涓锛屽浗鍔¢櫌锛18锛夈佸伐涓氬拰淇℃伅鍖栭儴锛15锛夈佸晢鍔¢儴锛13锛夈佷腑鍏变腑澶锛9锛夈佸浗瀹剁綉淇″姙锛8锛夌瓑閮ㄩ棬鍙戝竷鏁伴噺灞呭氥
鍦ㄤ腑澶鍑哄彴鐨9椤规斂绛栦腑锛屽尯鍧楅摼澶у氳寮鸿皟鎴愪负涓庡ぇ鏁版嵁銆丄I銆佷簯璁$畻銆佺墿鑱旂綉绛夐珮鏂版妧鏈涓璧风殑鍩虹璁炬柦锛岃繖鎰忓懗鐫鍖哄潡閾炬妧鏈鐨勬櫘閫傛ц杩涗竴姝ヨゅ彲锛屽尯鍧楅摼涓庡叾浠栧墠娌挎妧鏈浜よ仈浜掑姩鍔╂帹浜т笟鍙戝睍鏍煎眬宸茬粡褰㈡垚銆傗滃尯鍧楅摼+鈥濈殑妯″紡椤哄簲鏁板瓧缁忔祹鏃朵唬鐨勫彂灞曡佹眰锛屼赴瀵屼簡鎶鏈鎵嬫碉紝骞跺皢璧嬭兘鍟嗕笟銆佹皯鐢熴佹斂鍔$瓑澶氬満鏅搴旂敤銆
2021骞村悇鐪佸競绾风悍绉鏋佸搷搴旀壎鎸佸拰榧撳姳鍖哄潡閾剧浉鍏充骇涓氱殑鍙戝睍锛岃皨姹傚悇浜т笟涓庡尯鍧楅摼鎶鏈铻嶅悎銆傛嵁01鍖哄潡閾惧拰闆跺9鏅哄簱涓嶅畬鍏ㄧ粺璁,骞夸笢(111鏉)銆佸北涓滐紙74锛夈佸寳浜锛73锛夈佹睙鑻(63鏉)銆佷笂娴凤紙56锛夈佹禉姹(50鏉)绛夊湴鍙戝竷鍖哄潡閾剧浉鍏虫斂绛栨渶澶氥傝繖浜涘湴鍖轰篃鏄褰撳墠鍥藉唴鍖哄潡閾句骇涓氬彂灞曟按骞抽潬鍓嶇殑鍩庡競銆
鐩鍓嶇害鏈29涓鐪佸競灏嗗彂灞曞尯鍧楅摼鎶鏈鍐欏叆鈥滃崄鍥涗簲瑙勫垝鈥濓紝瀵逛簬鍖哄潡閾炬斂绛栧彂甯冭緝澶氱殑鐪佷唤鑰岃█锛屽彂灞曞尯鍧楅摼鐨勮勫垝鍜岀洰鏍囨洿鍔犳竻鏅般傚箍涓溿佸北涓滃拰娴欐睙绛夌渷浠藉洜鍦板埗瀹滐紝鎻愬嚭寤鸿惧尯鍧楅摼鎶鏈楂樺湴锛屾睙鑻忕渷渚ч噸鍖哄潡閾惧湪鍩庡競娌荤悊鐨勫簲鐢锛屽寳浜甯傚叧娉ㄦ墦閫犲尯鍧楅摼涓哄垱鏂颁骇涓氾紝涓婃捣甯傚垯鎶婂浗闄呭寲浼樺娍铻嶅叆鍙戝睍鍖哄潡閾俱
3銆佷腑鍥借櫄鎷熻揣甯佷骇涓氱洃绠$幇鐘
鐩戠℃嗘灦鏂归潰锛01鍖哄潡閾惧拰闆跺9鏅哄簱鍦ㄣ婁腑鍥藉尯鍧楅摼鏀跨瓥鏅鏌绘姤鍛2019銆嬩腑鎬荤粨鍑烘垜鍥藉尯鍧楅摼浜т笟鐩稿叧鐨勫熀鏈鐩戠℃嗘灦浣撶郴銆傜敱涓鍥戒汉姘戦摱琛屻佷簰鑱旂綉閲戣瀺椋庨櫓涓撻」鏁存不宸ヤ綔棰嗗煎皬缁勫姙鍏瀹ゅ拰涓鍥戒簰鑱旂綉閲戣瀺鍗忎細鍙婂叾闄勫睘鏈烘瀯涓昏佽礋璐h櫄鎷熻揣甯佷氦鏄撱佷唬甯佽瀺璧勭瓑鍏锋湁閲戣瀺灞炴х殑鐩稿叧娲诲姩鐩戠,鍚勫湴鏂归噾铻嶇$悊閮ㄩ棬閰嶅悎;浠ヤ腑鍥藉伐涓氬拰淇℃伅鍖栭儴鍙婂叾闄勫睘鏈烘瀯涓轰富瀵,閫氳繃鑱斿悎浜т笟鐣屻佸︽湳鐣岀瓑鍚勭被鏈烘瀯鍙婂﹁,璐熻矗鍖哄潡閾炬妧鏈鐨勬爣鍑嗗寲鍜岀粺涓鍖栧伐浣,鍔犻熸瀯寤哄尯鍧楅摼鏍囧噯浣撶郴;鍥藉朵簰鑱旂綉淇℃伅鍔炲叕瀹や富瑕佽礋璐e尯鍧楅摼缃戠粶淇℃伅鏈嶅姟瀹夊叏宸ヤ綔,瑙勮寖鍜屼績杩涘尯鍧楅摼鎶鏈鍙婄浉鍏虫湇鍔″仴搴峰彂灞,瑙勯伩鍖哄潡閾句俊鎭鏈嶅姟瀹夊叏椋庨櫓銆
