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足
㈠ 企业上市拟募集10亿,但是没有募到10亿会怎样
可能会停止股票发行。
一般情况下,募集资金太少,募集资金数额和发现规定数额相差太多的话,就停止发行,看最终结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等于它所发行的股数乘以发行时的价格,如:发行1亿股,每股的发行价是10元,那它募集的资金就是10亿,减去发行的各种费用,剩下的钱就装入公司的腰包了,至少以后的股价高低会对公司有影响。破发是指市场现在的交易价格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格。其影响主意是该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
㈡ 股票募集资金好事还是坏事
一般是好事。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发行票据是中性消息,发行票据实际上就是向外发行债务集资公司的中期或短期使用的资金,很多时候只能说明这公司的财务上资金流动性不太够,需要通过这种方法来缓解资金紧张问题.
这是一般的企业都会遇到的问题,只不过使用的方法不同(一般企业会通过银行贷款渠道,很多时候若企业在银行中的信贷额度不太够时,若是上市公司就会通过向外发行票据的方法筹集所需要的资金缺口),这个并不能说明什么大问题的,由于这种筹资行为属于必须披露的,实际上也只是一个例行性质的公告。
拓展资料:
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是利好还是利空
一般而言是好事,因为非公开发行了股票增加了公司的资本实力,而且并未对二级市场构成资金面的压力。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是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二、上市公司总资产怎么算
公司的总资产是一个企业全部财产的货_计量,企业的总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它资产和递延税款借项,就是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流动资产就是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合计;利润就是利润表上的利润总额。
公司的总资产从它的资金来源分为:
1、负债即欠别人的钱,将来是要还的;
2、所有者权益是股东的投资(一部分记注册资本,一部分记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这部分在公司存续期间是公司可以动用的。
三、募集资金的运用
公司上市的主要目的是募集资金,投资于公司的发展项目,资金募集后,公司要严格按照预先制定好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因此,在考察公司是否具备上市资格的时候,对于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也是非常主要的一项考核标准。
(1)公司应该制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拟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和发展前景; (2)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公司要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㈢ 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对上市公司来说是利好还是利坏 谢谢!
一般而言是好事,因为非公开发行了股票增加了公司的资本实力,而且并未对二级市场构成资金面得压力。。但是也要看非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如果价格过低,也未必是好事。。等于用廉价资金摊薄了每股资产么。。。所以要看是不是是真的利好,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虽然我们一般认为这是一个利好。
㈣ 股票实际募资小于预计募资
1.你先网络 “一级市场”“二级市场”
公司上市把股票卖给一级市场的承销商,比如瑞银投资银行、花旗银行、德意志银行、高盛集团、摩根士丹利等等,
再由承销商卖给二级市场,即普通股民的证券交易所。
2.当日涨幅达429.5%,怎么还差3169.45万元呢?
简单来说,4.64元上市的,那么这就是上市公司和承销商的收入,(承销费为承销股票总金额的1.5%至3%。)。19.93元减去4.64元的利润是股民之间互相多次买卖的利润,当然,实际情况是,4.64元的时候只卖了一部分,等价格涨了再卖一部分,再涨再卖。。。。。选择好的价格,直到发行完了14000万股普通股(A股)。
㈤ 求问我国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10-11)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告日期:2010-10-14 作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9号
日期:2010-10-11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7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06年9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0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
发行人、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参与证券发行,还应当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的其他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保荐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和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询价与定价
第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的,应当制订明确的推荐标准,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
第六条 询价对象及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以下称股票配售对象)应当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七条 询价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最近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
(三)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第八条 下列机构投资者作为询价对象除应当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证券自营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二)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已满两年,注册资本不低于4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三)财务公司成立两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第九条 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署名,承销商不得提供承销团以外的机构撰写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出具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承销商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制度,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 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独立、审慎、客观;
(二)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权威并须注明来源;
(三)对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评估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
(四)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的行业分类、行业政策,发行人与主要竞争者的比较及其在行业中的地位;
(二)发行人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分析;
(三)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
(四)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析;
(五)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比较;
(六)宏观经济走势、股票市场走势以及其他对发行人投资价值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发行人股票的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测。
第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后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
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第十四条 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第十五条 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
第十六条 询价对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第十七条 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
与发行人或其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可以参与网上发行。
第十八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发行价格区间和发行价格确定后,应当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干扰询价对象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披露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推介资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询价对象应当在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对上年度参与询价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是否遵守本办法对询价对象的监管要求进行说明。总结报告应当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证券发售
