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❶ 谁有商务谈判学。。效益原则的案例,其它原则的也行。。。
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以下简称郑百文)为上市公司,其股本构成为:总股本197582119股,其中流通股107099200股、社会法人股61605050股、国有法人股28877869股。从1998年度开始,郑百文出现巨额亏损,截止2000年底累计亏损17.95亿元,帐面总资产9.6亿元,总负债22.67亿元,资不抵债13亿元,每股净资产—6.58元。总负债中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简称信达公司)一家的逾期债务便高达20.99亿元。这些数字表明郑百文已经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并在证券市场上沦为Pr公司。如在2001年底还不能完成重组,实现年报赢利,证监会在明年公布2001年年报后将对该公司摘牌。
2001年1月18日,在当地政府的积极推动下,郑百文及其股东之一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文集团)、信达公司与山东三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三联集团)经过协商达成了有关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方案的一系列协议。郑百文重组方案主要内容为:1.郑百文现有的资产、负债、业务和人员退出转入百文集团,百文集团承担郑百文对信达公司的债务3亿元和郑百文其他债务2.46亿元;2.三联集团以3亿元向信达公司收购14.47亿的债权,并对郑百文豁免,同时三联集团以4亿元的资产与郑百文进行资产置换;3.郑百文所有股东,包括国有股、法人股和流通股东,需将所持股份的50%零价格划转给三联集团;4.信达公司收回6亿元,其余债权豁免郑百文。
同年2月22日,郑百文召开了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08人,代表63189694股,占郑百文总股本的31.98%。会议对郑百文董事会提出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资产、债务重组方案的议案》、《关于股东采取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议案》等九项议案进行逐项审议和表决。《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的内容是在《章程》第9章“通知和公告”中第162条原有内容下增加一款:“股东大会在作出某项重大决议,需要每一个股东表态时,同意的股东可以采用默示的意思表示方式,反对的股东则需要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同意该议案的投票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的94.52%,反对的占4.15%,弃权票占1.34%。《关于资产、债务重组方案的议案》的主要内容是:以2000年6月30日为重组方案实施的基准日,郑百文与百文集团进行资产剥离;三联集团购买信达公司对郑百文的1447349571.34元的债权后予以豁免;三联集团豁免上述郑百文债务时,郑百文全体股东需将所持股份50%过户给三联集团。参加会议股东中超过90%的人投了赞成票,以压倒多数的比例通过了与三联集团的重组方案,并在临时股东大会上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由此决议:不同意将自己所持股份中的50%过户给三联集团的股东的全部股份将由郑百文按流通股每股1.84元,非流通股每股0.18元的价格回购。如果公司在规定日期内未收到股东作出的书面声明,则表明股东是以默示的意思表达方式同意将所持的现郑百文的股份的50%过户给三联集团。由董事会根据股东的选择结果,代办有关股权的过户手续和有关股权的回购和注销手续。
同年2月24日至3月2日,郑百文董事会在《上海证券报》连续6次刊登了有关重组涉及的股份变动程序的公告,主要内容为:2001年3月2日是郑百文股东股权登记日;3月5日起郑百文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停牌;3月5日至19日,股东根据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默示同意”原则选择是否参加重组。公告限定日期届满,郑百文的32位股东明确表示“既不同意过户也不同意回购”,6名股东提供的股东声明意思表示不明确,该38名股东代表股份111362股。其余68077名股东根据“默示同意”原则参加重组,将所持股份的50%零价过户给三联集团。上述选择结果经郑州市公证处公证,并于同年3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公告。
2001年3月22日,郑百文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提出代股东办理股份变动手续的申请。同年4月18日,登记结算公司复函郑百文董事会认为股份变动手续申请所附材料不完备,对68077名股东将所持股票的50%无偿过户给三联集团,须提供转让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代办授权委托书。
2001年10月12日,财政部作出财企(2001)624号关于《郑百文国有股转让有关问题的批复》,同意郑百文第一大股东百文集团将其持有的国有法人股28877869股中的50%,即14438934股无偿转让给三联集团。股权转让后,百文集团持有股权仍为国有法人股,三联集团持有的股权为社会法人股。
2001年10月23日,郑百文法人股东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郑州丽达贸易有限公司、郑州正道花园商厦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和自然人股东胡智勋、衡东晓、马昕、刘选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郑百文及其董事会,请求判决:确认2001年郑百文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郑百文及其董事会承担履行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郑百文为实现资产、债务重组,公司董事会召集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郑百文资产、债务重组方案的九项议案,并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多数通过了全部议案,形成了股东大会决议。郑百文聘请公证机关、律师事务所对该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情况进行了公证和见证。