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募集资金结余在会计报表
㈠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编制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 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保证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前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相关规定出具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积极方式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表鉴证意见。
第四条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说明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以及资金在专项账户的存放情况(至少应当包括初始存放金额、截止日余额)。
第五条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通过与前次募集说明书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的相关披露内容进行逐项对照,以对照表的方式对比说明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项目中募集资金投资总额、截止日募集资金累计投资额、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或截止日项目完工程度。(《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一》)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单独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涉及金额及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变更原因、变更程序、批准机构及相关披露情况;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存在差异的,应说明差异内容和原因。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单独说明在对外转让或置换前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投资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置换进入资产的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权属变更情况、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和效益贡献情况)。
临时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单独说明使用闲置资金金额、用途、使用时间、批准机构、批准程序以及收回情况。前次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的,应说明未使用金额及占前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未使用完毕的原因以及剩余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安排。
第六条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通过与前次募集说明书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预测的相关披露内容进行逐项对照,以对照表的方式对比说明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最 近 3年实现效益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投资项目、截止日投资项目累计产能利用率、投资项目承诺效益、最 近 3年实际效益、截止日累计实现效益、是否达到预计效益(《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参考格式)见附件二》)。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并在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中明确说明。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应说明原因,并就该投资项目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作定性分析。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累计实现的收益低于承诺的累计收益20%(含20%)以上的,应对差异原因进行详细说明。
第七条 前次发行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对该资产运行情况予以详细说明。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权属变更情况、资产账面价值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以及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第八条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应将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有关内容做逐项对照,并说明实际情况与披露内容是否存在差异。如有差异,应详细说明差异内容和原因。
第九条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均为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的必备内容。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2001年4月10日 证监公司字[200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参考格式)
附件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参考格式)
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会计上怎么处理是不是放入货币资金还是股东权益超募部分放入资本公积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㈢ 公司资金募集
有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六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一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则“(2008年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1,募集资金专户的数量
存放在专用账户)一个帐户(帐户数目数目≤募投项目的原则:帐户数≤募投项目
两次以上融资的数量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交易所可能同意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原则:数≤账号
募投项目募集资金应存放在专用账户[wing1]
有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账户。
2,募集资金存入帐户的时间
(变化新协议期满或终止后两周内签署的三方协议,应在两周内签署)一个月(CSI期满或小,中小型企业家变化的新协议终止后,应在一个月内签署)
3,三方协议至少应包括的内容(协议签署的时间记录交易所宣布的协议主要内容) BR />(一)上市公司的重点应存放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二)账户账户,募集资金项目涉及的金额和贮存时间(三)商业银行每月的银行对帐单上市发行公司,保荐人一份副本;(四)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的账户信息;(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的权利和义务。
1秒或12个月的总花费金额从该账户中的通知触发点(直径统一的所得款项净额)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撤出从特别帐户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达到了20%的所得款项净额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账户中提款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特殊的20%的总户,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得出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从账户累计金额更超过1000万美元或5%的所得款项净额,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10万元,或10%的所得款项净额,上市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账目来自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三家商业银行没有发出及时向保荐人的银行对帐单或通知撤回大帐,以及与保荐人不存在查询数据调查的情况下,保荐人或上市公司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能会终止禁止性的协议后注销该帐户,以筹集资金;
4,募集资金
1,除金融类企业外,投资项目不得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资金贷与他人,委托理财及其他金融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证券买卖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上市公司不得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
3,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相关人员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5,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年度投资计划,今年预计将使用
没有人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所需的处理量之间的差异超过30%的 BR /> 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来,现在的投资计划,进度实际投资,投资计划这样一个变化的原因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募集资金使用特别年度报告披露,原来,现在的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这种变化的原因,计划
