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核准没通过的股票
『壹』 股票什么情况会停牌呢
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是会被停牌的。
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证券交易所应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可以在停牌后五个工作日作出暂停上市的决定,并不是终止上市。
【拓展资料】
根据《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第五条,上市公司第三年度连续亏损的,自公布第三年年度报告之日起(如公司未公布年度报告,则自《证券法》规定的年度报告披露最后期限到期之日起),证券交易所应对其液笑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五个工作日内就该公司股票是否暂停上市作出决定。证券交易所作出暂停上市决定的,应当通知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继续亏损的,或者其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证券交易所自该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暂停股票特别转让服务。
第十八条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决定其股票终止上市:
(一)公司决定不提出宽限期申请的。
(二)自暂停上市之日起45日内未提出宽限期申请的或申请宽限期未获证券交易所批准的。
(三)第十七条所述公司至宽限期截止日未公布年度报告的。
(四)申请恢复上市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1.股票停牌是什么意思?一般会停多久?
股票停牌可以理解为“某一股票临时停止交易”。
那么究竟停多久,有一些股票他们的停牌时间一小时都不到,而有的股票停牌都超过了1000天还没有复牌,具体要看是到底有哪些因素导致了停牌。
2.什么情况下会停牌?股票停牌是好是坏?
导致股票停牌的原因为下列三种情况:
(1)发布重大事项
公司的(业绩)信息披露、重大影响问题澄清、股东大会、股改、资产重组、收购兼并等情况。
重大的事情造成停牌,时间是不一样的,但是不会超过20个交易日。
假如需要解决一个重大问题,或许就会花1个小时间,股东大会基本是一个交易日,而资产重组以及收购兼并等这些都是非复杂的情况,停牌时间会持续好几年。
(2)股价波动异常
若是这个股价涨幅形成了从未见过的波动,比如说深交所有条规定:“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停牌1小时,一般情况十点半就复牌了。
(3)公司自身原因
根据相关的管理资料规定,公司如果发生涉及造假或者违规交易,将要受到停牌处罚 ,停牌时间视情况而定。
3.停牌的股票要怎么操作?
部分股票在复牌后或许会大涨也或许会大跌,因此股票的成长性是十分重要的,这些需要综合分析。
所以,大家首先要学会沉得住气,千万别罩改乱了阵物埋判脚,对于自己拥有的股票需要从专业的角度去分析。
『贰』 任何公司发行股票一定要通过证监会批准吗
你好!企业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那么必须经过证监会的批准。
『叁』 股票被暂停上市了. 投资者持有的股票怎么办
停止上市前,会委托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随着交易的完成,当股票从卖方转给(卖给)买方时,就表示着原有股东拥清拦有权利的转让,新的股票持有者则成为公司的新股东,老股东(原有的股东,即卖主)丧失了他们卖出的那部分股票所代表的权利。
新股东则获得了他所买进那部衫告分股票所代表的权利。然而,由于原有股东的姓名及持股情况均记录于股东名簿上,因而必须变更股东名簿上相应的内容,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过户手续;所以说,证券和价款清算与交割后,并不意味着证券交易程序的最后了结。
(3)中国证监会核准没通过的股票扩展阅读
(1)原有股东在交割后,应填写股票时过户通知书一份,加盖印章后连同股票一起送发行公司的过户机构。如果股票的受让人不止一个,则转让方(卖方)应分别答塌胡填写过户通知书。如果转让人的帐户不止一个,则转让人也应分别填写通知书。
(2)新股东在交割后,应向发行公司索取印章卡两张并加盖印章后,送发行公司的过户机构。印章卡主要记载新股东的姓名、住址,新股东持股股数及号码、股票转让日期。
(3)过户机构收到旧股东的过户通知书、旧股票与新股东印签卡后,进行审核,若手续齐全就立即注销旧股票发新股票,然后将新旧股票一起送签证机构,并变更股东名簿上相应内容。签证机构的作用是检查公司有无超额发行及伪造股票等。
『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审查流程,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
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本指引。
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以下申请事项的审查,适用本指引:
(一)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
(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
票。
第三条 全国股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及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对申请公司是否满足股票挂
牌条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要求、是否符合定向发行要求进行
审查,并出具自律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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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查工作,并不表明对申请公司的股票价
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公司股票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工作遵循公开透明、专业高效、
严控风险、集体决策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股东人数不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
转系统挂牌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
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
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
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
引》)等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
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申
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非
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公开转让股票
申请文件》等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相关
主体应当一并提交《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规定的其
他文件。
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
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要求制作发行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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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文件,并在提交挂牌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
第六条 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并进入创新层的,申
请公司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其符合创新层进入条件的
相关信息,主办券商应当在推荐报告中就申请公司是否符合创
新层条件发表意见。
申请公司适用《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条件的,
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应当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计算依据。
第七条 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
挂牌的,应当符合挂牌公司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置条件与监管
要求。
申请公司应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申请人符合相关要求
的情况。中介机构应就申请公司及其产品、服务是否属于战略
