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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回购股票股份支付

发布时间: 2022-12-06 05:53:23

Ⅰ 公司回购股东股份该怎么记账

1、以面值回收:

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借:库存股

贷:银行存款

转销股本:

借:股本

贷:库存股

2、回收价低于股本:

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借:库存股

贷:银行存款

转销股本:

借:股本

贷:库存股

贷:资本公积

3、回收价高于股本:

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借:库存股

贷:银行存款

转销股本:

借:股本

借:资本公积

借:留存收益

贷:库存股

(1)企业回购股票股份支付扩展阅读:

库存股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该公司股份的,

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②企业为奖励该公司职工而收购该公司股份的

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做备查登记。

③企业将收购的股份奖励给该公司职工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如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按根据职工获取奖励股份的实际情况确定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按奖励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而要求企业收购该公司股份的,

企业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⑤转让库存股

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转让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为借方差额的,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⑥注销库存股

应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借记“股本”科目,

按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按其差额,同⑤转让库存股。

Ⅱ 如何理解“用于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股权回购使用的金额就必须有合适的来源,必须保证不影响公司注册资本、不影响公司存续和运营。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的公司回购情形除了用于奖励职工而进行的回购外,其余回购的情形都会伴随着股份的注销或者符合市场价值的转让,换言之都会实际的最后使得公司法中资本维持原则所要求的实际资产与注册资本相符合。

而只有用于职工奖励情形的回购,公司必须进行部分(员工出资认购股份)甚至全部出资(员工免费获得股份)进行股权回购,也就是造成实际的公司资本的减少从而不符合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

要解决公司资本实际减少的问题,就必须规定用于职工奖励情形的回购的资金来源——公司多出来的资金,而最符合多出来的资金这一概念的就是税后利润。换言之,在公司财务报表中,只有税后利润,是公司本期多出的可用的资金,这一部分资金的使用不涉及公司资本的减少,符合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企业回购股票股份支付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Ⅲ ×17 年 1 月 1 日,甲公司与其 100 名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份支付协议。协议规定:①甲公司向 100 名高级

这种行为违反公司法

Ⅳ 股份支付账务处理如何做

答案:
股份支付的账务处理
(一)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推算的股份支付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附服务年限条件或附非市场业绩条件的权益结算股份支付)
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二)可行权日之后
1、如果是附服务年限条件或附非市场业绩条件的权益结算股份支付
借:银行存款(职工按承诺的价位交付的款项)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待期内累计的资本公积)
贷:股本(面值)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所授股权的公允价值-股本)
2、如果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1)未兑付前的公允价值变动时:
①增值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②贬值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③兑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贷:银行存款
(三)回购股份进行职工期权激励
1、回购股份时
借:库存股
贷:银行存款
2、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职工行权时
借:银行存款(职工按承诺的价位交付的款项)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待期内累计的资本公积)
贷:库存股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倒挤差额)
(四)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
1、接受服务企业与结算企业不是同一企业
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1)结算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
(2)接受服务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
结算企业不是以其本身权益工具而是以集团内其他企业的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1)结算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
(2)接受服务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
2、结算企业与接受服务企业是同一企业
结算企业直接按照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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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股权支付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股权支付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为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A股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已是较为常规和成熟的做法。同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试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及关于《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均为上市公司设计和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操作指引。

虽然截至目前全国股转系统暂未有具体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出台,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4.1.6条:“挂牌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已有30家左右(不完全统计)的挂牌企业拟实施或正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2006年财政部颁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了股权激励的会计核算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5月23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针对我国居民企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12年05月31日又发布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的解读,在解读中对公告的出台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处理背景、企业会计准则是如何处理职工股权激励计划的、企业实行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上认可的费用,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等问题进行了详尽说明,并举例说明上市公司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但在解读中只分别说明公司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处理,对广大财务、税务人员所关心的公司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差异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和所得税会计重要问题,并没有涉及。

下面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的解读中所举例为基础,并进行修正,来具体说明职工股权激励计划的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差异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和所得税会计处理。

2006年财政部在其颁发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对上市公司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处理是:

1、上市公司授予股权激励时,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或者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都不做会计处理,但必须确定授予股票的公允价格(该价格是采取会计上规定的期权定价模型计算)。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

2、在等待期间,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根据上述股票的公允价格及股票数量,计算出总额,作为上市公司换取激励对象服务的代价,并在等待期内平均分摊,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其对应科目为待结转的“其他资本公积”。如果授予时即可行权,可以当期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会计分录为:借:营业成本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等待期间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3、职工实际行权时,不再调整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只根据实际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其他资本公积。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股本资本公积金—股本溢价。

