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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监管电子货币

发布时间: 2023-10-22 11:30:05

❶ 如何对电子货币产生的风险进行监管

摘 要: 本文首先阐述了电子货币的基本 (二 特点 ) 电子货币具有匿名性、 安全性、 低成本和便利性等特点, 因此, 是一种更便宜、 更有效的支付手段。正是这些特点, 决定 了电子货币将会取代纸币。电子货币可以实现发行方与消费 “点对点” 交易, 不需要第三方机构, 因此具有很高的 者之间的 电子货币具有更高的安全性。在使用过程 匿名性。相比纸币, 监管 中, 可以通过中央数据库对电子货币进行验证, 而且电子货币 还可以附带电子签名。因此从理论上讲, 电子货币几乎是不可 能伪造的。 电子货币可以极大地节省与货币相关的费用。 世 20 纪末, 美国每年处理货币的成本高达 600 亿美元, 整个支付系 一、 电子货币概述 (一 概念分类 ) 电子货币是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 通过销售终端、 各类电 子设备和公共网络 (如 Internet、 移动电话等 ,“储值” )以 产品形 式或预付机制进行支付的货币。 按照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不同,可以分为金融机构类电 子货币和非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是目 前我国最为规范的电子货币。商业银行和信用卡公司是其主 要的发行机构,例如具有透支信用功能的信用卡和一般存款 支取转账功能的借记卡就是典型代表。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 最大的特点是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参与,并将电子货币的发 行和使用纳入金融监管体系。非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主要有 磁卡、 卡等, IC 通常由电信公司、 公交公司以及学校等机构发 即发行机构预先收取客 行。其主要特征是要求客户预先储值, 户现金, 然后发行等值的、 可在客户消费结算时从中扣减金额 电子货币成 统的开支估计占到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 2%~3%。 本低的一个原因是, 它们使用现存的网络和计算机, 因此比传 统支付方式的投入更低。电子货币为交易提供了巨大的便利,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即时支付。电子货币可以实现结 算和交割同时完成, 因此大大加快了交易速度, 减少了结算风 险; 二是便于分割。理论上, 电子货币可以零成本地进行任意 等分。在有形货币时代,一直困扰人们的辅币问题将不再存 在; 三是便于微支付。由于电子货币的单笔交易成本低, 使得 它有利于小金额的交易。在纸币方式下, 很多低价格的商品由 于交易成本太高, 往往消费不足, 进而生产不足。电子货币将 促进这类商品的消费,有助于经济增长和提高整个社会的福 利。 二、 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的影响 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实行中央银行制度。各国的中 央银行或类似于中央银行的金融管理机构,均处于金融体系 分类、 特点等相关理论进行了 概念, 对其定义、 概述; 其次从发行垄断权、 独立性、 货币政策实 施三个方面分析了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的影 对我国电子货币的中央银 响。并在此基础上, 行监管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和对策。 关键词: 电子货币 风险 央行 28 青海金融 2010.3 问题与探 的核心地位。它代表国家发行货币、 管理金融、 制定和执行货 币金融政策, 发挥着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用, 被誉为 “发行的 、 “ 和 。它通过各种职能来影 银行” 银行的银行” “国家的银行” 利率等中介指标, 进而实现其对金融领域乃至 响货币供应量、 不仅使中央 整个宏观经济领域的调节作用。电子货币的出现, 银行的职能弱化, 更使中央银行的地位受到了巨大挑战, 具体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货币发行垄断权受到影响 ) 从历史上看,纸币发展成为不兑现货币并被中央银行所 垄断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 同样, 电子货币的这种发行机 制在短期内也不会政变。即使中央银行想强行垄断电子货币 的发行权, 但电子货币技术上的复杂性、 涉及协议的多样性以 中央 及防范伪币可能的高成本使央行不得不三思而行。而且, 银行对电子货币的垄断发行极有可能阻碍电子货币的创新和 新技术的发展,从而使本国电子货币的发展落后于他国电子 货币的发展, 并成为易受攻击的货币。同时, 由于电子货币使 用境域的开放性, 也很难防止外国电子货币的渗入。这些因素 都会对中央银行发行垄断权造成影响。 (二 央行独立性受到影响 ) 制定货币政策独立性的保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央银行 是否拥有独立的收入,其中铸币税收入是其收入的一个重要 铸币税收入是维持其独立性的重要 来源。对于中央银行来说, 中央银行 保证。因为如果没有铸币税作为其经营费用的收入, 将不得不寻找其他的收入来源,同时使得一些中央银行的经 费可能会变得越来越直接依赖于由政府提供,中央银行的独 立性可能会受到影响。 (三 货币政策效果削弱 ) 尽管目前电子货币仍然依托于传统的通货,但其日益广 泛的应用, 将不可避免地对传统的通货产生替代效应, 并衍生 出一定的金融风险。电子货币直接导致网络经济社会中货币 供给渠道、 货币乘数和供给机制的变化, 使中央银行的货币控 制能力受到影响, 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会逐渐下降。