该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股东的股份能否由公司通过一定的程序采取股东默示同意的方式予以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3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一般情况下,确认权利人处分其财产给他人应当根据其明示的意思表示;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规定也可以采取“默示同意”即不明确表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进行。在涉及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重大事项变更和股东人数众多的情况下,能否采取“默示同意”的方式,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本案中,要求郑百文的所有股东都采取明示的方式同意转让其股份,对于股数以万计的上市公司来说,缺乏可操作性和效益性。郑百文如果因此重组不成,将面临股票终止上市甚至破产的命运。一旦破产,公司债权人受偿率很低。这将极不利于公司股东的实际利益。但如果郑百文实现重组,公司股东的利益可能得到较为可靠的保障。所以,本案股份转让方式及有关决议的实施,不可能增加股东风险。本案中不能因极少数股东的个人股权而妨碍整体利益。由此,针对本案郑百文的实际处境和情况,该院对郑百文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决议的有效性予以确认。郑百文八名股东起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实际利益,郑百文及其董事会应依法履行包括本案当事人请求在内的有关义务和职责,依法实施公司财产及债务重组中的各项事宜。郑百文及其董事会虽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过户事宜,并作出了相应的努力,但并未使过户得以实现,故对酿成纠纷引起诉讼应承担全部责任。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条、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12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郑百文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股东采取默示同意和明示反对的意思表达方式的决议》有效;(二)确认郑百文200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东股份变动手续的决议》有效;(三)郑百文及其董事会于该判决生效后即按照上述两项决议之规定,完成股份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郑百文及其董事会负担。
上述民事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在15日内均未上诉。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评析
(一)重组的社会意义 企业或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债权人申请或者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申请宣告破产。破产对于防止竞争失败者浪费更多的社会资源,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但在经济转型过程中,我国法律及政策不是鼓励企业破产,而是鼓励债权人、债务人进行非讼和解或者破产和解。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破产更应慎重。原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能够上市,从理论上讲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最近三年连续赢利、可向股东支付股利的条件,也即改制上市的企业应是较为优秀的企业。改制上市后,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性质发生变化,股份公司的广大股东对于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破产具有表决权。在是否选择申请公司破产、还是选择重组的问题上,首先应当由债务人、债权人自己选择,而不应为了满足某种社会需要或者某些人的需要,由强加给公司及其广大股东和债权人的来自外部的破产程序所左右。如达到破产界限的公司的当事人选择重组,并且公司所在地政府积极支持重组,则人民法院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这种资产重组寻找根据予以支持。
众所周知,郑百文的资产质量极差,一旦摘牌破产,绝大部分债权将永远丧失受清偿机会。信达公司作为有近21亿元无担保债权的最大债权人,只能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安置费用和清偿担保债权之后(有否剩余实属疑问)获得极少部分清偿,其损失应最为惨重。郑百文股东也将损失全部投资,无望得到任何补偿。郑百文破产还将牵连众多的无辜者,例如:郑百文的2800名职工将丧失工作机会,地方政府将面临安置失业职工的压力,郑百文相当一部分债权人将因为债权损失而陷入困境。
同时,我国一些企业的破产试点证明:破产财产变现困难,变现成本高,财产变卖所得大大低于帐面价值,以至清算费用耗尽全部破产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总之,郑百文破产意味着企业参与者——股东、债权人、职工全盘皆输。如郑百文重组方案得以实现,对于债权人信达公司来说,可以获得比通过破产程序所能获得的更大利益,债权受偿率达28%以上,远远大于全国破产债务不超过10%、一般只有7—8%的清偿率。对于全体股东而言,虽然失去一半股权但可以避免血本无归,同时因资产置换股票价值由—6.18元将升为正值,并有可能随公司的业绩提升,股票价格在二级市场可能上升。对于公司2000余名职工而言,也可以避免因破产带来的失业危机。对于当地政府则可以减少安置失业职工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压力。
虽然郑百文存在欺诈上市、交易期间编造财务报表、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公司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等等情形。但因此而将对证券市场上虚假披露信息、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的所有仇恨都集于郑百文一身,人为地树立一个坏典型,杀一儆百,必置其于死地而后快。那我们对市场的规范和监管就会走向另一个极端。规范行为和监管措施必须符合市场规律和法律规定。
(二)“默示同意”原则的效力认定
本案判决的关键在于对郑百文股东大会所确认的“默示同意”原则的效力性的认定。