6,为了筹集资金,以取代以前的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1)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金额
参考应当相应改变募投项目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履行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机构发表的不确定性明确同意
3,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
3,董事会审议及批准
4,独立董事明确同意
5,监事会的明确同意
6,更换时间路程前进到达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募集资金拟投入的自筹资金和前预先确定的投资金额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机构更换意见后,
3,董事会审议及批准本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更换。别拿程序
报告的要求没有明确的程序不走
实验室公布的报告后,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完成更换。
7,上市公司暂时闲置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改变变相收益投资计划不得影响募集资金的正常; />(二)单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所得款项净额的50%;
(三)单一补充流动资金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以前的由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由董事会批准
2,独立董事意见
3,保荐人意见
4,监事会意见
2个报告和公告个交易日(一)不得变相收益改变,(二)不得影响正常的投资计划筹集资金;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三)单补充流动资金不超过6个月;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四)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和管理使用。
程序:
1,经董事会批准
2,独立董事的意见,明确同意
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报告和公布(a)不得改变变相所得;(二)不得影响正常的投资计划筹集资金;
(三)单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数额不得超过资金净额的50%;
(四)单补充流动资金不得超过6个月;
(五)已恢复到以前使用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如有适用)
程序:
1,经董事会批准
2,独立董事的意见,明确同意
3,保荐人的明确同意意见。
4,监事会意见
2个交易日,报告和公告的明确同意。 (一)不得变相收益改变;
(二)不得影响正常的投资计划筹集资金;
(创业板没有相关法规)
(三)单一补充营运资金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恢复到以前的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监事会的意见,发出的明确同意。
(六)在核心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审阅并经董事会批准,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和公告。
8,个人储蓄股权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1)其他股权投资项目
1,经董事会批准,
2,独立董事意见
3,保荐人意见后
4,董事会,监事会意见后
不到1万美元,或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小于5%,从程序,年报披露。没有规定1,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2,保荐人发表意见的明确同意
不到50万或更少承诺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的1%,的程序,该报告披露。单个或全部投资项目完成后,少量的上市公司将盈余资金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独立董事的明确同意;
(二)发表明确保荐人赞同意见;
(三个)经董事会批准。
(2)用于非募投项目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没有参照本条例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同上:创业板不区分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的余额,资金余额的大小不区分
9,募集资金结余
第十三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超过10%的所得款项净额,上市公司应当经前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评论(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是低于10%的所得款项净额,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独立董事,保荐人,董事会,监事会发表意见后,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小于5万美元,低于5%的所得款项净额,从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没有第28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超过10%的所得款项净额,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盈余资金:
(一)独立董事,监事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同意;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所得款项净额小于10%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不到3万美元,不到1%的所得款项净额,可以免除程序,其使用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同上
10-1募投项目变更的程序和原则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当由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募投项目变更的意见;投资于核心业务。
10-2被认为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况: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新项目的实施;
(二)投资项目的实施改变话题;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中;
(四)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不发售文件中披露)
(五)上市公司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情况)(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新项目的实施;
(二)实施投资项目变更的主题; (三)投资项目的实施方案中的变化;
(四)变更投资项目的实施到位;
(五)实际投资金额之间的差额计划投资额的数量比原计划的30%;上交所规定(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新项目的实施;
(二)投资项目的实施,改变话题;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方案;
10-3募投项目变更 - 你只能改变位置
免于执行上述过程,但应考虑及批准上市公司的董事,由董事会和保荐人的意见。深圳段较为严格,被认为募投项目的变更须经批准董事会和保荐人的意见在上交所上市公司的规定。
11-1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 检查频率
半年报的季度
11-2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验机构 - BR />板内部审计部门
11-3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 处理
1,全面核查股权投资项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的的专项报告“
2,审议并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3,2个交易日报告的公布。 1,至少检查一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2,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报告,违反
3,董事会内两个交易日的报告,并宣布
11-4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 年检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半年度)1,董事会应当存储在年度基金筹集和使用专项说明发行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特别审计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12-1保荐机构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 检查频率
每半年一次的现场调查,一旦每季度没有明确约定
12-2保荐机构的现场调查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 检查处理
有没有赞助商募集资金管理违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12-3保荐机构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 年交易
赞助商每年直接存款和问题,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报告及年度报告的上市公司披露交房时。 1,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董事会董事及会计师核查及发行核查意见
2,同时提交的年度报告披露的专项审计报告发出特别声明。 1,保荐人的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天之内的一年,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验资报告公布后2个交易日内。
13,其他机构,以监督
1,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2,董事会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计报告公布后的报告。一半或更多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专项审计。
?
