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能购股票
『壹』 财政赤字影响股票价格吗
先说结论:财政赤字会影响股市。
再说理由。
在讲财政政策之前,让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财政”与“财政政策”?
财政是以国家为主体,通过政府的收支活动,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用来履行政府职能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经济活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通过调整财政收支实现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的均衡通俗地讲,就是指政府收钱(财政收入)和花钱(财政支出)这件事。
财政政策主要通过税收、补贴、赤字、国债、收入分配和转移支付等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是政府进行反经济周调节、熨平经济波动的重要工具,也是财政有效履行配置资源、公平分配和稳定经济等职能的主要手段。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是政府宏观调控的基本手段,财政政策的制定者是国家财政部,而货币政策的制定者是央行,在我国是中国人民银行。财政政策对股市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下面主要从税收、国债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1.税收
税收是国家为维持其存在、实现其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利,按照法律预先规定的标准,强制地、无偿地、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也是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方式。
对证券投资者的调节可通过税收杠杆来实现。即通过对证券投资者的投资所得规定不同的税种和税率来影响投资者的税后实际收入水平,从而起到鼓励、支持或抑制的作用。
2.国债
国债作为一种财政信用调节工具对股票市场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首先,国债本身是构成证券市场上金融资产总量的一个重要部分。由于国债的信用程度高、风险水平低,如果国债的发行量较大,会使证券市场风险和收益的一般水平降低。
其次,国债利率的升降变动,严重影响着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价格。当国债利率水平提高时,投资者就会把资金投入到既安全、收益又高的国债上。
因此,国债(债券)和股票是竞争性金融资产,一般两者是跷跷板的关系,即,“你好那我不太好”的情况。
财政政策方向的重点,对企业业绩的好坏,也会产生影响。如果政府采取产业倾斜政策,则这类产业的股票价格,就会受到影响。
财政支出的增减,直接受到影响的是与财政有关的企业。因此,投资者应该了解哪些行业是国家财政有所倾斜或支持的,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利的财政政策扶持是企业向好发展的强大支撑。
股价发生变化的时点,通常在政府的预算原则和重点施政还未发表前,或者是在预算公布之后的初始阶段。
因此,投资者对国家财政政策的变化,暂且不论市场上早已有人通过内幕获取了消息,也必须给以密切的关注,关心财政政策变动的初始阶段,适时做出买入和卖出的决策。也就是说要懂得见微知著,对财政政策和股市有灵敏的嗅觉。
总而言之,财政政策对股市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一般情况下,如果国家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股价大概率会上涨;
相反,如果采取紧缩的财政政策,则投资者会预测未来景气不好而减少投资,因而股价就会下跌
所以,这个问题需要综合看待。
『贰』 财政专项资金 入股
为顺利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规范股权投资管理工作流程,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通知》(琼府办〔2013〕188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扶持资金,但不包括财政投入到企业用于污水处理、水利工程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非盈利性项目和政府指定项目等政策性扶持资金。
一、实施主体
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实施主体是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和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各实施主体协调配合,各负其责。
(一)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即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企业申报,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选;会同省财政厅筛选和确定股权被投资企业、项目和资金额度;监督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加强对国有股权的监管,维护国有股权的安全,建立投资风险规避机制和退出机制。
(二)省财政厅负责股权投资资金的监管工作,按一定程序选定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会同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与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签订股权投资管理协议;建立股权价值评估机构和财务审计机构备选库;会同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对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股权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三)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按照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 和省财政厅的股权投资意见,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将财政专项资金投资到指定企业或项目,代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政府股权进行日常监管,建立相应的投资风险规避机制和退出机制,防范债务风险;支持被投资企业发展,实现投资双方共赢。
二、资金选取
省财政厅按照《通知》有关规定,会商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筛选确定实施股权投资的专项资金。
三、股权投资管理公司选取
代省政府履行国有股权出资人职责的投资管理公司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海南省省属国有独资企业。
(二)企业所有者权益(含公司本部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5亿元(含5亿元)以上。
(三)企业上年度净利润(含公司本部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有2个以上的股权投资成功案例,有财务、投资、法律等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上述条件,由省财政厅公开发布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申报通知,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提出申请,省财政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候选名单,报省政府审定。
四、资产评估机构和财务审计机构的选取