从传统法学理论出发,对“默示同意”原则的效力性给予的是否定结论。首先,对股权转让实质要件加以分析,从公司法原理看,股权作为公司法权利体系中的基本权利,是终极意义上的所有权,其具有所有权所包含的收益和处分等权能。作为郑百文的股东对其所拥有的郑百文的股权是有充分的处分权的,也即非经股东本人的明示同意,任何其它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任何方式剥夺其享有的股权。从民法原理看,股东权属于权利的一种私权利,除非权利主体明确表示让与或有关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是无权强行剥夺的。因此,郑百文董事会依据“默示同意”将沉默的流通股股东的股份直接过户的行为与“私权自治”原则相悖。其次,关于股权转让的形式要件的分析,《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司法》虽然未直接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明示形式等概念,但也未规定默示原则在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实施中的地位和效力。公司股东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公司设立时认购股份或公司设立后认购新股而取得股东权;继受取得是指从既有股东中受让股份而取得股东权,如买卖、赠与、交易等。受让股份是一种契约行为,应有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明确而有效的意思表示,凡意思表示欠缺、瑕疵或双方之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欠缺代理权的,应解释为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三联集团从郑百文流通股股东手中取得股份属于继受取得,其受让股份须有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明确而有效的意思表示,沉默属于意思表示欠缺,因而其转让过户行为无效。
然而,郑百文重组中的“默示同意”原则,并非直接处分股东拥有的股份,而是在特定条件下提供给股东的一种有限制性的选择方法,由在股权登记日持有郑百文股票的股东,根据自己的判断和“默示同意”原则确定的意思表示方法,作出是否参与重组的选择。我国《公司法》第143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一般情况下,确认权利人处分其财产给他人应当根据其明示的意思表示而进行。能否采取“默示同意”的方式,目前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在特定情况下,尤其是涉及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重大事项变更而股东人数众多的情况下,采取“默示同意”原则,即不明确表示反对的为同意重组的意思表达方式,不为法律所禁止。在本案中,要求郑百文的所有股东都采取明示的方式同意转让其股份,对于股数以万计的上市公司来说,缺乏可操作性和效益性。按照我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实践,上市公司历来是以公告方式对全体股东告知公司重大事务。公布上市公司股东会决议毫无例外地采取公告方式,股东会召集通知、表决权委托格式等牵涉每一股东权利的事项也以公告方式刊登在证监会指定的几种报刊上,从来没有逐一通知的做法。如果上市公司章程明确记载公告是告知和送达公司决议的方式,股东已在认购股票之前阅读上市公司章程,那么上市公司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发布信息,应视为已经对股东履行告知和送达义务。
尽管,多数股东或股东大会无权处分少数股东的股份,股东大会的决议也不足以构成将全体股东50%的股份过户给他人的法律依据。但股东大会通过的重组方案并未强行要求股东过户,不同意重组的股东可以要求回赎股份,不同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回赎价格的股东,完全可以提起诉讼要求修改股东大会决议或回赎价格。但是没有一名郑百文股东因不同意重组而根据《公司法》第111条规定提起诉讼。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规定,在公司合并、重组和公司章程重大修改等情形下,每个持有异议的少数股东都有权单独请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若持异议股东不能与公司就回购价格达成一致,其可以请求法院评估股份价格。尽管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持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赎请求权,但并不禁止在一定情形下允许股东退出公司而分配剩余资产。股份回赎请求权是一个价值中立的规则,其作用是平衡公司和股东、多数股东和少数股东的利益,而不是刻意对少数股东提供特殊保护。在公司发生类似于重组、解散等重大变动时,股东有权退出公司。在持异议的股东可以通过股份回赎请求权而退出公司的情况下,他们不能既表示反对意见,又拒绝公司回购自身的股份。如果承认持异议股东有权拒绝公司回购他们持有的股份,那么,只要有一人持有公司的一股股票而表示异议,公司重组兼并、资产转让或者股份互换等重大变动就无法完成,少数股东就可以阻断多数股东的决议而使公司陷入瘫痪。郑百文股东大会决议可供流通股股东选择处分股份的方式要么无偿转给三联集团50%股份,要么按1.84元/股的价格由公司回赎其股份,选择范围被限制得很窄,但这是在郑百文债务高达22.67亿元、资不抵债13亿元、每股净资产—6.58元情况下,为保障绝大多数股东的利益、为资产重组方案得以顺利进行而不得不为的限制,目的是避免极少数股东的股权行使而使整个公司破产。鉴于少数股东权利没有因为多数股东的限制行为受到损害甚至在客观上有利,也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这种情况下的权利限制未有禁止性规定,故应认定郑百文的重组方案中“默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方式有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并综合考虑了重组的社会意义,作出前述判决的。
❷ 国家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企业名单及相应企业的股票代码
