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操纵股票最大案例
① 给些操纵市场的例子,谢谢大虾们了。。。
从实践角度分析,实践中许多法人、组织利用“麻袋账户”进行市场操纵行为,从证券交易的名义参加者来看,虽然是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的交易,敏则肆但实际上控制这些账户的桥轿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证监会既往查处的市场操纵案例来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组织利用自盯圆然人账户甚至与自然人联手进行市场操纵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处的“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李石联手操纵郑百文股票案件”。
在一些操纵期货市场事件中,经纪公司或交易所通过给予客户或经纪公司巨额透支,应强行平仓而不平仓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操作,支持、配合、纵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交易所甚至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滥用紧急措施或临时措施,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保证金比例、限制出入金、限期平仓或强行平仓,以支持多头或空头操纵市场。事实上,没有经纪公司或交易所的支持、配合、纵容,客户或经纪公司不可能据以实施后续一系列操纵市场行为;没有交易所的政策性支持、默许,市场操纵难以达到无以复加的程度。
从“住友铜事件”中可以看出,正是LME不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助长了风险的发生。从1991年起,LME就收到反映滨中泰男有意操纵铜价的消息,但是由于交易所内部在管理机制,特别是市场风险监控能力上的漏洞,这些消息很久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直到1995年11月份,LME主管部门在国际粗铜协会和美国监管部门CFTC的压力下,才开始对市场进行调查。由此看来,正是交易所在风险内控制度上的不足才导致整个“住友铜事件”的严重后果。而且,类似的发生在LME的风险事件还有,1985年锡市场违约事件以及1993年一名交易商胡安·巴勃罗·达维拉进行未授权交易,使智利的国有铜公司科德尔公司损失近2亿美元事件等。
(2)期货经纪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制的完善有助于控制操纵风险。
另一方面,“住友铜事件”的发生也是住友公司内部的管理不善造成的。在事件发生前,滨中泰男是公司期铜交易的直接管理者,所有公司的风险控制措施、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市场监控手段都以他为主,完全不受公司的监督管理。住友商社存在的问题说明了一点:必须有足够严格的内部管理,才能使经理及公司不被任何一位交易商的花言巧语所蒙骗。
经纪公司是联系交易所和客户之间的桥梁,是增加市场流动性和覆盖面的不可缺少的中介。经纪公司控制风险的好坏会直接关系到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稳定性和规范性。利奥·梅拉梅德也曾经发表过对金融机构包括经纪公司风险管理的看法:“金融机构缺乏内部管理只会自食恶果。”因此,期货经纪公司自身风险管理机制的完善有助于防范市场操纵风险。
Fenchurch登记作为CFTC的商品交易顾问和商品基金操作商,在美国政府证券现货及期货市场上从事大量的期货交易活动。1996年7月10日,因其操纵市场及逼仓的行为,CFTC宣布已经通过一项对芝加哥的Fenchurch Capital Management公司提起行政性起诉的裁定。同时,CFTC接受Fenchurch提出的支付600000美元作为民事罚款及采取补救性措施的调解请求。
② 黄晓明股票操纵事件始末是什么
8月14报道,最近黄晓明出借账户卷入股票操纵案一事,让他在很多影迷心中的形象,一下子被毁了,不知道此次股票行为中是否真的黄晓明一概不知,有趣的是这两起都是出借账户给他人操作,很难不质疑其是否具有相关的金融常识。
证监会公布的获利近9亿元、罚没款高达18亿元的高勇股票操纵案中,自然人账户之一确认为艺人黄晓明名下账户。知情人士表示,这些自然人账户所有人如果仅仅是出借账户,并不知道账户被利用进行市场操纵,这些账户也不会被冻结。
早在11日晚,黄晓明工作室曾发声明否认认识高勇,未介入过任何与股票有关的调查。
③ 中国股市最大乌龙事件是什么
您好,中国股市最大乌龙事件是2015年7月27日的“中国股市大跌”事件。当日,中国股市暴跌,上证指数一度跌幅超过8%,深证指数跌幅超过7%,创下近7年来最大跌幅。这一暴跌引发了全球投资者的担忧,也让中国股市备受关注。
事件发生前,中国股市经历了几个月的上涨,上证指数从2015年3月初的3000点一路上涨至2015年6月初的5200点,涨幅超过70%,投资者纷纷押注中国股市的上涨。