(一)参与股权投资资产评估事务的资产评估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海南省工商注册,取得资产评估执业资格许可证,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
2.拥有5名以上注册资产评估师,并通过海南省资产评估协会上年度年检;
3.近三年业务收入年平均150万元(含150万元)以上(成立不到三年的,从成立年份开始计算);
4.近三年机构及主要负责人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5.近三年平均年从事资产评估业务10项(含10项)以上。
(二)参与股权投资财务审计事务的会计中介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海南省工商注册,取得注册会计执业资格许可证;
2.有从事过尽职调查、可行性分析类似业务的案例;
3.近三年业务收入年平均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成立不到三年的,从成立年份开始计算);
4.拥有6名(含6名)以上专职注册会计师,并通过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上年度年检;
5.近三年机构及注册会计师无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按照上述条件,选择、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和财务审计机构,对拟投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提出投资建议。
五、股权投资实施程序及方式
财政专项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申报指南。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在公共媒体上发布专项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的申报通知,告知社会各界实施股权投资项目的申报要求、支持条件、筛选程序等,组织企业申报。
(二)项目评审。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包括股权投资类专家)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拟投资企业或项目建议名单,交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根据申报企业或项目的多少,也可以将所有申报材料直接交由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独立筛选和调查。
(三)尽职调查。股权投资管理公司选择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中介机构等开展尽职调查和可行性分析,与拟被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方案谈判等。股权投资公司根据尽职调查情况和谈判结果,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方案建议,上报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
(四)下达项目资金计划。根据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投资方案建议等,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审核、确定股权投资企业、项目和资金额度,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省财政厅根据项目资金计划将财政专项资金拨付至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按照项目资金计划将资金拨付被投资企业。
(五)具体实施。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按项目资金计划和投资方案等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实施股权日常管理。
六、股权投资实施要点
(一)参股期限和比例
财政专项资金投资参股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7年,省政府确定的中长期投资除外。
财政专项资金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30%(含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与其他国有股东投资合并成为第一大股东的除外。因无法顺利退出,导致股权比例变动,进而超过30%的除外。
(二)参股方式
1.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已上市公司,通过参与定向增发、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与上市公司合作发起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等形式实施股权投资管理。
2.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非上市公司,可由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对该公司进行直接投资,也可以通过合作发起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实施股权投资管理。
(三)投资考核
为实现政府扶持产业发展的意图,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可与被投资企业事先约定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收益率。未事先约定股权投资收益的,按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同股同权,享受应有的收益,承担应有的风险。
省财政厅会同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每年对股权投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增加或减少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管理的投资额。
(四)投资退出
国有股权退出的具体条件和方式,由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与被投资企业在签订被投资协议时商定。国有股权退出的主要条件和方式是:
1.正常退出。国有股权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或约定投资条件(如一定的增值率、企业上市、未能实现预期盈利目标等)时,应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票减持、其他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实现财政资金退出。其中,以专门的项目公司形式入股的,可通过其他股东回购、转让、项目公司清算等方式退出;以对该公司直接投资形式入股的,可通过企业上市、创业者回购、转让股权和企业清算等方式退出。
2.其他退出。当出现以下情形或在投资运作管理过程中出现需提前退出的情况时,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应向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提出退出申请,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批复后实施退出:
(1)被投资企业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被投资企业要求国有股权投资退出;
(3)项目核心管理团队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无法继续按约定实现政策目标;
(4)被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亏损,且投资份额占企业所有者权益额不到投资额的70%;
(5)被投资企业有违反投资协议的严重行为。
3.被投资企业因各种原因,要求政府股权退出的,也可以直接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如何退出、何时退出。
(五)价值评估