从货币供应 量来看,电子货币部分替代流通中的货币,部分通货以数字 化、 虚拟化形式出现, 而中央银行发行的用于流通的货币是整 个货币供给的一部分。因此, 对流通中货币的影响会直接影响 到货币供给。从货币需求量来看, 电子货币对货币需求的影响 主要表现在电子货币部分替代流通中的现金,加快了货币流 通速度, 从而对货币的需求会减少。因此, 电子货币的出现会 对货币供应量、超额准备金和基础货币等货币政策中介指标 产生影响,使他们难以测度,会潜在地影响到货币政策的制 定, 削弱货币政策的效果。 电子货币取代了一部分有准备金要求的储蓄,使得网络 银行中的存款准备金所占比重下降; 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 各 讨 国不断改革准备金制度, 以求获得金融创新的先发优势; 网络 银行即使是经营场所发生了转移, 其费用也相对较低, 而且由 于网络的特性并不会使原有客户发生流失,从而为网络银行 规避一国或地区较苛刻的准备金要求提供了条件。同时, 对于 电子货币, 其发行较为分散, 中央银行不再是唯一的发行人, 使得中央银行可能因为缺乏足够的资产负债而不能及时地进 行大规模的货币吞吐操作,减弱了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时效 性和灵活性。 三、 电子货币央行监管策略 面对全新的货币政策环境,中央银行必须通过监管建立 良好有效的货币政策实施机制。具体建议如下: (一 对央行货币管理制度进行创新 ) 为有效平衡电子货币发行中的社会公共利益与私人商品 之间的矛盾, 央行应在现行发行准备的基础上, 统一规范电子 对发 货币的发行与流通。建立电子货币的发行资格认证制度, 行电子货币的名称、 流通范围、 流通方式等进行规范和合理的 资格认证,把电子货币发行中的私人化性质及个性化特征纳 入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中。加强对电子货币发行市场的管 理, 保障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防范系统性风险, 以保证电子 货币所代表的社会利益的实现。 (二 完善电子货币的监管法律规范制度 ) 电子货币的管理离不开完善的法律制度,应建立适应电 子货币发行与流通中契约关系的法律规范,如电子货币流通 中的法定签名制, 电子货币发行方、 交易方权利、 责任的法律 认定技术与手段等。电子货币机制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即 随时可以应持有人的要求,将所发行的电子货币等值兑现为 法定货币。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包括各金融机构参与的电子货 币支付网络系统,加强中央银行在电子货币支付体系中的领 导作用和银监会的监督作用,从而加强对各商业银行电子货 币发行规模、 交易领域、 资金流向的监控, 必要时可通过调整 准备金率调节电子货币发行与流通中的信用伸缩。央行应该 适时地将金融监管工作重心由控制初始货币供应量转移到对 电子货币发行资格的认证、对电子货币安全技术的审查和监 督以及建立健全电子货币流通的相关法律上来。 (三) 建立全国统一的支付转账网络系统, 加强对电子货 币的监管 在数字化、 网络化条件下, 监管部门应该及时地调整金融 监管工作的重点,充分利用各主要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现有 的电子化基础设施,在全国建立统一的包括各金融机构和非 金融机构参与的电子货币支付转账网络系统,来加强电子货 币发行机构、 支付结算渠道提供商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通过 制定交纳准备金制度、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具体规程等来强 化电子货币流通过程中安全支付标准的审查和监督;通过制 2010.3 青海金融 29 金融动态 定规避系统风险的各种环境和技术条件,包括公共钥匙基础 设施、 加密技术及制度和电子签名技术及制度等, 来加强网上 银行安全性能的监管。发挥央行在电子货币支付体系中的领 导作用,来实现对各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发行规模、交易领 资金流向的监控。 域、 (四 加强货币政策执行效果 ) 如果电子货币已经成为社会普遍接受的产品,进入一个 稳定增长阶段,对基础货币的替代足以影响到货币政策的执 行, 中央银行就应逐步调整货币政策中介目标, 并改变货币政 策操作机制。我国目前仍以货币供应量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 目标,中央银行对货币供应量的调控是通过调控和影响商业 银行的准备金来实现的。因此, 如果要继续以货币供应量作为 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那么我国货币当局应同时对传统货币 和电子货币进行管理,将电子货币也纳入货币供应量的考察 应该对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实行准备金管 范围进行调控。而且, 理,以便可以通过调整电子货币的准备金比率影响电子货币 的供应量, 进而实现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 (五 加强与各国中央银行合作, ) 应对国际资金流动风险 国际间货币政策的协调和沟通信息时代的到来,使电子 货币以其迅捷、 快速、 低成本的优势而飞速发展, 其无地域、 无 全天候的特点, 使得资金能快速地在国际间流动, 大笔 疆界、 资金瞬间流入流出某个国家,这就迫切需要各个国家的中央 银行进行协调和沟通,以免由于通过电子货币实现对货币政 策的规避, 使巨额资金外逃, 产生金融动荡。因此应该制定一 系列的规章制度, 对电子货币的跨国界流通进行规范, 如电子 货币流动管理和报告制度、电子货币产品与系统资料及交换 方式、 相互影响的说明等。针对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电子货币交 隐蔽性特点进行非法交易和洗钱的活动, 中央银 易的匿名性、 行有必要联合国内的金融机构,成立一个统一的金融机构反 洗钱系统, 并与国外的金融机构 (主要是国外的中央银行) 紧 密合作, 共同打击利用电子货币洗钱的活动。 总之, 面对货币介质的变化, 中央银行必须不断调整传统 政策手段, 来适应电子货币、 网络银行给传统货币体系带来的 挑战与变革。