7月27日,中国股市突然大跌,上证指数从5200点一路下跌至3000点,涨跌幅超过8%,深证指数也从21000点一路下跌至17000点,涨跌幅超过7%。此次大跌引发了全球投资者的担忧,也让中国股市备受关注。
事件发生后,中国监管机构及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增加市场流动性、支持股市的上涨等,以稳定市场情绪。最终,中国股市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稳定上涨,投资者也渐渐放心。
④ 王氏父女非法操纵股市,马化腾竟也有参与
现如今,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大家的投资意识都已经逐渐养模亩纳成。作为一种投资回报比较高的股票,自然就成了很多人争相投资的东西。不过伴随回报率高的是高风险,因此时常有报道称某某某炒股赔了多少钱。其实作为散户,炒股是一种风险比较大的投资项目,因为散户不太可能接触到某个公司的内幕消息,所以散户很容易被一些操纵股市的人割韭菜。在咱们国内股市里,就出现过类似的案例,比如著名演员赵薇,就曾经借助自己的名气,在股市里套现10亿左右,割了一波散户的韭菜。再比如题中所说的汪氏父女,2个人一样也是通过非法操作影响股市,盈利了9亿多,而且腾讯老总马化腾竟然也掺在其中。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接下来,笔者就给大家讲述一下汪氏父女非法操纵股市的事件,以及马化腾参与其中的原委。
⑤ 回顾徐翔案:为何被定操纵证券市场罪而非内幕交易罪
2017年1月,曾经万人膜拜一代股神徐升空翔因犯操纵股票市场罪而跌落神坛,被判有期徒刑5年半,罚金110亿人民币(3被告共计120亿),创下中国个人经济犯罪被处罚金的新纪录。
徐翔,人称“宁波涨停板敢死队”总舵主,中国“私募一余歼哥”,2017年1月22日徐翔被判入狱,“中国股神”的故事暂告结束,但是,其判决也为公众留下了诸多疑问,其中讨论最多的,即最初其被捕时官方媒体发布消息指其涉嫌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为何最终徐翔只受到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处罚?在普通公众眼里,徐翔与此前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主要罪行类似,都是通过个人控100多个证券交易账户进行非法股票交易,不了解其中法理的公众会发出疑惑,为何“同行为不同罪”?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5年,徐翔成立上海泽熙等一系列公司,通过信托计划及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的形式进行证券投资。在2010年至2015年间,徐翔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与13家 上市公司 的董事长或者实际控制人合谋操纵相关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
在11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吵毁瞎操纵中,徐翔等人约定由上市公司董事长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择机发布“高送转”“业绩预增”等利好消息,引入“乙型肝炎治疗性疫苗”“石墨烯”“手机游戏”“在线教育”“机器人”“PPP”等热点题材。徐翔基于上述信息优势,使用泽熙产品及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进行上述公司股票的连续买卖,拉升股价。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拉升后,徐翔用泽熙产品及其控制的135个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的方式接盘上述公司股东减持的股票,并随后在二级市场全部抛售,抛售过程中伴有大量竞价买卖行为。上述公司股东将大宗交易减持股票超过约定底价的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与徐翔等人五五或者四六分成,汇入徐翔等人指定的账户。徐翔等人收到分成款项后,销毁双方签署的协议。
在2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操纵中,徐翔动用泽熙产品或以他人名义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共同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控制上市公司择机发布“高送转”等利好消息,引入“影视文化”、“互联网金融”等热点题材。徐翔基于信息优势,使用泽熙产品及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进行上述公司股票的连续买卖,拉升股价,将定向增发股票抛售获利或实现股票增值。
公诉方提供了详实的证据材料,相关交易记录、交易时间和分成比例清晰明了,卷宗多达3000多页,光是起诉书宣读就花去1个多小时。
为什么不是内幕交易而是操纵市场?