4、如果股权激励计划到期限,职工没有按照规定行权,以前作为上市公司成本费用的,要进行调整,冲回成本和资本公积。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会计税法差异;在会计处理上,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

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第一,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第二,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明确规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内容。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讨论,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增加资本公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费用扣除。无论是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还是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以及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都应进行纳税调整。企业以回购股份形式奖励本企业职工的,也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会计税法差异;在会计处理上,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企业应当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尚未直接规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内容。但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从企业所得税原理上讨论,企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属于增加应付职工薪酬,即实施条例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由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以税法确定的扣除时点与会计准则不同。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在行权时才属于实际发生的费用,一般应在实际行权时确认费用扣除。对按照会计准则在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已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的,在行权以前应进行纳税调整。对按照会计准则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的,在行权以前也应进行纳税调整。

依据《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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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回购股票和注销股票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能否举下例子

1、回购股票时

借:库存股(实际支付的金额)

贷:银行存款

2、注销股票时

借:股本(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先冲股本溢价)

盈余公积(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股本溢价和盈余公积仍不足部分)

贷:库存股(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

3、回购价格低于回购股票的面值总额时:

借:股本(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

贷:库存股(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差额)

举例如下:

企业以10元每股的价格回购1万股,面值为1元的股票

那么 一 回购库存股

借 库存股 10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

二注销库存股时

借 股本 10000

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 90000

贷 库存股 100000

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不够时,假如只有80000,那么只能冲80000

另外10000要冲留存收益

借 股本10000

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80000

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9000

盈余公积1000

贷 库存股100000

拓展资料

按照通常的财务理论,由公司购回而没有注销、并由该公司持有的已发行股份被称为库存股。库存股在回购后并不注销,而由公司自己持有,在适当的时机再向市场出售或用于对员工的激励。也就是说,公司将已经发行出去的股票,从市场中买回,存放于公司,而尚未再出售或是注销。

企业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该公司股份的,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为奖励该公司职工而收购该公司股份的,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做备查登记。

企业将收购的股份奖励给该公司职工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如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根据职工获取奖励股份的实际情况确定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按奖励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Ⅶ 股权激励在什么条件适用股份支付

股权激励在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后适用股份支付。
一、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或商品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签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二、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对于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按照权益工具、其他方服务或承担的以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应计入首次执行日之前等待期的成本费用金额调整留存收益,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股份支付主要类型:
(一)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性结算的股份支付又包括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1、限制性股票是指职工或其他方按照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从企业获得一定数量的企业股票,在一个确定的等待期内或者在满足特定业绩指标之后,方可出售。
2、股票期权,是指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给予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1、包括模拟股票和现金股票增值权。这两者都与股票挂钩,但是不需要实际授予和持有股票。
2、现金股票增值权的运作原理和股票期权是一样的。
3、模拟股票运作原理和限制性股票一样。
四、股份支付四个环节

1、授予
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也就是说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经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2、可行权日
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或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权利的日期!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可行权日只是获得权益性工具或者现金权利,而不是实际的现金!股份支付
3、行权日
指职工或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性工具的日期。比如说,持有股票期权的职工行使了以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票的权利,该日即为行权日。
4、出售日
指股票的持有人将行使期权所取得的期权股票出售的日期。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用于期权激励的股份支付协议,应在行权日和出售日之间设立禁售期,其中,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禁售期不低于两年。
五、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一)授予日的处理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科目。授予日后可立即行权的股份支付在实务中较为少见。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无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或者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均不做会计处理。
(二)等待期内资产负债表日的处理
职工完成约定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数量变动等后续信息作出最佳估计,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确定成本费用和相应的资本公积,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不确认权益工具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完成约定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当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科目。
六、股份支付的账务处理:

(一)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推算的股份支付额作如下账务处理:
1、借:管理费用
2、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附服务年限条件或附非市场业绩条件的权益结算股份支付)
3、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二)可行权日之后
1、如果是附服务年限条件或附非市场业绩条件的权益结算股份支付
借:银行存款(职工按承诺的价位交付的款项)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待期内累计的资本公积)
贷:股本(面值)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所授股权的公允价值-股本)
2、如果是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1)未兑付前的公允价值变动时:
①增值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②贬值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③兑付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股份支付
贷:银行存款
(三)回购股份进行职工期权激励
1、回购股份时
借:库存股
贷:银行存款
2、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职工行权时
借:银行存款(职工按承诺的价位交付的款项)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待期内累计的资本公积)
贷:库存股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倒挤差额)
(四)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的会计处理
1、接受服务企业与结算企业不是同一企业
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1)结算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资本公积
(2)接受服务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
结算企业不是以其本身权益工具而是以集团内其他企业的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1)结算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
(2)接受服务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资本公积
2、结算企业与接受服务企业是同一企业
结算企业直接按照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七、股权激励之股份支付特征:
一)股份支付是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之间发生的交易。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可能发生在企业与股东之间、合并交易中的合并方与被合并方之间或者企业与其职工之间。只有发生在企业与其职工或向企业提供服务的其他方之间的交易。才可能符合股份支付的定义;
二)股份支付是以获取职工或其他方服务为目的的交易。企业在股份支付交易中意在获取其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费用)或取得这些服务的权利(资产)。企业获取这些服务或权利的目的是用于其正常生产经营。不是转手获利等。
三)股份支付交易的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股份支付交易与企业与其职工问其他类型交易的最大不同,是交易对价或其定价与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未来的价值密切相关。在股份支付中,企业要么向职工支付其自身权益工具。要么向职工支付一笔现金。而其金额高低取决于结算时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对价的特殊性可以说是股份支付定义中最突出的特征。
八、股权激励设计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点:
1、激励模式的选择
激励模式是股权激励的核心问题,直接决定了激励的效用。
2、激励对象的确定
股权激励是为了激励员工,平衡企业的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特别是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和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确定激励对象必须以企业战略目标为导向,即选择对企业战略最具有价值的人员。
3、购股资金的来源
由于鼓励对象是自然人,因而资金的来源成为整个计划过程的一个关键点。
4、考核指标设计
股权激励的行权一定与业绩挂钩,其中一个是企业的整体业绩条件,另一个是个人业绩考核指标。股权激励

Ⅷ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股份支付的金额怎么确定例如05年股票价格是3

把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股份支付的内容给你作个参考吧!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股份支付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本准则所指的权益工具是企业自身权益工具。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工具取得其他企业净资产的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二)以权益工具作为对价取得其他金融工具等交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四条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
第五条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
第六条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
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
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第七条 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第八条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二)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第九条 在行权日,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
第三章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第十条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第十一条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
第十二条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股份支付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当期授予、行权和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二)期末发行在外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
(三)当期行权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以其行权日价格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四)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企业对性质相似的股份支付信息可以合并披露。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股份支付交易对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一)当期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
(二)当期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
(三)当期以股份支付换取的职工服务总额及其他方服务总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
一、股份支付的含义
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企业授予职工期权、认股权证等衍生工具或其他权益工具,对职工进行激励或补偿,以换取职工提供的服务,实质上属于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但由于股份支付是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因此由本准则进行规范。

二、股份支付的处理
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应当以真实、完整、有效的股份支付协议为基础。
(一)授予日
除了立即可行权的股份支付外,无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或者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都不进行会计处理。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其中“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
(二)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股份支付在授予后通常不可立即行权,一般需要在职工或其他方履行一定期限的服务或在企业达到一定业绩条件之后才可行权。
业绩条件分为市场条件和非市场条件。市场条件是指行权价格、可行权条件以及行权可能性与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相关的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股价至少上升至何种水平才可行权的规定。非市场条件是指除市场条件之外的其他业绩条件,如股份支付协议中关于达到最低盈利目标或销售目标才可行权的规定。
等待期长度确定后,业绩条件为非市场条件的,如果后续信息表明需要调整等待期长度,应对前期确定的等待期长度进行修改;业绩条件为市场条件的,不应因此改变等待期长度。对于可行权条件为业绩条件的股份支付,在确定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时,应考虑市场条件的影响,只要职工满足了其他所有非市场条件,企业就应当确认已取得的服务。
1.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取得的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权益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对于授予的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应当按照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对于授予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应当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确定其公允价值,选用的期权定价模型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期权的行权价格;
(2)期权的有效期;
(3)标的股份的现行价格;
(4)股价预计波动率;
(5)股份的预计股利;
(6)期权有效期内的无风险利率。
2.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职工人数变动等后续信息作出最佳估计,修正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在可行权日,最终预计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应当与实际可行权数量一致。
根据上述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预计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截至当期累计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再减去前期累计已确认金额,作为当期应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三)可行权日之后
1.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企业应在行权日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确认成本费用,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三、回购股份进行职工期权激励
企业以回购股份形式奖励本企业职工的,属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进行以下处理:
(一)回购股份
企业回购股份时,应当按照回购股份的全部支出作为库存股处理,同时进行备查登记。
(二)确认成本费用按照本准则对职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的规定,企业应当在等待期内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三)职工行权企业应于职工行权购买本企业股份收到价款时,转销交付职工的库存股成本和等待期内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累计金额,同时,按照其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这样可以么?