性新兴产业,申请公司是否满足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财务指
标要求,申请公司是否履行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立程序,表决
权差异安排运行情况是否规范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申请文件所引用的财务报表应当由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
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申请公司可申请延长有效期,
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个月。
提交申请挂牌文件时,财务报表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 2 个
月。
第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在收到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文件后,
2 个交易日内完成受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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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申请文件正式受理当日,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
稿)、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主办券商推荐报告、定向发行
说明书(如有)、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股东大会决议(如
有)等文件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
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同意,
不得擅自改动。发生重大事项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
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按要求更新申请文
件。
第三章 审查程序
第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审查职能部门依据相关规则对申
请公司进行审查,并在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出具首轮
反馈意见;无需出具反馈意见的,提请召开审查职能部门质控
会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应当逐一
落实反馈意见,并在反馈意见要求的时间内(不超过 10 个交
易日)提交书面回复文件。对反馈意见有疑问的,可通过电话、
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审查职能部门进行沟通。
如需延期回复的,应在回复截止日前提交延期申请,说明
延期原因并明确回复时间,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
第十三条 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交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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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文件后,审查职能部门召开质控会审议项目情况,经质控
会审议认为仍需继续反馈的,在收到反馈回复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发出;经质控会审议认为无需继续反馈的,在履行全国
股转公司内部程序后出具自律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股东人数不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
股转系统挂牌,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同意的,出具同意挂牌的函。
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全国
股转公司审查同意的,出具同意挂牌公开转让的自律监管意见,
并根据申请公司的委托,将自律监管意见、相关审查文件和公
司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挂牌公开转
让申请作出核准决定后,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的函。
全国股转公司审查不同意的,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且发行后股
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全国股转公司经审查同意,出具同意
挂牌及发行的函。
公司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且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
超过 200 人的,全国股转公司经审查同意,出具同意挂牌公开
转让及发行的自律监管意见,并根据申请公司的委托,将自律
监管意见、相关审查文件和公司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
国证监会对公司的挂牌公开转让和发行申请作出核准决定后,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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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在核准过程中对申请公司、主办券
商和其他中介机构提出反馈意见的,由全国股转公司发出,相
关主体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 5 个交易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文件。
反馈意见涉及要求修改披露文件的,相关主体应当更新相关文
件。
第十七条 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公司应当在取
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或在中国证监会作出
核准决定且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函后,按照《定向发
行规则》等规定安排认购、缴款、验资等事项。
第十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的函或同意挂牌及
发行的函后,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协助申请公司完成项目归档和
首次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申请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股本情况编
制和提交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完成股票登记及挂牌手续。申
请公司定向发行的,应当按照本次发行前和本次发行的股份情
况编制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并完成相关手续。
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当在提交股票初始
登记申请表的同时提交验资报告、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自愿限售申请(如有)、定向发行重大事项确认函等文件,并
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主办券商关于公司是否符合创新层条件
的专项意见(如有)。主办券商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公司进
入创新层所依据的《分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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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符合多项标准的,应当对符合的各项标准均予以说明。
申请公司应当在主办券商出具公司是否符合创新层条件的
专项意见之前,按照《分层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承诺管理制度以及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 审查过程中的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回复、进度
等信息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接受社会
监督。
申请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披露可
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严重损害申请公司利