第二十二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制等。
第二十三条 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本次发行的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发行完成后无持有期限制的股票数量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5%。
第二十五条 股票配售对象限于下列类别:
(一)经批准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三)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四)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五)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六)信托投资公司设立并已向相关监管部门履行报告程序的集合信托计划;
(七)财务公司证券自营账户;
(八)经批准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账户;
(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
(十)在相关监管部门备案的企业年金基金;
(十一)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
(十二)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投资产品。
第二十六条 询价对象应当为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分别指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专门用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指定账户应当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 股票配售对象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单一指定证券账户的累计申购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票总量。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第二十九条 主承销商应当对询价对象和股票配售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对象不得配售股票:
(一)未参与初步询价;
(二)询价对象或者股票配售对象的名称、账户资料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的不一致;
(三)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者足额划拨申购资金;
(四)有证据表明在询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
第三十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网下配售股票,应当与网上发行同时进行。
网上发行时发行价格尚未确定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当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如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差价部分应当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参与网上发行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达到一定规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
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
第三十二条 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并予以披露。
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当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可以对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机构投资者设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对同一类别的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相同的比例进行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明确机构投资者的分类标准。
主承销商未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的,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回拨后两者的获配比例应当一致。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对象及其数量的选择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证券承销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实施证券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第四十条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第四十一条 证券发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
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第四十二条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规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四十三条 承销协议和承销团协议可以在发行价格确定后签订。
第四十四条 主承销商应当设立专门的部门或者机构,协调公司投资银行、研究、销售等部门共同完成信息披露、推介、簿记、定价、配售和资金清算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期间相关证券的停复牌安排,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
主承销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划付申购资金冻结利息。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申购缴款结束后,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向战略投资者、询价对象的询价和配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等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四十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主承销商应当在证券上市后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承销总结报告,总结说明发行期间的基本情况及新股上市后的表现,并提供下列文件:
(一)募集说明书单行本;
(二)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
(三)律师见证意见(限于首次公开发行);
(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完成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情况报告书;
(二)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三)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见证意见;
(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十三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将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招股意向书或者招股说明书摘要的同时刊登发行公告,对发行方案进行详细说明。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价格确定后,披露网下申购情况、网下具体报价情况。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公告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时,每股收益应当按发行前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应当补充披露基于盈利预测的发行市盈率。每股收益按发行当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预测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人还可以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发行价格指标。
第五十七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名称、认购数量及承诺持有期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五十九条 本次发行的证券上市前,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按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公告。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六十条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询价对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其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第六十一条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询价对象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
(一)承销未经核准的证券;
(二)在承销过程中,进行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
(三)在承销过程中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三条 证券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与证券承销:
(一)提前泄漏证券发行信息;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在承销过程中不按规定披露信息;
(四)在承销过程中的实际操作与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方案不一致;