瀵硅櫄鎷熻揣甯佺殑鐩戠℃渶鏃╁嚭鐜板湪2013骞达紝浜烘皯閾惰岀瓑浜旈儴濮斿彂甯冦婂叧浜庨槻鑼冩瘮鐗瑰竵椋庨櫓鐨勯氱煡銆嬶紝鏄庣‘浜嗘瘮鐗瑰竵鏄涓绉嶇壒瀹氱殑铏氭嫙鍟嗗搧锛屼笉鍏锋湁涓庤揣甯佺瓑鍚岀殑娉曞緥鍦颁綅锛屼笉鑳戒笖涓嶅簲浣滀负璐у竵鍦ㄥ競鍦轰笂娴侀氫娇鐢ㄣ2017骞达紝浜烘皯閾惰岀瓑涓冮儴濮旇仈鍚堝彂甯冦婂叧浜庨槻鑼冧唬甯佸彂琛岃瀺璧勯庨櫓鐨勫叕鍛娿嬶紝鍙鍋滃彂琛岃櫄鎷熻揣甯佺殑铻嶈祫娲诲姩銆備粖骞达紝闅忕潃鍔犲瘑璐у竵浠ュ強NFT鐨勫叴璧凤紝鍥藉跺湪鎵撳嚮铏氭嫙璐у竵鏂归潰閲嶆嫵鍑哄嚮銆
浠婂勾5鏈堬紝涓鍥戒簰鑱旂綉閲戣瀺鍗忎細銆佷腑鍥介摱琛屼笟鍗忎細銆佷腑鍥芥敮浠樻竻绠楀崗浼氳仈鍚堝彂甯冨叧浜庨槻鑼冭櫄鎷熻揣甯佷氦鏄撶倰浣滈庨櫓鐨勫叕鍛婏紝鍏鍛婃槑纭閲戣瀺鏈烘瀯銆佹敮浠樻満鏋勪笉寰楀紑灞曚笌铏氭嫙璐у竵鐩稿叧鐨勪笟鍔°6鏈21鏃ワ紝澶琛岀害璋堜簡宸ュ晢閾惰屻佸啘涓氶摱琛岀瓑浜斿ぇ閾惰屼互鍙婃敮浠樺疂,瑕佹眰鈥滃叏闈㈡帓鏌ヨ瘑鍒鈥濅负鍔犲瘑璐у竵浜ゆ槗鍒涢犳潯浠剁殑閾惰岃处鎴,骞堕樆姝㈡墍鏈夌浉鍏充氦鏄撱9鏈堬紝浜烘皯閾惰屽彂甯冦婂叧浜庤繘涓姝ラ槻鑼冨拰澶勭疆铏氭嫙璐у竵浜ゆ槗鐐掍綔椋庨櫓鐨勯氱煡銆嬶紝杩涗竴姝ユ槑纭鎸囧嚭铏氭嫙璐у竵鍙婅櫄鎷熻揣甯佺浉鍏虫椿鍔ㄧ殑灞炴э紝鏄庣‘鎻愬嚭搴斿硅櫄鎷熻揣甯佷氦鏄撶倰浣滈庨櫓鐨勫伐浣滄満鍒讹紝鍔犲己浜ゆ槗鐐掍綔椋庨櫓鐨勭洃绠°
瀵硅櫄鎷熻揣甯佲滄寲鐭库濇椿鍔ㄧ殑鐩戠℃槸浠婂勾鍙︿竴椤归噸瑕佹斂绛栥5鏈21鏃ワ紝鍥藉姟闄㈤噾铻嶇ǔ瀹氬彂灞曞斿憳浼氱浜斿崄涓娆′細璁涓婂己璋冩墦鍑绘瘮鐗瑰竵鎸栫熆鍜屼氦鏄撹屼负锛屽潥鍐抽槻鑼冧釜浣撻庨櫓鍚戠ぞ浼氶嗗煙浼犻掋傛帴鐫鍚勫湴寮灞曚簡閽堝硅櫄鎷熻揣甯佺殑鈥滄寲鐭库濇墦鍑绘椿鍔ㄣ傛嵁涓嶅畬鍏ㄧ粺璁★紝鎴鑷充粖骞12鏈堬紝鎴戝浗12鐪佷唤宸查檰缁鍑哄彴鏀跨瓥鏁存不铏氭嫙璐у竵锛屽寘鎷鍐呰挋鍙ゃ侀潚娴枫佹柊鐤嗐佷簯鍗椼佸洓宸濄佸畨寰姐佹渤鍖椼佹睙鑻忋佹禉姹熴佺忓缓銆佹睙瑗裤佹捣鍗椼