益的,申请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申请文件中说明未按
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申请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或同意挂
牌及发行的函自出具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申请公司应在有
效期内完成股票定向发行(如有)及股票挂牌。
第四章 特殊事项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司财务报表已超过有效期仍未取得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函的,允许补充审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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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剩余有效期应符合本指引第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司存在因不符合挂牌条件情形被全国
股转公司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或被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
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全国股转公司不受理其
提交的挂牌申请。
第二十四条 自受理至出具自律审查意见期间,存在以下
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自确认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予以中
止审查:
(一)申请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二)与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相关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签字人员因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
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
尚未结案的;
(三)申请公司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
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的;
(四)申请公司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及与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相关的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
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措施,
尚未解除的;
(五)申请公司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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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中介机构和与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相关的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
全国股转公司实施暂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的自律监管措施,或
被全国股转公司实施限制、暂停或终止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
分,尚未解除的;
(六)申请文件记载的财务报表已超过有效期的;
(七)申请公司或主办券商主动申请中止审查的;
(八)因上级主管部门监管要求等政策性原因需中止审查
的;
(九)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中止审查情形消失后,申请公司和中介机构
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提交恢复审查申请,全国股
转公司自确认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予以恢复审查。
第二十六条 自受理至出具自律审查意见期间,存在以下
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予以终止审查:
(一)申请公司法人资格终止的;
(二)申请公司或主办券商主动申请终止审查的;
(三) 申请公司财务报表已超过有效期且逾期达 6 个月
的,但因政策性原因中止审查的情形除外;
(四)经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符合挂牌条件的情形的;
(五)申请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的;
(六)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审查决定后,申请公司存在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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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向全
国股转公司申请复核。
第二十七条 申请公司出现中止或终止发行审查相关情形
的,全国股转公司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处理发行
审查事项。相关事项属于中止或终止发行审查情形但不属于本
指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情形的,不影响全国股转公司对
申请公司挂牌申请的审查。
证监会对申请公司定向发行事项作出不予核准或终止审核
决定的,申请公司应按照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开转
让事项的审核结果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十八条 自受理至股票挂牌期间,全国股转公司收到
与申请公司挂牌、股票定向发行相关的投诉举报的,可以出具
反馈意见要求申请公司和中介机构就投诉举报涉及的事项进行
说明、核查。
自受理至股票挂牌期间,申请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
致其不符合挂牌条件、不符合创新层进入条件或影响其定向发
行的,申请公司及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全国
股转公司可以通过出具反馈意见要求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
机构进行核查。
第二十九条 自全国股转公司受理至出具自律审查意见期
间,申请公司更换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更换主办券商的,申请公司应撤回申请;
(二)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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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机构的,无需中止审查。更换后的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
并重新出具专业意见后,对原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进行复核,
出具复核意见,并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更换手续完成前,原
中介机构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更换中介机构签字人员的,无需中止审查。更换后
的签字人员完成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后,对原签字的文件
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并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更换手续
完成前,原签字人员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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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发行程序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二) 发行对象;
(三) 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
(四) 募集资金用途;
(五) 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六) 决议的有效期;
(七) 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八) 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特定行业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