❷ 研究电子货币系统风险控制的意义有哪些

电子货币的发展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随之电子货币的立法也应该跟上电子货币的发展速度。使电子货币潜在安全问题的解决和监管与立法同步。笔者认为具体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加强电子商务国际立法,制定电子商务冲突规范法

新出台的《电子签名法》赋予电子签章和数据电文以法律效力,防止了数据电文在传输过程中被他人篡改、增删等,也避免了数据电文发送者不承认或随意处理文件,逃避应当履行义务的行为。《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给予具有电子签章的数据电文与传统纸质文章同等效力。使网上交易安全性增强。但各国对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不统一甚至相冲突,如果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电子签名法》在国际电子商务活动中就可能达不到其目的。因此,我们要建立《电子签名法》的冲突规范援引制度,以解决即将面临的国际私法问题。

(二)通过立法,加强电子货币安全的控制

为确保电子货币的健康发展,维护电子货币支付的稳定与安全,必须在国家、行业、企业三个层面对电子货币支付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在国家层面上,应根据电子货币的发展,研究、制定和明确电子货币规范化运作的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界定电子货币涉及到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范围,制定争端解决机制,建立损失补偿和分担机制,限制电子货币被不法分子用以洗钱和逃税等风险。在行业层面上,主要是中央银行对电子货币的多种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在企业层面上,是指电子货币的开发者、发行人对币种风险加以防范和控制。电子货币的开发者、发行人应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秩序,能够识别、衡量、监管和控制各种潜在的风险,防范违反安全规定的各种形式的侵入,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提供安全、可靠、可用的电子货币产品。

(三)通过立法,加强对电子货币监管的力度

在当今的数字化,网络化时代,我们应该适时地将监管的重点转移到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层面上,将重点转移到对电子货币的发行资格的认定、电子货币流通过程中安全支付标准的审查和监督、电子货币流通规则的制定、发行资格的认定、电子货币风险系统的控制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来。中央银行应完善信息报告与备案制度,修改相应的法律规范与规则;及时地研究、制定和执行有效的电子货币政策,防范电子货币支付系统可能出现的系统和非系统风险[6]。此外,货币当局对发行的电子货币也应加大监管力度。

(四)通过立法,加强对电子货币隐私权的保障

电子货币交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消费者的隐私权比传统货币交易消费者的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侵害,这也正是广大消费者拒绝电子货币的原因所在。要确保消费者的隐私权不受侵害,在大力发展安全技术的同时,应当加强相应的电子货币交易隐私权保护立法,从而解决匿名经济交易的问题。电子货币交易的隐私权立法,应以现行有效的有关公民人身权的立法(如民法)为基础(不排除对不合时宜的条款进行修改),针对电子货币交易的特性,制定一系列特殊的条款。例如:6月9日,央行发布的《电子支付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如果电子支付是采用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等方式确定客户身份,相关资料一旦被他人盗用,导致客户损失,且第三方认证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且制定了赔偿标准。