省财政专项资金参股项目(或公司)的各方出资、资产等需由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中介机构审核,合理确定财政资金占股比例、股权价值、退出价格等。
对于退出价格,在协议中约定退出价格的,或协议中有特殊条款约定回购条件的,可直接按协议执行;其他情况下退出的,由股权投资管理公司会同被投资企业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和会计中介机构评估和审计,确定合理的退出价格。
(六)收回投资管理
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对实施股权投资的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省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退出后,收回的投资本金,作为后续的股权投资资金滚动使用。收回的投资收益,首先用于弥补其他股权投资项目的亏损,弥补后的剩余收益由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自主安排使用。
七、风险控制
(一)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应监督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建立投资风险规避机制和退出机制,对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履职情况及管理资金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二)实施股权投资后,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和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适当参与被投资企业管理,定期收集、分析企业的经营和财务信息,建立风险预警体系,控制投资风险。
(三)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和约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报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
(四)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应每年向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送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运作情况、被投资企业项目进展情况、股本变化情况等,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八、考核监督
(一)省财政厅将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资金纳入公共财政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股权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绩效评价,给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绩效评价结果。
(二)为保证评估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防范财政风险,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占总股本15%以上(含15%)的被投资企业的各类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事项,应委托符合上述资产评估机构和财务审计机构选取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和财政审计机构进行评估和审计。
(三)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股权投资资金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以前年度被投资企业运作等情况向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告。主要包括:
1.被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
2.财政资金的退出、收益、亏损情况;
3.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经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四)省级审计机关依法对财政专项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情况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监督。
九、规程时效
本规程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视情况进行修订。
『叁』 黑龙江省股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票市场管理,正确运用股票方式筹集资金,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股票,系指股份制企业依法定程序发给入股者的股份所有权凭证。股票持有者享有按股分红和企业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并在股票金额范围内承担企业亏损的经济责任。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省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本省股票的主管机关。
企业发行股票必须经省人民银行批准。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的股份制企业,非股份制企业不得发行股票。第五条企业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只能用于发展生产,扩大流通,举办新兴产业。第六条股票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但不准作为货币在市场流通。第二章发行管理第七条发行股票应坚持自愿认购的原则,不得用行政手段强行摊派。第八条凡由国家出资和以国家财产作价出资认购的股份,由国家拥有股权;企业、事业单位认购的股份,由单位拥有股权;个人认购的股份,由个人拥有股权。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认购股票,只能使用按照国家规定有权拥有和自行支配的资金,不得用国拨流动资金、银行贷款和财政预算内资金购买股票。第十条新建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该企业全部股份的30%。现有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的30%。第十一条首次申请发行股票的企业应向批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行股票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发行股票章程。
(四)当地人民银行提供的效益预测可行性报告。
(五)发行股票的信誉评估报告。
(六)发行股票所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提交行业归口部门和计划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批准机关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再次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在前两年内无经营亏损。申请时除应提交本规定的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会关于再次发行股票的决议。
(二)近两年内的财务报表。第十三条企业发行的股票,应为不定期限的记名或不记名式股票,并以人民币计算。第十四条股票的票面格式须经省人民银行审定,并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刷。股票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标明“股票”字样。
(二)企业名称。