根据案情可知,徐翔触犯的是较为新型的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市场,其与内幕交易罪同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其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及客体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两罪的区别却也显而易见。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规定,见《刑法》第180条相关规定: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
而根据《刑法》第182条之相关规定: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两罪所利用信息的性质不同
内幕交易罪的核心概念就是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实施犯罪,而徐翔案中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则是依靠了所谓的“信息优势”,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即“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详见《证券法》第67条、第75条规定。
在震惊全国的黄光裕案中,黄光裕就是利用上市公司北京中关村重组的内幕消息,在消息公布之前利用控制账户大量买入,在消息公布之日获得了348万元人民币的账面 收益 。
而操纵证券市场罪所利用的“信息优势”,通常是指操纵者自己制造的信息,大多数为虚假信息,足以影响股价涨跌和股票市场波动。
比如在徐翔案中,有家涉案上市公司2012年11月底公司预计年中亏损,为了达到徐翔“高送转”要求,通过集团内部转让房产的方式,使公司账面扭亏为盈;同时该公司自己幕后出资2亿元购买自己公司的8%的股份,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公司要转型到新兴的“石墨烯”项目,这就是明显的有意制造的虚假信息;还有一家上市公司东方金珏,为了达到徐翔提出的释放业绩利好的要求,将翡翠原石以2.8亿元出售,披露公司2015年上半年净利润同比增长280%到330%。
两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对于内幕交易罪,其特点是利用信息时间差,在投资者不知道内幕信息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进行买进后售出的行为,然后“消极的”等待相关信息的公布,从而引发证券波动,从中获利。
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人则是通过联合或连续买卖、虚买假卖、自买自卖等非法交易行为,利用某些自己制造出来的信息,将自己的意志积极的体现到某个证券的行情中,让其价格随自己的意愿上涨或下跌。《证券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规制范畴;在《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二)》中,第39条第(六)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也对此类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徐翔案中,起诉书多次提到:“徐翔、王巍得知某某公司董事长有减持意向,经过多次见面合谋达成一致,徐翔负责二级市场股价,某某董事长控制公司发‘高送转’等利好。拉升股价后,某某某减持股票,徐翔接盘。”而徐翔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获利方法不仅仅是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其还通过抛售定向增发股票和直接参与上市公司高管减持后分成获得大量收益,其在美邦服饰的操作中,在二级市场买卖仅仅获利500多万,但是其在大宗交易后的抛售,却让其赚到了6.9个亿;其在华丽家族的大宗交易减持中赚了1458万,但是其在二级市场买卖该股赚了5586万元,另外,徐翔和另一被告人王巍收到华丽家族高管支付的好处费为8502元。公诉人为此提供了详实的证据,比如勾兑双方约定的股票价格、股票数量和分成比例,以及往来交易、转账记录,公诉人据此认定徐翔等人有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价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因此,从徐翔案整个诉讼过程来看,公诉方依据现有证据只起诉徐翔等操纵证券市场一罪是合乎法理的。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证券业相关诉讼行为也越来越多,而司法部门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专业度也越来越高,辩护律师唯有进一步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准,才能更好的应对这一趋势。
⑥ 2006年至今中国有哪些重大的上市公司舞弊案例
http://www.stockest.cn/nianbao
有07 08 以及今年09的半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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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010年
一、上市公司十大管理舞弊案各显“神通”
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现象屡禁不止,甚至可以用“造假成风”形容。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泛滥是制度缺陷使然,如股权结构的分裂(流通股上市、非流通股不能上市)、公司冶理结构存在缺陷(一股独大)、独立会计师丧失独立性等。前事不忘,后事之师,笔者对近年来影响重大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只包括已查明案件)作了梳理,遴选出十大上市公司管理舞弊案[1].