(五)加强电子货币反洗钱方面的立法

对于在电子货币环境下反洗钱,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立法:

1.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进行一定的限制。

2.建立一定的密钥托管机制,使政府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获得电子货币密码技术中的私人密钥。

3.完善电子货币系统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报告与备案制度、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制度及信息安全审核制度,在电子货币的运行环境上遏制洗钱犯罪。

4.在经营电子货币的机构里建立电子货币反洗钱监测子系统及反洗钱内控制度。

5.刑事管辖权。对于利用智能卡型电子货币的洗钱犯罪,可由电子货币发行人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管辖;对于数字现金型或混合型电子货币的洗钱犯罪,可由网址所在地管辖。

6.在全球反腐败的背景下,条件成熟时制定《反洗钱法》,除《刑法》规定的“毒、黑、私”和《刑法修正案(三)》规定的“恐”之外,还应把腐败等犯罪活动作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建立一个包括金融系统、司法机构、税务部门、海关财政部门在内的联合监管网。

2013年以来风靡全球的比特币、莱特币、瑞泰币等数字加密货币更是如此。

❸ 电子货币监管

一、电子货币的发展使传统的货币理论体系受到了冲击。传统的货币理论体系将货币等同于商品或实物资产,认为货币金融体制严格受法律限制和政府管理。在网络货币时代,电子货币、数字货币作为纯价值体与其他商品交换,作用是完全自发的,不像现行的纸币制度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 二、网络货币将促使货币结构和货币内涵有所改变。网络货币将部分替代流通中货币的作用,商业银行将实现部分货币发行,这将弱化中央银行垄断发行货币的特权。这种替代还将影响到传统意义的基础货币的作用。 三、网络货币将对货币供给和货币需求产生重大影响。网络货币部分替代流通中的通货会直接影响到货币供给,尤其是狭义货币M1;对货币需求方向的影响则主要表现为加快货币的流通速度,减少货币的需求。网络货币具有的信用创造作用,会导致利率波动,降低利率作为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传导作用。