Ⅸ 附件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一、背景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
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有关上
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进行了专项修订。《决定》发布实施后,
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
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拓宽回购资金来源,适当简化
实施程序;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
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作出进一步规范。
为贯彻落实《决定》《意见》和《通知》的要求,支持和引导上
市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回购股份,明确操作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
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本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
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证上〔2008〕148 号)(以
下简称原指引)的基础上,制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
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回购细则》),原指引同时废止。
二、《回购细则》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11 月 23 日,本所对外发布《回购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
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本所通过多种方式收集市场各
— 2 —
方意见,同时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对《回购细则》的评论、意见和
建议,据此对《回购细则》进行了相应修改和完善,具体情况如
下:
一是关于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回购的股份
不得减持的建议。《通知》规定,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而回购的股份可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鼓励上市公
司积极回购股份。考虑到减持回购股份对市场的影响,《回购细
则》已经对回购股份限售期、减持程序、减持预披露、减持数量
限制、减持进展披露等作出严格规定,我所也将通过交易监控、
纪律处分等一系列配套安排,防范和打击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
违法违规行为。因此,保留回购股份可以减持的制度安排,但将
回购股份的限售期由“六个月”延长至“十二个月”,并增加“在任意
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的限制条款,进一步强化减持约束。
二是关于不得通过债务融资实施回购股份的建议。《意见》
明确“继续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债券等多种方式,为
回购本公司股份筹集资金。支持实施股份回购的上市公司依法以
简便快捷方式进行再融资”,鼓励公司通过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回购
股份。《回购细则》据此明确了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并强调“董
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
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
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该条意见未予采纳。
三是关于除注销情形外的其他股份回购金额不应视同现金
分红的建议。《意见》明确“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
— 3 —
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
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提高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回
购细则》与《意见》保持一致。该条意见未予采纳。
四是关于回购 B 股不宜适用“爬行”回购条款的建议。考虑到
B 股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交易量较低的实际情况,增加“回购 B
股原则上按前款规定执行,未按前款规定执行的,应当充分披露
理由及其合理性”的例外条款,放宽对回购 B 股数量的限制。
五是关于明确回购方案提议人的建议。为避免个别股东频繁
提议回购股份炒作股价的情形,规范提议程序,减轻上市公司的
负担,在《回购细则》中明确提议人的范围为“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享有提案权的提议人”。
三、主要内容
《回购细则》共五十八条,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实施程序
及信息披露、回购股份的处理、日常监管和附则等,主要内容如
下:
一是拓宽回购股份适用情形,明确“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情形的回购要求。将回购目的拓宽为减少公司注册
资本、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用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
股以及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多项情形。同时,进一
步明确“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具体适用口径和程
序要求,明确该情形下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且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议人等不得在公司回购
期间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保证回购效果。
二是简化特定情形回购审议程序,规范回购股份的提议程序。
— 4 —
因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以及维
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由公司章
程规定或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等享有提案权的提议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
份,且提议应当明确具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
可行性。公司收到提议后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将提议与
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
三是细化回购股份信息披露及方案变更要求,设置“爬行”回
购条款。因减少注册资本、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可转换
公司债券转股等多种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回购方案中明确各
种用途的回购股份数量或金额的范围;因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披露拟用
于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售的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回购方
案中未明确披露用于出售的,已回购股份不得出售。公司披露回
购方案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上市公司回购
股份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用途。除“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外,其他情形下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
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五个交易日该股票累计成交
量的 25%,但每五个交易日回购数量不超过一百万股的除外。
四是明确回购资金来源,回购股份支付现金视同现金红利。
上市公司可以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
债券募集的资金;发行普通股股票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
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融机构
借款;其他合法资金。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
— 5 —
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
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五是明确回购股份的减持要求和相关限制。“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的股份,可以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
变动公告十二个月后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并应当提前十五个
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遵守窗口期限制,履行减持进展信息披露
义务。同时,每日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减持计划披露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 25%,但每日减持数量不超过二十万股的除
外;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 1%。
六是强化回购股份日常监管,严防违法违规行为。《回购细
则》强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
度,防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上市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项中
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及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上市公司未按照《回购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回购股
份信息的,本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或者
终止回购股份活动。

Ⅹ 股份支付回购是什么

股份支付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通过大规模买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来改变资本结构的防御方法。是目标公司或其董事、监事回购目标公司的股份。

股份支付,是“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简称,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对于可行权日在首次执行日或之后的股份支付,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按照权益工具、其他方服务或承担的以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应计入首次执行日之前等待期的成本费用金额调整留存收益,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股份回购和股票回购的区别

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通过大规模买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来改变资本结构的防御方法;是目标公司或其董事、监事回购目标公司的股份。主要方式有用现金,或是以债权换股权,或是以优先股换普通股的方式回购其流通在外的股票行为。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票作为"库藏股"保留,不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日后可移作他用,如发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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