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质押要求中国证监会
A. 股票质押融资的定义
它主要是以取得现金为目的,公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取得的资金通常用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股票质押融资不是一种标准化产品,在本质上更体现了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具体的融资细节上由当事人双方合意约定。正常情况下,无论股票是否处于限售期,均可作为质押标的。限售股质押,在限售期先于行权时间结束的,应当认定质押合同有效。
2008年10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即日起可以用无限售条件的股票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缓解“大小非”股东资金困境,减少其抛售股票的动力。
《规定》明确发债主体限于上市公司股东,且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公司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额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
此外,为保持用于交换的股票作为担保物的信用,《规定》还对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的资质提出了要求,并且明确了用于交换股票的安全保证措施,防范债券的违约风险。
《规定》要求:公司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在调整或修正交换价格时,如造成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少于未偿还可交换公司债券全部换股所需股票的,公司必须事先补充提供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并就该等股票设定担保,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B. 如何办理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要什么手续
在现实生活中,相信大家都有听过有的人因为急需要资金来做应急而做过汽车或房屋的质押等手续。实际上股市里也存在“质押”这个东西,那么在今天先让大家对“股权质押”的具体内容做一番分析吧。扩大一下知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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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1.股权质押的意思
股权质押属于担保方式的一种,即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公司)或是第三人依法将其股权扣押给债权人(银行等),假如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这样的情形时,债务人是可以享受该股权的优先受偿权的。在这里所显示的“股权”不仅是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也是包括了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或者是非上市的股票。
2.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原因
如果某个公司决定要做股权质押,这种情况一般就说明了这个公司的资金周转困难,关于财务状况无法正常经营了,急需资金补充现金流。
一般这种情况需要进行股权质押:
如果某企业近期需要2000万资金,融资时用股票进行质押,倘若银行把钱给他,折扣率是5折,那拿到手的资金是1000万。防止他无法偿还银行本金,所以银行设置了预警线和平仓线,已保证自己的利益不会损失,一般两者多为140-160%或130-150%。
另外,对公司的股权质押是有上限规定对其进行限制的,股票质押率通常会打5~6折,多数5折,期限多半在半年至2年,这最后的质押率水平,我们要凭据公司资质来确定才行。需要我们重视的是,若股权冻结了的话那将不能进行质押。
3.哪里可以查看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
一般的话可以去上市公司的官网或某些金融终端等等这些地方查询。在股市里最要注意的就是公司股权质押信息,不是说仅重视质押信息,其他重要的信息也是很重要的。下面有分投资日历朋友们可以收藏起来 ,里面含有了这些值得大家关注的信息,有公司除权除息、新股申购和停牌复牌等具体信息: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
二、股权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对股票有影响吗?
股权质押相当于是一种融资工具,可以用它来弥补,还可以来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
但是,关于潜在的风险还是会有的,比如平仓或爆仓以及为保持股权而丧失控制权。
对股票的影响到底是好还是不好,还是要从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分析。
1、利好股票的情况
公司进行股权质押来获得流动资金的目的就是为了要经营主业或者是开展新项目的话,那就可以视为利好,毕竟可以开疆扩土。另外,要是说流通的股票是你质押的股票,意思就是市场上该股的股票数量有所减少,需求量大体上没有大的变化,拉升这一股所需要的资金量变少了,如果说能处在市场风口就容易开启行情。
2、利空股票的情况
要是上市公司也只是为了能够偿还短期债务以及无关公司发展大计的支出的话,公司财务的窘况也就被暴露了,会降低投资者对该公司的预期和好感度。另有,假设股权进行高质押,倘若真的发生了股票下跌的情况,并且跌破到预警线,证券公司一旦出售质押股票,容易引发不好的反馈,市场对该股的做多情绪是由于证券公司出售质押,最终可能会造成股价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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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股票质押贷款的风险防范
严把券商准入关。借款主体的资质直接决定了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与否。为推进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实行了分类监管。根据盈利能力、资产收益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等六个标准,将券商依次分为创新试点、规范、风险、淘汰等四大类。鉴于此,股票质押贷款应限制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创新试点和规范类券商,以创新试点券商为重点。同时,要严格统一授信管理,加强对借款人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分析与监测,并通过监管部门和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收集相关信息,实时、动态掌握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
提升管理和操作层次。质押股票的优劣对于保障银行债权至关重要。,用于质押的股票应业绩优良、流通股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贷款人不得接受六种股票作为质物。在实际操作中,证券公司质押给银行的股票往往不是单只股票,而是股票组合。这就需要银行业务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熟悉和掌握每只股票的情况。为此,质押股票的审查权应高度集中,以适应审查工作的专业化要求。此外,为提高效率,强化风险控制,质物登记、市值监控及股票平仓等工作也要集中统一办理。
强化技术支持。银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必须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应具有质押股票交易处理、风险监控和业务管理功能,用于股票质押贷款全过程的管理与控制,包括客户资料和贷款合同的管理、质押物管理、交易资金管理、风险控制、贷款发放、贷款收回、股票行情分析、确定质押率等。依托该系统,可以有效实现部分业务环节的自动处理和风险比率的自动控制。
D.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票质押贷款,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质押物,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综合类证券公司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以下统称股票)。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借款人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设立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总公司贷款人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其他商业银行总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本办法所指质押物的法定登记机构。第五条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归口管理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商业银行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第六条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第二章贷款人、借款人第七条申请开办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的贷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内控机制,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
(二)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三)有专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关重要信息;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
(二)其自营业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
(三)已按中国证监会规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四)在近一年内经营中未出现重大的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五)上一年度公司经营正常,未发生经营性亏损;
(六)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章贷款的期限、利率、质押率第九条股票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贷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审查办理。借款人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第十条股票质押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确定,并可适当浮动,最高上浮幅度为30%,最低下浮幅度为10%。第十一条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押物:
(一)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二)前6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三)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四)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五)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