❹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面临哪些风险,如何监管

网络金融风险:我国的监管状况及完善对策 摘要:我国的网络金融风险监管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行业协调及风险监管不理想、现行的风险管理模式与网络金融的发展不适应等诸多不足。因此,要通过健全法律制度、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完善监管体制、调整监管策略、构建安全体系等措施来加强我国的网络金融风险监管。 关键词: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网络金融是金融与网络技术全面结合的产物,其内容包括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络期货、网上支付、网上结算等金融业务。网络金融的发展使我们面临着不同于传统金融的新的金融风险形式和类别,认真分析网络金融风险,加强防范和管理,是深化我国金融改革、实现稳健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对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网络金融风险分析(一)风险来源网络金融主要经营电子货币和电子结算等虚拟金融业务,因而除了具有传统金融活动过程中存在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市场风险外,从技术、业务和法律角度分析,还存在以下特定风险:1.技术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安全风险。由于网络金融建立在计算机网络基础之上,因此计算机网络技术方面的缺陷必然形成其安全隐患:一是目前许多金融机构采用UNIX系统主机终端模式,而UNIX系统未提供主机与终端之间的通讯加密,它本身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其源代码已经公开,如从一台联网的UNIX工作站上使用“跟踪路由”命令,就可以看见数据从客户机传送到服务器要经过的许多不同节点和系统,因而存在严重的安全漏洞。二是TCP/IP协议安全性差。由于Internet采用的是TCP/IP协议,该协议在实现上力求简单高效,而较少考虑安全因素,大多数网上的信息加密程度不高,在电子邮件传输过程中很容易被窥探和截获。三是防火墙安全性不高。目前许多防火墙在配置上无意识地扩大了访问权限,从而可能被外部人员利用,从中获得有用信息。四是未能对来自网络的电子邮件携带的病毒及Web浏览可能存在的恶意Java/ActiveX4控件进行有效控制,病毒通过网络扩散与传染,传播速度是单机的几十倍,一旦某个程序被感染,则整台机器、整个网络也很快被感染。在传统金融中,安全风险可能只带来局部损失,但在网络金融中,安全风险会导致整个网络的瘫痪,是一种系统性风险。(2)技术选择风险。网络金融业务的开展必须选择一种技术解决方案来支撑,因而存在技术选择失误的风险。这种风险既来自于选择的技术系统与客户终端软件的兼容性差可能导致的信息传输中断或速度降低,也来自于选择了被淘汰的技术方案,造成技术相对落后、网络过时的状况,导致技术和商业机会的巨大损失。对于传统金融而言,技术选择失误,只是导致业务流程趋缓,业务处理成本上升,但对网络金融机构而言,则可能失去全部的市场,甚至失去生存的基础。2.业务风险。网络金融的业务风险主要包括:(1)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来源于系统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重大缺陷而导致潜在损失的可能性,可能来自网络金融客户的疏忽,也可能来自网络金融安全系统和其产品的设计缺陷及操作失误。操作风险主要涉及网络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网络金融的风险管理系统、网络金融机构和客户间的信息交流、真假电子货币识别等。(2)市场信号风险。市场信号风险是指由于信息非对称导致网络金融机构面临不利选择和道德风险而引发的业务风险。如由于网络银行无法在网上鉴别客户的风险水平而处于不利地位,网上客户可能利用他们的隐蔽信息和行动做出对自己有利但损害网络银行利益的决策,以及由于不利的公众评价而使网络银行面临丧失客户和资金来源的风险等。在虚拟金融服务市场上,客户不了解每家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质量优劣程度,大多数会按照他们对网络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平均质量来确定预期的购买价格,往往出现提供低质量服务的网络金融机构可以被客户接受,而高质量的网络金融机构却被排挤出网上市场的现象。(3)信誉风险。信誉风险是指网络金融机构无法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不能树立自身的良好信誉,从而无法从事金融业务。一旦网络金融机构提供的虚拟金融服务不能达到公众所预期的水平,或者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反应,或者网络金融机构的安全系统曾经遭到破坏,就形成了网络金融的信誉风险。无论这种破坏的原因是来自内部还是来自外部,都会影响社会公众对网络金融的商业信心。3.法律风险。网络金融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违反相关法律、规章和制度规定,以及在网上交易中没有遵守有关权利义务的规定。这些法律和规章制度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财务披露制度、隐私保护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和货币发行制度等。二是网络金融法律的缺乏。我国网络金融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法规还相当缺乏,如在网络金融市场准入、交易者的身份认证、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确认等方面尚无明确而完备的法律规范。因此,利用网络提供或接受金融服务,签定经济合同在有关权利与义务等方面面临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容易陷入不应有的纠纷之中,不仅增加了网络金融的交易费用,甚至还影响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二)类别形式由于网络技术的不断升级更新,网络金融风险也呈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的特征,目前国际国内网络金融风险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别:1.电子扒手。