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上非货币资产偿债怎么算所得
❶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按资产公允价值一次性确认收入,记入当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结转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税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 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的投 资行为. 财税[2014]116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以非货念携悉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 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一次性确认收入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税函[2008]82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等文件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属于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均应按资产公允价值一次性确认收入,记入当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结转资产的计税基础。
2.分期均匀确认所得
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并无现金流入,一次性确认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给企业现金流带来较大压力。因此,“财税[2014]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等文件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在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分期确认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得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超过5年,可以是3年、4年,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当年起算;
(2)必须是连续的年度,中途不能中断;
(3)必须“均匀”记入,金额不可随意调整;
(4)投资或者增资对象为居民企业,投资或者增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
(5)享受政策的主体必须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的企业不适用。文件并未说明查账征收的税种,笔者理解应该是指企业所得税。
(6)转让所得具体计算方式为,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
(7)计税基础确定。对于投资方来说,取得股权计税基础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对于被投资方来说,直接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无须分年确认。
(8)特殊性税务处理。若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即符合分期均匀确认所得政策,又符合“财税〔2009〕59号”、“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9)投资方转让股权。按“财税[2014]116号”文规定,投资方在5年内(这里应该理解为在分期期间内)转让股权应就尚未确隐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若投资方部分转让股权,应相应的部分确认转让所得及计税基础。投资方注销,应参照转让股权处理。
3.特殊性税务处理
按照“财税〔2009〕59号”、“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可按股权收购或者资产收购,适用特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收入。股权收购比例条件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收购股权不仔乎低于被收购企业股权的50%,且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资产收购比例条件为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资产的50%,且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若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时满足以上比例条件及其他限制性条件,则可适用特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❷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收入处理上会计制度规定和税法是如何规定的
非货币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商业实质的,另一类是不具有上也实质的非货币资产交换。
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资产交换,换入资产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除非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可靠采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
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资产交换,换入资产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计量。
税法处理:
.以存货(不含开发产品)换取其他资产,应当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如果是自产应税消费品,还需缴纳消费税。计算增值税时,按同期或最近时期同类存货的加权平均价格计算,如果同期或近期无同类售价,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但计算消费税时,应按最高售价计算。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收到补价的一方,按补价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动产除外)换取其他资产,如果公允价值不超过原价,免征增值税,超过原价,按4%计征增值税并减征50%。
3.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性房地产向对方换取除自身股权之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应当视同销售计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换入存货或设备(增值税转型试点企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符合抵扣条件的,应当确认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此外,还要计算相应的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