(六)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生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第十二条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
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
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时,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三)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及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四)用作质物的权利证明文件;
(五)用作质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六)贷款人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十四条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用作质物的股票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对借款人给予答复。第十五条贷款人在贷款前,应审慎分析借款人信贷风险和财务承担能力,根据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核定借款人的借款限额。
E. 股票质押贷款的相关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删去了借款人必须是上一年度公司经营正常,未发生经营性亏损的规定
○贷款最长期限延长至1年
○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可作为质押物
○取消一家券商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的规定
○贷款利率按照央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
○警戒线比例的最低值由130%提高到135%
已名存实亡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有望重新步入正轨。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根据新办法,可进行股票质押贷款的证券公司条件有所放宽,同时,借款人的条件进一步细化,质押物的种类以及质押期限也得以增加和延长。
根据新办法,可进行该业务的证券公司将不限于综合类,放宽到依法设立并获准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券商。另外,新办法还删去了旧办法中要求借款人必须是上一年度公司经营正常,未发生经营性亏损的规定,使得亏损券商也可以参与股票质押贷款,通过贷款支持渡过暂时的难关。
新办法共8章44条,包括总则,贷款人、借款人,贷款的期限、利率、质押率,贷款程序,贷款风险控制,质物的保管和处分以及罚则等内容。根据新办法,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将与旧办法所规定的股票和基金一道,成为合法的质押物。新办法同时明确规定,借款人通过股票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用于弥补流动资金的不足。
关于借款人的条件,新办法较旧办法的规定更细。除已有的资产具有充足流动性、自营业务符合有关风险控制比率、已提取足额交易风险准备金外,还新增了具备还本付息能力,已按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表、利润表以及利润分配表,以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等内容。
新办法还对旧办法中贷款的期限、利率等规定作了较大修改。对于贷款期限,新办法将旧办法规定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修改为1年。对于贷款利率,新办法取消了旧办法可适当浮动,最高上浮幅度为30%,最低下浮幅度为10%的规定,只需执行央行的利率管理规定即可。
新办法在取消旧办法一家证券公司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办理股票质押贷款规定的同时,强化了贷款风险控制的动态性,将旧办法规定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15%的规定,修改为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新办法还规定,借款人出现预计到期难以偿付贷款利息或本金,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股权变更等情形,应及时通知贷款人。另外,新办法还将警戒线比例的最低值由130%提高到135%。
F. 股票质押新规
法律分析:1、质押比例超过50%的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再融资。原本的规定只要求单一融入方累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0%,证券公司可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具体比例。但这次讨论稿增加了对质押集中度的要求,未来可能对在途合约造成影响。
2、金融机构和类金额机构、资管产品不得作为融资人。此前的规定并未对融资人的主体类型作出明确限制,而这次讨论稿强调资金融入方为参与实体的企业与个人,资管产品不得作为融资人,这也直接禁止了资管计划通过股票质押式回购的方式加杠杠。
3、资管产品出资的股票质押式回购,单只股票的融资额与数量分别不能超过产品规模和股票数量的3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G. 证监会股票质押新规
该办法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两交易所与中国结算一起,对此前《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办法(试行)》)进行的修订。与《业务办法(试行)》相比,《业务办法》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聚焦服务实体经济定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三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本票、支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H. 股票质押贷款的贷款条件是什么
股票 质押贷款 是指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 上市公司 可转换债券作 质押 ,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具体贷款条件如下。 一、股票质押贷款的贷款条件 (一)贷款人 贷款人需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1、资本充足率等监管指标符合 中国银行业监胡肢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2、内控机制健全,制定和实施了统一授信制度; 3、制定了与办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相关的 风险控制措施和业务操作流程; 4、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经营和管理股票质押贷款业务;(五)有专门的业务 管理信息系统,能同步了解股票市场行情以及上市公司有关重要信息,具备对分类股票分析、研究和确定 质押率的能力;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借款人 借款人需符合以下几点要求: 1、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2、其自营业务符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有关风险控制比率; 3、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裤如世定提取足额的交易风险准备金; 4、已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定期披露资产负债表、 净资本计算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等信息; 5、最近一年经营中未出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特别风险事项,任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不良橡李记录; 6、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已实现有效独立存管,未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1、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为一年。 借款合同 到期后,不得展期,新发生的质押贷款按本办 法规 定重新审查办理。 借款人 提前还款,须经贷款人同意。 2、股票质押 贷款利率 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 (三)贷款人不得接受作为质物的股票类型 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物: 1、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 2、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 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 3、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 4、证券交易所 停牌或除牌的股票; 5、证券交易所 特别处理的股票; 6、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限。
I. 什么是股权质押,股权质押应符合哪些条件
股权质押是指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
办理股权质押手续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首先要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如向本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定质权,必须经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股份出质的,应向质权人转移股东出资证明书的占有。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担保法》第78条第3款)
显然,对于有限公司来说,股权质押既不属于公司登记事项,也不属于备案事项的范围,因此无需办理备案登记。质押合同并非要式合同,工商登记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要件,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工商部门不需要出具生效证明文件。
二、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首先要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规定,公司法中有关不得转让股份的规定也同样适用于质押。质押合同生效时间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
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 .
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
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