第四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四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第四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在初审过程中,将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是否同意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意见,并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管理的规定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意见。
第五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五十一条 发行申请核准后、股票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
第五十二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陆』 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证监会核准,有没有规定时间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柒』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交证监会审核通常需要多长时间,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多少时间
正常三个月。
具体流程:提交证监会核准,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上市公司聘请保荐人和律师配合公司编制申请材料,连同保荐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提交证监会审核。证监会自上市公司报送申请材料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二周左右会安排一次见面会,请上市公司的高管和证监会领导、业务处长及审核员沟通审核流程。见面会后当天或次日安排内部的审核会,就上市公司再融资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然后向公司出具反馈意见。收到上市公司对反馈意见的回复后,一般在一周左右安排初审报告讨论会决定初审报告的主要内容。会后10天左右安排发审会,并对再融资进行最终的表决,一般15天后做出核准决定。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投向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产业的,证监会需要征求国家发改委的意见。
非公开发行股票从受理到核准一般要3个月左右,短的也有1个月以内的,具体以监管机构的审核时间为准。从券商帮助发行人把申报材料报到证监会里面开始,直到拿批文或者撤材料或者被否决之间的过程统称“证监会审核”。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7)中国证监会核准没通过的股票扩展阅读:非公开发行个股是利好吗,不少网友都会有这样的疑惑,由于在股票行情好的时候,所谓的非公开发行较为广泛,小编甚至觉得它是个股炒作的一个较为常见的题材,个股受欢迎必然是因为销售市场炒作的缘故,而蹭热点需要有概念,概念假如是空洞的一定不符合有关法律规范,所以说非公开发行会变成一个非常好的概念点。有时个股跌涨,利好利空全是是非非公在作祟。那?究竟个股非公开发行是利好?是利空呢,一体双面,应当综合来看。非公开发行虽然不需二级市场股东掏钱,但假如注入的财产质量一般,随之总股本的相应扩张,会摊薄稀释总股本盈利,所谓利好是不准确的。因此,资产质量的优劣算是硬道理。假如定向增发的对象(一般是控股股东)是维护全体公司股东的权益的,那便是利好消息,不然就是利空。通常情况下,非公布的定向增发都是利好消息,你想想,他发的全是大客户和组织,依照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念头,机构也有锁定期,不给他们大的盈利空间,他们会同意吗?整体而言它是一个辨证的关系,非公开发行个股是利好吗,假如企业上市是高成长性的,具备很大的发展前景,那?,不论是公布?是非公开发行个股,都是一种利好,说明企业募投用于扩张生产,这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是能给企业创造大量的利,一个企业非公开发行个股不能片面说好还是坏,关键看其募投的投资方位,也有后期是否真的贯彻落实到实处去,总的来说,利好的概率大一些。非公开发行事实上是全体公司股东和新增公司股东之间的事。另外因为非公开发行相对于公开增发来讲具备发售标准的宽松、审批程序的简化及信息披露规定较低等特性,因而非公开发行结合实际会出?不标准、不合理或损害中小型股东权利的问题,这应引起监督机构的重视。为证实非公开发行豁免的合理合法,发行人务必证实发售对象是具备项目投资经验的成熟投资人,且对相关信息有着合理的获取方法。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什么时候可以上市流通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包括:发行对象不得超过35人,发行价不得低于市价的80%,发行股份6个月内(大股东认购的则为18个月)不得转让,大股东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必须锁定36个月才能出售;金融投资机构认购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必须锁定12个月才能出售。募资用途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不得有违规行为等。非公开发行股票就是指不向投资者公开发行,而是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根据非公开增发的新规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监管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三)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四)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18个月内不得转让。 当然,非公开增发股票的公司如果存在虚假陈述等行为,就不能增发。非公开增发是一个中性消息,投资者不要过分解读。非公开发行股票一般会停盘多长 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告董事会预案期间,公司股票停牌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 按《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交易所认为合理的理由申请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和复牌,却未涉及停牌期限。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作出上述停牌规定的制度依据是《股票上市规则》,但它同样未涉及停牌期限。 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董事会推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成熟预案并进行公告,但对二级市场的股票持有人却是不公平的。 如果某上市公司迟迟不推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预案,那么,它的股票也就可以不复牌,这就影响了流通股股东的流通权。 在牛市中,就有可能“错过了好机会”,在熊市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会错过“斩仓”的好机会。
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对股价有什么影响 - : 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对股价有什么影响: 1、非公开募集的股票是不能上市流通的,所以对股价并没有影响. 2、从公司资本金来说,非公开募集也增加了公司的资本金,因此每股净资产的变化也不会太大.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利好吗: 一体两面,应该综合来看.非公开发行尽管不用二级市场股东出钱,但如果注入的资产质量一般,随着股本的相应扩大,会摊薄稀释股本收益,所谓利好是不确切的.所以,资产质量的好坏才是硬道理. 如果定向增发的对象(通常是大股东)是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的,那就是利好,否则就是利空.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是什?: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什么是非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利好还 : 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
谁知道上市公司非公开增发股票的流程 - : 上市公司非公开增发股票的流程:1、公司拟定初步方案,与中国证监会初步沟通,获得大致认可.2、公司召开董事会,公告定向增发预案,并提议召开股东大会.3、若定向增发涉及国有资产,则所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需报国务院国资委...