1、原野管理舞弊案(会计师——深圳经济特区会计师)
该公司自成立到上市两年时间内初始投资不实,频繁变动股东、虚增资本、对公司资产进行两次大幅度的调账升值并对升值部分进行不合理分配以及在资产评估中虚列资产项目。1989—1991年该公司通过虚增销售收入、隐匿管理费用、炒卖本公司股票等手段虚增利润2.22亿元,1989—1991报表累计盈利为7742.5万元,实际累计亏损14457.5万元。其中1、1991年11月原野公司与海南I公司和深圳L公司签署合作建造两座大厦的工程及承包利润的合同,合同规定,原野负责提供土地并办理开发经营许可证等有关事宜,I公司具体负责工程施工及房产经营,并承诺付给原野公司承包利润8500万元。12月31日,原野公司在两座大厦王曙晖个没有动工、一个刚打地基的情况下,将所有承包利润8500万元作为本年实现的利润入帐,并倒算出销售收入2.76亿元,同时倒挤出销售成本和销售税金等数字。
1989年至1991年,原野公司共发生管理费用8300万元,其中1989年为1440万元,1990年为2730万元,1991年为4130万元。原野公司将管理费用或列作开办费挂帐,或分摊给下属公司,下属公司摊不了的作为待摊费用等挂帐。
原野公司上市后,由于市价远高于面值,1990年,原野公司将名义上为其子公司持有的原价股票按市价抛向社会,从中获利3400万元记入当期利润。股票卖出后,原野公司在帐务上作了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股票的会计记录。
原野公司下属的福华公司自用厂房建成后,由原野公司决定按建造成本划转给另一下属物业公司,再以物业公司的名义出售,按售价划转给福华公司,因此虚增利润2000多万元。
2、 琼民源管理舞弊案(会计师——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该公司1996年度虚构了5.66亿元利润、虚编资本公积金6.57亿元。虚增的利润主要来源于:
(1)将合作方香港冠联置业公司投入的股本及合作建房资金1.95亿元确认为收入;
(2)通过三次循环转帐手法,虚构收到转让北京民源大厦部分开发权和商场经营权的款项2.7亿元,从而确认收入3.2亿元;
(3)将收到合作言的民源大厦的建设补偿费5100万元确认为收入。该公司还将其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未有处置权的的民源大厦对外投资,并对土地使用权和民源大厦进行评估,评估增值作为资本公积金。上述虚构的结果导致公司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都大幅度增加。
3、 东方锅炉管理舞弊案(会计师——四川会计师事务所)
“东方锅炉”在上市之前,就通过调整财务报表而虚增净利润1.23亿元,上市后,又在“利润截期”问题上大做手脚,将1996年度的销售收入1.76亿元和销售利润3800万元,调整至1997年度。1997年度又以同样的方法,将该年度的销售收入2.26亿元和销售利润4700万元转移到1998年,从而创造连续3年稳定盈利,净资产利润率增长平衡的假象。
4、 红光实业管理舞弊案(会计师——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
(1)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称1996年度盈利5400万元。经查实,红光公司通过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帐务处理等手段,虚报利润15700万元,1996年实际亏损10300万元。
(2)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 红光公司上市后,在1997年8月公布的中期报告中,将亏损6,500万元虚报为净盈利1674万元,虚构利润8174万元;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年度报告中,将实际亏损22952万元(相当于募集资金的55.9%)披露为亏损19800万元,少报亏损3152万元。
(3)隐瞒重大事项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对其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事实未作任何披露。
5、 郑百文管理舞弊案(会计师——郑州会计师事务所)
郑百文公司上市前采取虚提返利、少计费用、费用跨期入帐等手段,虚增利润1908万元,并据此制作了虚假上市申报材料;上市后三年采取虚提返利、费用挂帐、无依据冲减成本及费用、费用跨期入帐等手段,累计虚增利润14390万元。此外,该公司股本金不实,上市公告书存在重大遗漏,年报信息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 张家界管理舞弊案(会计师——湖南会计师事务所)
ST张家界1996-1998年间年报中共虚构收入累计12261万元,占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49%;虚构其他业务利润528万元,虚增税前利润4662万元,占三年税前利润总额的62%.