(五)违反相关规定撰写或者发布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及其承销商违反规定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五条 询价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将其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
(一)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二)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相关监管要求被监管谈话三次以上;
(三)未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发行,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进行的证券发行。
本办法所称网下配售,是指不通过证券交易所技术系统、由主承销商组织实施的证券发行。
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其他证券的发行和承销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证委发[1996]18号)、《关于禁止股票发行中不当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21号)、《关于坚决制止股票发行中透支等行为的通知》(证监发字[1996]169号)、《关于禁止证券经营机构申购自己承销股票的通知》(证监机字[1997]4号)、《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54号)、《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1999]121号)、《关于股票上市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86号)、《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199号)、《关于新股发行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公司推介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1]12号)及《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4]162号)同时废止。
㈥ 股票 天茂集团000627的问题
你好:
*该股票连续涨停,主要是因为定向增发
*增发的融资将购买一些股权,这对该公司的今后业务或投资有很大利益
*甚至可能改变该公司今后的行业方向也是存在的
*如果买入股权的公司今后能够上市,也将给公司带来巨大利益
*所以,有大资金介入吸筹导致连续涨停,由于涨幅过大,近期调整,相信调整之后仍将上行
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8.5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计划投资
于以下项目:
1、收购上海日兴康、上海合邦投资和上海汉晟信分别持有的国华人寿20%、20%和3
.86%的股权(合计43.86%)
2、对国华人寿进行增资
3、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
其中,本次收购国华人寿43.86%股权的预估值约为72.37亿元,本次收购最终价格
以经交易各方认可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但转让价款最高不超过72.3
7亿元;募集资金中的25.50亿元将用于对国华人寿进行增资,国华人寿相关股东已签署
《附条件生效的增资扩股协议》,同意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各方按收购完成后的股权比例
同比例对国华人寿进行增资;募集资金剩余部分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公司流动资
金。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数额,本公司将
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投入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不足
部分由本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鉴于国华人寿的审计、评估工作正在进行中,待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再
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作出补充决议并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补充公告,国华
人寿经审计的财务数据、资产评估结果以及本公司拟利用募集资金投资于各项目的限额
将在发行预案补充公告中予以披露。
(七)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认购方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
束后,将按《公司法》等相关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上市地点
限售期满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㈦ 请问ipo首次募资有没下限(如募资比例不足X%会不能上市)
根据证券法:
第五十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故募集资金比例是有要求的,不超过4亿股的,一般新发的股份占发行前的1/3,比例可以略有区别
㈧ 定向增发认购协议可否约定股票发行失败募集资金不退还投资者
这是不符合规则的,一般定向增发认购协议约定股票发行失败募集资金是要退还烂首投资者
满晌拿意请采纳宴历搭哦
㈨ 初期八成科创板企业不能引入普通战投,公募战略配售基金“并不慌”
上海证券交易所6月8日发布通知,科创板股票公开发行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近日召开工作会议,就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提出多项倡导和建议。包括建议提高六类“中长线资金”账户参与网下询价配售的持有市值门槛到6000万,对网下获配的“中长线资金”账户随机抽取10%进行锁定。科创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除外。
同时,还建议发行数量低于8000万股且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足15亿元的企业实现简化发行,不安排战略配售。据统计,拟公开发行8000万股以上或预计募集资金总额达到15亿元的申报企业家数目前约占16%。
尽管仍可以按原有持仓市值门槛运作,但可以参与战略配售的企业数量明显减少。易方达基金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发行规模较小的公司,能够用于战投的股份较少,导致公募战略配售基金获配数量不多;此类公司初期不引入战投,不会对公募战略配售基金造成太大影响。在科创板运作平稳、投资者行为更趋理性、定价也更合理的情况下,放宽引入战投的规模限制,更有利于公募战略配售基金的参与。
保证初期平稳运行
科创板自律委在倡议中提出三个倡议。
其一,建议除科创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金外,其他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账户持有市值门槛不低于6000万元,安排不低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70%优先向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保险资金和企业年金基金及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等6类中长线资金对象配售。同时,建议通过摇号抽签方式抽取6类中长线资金对象中10%的账户,中签账户的管理人承诺中签账户获配股份锁定,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
其二,建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低于8000万股且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不足15亿元的企业,通过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安排除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与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之外的其他战略配售,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等。
其三,建议对战略投资者和网下投资者收取的经纪佣金费率由承销商在0.08%至0.5%的区间内自主确定。
易方达上述负责人称,引入中长线机构投资者、简化发行上市操作等多样措施,目的是引导大型长期机构投资者从维护市场稳定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角度出发,发挥专业能力,推动合理估值和理性定价,从而保障科创板的平稳推出和稳健运行,避免市场初期价格剧烈波动的风险。
对于这项倡议的效力,该负责人预计,上述建议会在实施过程中,尤其是科创板开板初期,持续动态监测发行价格是否合理性、交易行为是否平稳,同时密切观察评估投资者结构,结合市场环境对倡议中的阶段性措施进行调整、修订和完善,进而推动市场生态的逐步成熟、理性和稳健。
对公募战略配售基金影响有限
目前,根据119家科创板受理企业披露的信息统计,有100家预计发行低于8000万股且预计募资金额不足15亿元。若八、九成企业都不能进入战略配售,如火如荼的公募战略配售基金将受到怎样的影响?
对此,易方达上述负责人称,发行规模较小的公司,能够用于战投的股份较少,公募战略配售基金所获配的数量并不多。因此,自律委此次建议不会对公募战略配售基金造成太大影响。其还指出,在科创板推出一段时间后,当运作日益平稳、投资者行为更加理性、定价也更趋合理,再放宽引入战投的规模限制,将更有利于公募战略配售基金更好的参与。
对于此次倡议的提出,该负责人认为,当前处于科创版新规落地初期,行业规范尚未成形的阶段,发行机制尚处摸索阶段的背景下,如果还对发行量较小的新股进行战略配售,可能会对二级市场流动性造成一定冲击和影响。倡议中提到8000万以下且预计募资金额不足15亿元不能引入战投的措施,一方面能够保障市场运行的高效平稳,另一方面也能兼顾市场流动性,未来可考虑在投资者结构逐步成熟、市场定价更趋合理的前提下,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采取更加市场化的管理模式。
国泰基金总经理助理张玮还向第一 财经 表示,发行量8000万股且预计募资金额不足15亿元以下的项目减少战略配售比例,可以增加二级市场的流动性,有利于二级市场交易的平稳运行。
“这类项目不是说不能引入战略投资者,而是在科创板设立初期,暂不引入其他类型战略投资者,但保荐人和高管、核心员工持股计划还是可以参与。根据相关规定,保荐人的投资比例在2%~5%之间,高管、核心员工持股计划的投资比例不超过10%。”张玮还表示,上述措施对申报企业来说基本没有影响。发行人的估值定价是由参与网下询价的机构投资者决定的,战略投资者是被动接受价格,所以对估值定价没有影响。
㈩ 定增达不到募集金额的70%,算失败吗
算。根据证券法第三十三条碰闷孝,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罩卖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百分之七笑稿十的,为发行失败。所以定增达不到募集金额的70%算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