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保险资金购买股票
Ⅰ 保险、银行的资金怎么投资于股市的有哪些法律法规吗
中国银行不能投资于股市;保险公司可以以收取保费的一个比例投资于股市,具体多少忘了。
Ⅱ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第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一)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二)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三)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四)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五)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六)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前款(一)至(六)项所称总资产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投资连结保险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总资产应当为集团母公司总资产。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是指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是指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等,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控制投资工具、单一品种、单一交易对手、关联企业以及集团内各公司投资同一标的的比例,防范资金运用集中度风险。
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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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炸了!监管放大招!鼓励居民的80万亿存款进股市
这不仅将会是一个“改革牛”,一个“人造牛”,还会是一个“自然牛”。
前些天,银保监会发了一份重磅文件:
其中最吸睛的,是“多渠道促进居民储蓄有效转化为资本市场长期资金”这句话。
马上有很多自媒体纷纷解读:
“啥?这是要让老百姓把存在银行里的钱拿出来炒股吗?”
“之前有人提‘卖房炒股’都被骂死了,现在直接把存款这种无风险资产变成资本市场的高风险资产,太狠了吧?”
这样的理解其实是片面的。很快银保监会就开了媒体通气会,作出了官方解释:
“核心的政策考量主要还是培育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一部分资金就是来自于居民储蓄,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策略配置债券、股票等资产,并非单一地让储蓄资金直接进入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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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数据显示,2019年11月份,全国个人性存款总额为80.1411万亿元。
显然这么多的居民存款不可能全部转化为资本市场长期资金,但哪怕只有5%的资金通过买入保险、银行 理财 等产品后进行了这种转化,也是一个很可观的数据了。
只不过,很多人都还不明白,上面这么做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在中国,除了房产以外,居民大量的财富是以储蓄的形式存在的。我国的储蓄率尽管近几年有所下滑,但目前仍然高达45%。
想要让经济更有活力,找到经济新动能,一定要推动资金进入实体经济,资本市场就是一个很好的入口。
而且长期来看,股票、基金、债券等资产的 收益 分分钟秒杀存款利息,差的不是一丁半点。
所以把部分储蓄转化为资本市场长期资金,对于居民自身来说也是一件好事。
说到这,不知大家看出其中的深意了没?前些天,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其实已经帮我们指明了。
且不说去年推出科创板、放开QFII和RQFII的额度限制等等举措,最近的政策利好更是毫不遮掩。
前段时间证券法修订草案通过, 今年3月1日起将全面实行注册制。
今年一开年,先是元旦全面降准,释放了长期流动资金近8000亿元;随后就是银保监会提到的促进居民储蓄转化为资本市场长期资金。
在银保监会的那份文件里,还提到了:“银行保险机构要落实‘房住不炒’的低位,防止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
过去,居民大约70%的财富在 楼市 ,如果这部分资金有20%转移出来,其中如果只有50%流入到股市,也是一笔很大的增量资金。
再想想,A股目前在全球资本市场中处于估值洼地;在全球负 利率 的背景下外资又争相流入A股;A股自身又十年基本没涨,为接下来的上涨打开了充足的空间……
所以这不仅将会是一个“改革牛”,一个“人造牛”,还会是一个“自然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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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股的所有利好因素中,菜导再多谈谈各路流入资金。
过去,菜导的朋友船长和大家 多次提到过外资 ,今天菜导想详细说说保险和银行资金。
其实,上面早就开始大力引导这两路资金进入资本市场了。
例如去年12月,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提到:
“要多措并举增加资本市场长期稳定资金来源,包括大力加强养老金第三支柱建设、拓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范围、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股票等。”
不过大家可能有种直观感受,觉得保险资金在A股中占的份量应该不小。
但银保监会官网信息显示,截至2019年12月,保险行业的资金运用余额总计17.96万亿元,其中用于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为2.25万亿元,占比仅12.53%。
而在当前的银行理财产品中,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占七成以上,权益类理财产品仅占比为0.32%。
不过截至2019年12月8日,至少有32家银行理财公告拟设立理财子公司,其中六大行及光大和招行理财子公司已正式开业。
银行理财子公司迎来了它的发展期, 它们开始积极布局权益类产品 。
可以说,这两路资金转化为资本市场长期资金,都还有很大的可为空间。
未来,保险和银行大量资金涌入资本市场是板上钉钉的事。
不过在初期,可能很多资金不是直接买股票,而是通过FOF、ETF基金等等长期投资的标的进入。
而A股的结构很快也会从散户为主转变为机构占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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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如此,菜导并不觉得个人投资者会退出资本市场,能力强的会继续、甚至是加速进入A股市场。
毕竟,在中国,投资要跟着政策走,上面的大手指向哪里,哪里就是风口。
当然,上面的大手也只能调动到国内的资金,而最近外资开始跑步进场的原因,除了之前聊过的那些,菜导觉得还有一层避险的考量。
毕竟发达国家大都都负利率了,新兴国家也没几个靠谱的,如今中国资本市场的综合投资收益,放在全球都算是非常高了。
不过,对于比较保守而且个人精力比较有限的投资者来说,最初阶段学习银行保险资金的做法,借道基金等产品来做风险隔离,同时又能享受权益市场的红利,会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Ⅳ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业务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从事股票投资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从事股票投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投资者从事或者委托符合规定的机构从事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股票市场产品交易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股票资产托管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签订托管协议,委托其保管股票和投资股票的资金,负责清算交割、资产估值、投资监督等事务的行为。第三条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应当建立独立的托管机制,遵循审慎、安全、增值的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据各自职责对保险机构投资者从事股票投资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五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委托从事股票投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
(二)设有独立的交易部门;
(三)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四)具有专业的投资分析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