(1)1995-1996年,张家界股份公司先后与张家界电业局、深圳全达贸易有限公司、深圳达佳实业公司签订了364亩土地转让合同,转让金额合计7965.9万元,并约定土地使用权证在买方付款后移交。但是,张家界股份公司在未开具发票和收到款项,亦未转移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将合同约定的7965.9万元转让金确认为1996年的收入,使收入虚增7965.9万元,税前利润虚增2165万元。
(2)1997年,张家界股份公司与张家界市土地房产开发公司、深圳市凯莱德实业公司、湖南兆华投资公司签订了150亩土地转让协议,转让金额合计4295万元。协议约定,受让方需在半年内付清全部价款,才能得到土地使用权证。如受让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转让方将收回土地或另行转让。但是,张家界股份公司在未开具发票和收到款项,土地使用权亦未转移的情况下,将合同约定的4295万元转让金确认为1997年的收入,使收入虚增4295万元。
(3)1998年8月,张家界股份公司以2160万元价款从香港振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购得张家界地区索张公路的权益。按合同约定,该权益包括投资本金和投资利息补偿,且当年应收回591万元投资回收款。但是,张家界股份公司将591万元投资回收款全部计入了其他业务利润,在扣除了63万元的摊销费用后,差额528万元虚增了利润。
7、ST黎明管理舞弊案(会计师—华伦会计师事务所)
黎明股份是1999年为了粉饰其经营业绩,虚增资产8996万元,虚增负债1956万元,虚增所有者权益7413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虚增利润总额8679万元,其中虚增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两项分别占该公司对外披露数字的37%和166%.经过检查组审定后,该公司利润总额由检查前对外披露的5231万元,变为-3448万元。更为严重的是该企业出现的上述问题,除常规性的少提少转成本、费用挂账、缩小合并范围等违规行为外,有90%以上的数额是人为编造假账、虚假核算虚增出来的。
(1)对开增值税销售发票,虚增收入和利润。即通过与关联企业或非关联企业对开增值税发票的形式,虚拟购销业务,在回避增值税的情况下,虚增收入和利润。比如,该公司所属的黎明毛纺织厂通过与11户企业对开增值税发票,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07亿元,虚转成本7812万元,虚增利润2902万元,虚增存货2961万元,巧妙地利用增值税抵扣制度,对开增值税发票,既达到了虚增收入利润的目的,又不增加税负。
(2)虚开产品销售发票,虚增收入和利润。即为了达到虚增收入、利润的目的,虚拟销售业务和销售对象,不惜付出真纳税的代价,虚开销售发票,虚增收入。该公司所属的营销中心,1999年6月和12月份,虚拟了两个销售对象即沈阳红尊公司、宜昌盛泰服饰公司,虚开不能作进项抵扣的普通增值税发票,虚增主营业务收入2269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1124万元,管理费用105万元,虚增利润1039万元,相应虚增应收账款1748万元,坏账准备105万元,预提费用174万元,应交税金224万元,虚减内部往来206万元,表面上依法纳税,实质上却打着自己的如意算盘。
(3)利用有关出口货物优惠政策,虚增收入。即利用出口货物企业可以自制销售发票的条件,虚拟外销业务,以达到虚增收入、利润的目的。例如,该公司所属的进出口公司1999年6月通过这种方式虚增主营业务收入582万元,虚增主营业务成本519万元,虚增利润63万元,相应虚增应收账款582万元,虚减存货519万元。
(4)人为扩大企业销售业务的核算范围,虚增收入。即为了虚增收入,将不属于“销售”科目核算的业务,人为调整到“销售”科目核算。例如黎明进出口公司擅自将其本应在“委托发出材料”科目核算的外委加工服装业务,通过与被委托方对开发票的形式,进行销售核算,虚增销售收入888万元。
8、 大东海管理舞弊案(会计师——海南会计师事务所)
大东海股份公司为取得上市资格,1993年至1997年间,虚列收入及投资收益等共计2.4亿元。其主要作法:一是虚挂应收海南国际有限投资公司、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海集团公司)及下属关联企业在南中国大酒店、游乐公司、滨海渡假村的消费款,虚列营业收入21307万元;二是将其承包经营海国投工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属海南港澳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的虚假利润414万元并入本公司;三是以滨海大酒店装修收入为名,虚列其他业务收入,虚增利润1087万元。四是大东海股份公司为虚增期末货币资金数,通过大东海集团公司向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借款9325万元,但只入“短期借款”帐8500万元,入“投资收益”825万元,虚增了投资收益。五是将购买港澳信托股份中的应收股利375万元转作投资收益。以上各项扣除已计提的营业税及附加1170万元,共虚增利润2.28亿元。
