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㈠ CPA 2020 会计教材 - 180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念
资产按未来经济利益流入(表现形式是货币金额)是否固定或可确定,分为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相对于货币性资产而言的。
非货币性资产有别于货币性资产的最基本特征是其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如果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固定的或可确定的,则该资产是货币性资产;反之,如果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即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确定的,则该资产是非货币性资产。例如,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主要目的是用于生产经营,通过折旧方式将其磨损价值转移到产品成本或服务中,然后通过产品销售或提供服务获益,固定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的济利益(却货币金额)是不固定的或不可确定的,因此,固定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主要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可以看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对象主要是非货币性资产。 企业用货币性资产(如现金、银行存款)来交换非货币性资产(如存货、固定资产等)的交易最为普遍;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企业为了满足各自生产经营的需要,同时减少货币性资产的流入和流出,而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比如,A企业需要B企业闲置的生产设备,B企业需要A企业闲置的办公楼,双方在货币性资产短缺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行为。
第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的行为。 交换,通常是指一个企业和另一个企业之间的互惠转让,通过转让,企业以让渡其他资产或劳务或者承担其他义务而取得资产或劳务(或偿还负债)。非互惠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不属于本章所述的非货币件资产交换,如企业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等。
第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但有时也可能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通常情况下,交易双方对于某项交易是否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判断是一致的。需要注意的是,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进行判断,企业应从自身的角度,根据交易的实质判断相关交易是否属于本章定义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应基于交易双方的情况进行判断。例如,投资方以一项固定资产出资取得对被投资方的权益性投资,对投资方来说,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换入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于被投资方来说,则是接受换入的实物资产,属于接受权益性投资.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作货币性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只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低于25%作为参考比例。具体来说:从收到补价的企业来看,收到的补价的公允价值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从支付补价的企业来看,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补价的公允价值之和(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果上述比例高于25%(含 25%)的,则视为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准则的规定。
本章所指非货币件资产交换不涉及以下交易和事项:
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换出存货的企业相关的会计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非货币件淡产交换中涉涉及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规范的使用权资产或 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的,和关资产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 号——租赁》。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双方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实质是交换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交换的一方接受了另一方权益性投入,应当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例如,集团重组中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划拨、划转行为,在股东或最终控制方的安排下,企业无代价或以明显不公平的代价将非货币性资产转让给其他企业或接受其他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该类转让的实质是企业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不适用本章所述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应当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构成权益性交易。
㈡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概况
交易行为,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货币性资产的流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不涉及如下交易和事项:一是与所有者或所有者以外方面的非货币性资产非互惠转让。所谓非互惠转让是指资产的单方向转让,通常发生在企业与所有者之间,或企业接受捐赠或企业对外捐赠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所述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企业之间主要以非货币性资产形式的互惠转让,即企业取得一项非货币性资产,必须以付出自己拥有的非货币性资产作为代价,而不是单方向的非互惠转让。
实务中,与所有者的非互惠转让如以非货币性资产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等,属于资本性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与所有者以外方面发生的非互惠转让,如政府无偿提供非货币性资产给企业建造固定资产,属于政府以非互惠方式提供非货币性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二是在企业合并、债务重组中和发行股票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在企业合并、债务重组中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其成本确定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以发行股票形式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相当于以权益工具(如发行股票方式)换入非货币性资产,其成本确定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着重解决了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换入资产的成本确定和资产交换产生损益的确认问题。
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概念及特殊处理
货币性资产: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的权利,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现金、债权等)
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物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长期股权投资、预付账款。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即 主要 以企业以 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 的行为, 不涉及或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 。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是否低于25%作为参考比例,补价金额与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比低于25%方可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涉及的特殊交易和事项的处理
1.换出资产为存货的,以存货换非货币性资产的、换出存货企业按收入准则处理;
2.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按企业合并、长投、合并准则处理;
3.交换资产包括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金融资产,涉及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资产按金融工具和金融资产转移计量;
4.交换涉及使用权资产或应收融资租赁款,使用租赁准则;
5.构成权益性交易,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双方均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最终控制,实质为权益性交易。
不适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其他交易包括:
1.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2.企业将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分配给所有者,适用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3.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向职工发放非货币性福利,适用职工薪酬准则;
4.企业以发行股票形式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适用金融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