(一)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
(三)设有专门负责保险资金委托事务的部门;
(四)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五)建立了股票资产托管机制;
(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投资记录;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直接从事股票投资:
(一)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
(三)设有专业的资金运用部门;
(四)设有独立的交易部门;
(五)建立了股票资产托管机制;
(六)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七)具有专业的投资分析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
(八)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投资记录;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保险公司申请直接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书;
(二)关于股票投资的董事会决议;
(三)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机构设置情况;
(四)股票资产托管人的有关材料和托管协议草案;
(五)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名单及简历;
(六)最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
(七)现有的交易席位、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
(八)股票投资策略,至少应当说明股票投资的理念、投资目标以及投资组合方向;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保险公司申请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投资分析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的说明。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直接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的申请进行审查,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保险公司的申请事项进行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保险公司。第十条保险公司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应当在办理股票投资相关手续后10日内,将正式托管协议、投资业绩衡量基准以及有关交易席位、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材料报送中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委托相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的,应当在办理股票投资相关手续后10日内,将委托协议、正式托管协议、投资指引、投资业绩衡量基准以及有关交易席位、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材料报送中国保监会。
前两款规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5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应当将有关交易席位、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材料,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
Ⅳ 保险公司资产如何投资股市
《办法》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而对于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一,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第二,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第三,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值得注意的是,此前险资投资基金与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资产的20%,而调整后将改为投资股票型基金与股票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
第四,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第五,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第六,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第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Ⅵ 银保监会:简化相关程序 支持险资加大股权投资力度
1月2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称,将简化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注册程序,支持保险机构加大股权投资力度。
观点地产新媒体查阅了解,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工作部署,支持保险机构加大股权投资力度,提高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注册效率,即日起,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发起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由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资管协会)办理注册工作。
此举有利于提升注册效率,增加产品供给,拓展保险资金配置空间,更好服务保险主业发展;有利于支持保险机构加大股权投资力度,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长期资本性资金,提升社会直接融资和股权融资比重;有利于切实推动保险机构更好服务国家重大改革举措,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效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增强经济中长期发展韧性。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加强对保险资管协会的业务指导,强化对股权投资计划和保险私募基金的业务监管,确保两类产品注册有序、顺畅进行。
此前1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肖远企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银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使用保险资金,增持优质上市公司股票和债券。
Ⅶ 如何看待监管层表示鼓励保险资金增持上市公司股票呢
保险资金要是真的能够进入市场购买优质股票,那确实能在一定时期内对于市场行情的“维稳”起到关键的作用。但是鼓励、呼吁乃至于号召,究竟能起到多大的作用,这就是未知数了,毕竟保险公司的钱也不是天上掉下来的,他们也需要防范风险、保证投资的收益。
期望中的“赚钱效应”是有出现过,但是往往时间短暂,还没来得及获利出局,随之而来的下挫行情就已经吞噬了他们的收益。甚至不少投资者开始后悔:要是当初放弃炒股,听家人的建议买一套房子就好了。
投资者信心的严重受挫已经不是几个“利好消息”就能改善的了,即便是保险资金真的大幅度建仓进入股市,在大股东减持、股权质押、业绩爆雷等问题得不到妥善处理的现状下,市场糟糕的态势仍旧不会得到根本性的改变。
Ⅷ 银保监会: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不得用于购房、股票等投资
观点地产网讯:5月9日,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关于《办法》定义的互联网贷款的适用范围,规定以下贷款不属于《办法》规范的范畴,仍适用现有授信、贷款等相关监管规制:
一是线上线下结合,贷款授信核心判断仍来源于线下的贷款。二是部分抵质押贷款。例如以房屋等资产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押品的评估登记等手续需要在线下完成。三是固定资产贷款。因固定资产贷款涉及较多线下审查内容。
针对防控互联网贷款风险的措施,《办法》重点规范的方面包括,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
具体而言,商业银行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贷款应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并精细化受托支付限额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
Ⅸ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投资范围和比例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限于下列品种:
(一)人民币普通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前款第(一)项所称人民币普通股票是指在我国境内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一级市场申购,包括市值配售、网上网下申购、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配售等;
(二)二级市场交易。 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达到该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的30%。
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的具体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运用自有资金进行股票投资。 保险机构投资者不得投资下列类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
(一)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或者已终止上市的;
(二)其价格在过去12个月中涨幅超过100%的;
(三)存在被人为操纵嫌疑的;
(四)其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内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五)其上市公司已披露业绩大幅下滑、严重亏损或者未来将出现严重亏损的;
(六)其上市公司已披露正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监管部门严重处罚的;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类型股票。 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余额计入企业债券的投资余额,并应当符合《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应当按成本价格计入人民币普通股票的投资余额,并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股票投资比例的规定。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投资连结保险设立的投资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可以为100%。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万能寿险设立的投资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80%。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其他保险产品设立的独立核算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上述保险产品设立的独立核算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保险条款具体约定的比例。
Ⅹ 银保监会新规:险资投资非上市企业禁止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
11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其中涉及房地产的提法是,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在业内人士看来,新规中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的规定,符合房地产市场金融风险监管的总体监管目标,比较重要的影响在于,给保险资金可能存在以“明股实债”的方式进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划下明确的红线。
房地产资金监管再升级
整体看来,保险资金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迎来重大利好。《通知》明确,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依法依规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而在此之前,对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等特定企业要求,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但是对于保险资金进入房地产领域,新规仍是严格监管。根据《通知》,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关于财务性股权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事实上,根据此前监管层下发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与《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不得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但是可以作为投资者介入房地产,比如通过股权投资、举牌、购置物业、关联交易等方式,作为金融资本介入房地产领域。
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次新规相比保险公司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有所升级,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也就意味着禁止保险资金投资非上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这是继“三道红线”后,对房地产金融风险的监管升级。
此前,“三道红线”监管新规剑指房地产高负债,减少房地产行业的信用风险,此后,银保监会信托部向各地银保监局下发《关于开展新一轮房地产信托业务专项排查的通知》,要求继续严控房地产信托规模,强化房地产信托穿透监管,严禁通过各类形式变相突破监管要求,严禁为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提供通道,切实加强房地产信托风险防控工作。
在“三道红线”等高压下,“债转股”融资需求增加。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表示,目前监管层做出上述禁止性规定,主要是源于整体控制房企的债券融资,这导致房企加大股权类融资,而股权类融资也存在一定风险,诸如明股实债,保险资金对于风险管控要求高,如果进入到房地产直接开发领域,并不利于其稳定和和安全性。
通俗的讲,明股实债就是明面上是入股,实际上是借债,通过明股实债不会增加企业负债率,但会形成隐性负债。
植信投资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马泓表示,近期,政策方面对部分涉房贷款、信托等融资业务已经有所收紧,而房地产市场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层面,因此监管机构关于险资针对房地产领域的投资要求趋严符合总体监管目标。
险资“明股实债”进入房地产将受限
根据恒大研究院披露,目前,保险资金投资方向中,银行存款、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比约为50%,为保险资金第一大投向,以另类投资为代表的其他投资占比保持高位,目前是仅次于固收类的第二大配置方向,而不动产投资是保险另类投资的重要标的之一。在此前监管要求下,保险不动产投资集中于在商业地产、办公地产、养老、医疗、自用不动产等领域。
近年来,保险资金也是通过各种方式投资房地产,除了二级市场举牌抑或是战略入股上市房企外,还直接购买大宗不动产、布局养老业务,但是也存在保险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行业的现象。
今年9月份,有财经媒体报道,银保监会办公厅已于近期向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运用违规问题和风险自查有关情况的通报》,其中,银保监会在排查险企险资运用时发现,部分险企仍存在资金运用治理体系不完善、另类投资领域风险隐患较大等六大问题。同时,5家险企保险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或金融产品投资方式,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涉及金额244.37亿元。
根据报道,通报还指出,无论是险资违规流入房地产,还是险资运用领域的其他违规行为,下一步都将被重点监管。
植信投资研究院资深研究员张秉文分析,此次规定所禁止的投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关键点:一是未上市,二是财务投资而非控股。因此,新规比较重要的影响在于,给保险资金可能存在以“明股实债”的方式进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划下明确的红线。
不过,张秉文指出,禁止投资未上市公司也意味着保险资金举牌或者是战略投资地产上市公司是被允许的。
今年,上市房企引入险资作为战略投资者的现象开始增多。2020年9月9日,阳光城发布公告称,泰康人寿及泰康养老和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嘉闻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受让的方式,泰康人寿和泰康养老从上海嘉闻受让13.53%的股份,共计5.5亿股,对价约为33.78亿元(含税)。此前还有招商蛇口“牵手”平安资管,最终以“分手”告终,以及太平人寿在1月份以约19.07亿元的总价认购大悦城非公开发行的约2.83亿股股份。
易居房地产研究院总监严跃进表示,引入保险资金作为长期战略投资,有利于房企增加经营现金净流量,同时减少短期负债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