9、 银广夏管理舞弊案
银广夏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其中,1999年为1.78亿元,2000年为5.67亿元。
10、 麦科特管理舞弊案(会计师——深圳华鹏会计师事务所)
麦科特公司通过伪造进口设备融资租赁合同,虚构固定资产9074万港元;采用伪造材料和产品的购销合同、虚开进出口发票、伪造海关印章等手段,虚构收入30118万港元,虚构成本20798万港元,虚构利润9320万港元,其中1997年虚构利润4164万港元,1998年虚构利润3825万港元,1999年虚构利润1331万港元;为达到上市规模,将虚构利润9000多万港元转为实收资本,以及倒制会计凭证、会计报表、隐慝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
二、 上市公司十大管理舞弊案分析
舞弊因从事者身份不同,而有所谓管理舞弊与非管理舞弊之分。非管理舞弊又称为员工舞弊,管理舞弊一词中的“管理”泛指各中上管理阶层, 所谓管理舞弊简单地说是指管理阶层所从事的各种舞弊。 员工舞弊,除非串通或经管理阶层的授意,均可借内部控制制度加以有效预防及检查;而管理舞弊的作弊者通常均于事前精心设计,事后并极力设法隐瞒,作弊者的管理层次愈高,注册会计师愈难加以有效检查。
1、 上市公司管理舞弊动机
(1)融资(圈钱):资金与企业,犹如血液与人体,赚钱的公司为扩充设备,需要更多的资金;亏本的公司为了营运周转,更需要资金。资金不足,可能导致周转不灵,因而倒闭。企业为了达到借款或增加资本的目的,可能虚报其财务报表,以便说服资金提供者,作出决策。
(2)初次发行阶段。证监会要求公司有三年盈利,公司为了能上市,就进行财务包装。这与发行体制有关系。
(3)配股阶段。证券会要求上市公司净资产盈利率6%,才能配股。为实现配股,上市公司也会进行财务包装。
(4)增发新股。目前有6家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总额为10个亿以上,定价由承销商与发生公司协商。这也会导致上市公司的财务包装行为。东方锅炉、红光实业、麦科特、郑百文、大东海都是“包装”上市,虚构前三年利润,以达到IPO目的。
(5)二级市场炒作(操纵价格):企业股票如果上市,为维持股价或为使股票价格能达到预期的波动,常利用不实的财务报表,以达到目的。股票价格预期的波动也可能是蓄意地使股价作暂时性的下跌,以便操纵者得以廉价购进股票,以取得更大的控制权或待价而沽。琼民源与银广夏造假案主要目的是配合庄家二级市级操纵价格
(6)其它考虑:我国上市公司粉饰报表另外一个目的避免带帽(“ST”、“PT”)以及退市;如果已带帽了,“ST”不想沦为“PT”,“PT”不想最后退市,这些带帽公司一般都表现出强烈扭亏为盈的欲望以达到摘帽的目的。此外,公司管理阶层为了达成预算目标,借以表现其为成功的经理人;或是为了贪得绩效奖金或分红,可能虚报财务报表。前者可能为了表现自我或与工作职位安全有关;后者则是为了物质报酬。有人称此类舞弊为“绩效舞弊”舞弊手段。
ST黎明及张家界舞弊动机目前还不是很清楚,但不外乎以上三种动机,他们造假首要目的是不亏损,以避免带帽并为以后圈钱作准备。
2、上市公司管理舞弊征兆
健全的内部控制有助于预防及检查员工舞弊,如管理阶层蓄意舞弊以虚报财务报表,则内部控制将被逾越,而失去功能。因此,内部控制制度对于预防及检查管理舞弊的作用不大。审计人员于后事审计工作时,必须对可能导致管理舞弊的征兆提高警觉,这些征兆有人称之为红旗(Red Flag)或警讯(Warning Signal)。
l 美国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Coopers & Lybrand列举了29个警号,提醒审计人员及公司监察人注意,并将其中比较重要的几个警讯列举如下[2]:1.现金短缺、负的现金流量、营运资金及/或信用短缺,影响营运周转。
2.融资能力(包括借款及增资)减低,营业扩充的资金来源只能依赖盈余。
3.为维持现有债务的需要必需获得额外的担保品。
4.订单显著减少,预示未来销售收入的下降。
5.成本增长超过收入或遭受低价进口品的竞争。
6.对遭受严重经济压力的顾客,收回欠帐有困难。
7.发展中或竞争产业对新资金的大量需求。
8.对单一或少数产品、顾客或交易的依赖。
9.夕阳工业或濒临倒闭的产业。
10.因经济或其他情况导致的产能过剩。
11.现有借款合约对流动比率、额外借款及偿还时间的规定缺乏弹性。
12.管理阶层严格要求主管达成预算的倾向。
13.迫切需要维持有利的盈余记录以维持股价。
14.管理阶层不提供审计人员为澄清及了解财务报表所需的额外资料。
15.主管有不法前科记录。
16.存货大量增加超过销售所需,尤其是高科技产业的产品过时的严重风险。
17.盈余品质逐渐恶化,例如折旧由年数总和法改为直线法而欠正当理由。
⑦ 我国股票市场上的违规案例,最好是2000年以后的
《蓝田造假案回顾》
2007年11月15日 07:33 上海证券报
蓝田造假案之所以被曝光,源自当年中央财经大学研究员刘姝威的一篇文章。
这篇题为《应立即停止对蓝田股份发放贷款》的金融内参研究文章,首次揭开蓝田股份财务造假丑闻,此后蓝田股份资金链断裂。
2002年1月12日,蓝田总公司总裁瞿兆玉、总会计师黎洪福、董事会秘书王意玲等11名中高层管理人员被公安机关拘传,随后进入司法程序。