㈣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过程及去向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过程:
上市前:
1.签约投资银行,投行派保荐人过去辅导改制成股份公司,大概辅导2年吧
2.准备相关材料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负责审核
3.证监会批准
4.发行,新股申购。投行负责承销,即上市公司把股票卖给投行,投行再卖给投资者。
5.上市交易。保荐人在上市后还要在持续辅导2年。
上市后再募集资金的手段主要是:配股,配股的发行程序与原始股发行程序差不多,要找投资银行,走审批流程。
企业的募投项目应与企业长远发展目标一致,募投项目是最终实现公司长远发展战略的必经之路,保荐人应当参加企业关于“公司发展战略”的研讨会、董事会等所有重要会议。实际工作中保荐代表人一定要非常清楚企业的战略目标是否可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选择是否有助于企业实现自身制定的发展战略;其次,保荐人代表人应该也是个“行业研究专业人士”,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把握宏观经济、产业周期变化的规律,在宏观经济、产业周期的高涨期寻找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相对谨慎一些。
㈤ 在财务报表上怎么看出企业的筹资额,投资额。急求!!!
看现金流量表,筹资活动收到的现金、投资活动支出的现金两栏次。
㈥ 请教关于募集资金的问题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三十条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而出去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核查报告,应该算是未完结工作吧。所以第一个问题,即便超出了法定督导期,保荐人还是应该出具核查报告;第二个问题,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也分好几种情况,募投项目做完了,资金不够了,还是刚刚好,还是剩下补充流动资金了等等,具体参考《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如果正常使用完毕,并且结余不多的话,年报披露就可以了。我粘了几条你看看,“第十二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上市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㈦ 上市公司募集的股票资金 用在资产报表里的什么地方 从年报的什么地方看出来的。
资产项增加,权益项增加,这样左右就平掉了。
在刚刚拿到钱的时候,是流动资产里的货币资金增加。开始建造项目了就慢慢进入在建工程。
年报和中报里都会有募集资金使用进度这个专题的。
㈧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等筹到的资金,应该放在哪一个科目
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分别计入“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1、按发行股数和每股面值的乘积计入“股本”;
2、募集资金净额扣除股本后,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资本公积下降,有可能是用于转增股本。
㈨ 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在财务报表中反映在什么科目
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反映在“股本”科目,
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
若是溢价发行,即超过股票面值的金额,在扣除手续费及发行费用后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注意审计费和咨询费都计入管理费用,不能扣除。
分录如下: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
资本公积
㈩ 收到募集资金会计如何处理
企业从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具有专项用途的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符合无偿性、直接取得资产及非政府投入资本的特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根据“政府补助”准则,无论该资金是与收益相关还是与资产相关,在实际收到时都应计入“递延收益”,只有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由于收到的财政性资金可以递延到5年(60个月)内使用,那么在收到该资金时,是否应确认所得税暂时性差异呢?这里要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全部支出。企业在实际收到该财政性资金时应计入“递延收益”,税法上也不计入收入总额,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一致;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再从“递延收益”转入当期损益,但各年度确认的营业外收入,税法上不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相应的支出或折旧、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因而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各年度调增和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同。所以这种情况下不形成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 2、收到的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或未全部发生支出,又未缴回有关部门,反映在“递延收益”科目中的余额会计上暂不确认收入,税法上应在取得该资金第六年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在取得该资金第六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支出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期间会计上确认收入时,相应地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在取得该资金的第六年,“递延收益”科目中的财政性资金应全部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未来期间可全额扣除,即其计税基础为0,所以这种情况下会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金额即为“递延收益”科目在第六年的账面余额,会减少未来“递延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