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企业名单(共计103家) 一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国家电网公司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上海宝钢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中国化学工程集团公司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生物技术集团公司二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大唐电信集团)钢铁研究总院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机械科学研究总院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中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北京矿冶研究总院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三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仁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天士力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车集团唐山机车车辆厂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太原风华信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蒙西高新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奥克化学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振华港口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南京联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尔胜集团公司中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南靖万利达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昌九农科化工有限公司江西省德兴市百勤异VC钠有限公司浪潮集团有限公司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许继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襄樊星火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平安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威创日新电子有限公司广州机械科学研究院桂林利凯特环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南赛诺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全星药业有限公司重庆川仪总厂有限公司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重庆华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成都地奥制药集团有限公司贵阳航天林泉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汇通华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船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西藏林芝奇正藏药厂西安海天天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川集团有限公司天水星火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新能源研究所有限公司新疆屯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石河子中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大连三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宁波海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博威集团有限公司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海尔集团公司海信集团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有些代码是没有的,如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❸ 三联商社的概况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为郑州市百货文化用品公司。
1989年9月,在合并郑州市百货公司和郑州市钟表文化用品公司,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基础上组建成立郑州百货文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1992年6月公司增资扩股后,更名为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1996年4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已发行的社会公众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2003年8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公司更名为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原为197,582,119.00元。2003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111,362股已流通股份的回购手续,并于次日办理了回购股份的注销登记,注册资本相应减少至197,470,757.00元。2004年,公司以2003年末总股本197,470,75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1股红股,计19,747,076股,每股面值1元,注册资本增至217,217,833.00元。
经营范围包括: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机械设备、日用百货、文具用品、健身器材、家具、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炊事用具、计算机及配件、通讯器材、照相器材的销售、家电维修、安装服务及相关技术服务、房屋租赁等等。
注册地址:济南市趵突泉北路12号(邮编:250011)
❹ 郑百文事件是什么
曾被誉为中国“国企改革一面红旗”的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郑百文”)郑百文的前身是一个郑州国有百货文化用品批发站。
郑百文事件是在中国证券行业经历了作为“世界上最烂的垃圾股”造假长期亏损的企业.