❹ 7月国家政策还会影响币圈吗

❺ 金融业三大协会发声整治虚拟货币,将会对虚拟币带来哪些影响

金融业三大协会对于虚拟货币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而且对于目前的整个数字货币市场来说,已经出现了比较大的跌幅。

而国家的一些政策就是给这些机构投资者的一个信号,所以说当国家颁布了一定的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政策限制的时候,那么对于整个市场的影响是巨大的。

❻ 辩护角度谈虚拟货币的“价值”

与其他国家不同,我国一直对虚拟货币持高压态度,且政策层层加码。2013年五部委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将其定性为特定的虚拟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虚拟货币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表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中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并将追究相关境内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随后国内的交易平台或暂停中国境内新用户的注册并清退存量用户,或直接永久关掉了交易服务。

至此,笔者也认为,目前虚拟货币在国内已经终结。但与之相关的案件未来一段时间仍将高发。在相关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中,我们始终无法绕开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问题,往往需要对涉案的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举证及对其价格鉴定进行质证等工作。

下面我们以比特币为例,谈谈我们此类案件办理过程中,证明其“价值”来源的一些思路。

1 价值来源——“共识”和“信任”

我们的货币 历史 ,经历了实物货币到纸币,再到记账货币的变迁。何为记账货币?就是以数字记录方式确定归属和转移的货币,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生活中早已习惯脱离实体钱包,只使用手机扫码支付,这种便利正是来源于记账货币的充分应用,我们之间的相互转账只是在彼此银行账户的数字上做加减法,整个过程就是一个双方记账过程。而这个记账的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由各个银行、三方支付机构和央行负责,央行拥有整个国家大账本的记账权,即“中心化记账”的方式,而我们之所以认为纸币及这些“手机中的数字”具备“价值”,是我们基于对国家的“信任”,是国家在这些“数字”背后的信用背书让我们达成了它们具备“价值”的“共识”。

同样,黄金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我们已经达成了其作为货币交换一般等价物的“信任”;钻石的价值,也同样是人们对其稀缺性及其背后的某种象征意义的达成“共识“”。所以, 价值的本质,其实是人们对特定物价值的“共识”和“信任”, 如果人们不对一个事物达成有“价值”的“共识”,那么很多我们认为“值钱”的事物,其实根本没那么“值钱”(包括钻石和国家发行的纸币)。

但纸币天然存在一个问题,无论是当年密西西比泡沫时期的法国政府,还是次贷危机和新冠期间的美国政府,都会出现无节制超发货币的现象,货币超发及经济危机往往引发通货膨胀,纸币大幅贬值。纸币之所以贬值,也正是人们对于政府发行货币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对于的黄金等物品“价值”的“共识”提升,进而金价上涨。虚拟货币鼻祖比特币诞生于2008年次贷危机后期的美国,在此背景下,针对主权货币的通胀问题,其被设计成“去中心化”和“总量恒定”等特性。