次年7月,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蓝田一案进行了首次公开审理。2004年11月,湖北省高院作出判决:瞿兆玉犯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和提供虚假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005年5月2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研究室原主任兼政策法规局局长王法雄,因接受蓝田股份董事长瞿兆玉的贿赂,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
沈阳蓝田公司成立于1994年8月,归农业部管理。1996年6月18日,该公司以“蓝田股份”之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为农业部首家推荐上市的企业。1999年12月,瞿兆玉将其资本运作大本营从沈阳迁至老家湖北。“沈阳蓝田”由此变身为“湖北蓝田”。
资料显示,作为一家主要从事水产品开发的农业企业,蓝田股份1996年股本为9696万股,2000年底扩张到4.46亿股,股本扩张了360%;主营业务收入从4.68亿元大幅增长到18.4亿元,净利润从0.593亿元快速增长到令人难以置信的4.32亿元。历年年报的业绩都在每股0.60元以上,最高达到1.15元。即使遭遇了1998年特大洪灾后,其每股收益也达到了不可思议的0.81元,这被当时的媒体称为“蓝田神话”。
“蓝田造假案”堪称中国证券史上一个较大的财务造假案例,其余波远未结束,今年4月23日,河北省投资者张先生曾起诉湖北江湖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蓝田股份)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⑧ 操纵市场的操纵市场的案例
案例操纵SST中纺股价
在2006年4月18日至2006年7月20日共51个交易日期间,利用其控制的67个证券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和对敲行为,累计买入中国纺机股票4233.46万股,卖出4152.47万股,违法所得高达598.25万元。期间最高持股达437.5万股,占流通股比例为17%,占总股本比例为1.85%。
根据其间中国纺机算术均价5.42元计算,51个交易日内,累计资金进出高达4.55亿元,平均每日891万元,有市场人士评论“操盘手段极为强悍”。2006年5月25日,一天内对中国纺机的交易,竟然占当天该股总交易量的63.67%。从2006年4月18日至2006年7月20日的51个交易日中,其中17个交易日交易比例占市场交易量的30%以上。
累计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的数额为2896万余股。凡有操纵,几乎必有对敲。51个交易日中,其中13个交易日,王紫军的对敲交易量占中国纺机总成交的30%以上。2006年5月18日,一天的对敲交易就占到中国纺机总成交的50.48%。
在中国纺机上的所作所为,显著影响了该股股价走势,从2006年5月16日至2006年6月2日,中国纺机收盘价从5月15日的4.57元,最高涨到5月29日的6.45元,涨幅为41.14%,同期大盘下跌0.93%;从2006年7月12日至7月18日,中国纺机收盘股价从7月11日的6.79元,最高涨到7月18日的8.72元,涨幅为28.42%,同期大盘下跌3.53%。之后,由于担心中国纺机进入股改程序停牌,王紫军出掉绝大部分股票,结束了对该股的疯狂炒作。
的行为受到了监管机构的查处。2007年10月,中国证监会认定王紫军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598.25万元,并处罚款598.25万元。由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面对高达1200万元的罚没款额,王紫军既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王紫军案是一起以吸筹——控盘——拉抬——卖出为主要特征的典型的市场操纵案件。
⑨ 中国操纵股票属于犯罪吗,比如一支股票要涨了,然后提前大量的买入,等到高位在抛,这违法吗
是的。
机构操纵股市交易、股市价格有违证券法。
我国《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认定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证券法》第71条中。该条主要采取列举式对操纵行为的类型作了规定,同时也预设了一些认定市场操纵的条件。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裁断案,不允许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对《证券法》市场操纵规范的解读实际上就关系到我国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市场操纵的具体认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体的规定