❺ 郑百文资产重组后资本结构发生什么变化
用更广阔的视角来观察郑百文重组案,从当初全国上下对郑百文一片激愤的打杀到现在对方案中涉及到的法律障碍激烈争论和法律制度建设的理性探讨,从国有企业现存的弊端到公司治理结构的推进,从郑百文出路没有现成模式可套到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削债重组、债务和解的多赢方式探索,郑百文重组方案已经超越了它自身的意义,我们有理由对未来的第二个、第三个类似郑百文的重组方案给出更高的期待。即使由于种种原因,郑百文重组以失败而告终,但中国的资本市场仍然因为郑百文的重组而受益多多。
评论 | 0 0
分享
举报| 2016-05-26 13:32Du知道君 | 知道智能回答机器人 最快回答
郑百文从1996年起着手建立全国性的营销网络,在没有一份可行性论证的情况下,大规模投入资金上亿元,建起了40多个分公司,最后把1998年的配股资金1. 26亿元也提前花完。……公司规定,凡完成销售额1亿元者,可享受集团公司副总待遇,自行购进小汽车一部。仅仅一年间,郑百文的销售额便从20亿元一路飚升到70多亿元;与此同时,仅购置交通工具的费用就高达1000多万元。为完成指标,各分公司不惜采用购销价格倒挂的办法,商品大量高进低出,形成恶性循环。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以来濒临关门歇业,有效资产不足6亿元,而亏损超过15亿元,拖欠银行债务高达25亿元。 PT是特别转让股票
❻ “郑州百文”的现状
郑白文没了!现在只是把仓库租出去了!
❼ 股市:这些股票的原来的股票代码哪个股友还记得吗谢谢。
1、红光实业:代码600083,现名博信股份
2、银 广 夏:代码000557,现名*ST广夏
3、郑 百 文:代码600898,现名三联商社
4、科龙电器:代码000921,现名ST科龙
5、中科创业:代码000048,现名康达尔
6、亿安科技:代码000008,现名ST宝利来
7、胜景山河:代码002525,因涉嫌造假被终止上市,现并无个股使用此代码
8、绿 大 地:代码002200,现名*ST大地
江山代有人才出,个股亦是如此,所谓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令人不胜唏嘘……
❽ 以下哪家中国造车企业没有在美国交易所上市
你好,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在美国交易所上市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006,股票简称:东风汽车)是由东风汽车公司于1998年独家发起,将其下属轻型车厂、柴油发动机厂、铸造三厂为主体的与轻型商用车和柴油发动机有关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组,采取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9年7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拓展资料:一:东风汽车的下属公司
1.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下设汽车分公司、铸造分公司、车厢分公司和常州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四大分公司,工程车、海外及特种车三大事业部、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东风轻型发动机有限公司、东风向阳旅行车有限公司东风御龙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东风向阳物流工贸有限公司、东风向阳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上海嘉华投资有限公司等10家控股子公司,业务布局在武汉、襄阳、十堰、郑州、常州。
东风系列轻型商用车产销量位居行业第二。
2.公司持股50%的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产品涵盖B、C、l系列4-9升机械和全电控柴油发动机,功率范围100-545马力。在技_术上与欧美市场同步。是目前中国最大的中重型电力生产基地。
持股50%的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最大的高端皮卡生产基地。
公司持股90%的东风向阳旅行车有限公司生产和销售客车底盘及系列客车,其中客车底盘销量居国内同行业首位。
二:东风汽车的主要产品
1、东风小霸王、东风多利卡、东风金霸、东风康霸、东风之星、东风金刚、东风劲诺、东风劲卡、东风力拓
等东风品牌轻型卡车;
2、东风御轩、奥丁、NISSAN帕拉丁等MPV、SUV;
3、东风、NISSAN双品牌下的汽油、柴油皮卡;
4、东风莲花、东风快车等客车及其客车底盘;
5、东风康明斯B、C、L、Z系列发动机;
6、东风梅花铸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