随着人们基于对这种“去中心化”虚拟货币达成“共识”,产生“信任”,虚拟货币才产生了“价值”。并随着达成“共识”、“信任”其“价值”的人越来越多,它们的价格也水涨船高。

以比特币为例,2009 年1月,中本聪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时,市场对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无法形成对其“价值”的“共识”,所以,此时比特币的价格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国人拉兹罗首次用10000个比特币购买了25美元的披萨(首次比特币交易,拉兹罗也是首次使用显卡挖矿的人),那么它的价值变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浦路斯发生经济危机,当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贬值的塞浦路斯镑货币,而纷纷抢购比特币,导致比特币价格飙涨8.8倍。当2013年11月比特币达到8000人民币阶段高点的时候,中国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严重打击了人们对其的“信任”,比特币价格随之大幅下跌,同样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平台MTGox破产,冲击了人们对比特币的“信任”,让其价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证明、共识机制和最长链机制保证了比特币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币都可以追溯诞生及交易的 历史 ,具备不可伪造的特征。这些特征也增加了人们对其“价值”的”共识”。

所以,虚拟货币是基于人们对达成“共识”、形成“信任”的程度,而产生了其价值,并基于“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响其价格。


2 价值来源——“获取成本”

虚拟货币有两种获取发生——“挖矿”和“交易”。

先说说“挖矿”,以比特币为例,其原始产生就是由“矿工”、“挖矿”生成。“矿工”可以由身处全世界任何地点的任何人担任,“挖矿”是指“矿工”借助计算机算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过程,第一个求得特解的“矿工”能够获得新增“账本”的记账权,从而得到特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计算这个特定解的过程需要大量的运算,同时比特币在设计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规则,算力每过一段时间需要调整一次,这意味着挖矿的难度也在上升,也让成本(主要是显卡等硬件)大幅提高。

同时,随着挖矿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矿难度增大,个人能挖到比特币的概率越来越小,也就逐渐发展出规模化的矿场,也就是聚合n多台矿机的算力一起挖矿,挖矿从个人挖矿转变为矿场或矿池,一个矿场的成本有:建设成本、设备成本、维护成本(包括店里成本和人工成本)、网络成本等。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无差别的人类劳动。那么虚拟货币的挖矿过程,同样投入了具体的(劳动力)“成本”,并且这个“成本”可以量化为具体的(虚拟货币)商品价格。早在比特币诞生的2009年,一个叫“新自由标准”的用户,就在比特币早期论坛上提成通“生产成本”计算比特币价格的方法。他认为一枚比特币的价值计算方法应为:计算机运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电量是 1331.5 千瓦/时,乘以上年度美国居民平均用电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个月,除以过去30天里生产的比特币数量,最后的结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币的定价结论。

至于“交易”的获取方式,无论是直接使用法币交易,还是使用法币兑换虚拟货币后再进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终能够与法币达成某种“汇率”的自由兑换,它背后自然存在确定的价值。

如我们在 《谈虚拟币诈骗案件的辩护要点》 文中所述,实务中我们需要区分非主流货币中的特殊币种,通常所称的类主流币(山寨币),他们在技术模式上与主流币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实项目、基于区块链底层技术、按照其白皮书的规划执行,常见的山寨币有EOS、BTM。针对这类涉案虚拟币。在实际辩护中,我们应当重点证明这些 虚拟币符合流通性,与主流币或者法定货币能够自由兑换的特征

我们前年承办的浙江某虚拟币诈骗案,工作重点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与比特币自由兑换的证据材料,即证明该类非主流“山寨币”可以与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最终能够变现成法币的特征,证明其具有财产属性。

此外,如无法达到上述标准的虚拟币,一般属于空气币和传销币。空气币,顾名思义,就是在实际发展中,没有任何产品或业务落地,单纯发币圈钱跑路而已,如已经跑路的英雄链、超级明星、太空链等等。传销币,则是打着区块链之名,行传销之实的货币,如此前轰动一时的深圳普洱币等,我们也在 《谈虚拟币传销案件的辩护要点》 一文对传销币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论述。