一些被称为“电子扒手”的金融偷窃者专门窃取别人的网络地址,这类窃案近年呈迅速上升趋势,因为Internet服务在给金融机构和用户提供共享资源的同时,也为窃取金融机构、用户秘密数据的非法“侵入者”提供了机会,一些窃贼盗取金融机构、企业秘密卖给竞争对手,甚至因好奇盗取金融机构和企业密码,浏览企业核心机密。据美国官方统计,每年银行在网络上被偷窃的资金达6000万美元,而每年在网络上企图利用电子化盗窃作案的总数高达5~100亿美元。“电子扒手”多数为解读密码的高手,作案手段隐蔽,不易被抓获,通常能够查获的约为1/6,而只有2%的网络窃贼被抓获。2.网上诈骗。网上诈骗已成为世界上第二种最常见的网络风险,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在互联网上提供各种吸引人的免费资料等作为诱饵,当用户选择接受时,病毒也随之进入用户的计算机中,并偷偷修改用户的金融软件。当用户使用这些软件进入银行的网址时,修改后的软件就会自动将用户账户上的资金转移到不法分子的账号上。网上诈骗包括市场操纵、知情人交易、无照经纪人、投资顾问活动、欺骗性或不正当销售活动、误导进行高科技投资等10种形式,据北美证券管理者协会调查,估计每年网上诈骗使投资者损失100亿美元。3.电脑黑客。“黑客”是指非法入侵电脑系统者。克罗地亚3名中学生“闯入”了美国军方的电脑系统,破译了五角大楼的密码,从一个核数据库中复制了美国军方的机密文件。据美国参议院一个小组委员会的估计,1995年全球企业界损失在“黑客”手中的财富达8亿美元,其中美国企业损失4亿美元。出于对“黑客”闯入国家安全防务系统的担忧,甚至对未来“电子珍珠港袭击”的防范,目前已经有许多国家具有制造电子炸弹的能力,这对金融安全问题造成了极大的潜在风险。4.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病毒已经对金融机构电脑系统形成了巨大的威胁,据英国《金融时报》报道,全世界已知的计算机病毒已达18000种,另外尚有上百种待查明的也在流传。1999年4月26日CIH病毒的爆发,就使我国4万多台电脑不能正常运行,大多数电脑的C盘数据被毁,其中中国民航的20多台电脑也被感染,部分航班时刻表数据被毁。近期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从2005年8月到2007年10月间,全国感染各类网络银行木马及其变种的用户数量增长了600倍,用户每月感染病毒及其变种的数量约有160种左右,而且病毒发展正在呈加速上升趋势。5.信息污染。信息时代带来信息污染和信息过剩,大量无序的信息不是资源而是灾难。互联网用户数和网络业务量的急剧增加,带来了新的问题,包括大量商品广告等网上“垃圾”,不仅影响到网络金融机构发送和接受信息的效率,更严重的是使潜在的风险与日俱增。二、目前我国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现状自1998年3月6日,中国银行成功进行第一笔电子交易,开启网络银行序幕以来,网络金融业务获得了高速发展,但对其风险监管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1.风险监管的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涉及网络金融的法律和制度仅有2004年8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法》)和2001年6月发布实施的《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几个办法。“办法”显然带有一些过渡性特征,对于一些重大问题的规定不够深入或并未触及,且条文空洞,可操作性较差,已经不适应网络金融业务的发展实践。《法》的出台有利于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但对客户的安全教育并没有相应的要求,对目前证书存放和容易被导出的风险没有相应的防范规定,对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与其他商业银行自建认证中心的法律地位问题也没有明确的解决方案。就风险监管的法律体系而言,还存在诸多空白领域,如:对网络金融交易主体各方的关系(即客户、金融机构、网络服务商、网上商户和金融认证机构等)不能依法进行调节,责、权、利及纠纷界定不清;作为跨国界的业务交易平台,网络金融容易产生管辖权、法律适用性、知识产权等法律界定问题,目前尚无专门法规来规范;黑客问题深深困扰着网络金融,在我国金融法规中,对黑客问题的处理和预防存在着模糊之处,《刑法》中量刑也很轻,不足以威慑其犯罪行为;作为故意犯罪,网络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作案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但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来制裁。2.行业协调及风险监管不理想。(1)缺乏统一的行业规划。由于我国网络金融在起步阶段没有一个负责统筹规划的部门,整体上缺乏统一和长远的规划,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各自为政。(2)缺乏统一的行业技术标准。由于缺乏行业协调,各金融机构网络业务采用的硬软件标准、数据加密强度、密码设定、通讯安全控制等核心安全技术、传输数据包括格式、用户接口(如IC卡)标准等关系安全的技术参数,目前仍没有相应的行业标准。(3)缺乏统一的行业权威。由于统一的金融认证制度建设滞后,一些主要金融机构的网络金融认证大都采用自己的认证体系,致使已建成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颁发的电子证书覆盖率较低。不仅影响网络金融证书的服务效率,而且各家金融机构重复开发认证系统,对社会资源也是一种巨大的浪费。以上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同业服务联合与行业间的深度合作,也不利于网络金融行业的统筹发展和整体风险防控。3.现行的风险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网络金融的发展。(1)分业监管体制面临挑战。网络金融的发展已经逐步突破了传统金融业的分工,模糊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界限,尤其是银行业可以为客户提供超越时空的服务,这不仅是对传统银行业务的挑战,更是对现阶段分业监管模式的挑战。(2)外部监管体制面临冲击。网络金融是以全球客户为服务对象,和传统金融活动相比,它超越了分支机构设置的局限性,实现了服务对象的广泛性,这为小金融机构和大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和进一步推动全球金融一体化创造了条件,但同时也增加了监管难度,特别是对我国按经济区域设置人民银行和按行政区域建立银行业监管机构的体制冲击较大。(3)监管内容亟待充实。