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壹』 我国《公司法》规定,无记名股票持有人无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无记名股票持有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由于无记名股票的流通性,所以 其持有人是不确定的,因此发行无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三十曰发出公告,告知持有人会议地点、时间和审议事项等。
无 记名股票持有人凭借手中持有的无记名股票即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资格。 同时为了防止在会议期间持有人随意的变动,保障会议的顺利进行,所以 如果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如果想要出席大会,就要在规定时限内将股票交存 于公司保管。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攀枝花公司法律顾问李明华律师解答
『贰』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该在会议召开( )前公
A:二十日 B:十五日 C:三十日 D:九十日 2、 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股东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 A:法定代表人 B:公司登记日期 C: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D:公司注册资本 3、 以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的职权有: A: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B: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C: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叁』 上市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有关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程序:
(一)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30日以前就相关事项作出公告;
(二)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三)签订股权协议;
(四)办理变更登记,并更改股东名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