由于区块链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虚拟属性,导致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对其价值真实性的判断存在严重误区。我们认为,比特币为代表的主流虚拟货币去中心化,没有发行政府及权威机构做信用背书,且交易价格波动巨大,并不具备货币属性也不宜作为货币使用。但其本质上仍属于一种特殊商品,应定性为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这不仅于民法层面拥有充分的物权理论支撑,同时也能被进一步解释为《刑法》第92条所规定的“财产”,所以,针对该类型的网络诈骗,从鱼龙混杂的“币”中,区分出主流虚拟币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币”,是对抗诈骗指控的有力辩点。

3 价值来源——司法认定

1、十部委《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改变了主动民事判决中“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方向,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的认定虽受政策影响大,但尚不明确。

2021年9月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则彻底直接将虚拟货币相关行为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随后内蒙古、云南、安徽等省份及相关机构,先后发布了12条打击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的监管政策,这也同时改变了很多民事判决对“挖矿”合同效力的认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铁亮诉火币网一案判决中认为,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交易风险,双方缔结的 合同有效 ,虚拟币交易合同 不属于合同无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在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判决中也认为:我国法律、行政法规 并未禁止 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也 未禁止 买卖比特币“挖矿机”。故原告陈某主张买卖比特币矿机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买家不属于消费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不能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十部委《通知》发布后,多地法院的案例开始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如北京东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诉云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判决中认为: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矿机”日均耗电量极大,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 社会 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 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

同时各地法院关于虚拟货币的认定也并不明确。

在(2018)浙11民终263号丁建强、陈映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因本案的虚拟货币非我国规定的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案涉标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该标的物的交易行为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认定因案涉合同无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颁布后,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对于虚拟货币不予保护的态度,基于民法典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要求,很多法院都采取认定虚拟货币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济南中院在(2021)鲁01民终3796号中对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予以认可。在该案中,法院认为所设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虚拟货币财产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护。

虽然主流裁判规则如此,但综合全国近几年的判决来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笔者认为,正是近年来国家对于虚拟货币投资一直持严厉态度,并频繁升级的监管政策,司法裁判才会短期内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来人民法院对虚拟货币纠纷案件也会更多的减少虚拟货币财产保护,需要公民自担风险。

2、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在司法实务中,虽然刑事领域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仍存争议,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发布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终1043号判决中即有认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对价后得到比特币,不仅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也代表着被害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因此被告人通过互联网窃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币后,再将其售出所得款项计人民币20余万元到了其个人的银行帐户,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20)粤0304刑初2号判决认为,以太币在中国境内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个,但其作为一种虚拟财产,其所有者能够对持有的货币进行管理、通过特定方式进行支付、转移且能够使用货币公开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2013 年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所以被害人的账户信息变动详情可由代币交易平台出具证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处理中还存在以当地物价局出具的比特币《价格鉴定结论书》为其价值依据,如“武宏恩盗窃案” (2016)浙10刑1043号,及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虚拟货币价格证明,如“胡志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15)东刑初字第1252号。

所以在众多刑事判例中,虚拟货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具备“价值”,可作为财产类犯罪的对象。

本文作者|郑夏律师,中南 财经 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察院、政府办等部门。先后获无锡优秀专业律师(刑辩类)、无锡市名优律师培养对象(优秀骨干律师)、无锡优秀律师团队(2016、2018、2020)、无锡律协优秀个人会员(2018、2021)、首届华东律师辩论赛优秀辩手、无锡优秀专业案例、江苏产业人才培训优秀讲师等荣誉。

热点内容
有几百万怎么理财 发布:2025-01-16 08:56:10 浏览:205
正一科技股票趋势 发布:2025-01-16 08:46:31 浏览:235
股票投资收益是 发布:2025-01-16 08:43:56 浏览:280
西安大修基金与契税如何收 发布:2025-01-16 08:43:54 浏览:61
市值的位次是什么 发布:2025-01-16 08:28:31 浏览:42
海南矿业股票历史行情 发布:2025-01-16 08:28:23 浏览:569
超长线定投哪个基金好 发布:2025-01-16 08:09:46 浏览:508
基金跌不加仓有什么后果 发布:2025-01-16 07:41:13 浏览:109
退市整理期的股票涨跌幅比例 发布:2025-01-16 07:30:09 浏览:105
上证综指市值现在多少 发布:2025-01-16 07:30:01 浏览: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