上市公司增发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对股价有什么影响么! - : 有一定影响,毕竟是公司融资, 如果股价比较低的话,那就比较不错的预期,扩展公司规模,如果股价较高,那就会有很大的内在因素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所谓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1)发行对象和认购条件 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其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企业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是什么意思,对公司股价有什么影响 - : 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是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方案.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利好,公司得到了现金,可以扩大经营,增加流动资金,增加了公司的活力;另一方面有人(往往是大股东或者有实力的财团)愿意买公司的股票,说明他们看好公司的未来,可增加全体股东(包括持有公司股票的小散户)的信心,对二级市场的股票也有利好刺激.祝投资顺利!
什么叫非公开增发股票? - : 从性质上来说,非公开发行股票,又称“定向增发”属于上市公司私募行为,是上市公司和特定对象之间“两厢情愿”的选择,然而由于发行会引起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每股收益、股票价格及控制权等方面的变化,进而引起原有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资本利得及分红收益的变化,因而将对原股东的权益产生重要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非公开发行实际上是全体股东和新增股东之间的事.同时由于非公开发行相对于公开增发而言具有发行条件的宽松、审核程序的简化及信息披露要求较低等特点,因此非公开发行在实践中会出现不规范、不公平或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这应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正文 -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
『捌』 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多久后能够增发股票
中国证监会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该在6个月内完成增发,超过六个月的,核准文件失效,需重新申请核准。
增发股票简介:是指上市公司为了再融资而再次发行股票的行为。 《证券法》、《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7日公布并于次日实施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增发股票作了相应规定。
『玖』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正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 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配套融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发行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 《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三章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并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限售期;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董事会决议还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
(五)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要总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等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刊登。
第十五条 本次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第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
(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
(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
《管理办法》所称应当回避表决的“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核准与发行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应当按照本细则附件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九条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各司其职,勤勉尽责,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合规性审慎地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照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逐项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第二十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获得通过或者未获通过的结果后,应当在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另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在批文的有效期内,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7号)的有关规定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决定后作出的公告中,应当公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并公开上市公司和保荐人指定办理本次发行的负责人及其有效联系方式。
上市公司、保荐人对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推介或者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不得采用任何公开方式,且不得早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公告之日。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在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和认购合同的约定发行股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文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荐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
第二十四条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共同确定。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除应当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公司前20名股东外,还应当包含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下列询价对象:
(一)不少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二)不少于10家证券公司。
(三)不少于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 认购邀请书应当按照公正、透明的原则,事先约定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认购数量等事项的操作规则。
认购邀请书及其申购报价表参照本细则附件2的范本制作,发送时由上市公司加盖公章,由保荐代表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 认购邀请书发出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时间内收集特定投资者签署的申购报价表。
在申购报价期间,上市公司、保荐人应当确保任何工作人员不泄露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申购报价过程应当由发行人律师现场见证。
第二十七条 申购报价结束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对有效申购按照报价高低进行累计统计,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第二十八条 发行结果确定后,上市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正式认购合同,发行对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款。
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应先划入保荐人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第二十九条 验资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备案材料。
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编制。
第三十条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应当详细记载本次发行的全部过程,列示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及其获得配售的情况,并对发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报价在发行价格之上的特定对象未获得配售或者被调减配售数量的,保荐人应当向该特定对象说明理由,并在报告书中说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应当详细认证本次发行的全部过程,并对发行过程的合规性、发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律师应当对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表、正式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进行见证,并在报告书中确认有关法律文书合法有效。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的附件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认购邀请书〉和〈申购报价单〉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