(三)股份总数和每股金额。
(四)股票面额。
(五)发行日期。
(六)股票编号。
(七)企业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八)收益分配方式。第十五条企业发行股票经批准后可以自行发行,也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代理发行单位对委托单位和股票购买者不承担经济责任。第十六条企业应在批准发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股票发行工作,并向批准机关报告实收股金情况。逾期未发行的股票不得再发行。第十七条凡发行股票的企业,应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年度会计报告,并定期向股东公布企业经营情况。第十八条国家股、集体股、个人股应实行统一的分配标准,红利、股息的分配之和不得超过股票面额的30%。第三章转让管理第十九条股票转让分为上市转让和非上市转让。上市转让系指通过证券交易机构的转让。非上市转让系指不通过证券交易机构的协商转让。第二十条上市转让仅限于企业公开发行的股票。非上市转让遵照国家规定和企业章程办理。第二十一条股票上市须由发行企业提出申请,报省人民银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上市。第二十二条省人民银行有权对上市股票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有权取消股票的上市资格。第二十三条股票转让只限于现货交易。第二十四条证券交易机构应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提供股票转让情况。省人民银行有权对股票转让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五条股票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第四章处罚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省人民银行有权按下列规定处理和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股票实际发行额超过批准金额的,限期清退或补办审批手续,并处以擅自发行额和超过批准发行额2-5%的罚款。
(二)股息、红利分配超过规定标准的,处以超发额的同等金额罚款。
(三)交易机构擅自进行买卖未经批准上市的股票,处以交易额5%的罚款。
『肆』 股票里面的国债理财要怎么买
一、投资者在股市上购买国债的步骤与购买股票差不多,投资者在交易界面输入想要购买的国债代码,或者简拼,在输入购买数量以及价格,点击买入,即可。
二、对于一些国债逆回购操作,则投资者在交易界面,点击国债逆回购选项,再点击想交易的品种,输入价格以及借出资金,再点击借出即可。
【拓展资料】
国债(national debt; government loan),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
中国的国债专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家公债,由国家财政信誉作担保,信誉度非常高,历来有“金边债券”之称,稳健型投资者喜欢投资国债。其种类有凭证式国债、无记名(实物)国债、记账式国债三种。
2020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通知明确,2020年抗疫特别国债启动发行。 9月,富时罗素公司宣布,中国国债将被纳入富时世界国债指数(WGBI)。2021年12月,中国国债日前被正式纳入富时世界国债指数(WGBI)。
主要特点:
国债是债的一种特殊形式,同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从法律关系主体来看,国债的债权人既可以是国内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政府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而债务人一般只能是国家。
从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看:
国债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较多地体现了国家单方面的意志,尽管与其他财政法律关系相比,国债法律关系属平等型法律关系,但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相比,则其体现出一定的隶属性,这在国家内债法律关系中表现得更加明显。
从法律关系实现来看:
国债属信用等级最高、安全性最好的债权债务关系。
从债务人角度来看:
国债具有自愿性、有偿性、灵活性等特点。
从债权人角度:
国债具有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等特点。
『伍』 财政资金能购买农商银行股权购买资格
能购买。
财政资金能购买农商银行股权购买资格。
农商行也是地方商业银行,服务的对象更多聚焦于农村及农业方面,有很多地级市以及县乡镇财政也会入股农商行,一方面,支持农商行提高资本充足率,另一方面,也可以从农商行的经营所得中获取一定的收益。
『陆』 我国地方政府可以进行证券投资吗国债逆回购允许进行吗政府资金平时都是一种什么状况呢存在银行吗
上述四个问题都要分情况回答,三四一起回答
一、政府资金,财政预算的原则是以收定支,一般不会有很大的资金结余,专项和基金除外。所以各类财政资金和基金一般不得进行证券投资,特别是股票市场,但国家规定的可以参与的品种除外,一般指一些国债和国家指定的一些企业债,主要还是央企。
二、地方政府也是不能直接进行国债的逆回购的,国债逆回购是指把资金融出去,是一种资金投放行为。现在除央行增加市场流动性外,有两个市场可以做,一是证券市场,参与主体不包括政府,二是银行间市场,主要是银行和一些非银行性金融机构。
三、四、状态,一般来说政府预算收入资金都存放在人民银行,这块不算市场的货币供应量。其他的如土地出让金,收的各种规费,如有结余一般都存放在各银行,包括一些商业银行,做定期或者不定期存款。
『柒』 国有企业多余资金可以用来投资股票吗
国有企业可以投资股市。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上看,国有事业单位用自有资金购买国债、申购基金和投资股票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1997年5月21日,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下发《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
1999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法人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这两个通知并没有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投资行为作出限制,只是规定了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进行投资股票时,不得进行股票的炒作。
根据以上规定,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进行上述投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该笔资金必须是单位自有资金。如系上级单位拨款或银行贷款,则只能专款专用,不能用作上述投资。
2、用自有资金进行股票投资,只能以单位法人的身份开设一个B字帐户,不得开设多个帐户,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帐户或者为个人买卖股票提供资金。
3、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得用于炒作股票的涵义是:无论是配售股票或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必须持有该股6个月以上方可抛售(即在二级市场买入又卖出或卖出又买入同一种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
违反上述规定,证监会对此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等。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在配售股票过程中,承销商一般都会规定最高申购限额,因此,使用的资金量不会很大。如自有资金量大,可考虑用组合投资的方式(如再购买国债及申购基金方式)使自有资金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