证券法第71条禁止“任何人”以操纵市场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这里的“任何人”不能狭隘地理解为自然人,应该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的法律意义的“人”。其解释依据有2点:
首先,从法理上说,法律意义上的“人”实际上是一个“主体”的概念,这样的理解,在经济学里也存在,经济学里的“经济人”也是一种“经济主体”的概念。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证券法的“任何人”理解为自然人,应该理解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主体的概念。
其次,从实践角度分析,实践中许多法人、组织利用“麻袋账户”进行市场操纵行为,从证券交易的名义参加者来看,虽然是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的交易,但实际上控制这些账户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证监会既往查处的市场操纵案例来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组织利用自然人账户甚至与自然人联手进行市场操纵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处的“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李石联手操纵郑百文股票案件”○1。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观要件的规定
主观要件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观犯意,二是动机或目的。
关于主观犯意,《证券法》虽没有确切规定,但依据各国立法例和我国实践,不存在过失操纵市场的情形。因此,市场操纵主观上只能以故意进行,而且多表现为行为人希望某一结果发生,并制造条件促使这一结果发生。
关于动机或目的是否应作为市场操纵构成要件,各国立法例和学界存在争议。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主观目的或动机,应作何理解,一直是执法和解释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我国证券法关于相互委托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71条第3项“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这种交易中,对手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并未导致任一方利益的实际变化。这样就使市场上的投资者产生误解,认为可能会有更大的交易行为发生,而实际上并非如此。这种方式是交易双方通过事先约定在某一价格上同时从事大量的卖出和买入行为,从而制造交易量虚增的效果来误导投资者。
⑩ 抢帽子的案例
2011年12月9日,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广东中恒信传媒投资有限公司、薛书荣、郑宏中、杨晓鸿、黎睿咨等涉嫌操纵市场行为等六起违法违规案,累计交易金额近572亿元,涉及552只股票,非法获利4.26亿元,涉案人员之多和操纵规模之大都史无前例,是截止2011年为止证监会查实涉及股票最大规模、涉案金额最大、涉案人员数量最多的案件。被称为中国证券史上最大的“抢帽子”案。
2009年10月,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稽查发现,自2009年5月至8月期间,一批个人账户与禧达丰公司发布的荐股文章高度关联,均在荐股前集中买入,荐股后集中卖出,具备明显的“抢帽子”特征。上述账户交易量大,持续时间长,严重影响了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且交易行为大量集中在武汉,同年12月底,证监会稽查总队向湖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通报了相关案情,提请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初步调查认定,武汉人袁某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其儿子余凯为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注册、从事投资咨询业务的从业人员。2009年5月至12月,余凯等人撰写84篇荐股文章并通过财经网站发布,同期其利用所控制的账户在荐股文章发布前买入所荐股票,并在文章发布后迅速卖出,累计交易金额达41.7亿元,获利3959万余元。2008年2月至2009年3月,余凯等人利用同种方式进行53次交易,交易金额10.63亿元,非法获利14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