网络金融的发展不仅改变了金融机构与客户的联系方式,而且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服务方式、产品销售方式和交易处理方式,如B2B(Business to Business,指在网上企业对企业的商务活动)和B2C(Business to Customer,指在网上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商务活动)结算支付方式等。这一系列变化直接或间接地加快了货币流通速度,扩张了电子货币的发行与创造功能,不仅促使金融市场潜在风险日益加大,而且使现行的金融监管内容亟待充实。(4)风险控制策略急需调整。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过程中,主要是表现为事后控制,事前规划、事中监测与控制明显不足,风险控制措施表现出很强的事后补救性,在风险控制手段上,表现出静态性、滞后性,不能随着业务的发展而不断地调整控制策略与方法,这与网络金融的发展态势极不适应。4.监管人才缺乏。网络金融业务的综合性、高科技性对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金融业务和管理知识,又要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实践经验;既要有丰富、扎实的金融法规功底,又要有开拓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宽广视野,但目前在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中,远没有形成一支能满足网络金融业务监管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三、完善对网络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监控网络金融面临的风险点多、涉及的利益面广,有必要从完善法制环境、加强准入管理、健全监管体制、调整监管策略等方面入手,多管齐下,综合治理。1.健全法律制度。可考虑以《商业银行法》、《电子签名法》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为基础,制定或完善关于网络金融业务的法律和规定。(1)加大网络金融的立法力度。尽快制定《数据保护法》、《电子资金划拨法》、《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法》等,明晰网络金融各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2)对现有法律不适应网络金融发展的部分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刑法》中关于金融计算机犯罪的内容及相关条款,对利用电脑实施的犯罪行为加大量刑力度,威慑“黑客”等不法分子。在《民法》中应体现社会经济的时代特点,明确造成网络金融风险应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承担民事责任。(3)制定网络公平交易规则。在数字签名的识别和确认、交易证据的保存、交易双方当事人责任的分担以及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方面做出详细规定,以保证交易安全、出现纠纷时数字证据的真实有效和交易中的个人隐私。2.加强市场准入管理。(1)将技术设施状况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之一。申请开办网络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不仅要有相当规模的网络设备,而且还需要有确认交易对象的合法性、防止篡改交易信息以及防止信息泄露等方面的关键技术。(2)制定严密的内控制度。对网络金融业务的公示、信息披露和系统设计等要有制度性安排,对网络金融机构的设立或新业务的开展,必须具备完善的风险识别、鉴定、管理、风险弥补和处置方案。(3)制定、完善各类交易操作规程。对客户申请开立账户、客户授权的声明、一般交易程序等拟定细则,防止违法交易和侵害网络金融交易系统的违法犯罪活动。(4)对网络金融业务实行类别管理。制定分类标准,对银行金融业务能力和资信能力进行分级,从而对网络金融各种业务的开展加以限制和许可。(5)实施灵活的市场准入监管。按照开办网络金融业务主体和其申报经营的业务不同,除对其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等进行检查外,还要对其交易系统的安全性、电子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进行检查,对网络金融机构普遍建立相关信息资料、独立评估报告的备案制度进行审查,保证网络金融机构在退出市场时客户不会因信息缺失而造成损失。3.完善监管体制。(1)健全网络金融风险监管体系。成立“国家(网络)金融风险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分管领导任主任,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工业与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推动网络金融风险管理立法,制定网络金融风险管理工作规划,协调网络金融风险管理的重大工作事宜。在银监会内设立“网络金融风险监管司”,作为“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建立“网络金融风险监管小组”,服从“委员会”和“监管司”的工作安排,组成能够统一指挥、调度灵活的网络金融监管队伍。(2)加强协同监管。“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之间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相互开放各自的信息资料库,并定期通报各自的监管情况,促进联动监管,提高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的准确性和时效性。(3)加强国际间的网络金融监管合作。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同有关国际组织(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或与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建立网络金融监管合作制度,学习国际上的最新技术,对于可能出现的国际司法管辖权冲突等与相关国际组织或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及时进行有效协调。同时,借助国际间的网络金融监管合作,加强对借用网络银行方式进行非法避税、洗钱等行为,对利用网络银行方式进行跨国走私、非法贩卖军火武器及贩卖毒品等活动,对利用网络银行非法攻击其他国家网络银行的电脑黑客网站,以及其他国际犯罪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形成能有力保障我国网络金融健康运行和对全球网络金融负责的监管体系。