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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如何鉴定货币

发布时间: 2023-09-20 07:28:28

A.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金融机构柜面人员在办理现金业务中,如果发现收兑的已退出流通人民币经鉴别是假币,也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别管理办法》予以收缴。
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假币收缴的主体是金融机构。假币收缴是行政行为,带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收缴假币的权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赋予的。
三、《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收缴人对被收缴的假币真伪存在异议,可在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到当地人民银行提出鉴定申请。
四、《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众无论何种原因取得假币,应当主动上缴至公安机关、人民银行或金融机构。主动上缴持有的假币是公众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五、《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因此,贵金属纪念币也属于人民币范畴。
六、《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要求需在办理现金收付时采集、存储人民币冠字号码。冠字号码记录要覆盖到营业网点的柜台、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三种支付渠道,记录券别为100 元和50 元现钞,冠字号码记录保存时间要求不少于3 个月。
七、《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取款人提出金融机构向其付出人民币时夹杂假币的质疑,公众可持身份证、取款凭证要求由金融机构以提供取款现钞冠字号码的方式进行查询举证。业务录像资料要求的保管期限也是不少于3 个月。在相应记录保管期内,金融机构都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B.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第五条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者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进行鉴别,对假币进行收缴,协助被收缴人向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鉴定单位依照本办法实施鉴定。第七条对于贵金属纪念币的鉴定比照本办法实施,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货币鉴别第八条金融机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应当准确鉴别货币真伪,防止误收及误付。第九条金融机构在履行货币鉴别义务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确保在用现金机具的鉴别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判断和挑剔假币的专业能力;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第十条金融机构与客户发生假币纠纷的,若相应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记录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记录保存期限内,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记录。第十一条金融机构误付假币,由误付的金融机构对客户等值赔付。若发生负面舆情,金融机构应当妥善处理并消除不良影响。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解缴的回笼款中夹杂假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第十三条金融机构确认误收或者误付假币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在上述期限内将假币实物解缴至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机构所在地没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由该金融机构向其所在地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及解缴假币。第三章假币收缴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予以收缴。第十五条金融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后,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被收缴人不能接触假币。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如有)、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单位向被收缴人出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范制作的《假币收缴凭证》,加盖收缴单位业务公章,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单位申请鉴定。
金融机构在清分过程中发现假币后,应当比照前款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的收缴方式,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予以收缴。假币来源为柜面或者现金自助设备收入的,应当确认为误收差错,假币实物依照第十三条处理。
假币收缴应当在监控下实施,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C.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为规范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假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其授权的鉴定机构(以下统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一、假币收缴业务办理流程: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19年第3号令)发现假币一律予以收缴,向持假币者出具“假币收缴凭证”。
2、营业机构柜面发现假币后,应当由2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被收缴人不能接触假币。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和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如有)、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机构向被收缴人出具按照人民银行要求出具《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被收缴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判断有异议,可以向鉴定单位申请鉴定。
3、假币收缴应在有效监控下实施,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4、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应立即报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并逐级报告上级管理部门:
(1)一次性发现假币5张(枚)以上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发文另有规定的两者较小者;
(2)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3)获得制造、贩卖、运输、持有或者使用假币线索的;
(4)被收缴人不配合收缴行为的;
(5)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5、营业机构和金库应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制度,账实分管,确保账实相符。
6、营业机构柜台收缴的假币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上缴至金库,如营业机构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有现金领缴关系的,按监管要求办理。金库应每月将收缴假币全额解缴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处理。
二、使用假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危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都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持有、使用假币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骗误以为是货币而为之携带或保管的,在出卖商品、经济往来等活动中误收了伪造的货币后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
但误收后发现为伪造的货币仍继续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构成本罪而按本罪论处。所谓明知,既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确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货币是伪造的,也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可能知,即对持有、使用的货币虽然不能完全肯定是伪造的,但却知道其有可能是伪造的。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不由国家(地区)货币当局发行,仿照货币外观或者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假币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对发现的假币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者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假币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货币兑换等业务过程中,将假币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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