4.调整监管策略。(1)不断提升网络金融监管的现代化水平。在监管实践中,应提高全面掌握网络金融机构业务经营情况的能力和对网络金融风险的预测水平,增强宏观控制的系统性和前瞻性,还要加强网络金融监管规范化建设,提高网络金融监管的现代化、科学化水平。(2)完善对网络金融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内容体系。在现场检查中要着重对技术要素进行检查:对网络金融客户口令管理、网络防火墙功能、网络金融的场地与关键设备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定网络金融是否恰当选择适用于其环境的加密技术、关于网络金融系统病毒检测和预防程序。在非现场检查中要着重检查业务发展规模,包括交易额、网上银行客户数、业务覆盖区域和盈利能力,监测受到黑客攻击和入侵的次数、受到病毒感染的次数、业务运作系统出现问题的次数等。(3)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比传统金融业务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规范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频度及职责等,通过财务报表、网上公示等手段披露有关网络金融业务的信息。(4)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利用网络信息优势,建立实时跟踪监测系统,加强监控,同时还可以在网络上采取“制定规则,巡逻抽查”的方式,对网络金融的运行状况及是否“违规”进行抽查,一旦发现,及时纠正或采取处罚措施。5.构建安全体系。(1)加快研制和开发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信息技术。包括各种计算机设备、通讯设备、系统软件、加密算法等,从保护国家金融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的角度提高网络安全性能。(2)改进网络运行环境。加强计算机网络和中心机房的管理,加大对计算机物理安全措施的投入,增强计算机系统的关键技术和关键设备的防攻击、防病毒能力,维护计算机硬件安全,保证网络银行所依赖的网络等硬件环境能够安全正常运转。(3)实现安全访问。一方面通过网络的物理隔离和逻辑隔离方式,将非法用户与物理资源相互隔离,另一方面通过应用系统的身份验证和分级授权等登录方式,限制非法用户的访问。(4)加强数据管理。统一数据标准,保证全国各金融机构之间的数据交换,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对网上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和跟踪,建立容灾备份,避免数据丢失。(5)建立信任及信任服务机制,通过数字证书为参与网上交易的各方提供安全方面的基础保障,防范交易及支付过程中的不法行为。6.加快人才培养。(1)进行学科培养。金融或财经院校要把握网络金融发展趋势,加大金融知识的融合力度,对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网络技术等相关课程要进行交叉教学、重合教学,着力培养复合型、综合型金融管理人才,为网络金融监管提供高水平后备人才。(2)适度引进。可以有计划地从国际市场上引进急需的专业人才,一定程度上改变我国网络金融监管队伍人才结构,同时也可以借机学习国际同行的监管经验和技术。(3)注重对现有监管人员的培训提高。要积极采取举办培训班、考察学习、交流访问、异地异行实习、委托培养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现有监管人员的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既懂信息技术又熟悉网络金融运作和风险管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队伍,迅速、有效地促进我国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作者: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 冯静生3.现行的风险管理模式已经不适应网络金融的发展。(1)分业监管体制面临挑战。网络金融的发展已经逐步突破了传统金融业的分工,模糊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界限,尤其是银行业可以为客户提供超越时空的服务,这不仅是对传统银行业务的挑战,更是对现阶段分业监管模式的挑战。(2)外部监管体制面临冲击。网络金融是以全球客户为服务对象,和传统金融活动相比,它超越了分支机构设置的局限性,实现了服务对象的广泛性,这为小金融机构和大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和进一步推动全球金融一体化创造了条件,但同时也增加了监管难度,特别是对我国按经济区域设置人民银行和按行政区域建立银行业监管机构的体制冲击较大。(3)监管内容亟待充实。网络金融的发展不仅改变了金融机构与客户的联系方式,而且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服务方式、产品销售方式和交易处理方式,如B2B(Business to Business,指在网上企业对企业的商务活动)和B2C(Business to Customer,指在网上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商务活动)结算支付方式等。这一系列变化直接或间接地加快了货币流通速度,扩张了电子货币的发行与创造功能,不仅促使金融市场潜在风险日益加大,而且使现行的金融监管内容亟待充实。(4)风险控制策略急需调整。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过程中,主要是表现为事后控制,事前规划、事中监测与控制明显不足,风险控制措施表现出很强的事后补救性,在风险控制手段上,表现出静态性、滞后性,不能随着业务的发展而不断地调整控制策略与方法,这与网络金融的发展态势极不适应。4.监管人才缺乏。网络金融业务的综合性、高科技性对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金融业务和管理知识,又要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实践经验;既要有丰富、扎实的金融法规功底,又要有开拓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宽广视野,但目前在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中,远没有形成一支能满足网络金融业务监管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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