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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市场上小股东通过

发布时间: 2023-02-09 11:48:19

① 股市是怎样运作的

补充:股票就是前边的人赚后边人的钱,资金的流入会抬高股价,低进高出,从而赚钱,一般来说10%的人赚钱,20%的人保本,70%的人会赔钱,可是人们总是希望自己成为那10%赚钱的人,哈哈,所以说心态最重要,全民赚钱这只是阶段性的表现,股市不是这么温和的,因为为什么会全民赚钱?是因为还有充足的资金在源源不断的进入股市,所以抬高股票的价格,但是,总会有人接最后一棒接力棒,那时候股市的风险就体现出来了,你可以了解一下股票,不要贸然进,股市的盈利模式就是资金流,遵循用永远的2、8原则,大鱼吃小鱼的原则,当然了,赚钱的神话被讲多了总是让人按捺不住,所以如果你什么都不懂的话还是慎重,因为做为菜鸟也许现在你会因为你的无知无惧而赚钱,但是放心,你赚的钱总会吐出去,你可以想一想,你会成为股市那10%么?话不好听,但中肯。
以上说的是短线操作,长线就是看好基本面,做上市公司的小股东,享受企业正常发展给你带来的收益,放心,这个收益不可能是那种总是翻倍啊之类的传说。但是这种巴菲特式的投资可能更难,因为在赚钱效应的影响下,一般的人很难作出这样的气定神闲,试想:现在你看好某一股票,觉得它未来会成为百元股,翻多少倍,但问题不是它能不能到那个高位的问题,而是在市场的风云变幻的波动变化下,当那只股票真的达到那样的高位时,你手中时否还握有那只股票,是否还有的卖!

做长线,买进后放在那里不管它,等分红股分红利。
做短线,寻找低位买进,等别人抬轿子,股价高了,抛出套现得利。
如果阁下是想投资股票,步骤是
1.携带身分证到证券公司开户,这样子以后你才有一个买卖下单的窗口。
2.证券公司护要求你到一家指定银行开户,这是为了方便(买股)代扣(卖股)代收股款用的。
3.在第一步骤中找一位认真一点的接单营业员。看不顺眼就当场要求换人。这个人将来必须对你提供所有的市场资讯,如果一开始找个懒散的,你将无休无止地痛苦。
4.你得有一笔小钱,至少足够买第一张股票。
5.等行情来就开始买卖。一般说来先看成交量,指数大跌且成交量降到均量一半以下时,买进风险很低,这叫九生一死,此时买股赔钱风险只有10%。反之,指数上涨且成交量降到均量一半以下时,买进风险很高,这叫九死一生,此时买股赔钱风险高达90%。大抵状况如此。细部状况可以跟营业员请教。
6.别贪。可以不停利,但一定要设停损。就是输钱到20%(或25%,自己订一个标准),一定要砍仓。20几年来我在市场看过多少赔大钱的人,都是因为没有停损。只要有停损观念,永远能东山再起。如果没有停损观念,或订了停损点但没有认真执行,很可能一次栽跟头就把你打出股市20年,永无翻身之日这句话,你先记著,20年后再说我是不是危言耸听!
7.赚到钱一定要做些善事,然后忘了这些事!为祖国许多赤贫同胞做点贡献,积些阴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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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程序如下:首先凭身份证到当地的证券登记公司(有的券商也代办)办理一个沪深交易所的股东账户卡,选择一家证券营业部开户,签订一份合同,领取资金账户卡,存入一定现金(支票)。

买卖股票程序如下:
买卖股票时必须指明买进或卖出,买卖股票的名称(或代码)、数量、价格。并且这一委托只在下达委托的当日有效。委托的内容包括你要买卖股票的简称(代码),数量及买进或卖出股票的价格。股票的简称通常为四至三个汉字,股票的代码为六位数,委托买卖时股票的代码和简称一定要一致。同时,买卖股票的数量也有一定的规定:即委托买人股票的数量必须是100的整倍数,但委托卖出股票的数量则可以不是100的整倍(零头数以零股交易处理)。

委托的方式有四种:柜台递单委托、电话自动委托、电脑自动委托和远程终端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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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奉劝一句,任何投资、每一次、每一笔的投资
一定、务必、千万千万要设停损 !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
切记!切记

② 沪A和深A的股东可以购买中小股吗

沪A和深A的股东可以购买中小股吗?

沪A和深A的股东可以购买中小股。但如果股票账户如果没开通沪A,是不可以在本账户申购沪市新股的。以前因为有沪A单一指定交易账户的限制,只能多开深A,现在可以同时开多个沪A账户。
中小股就是。有些企业的条件达不到主机板市场的要求,所以只能在中小板市场上市。 中小股是为中小型企业特别设立的一个市场,以区别主机板市场,这样的企业一般规模比较小,较有发展潜力但经营风险也较大。

机构投资者可以为中小股东代理股权吗

一、充分发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功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但须履行资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资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建立不同层次市场间的有机联络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三、简化行政许可程式
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监会豁免核准。挂牌公司向特定物件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依法需要核准的行政许可事项,证监会应当建立简便、快捷、高效的行政许可方式,简化稽核流程,提高稽核效率,无需再提交证监会发行稽核委员会稽核。
四、建立和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建立与众投资者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中小微企业具有业绩波动大、风险较高的特点,应当严格自然人投资者的准入条件。积极培育和发展空间机构投资者队伍,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市场,逐步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建成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的证券交易场所。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应当比照证券法关于市场主体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严格执法,对虚假披露、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迅速采取监管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制定并完善业务规则体系,建立市场监控系统,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设施,保障技术系统和资讯保安腾达,切实履行自律监管职责。
六、加强协调配合,为挂牌公司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为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涉及外资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交易所市场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涉及国有股权监管事项的,应当同时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各省(区、市)人民 *** 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挂牌公司风险处置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在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怎样否决提案

达到规定的表决权才具有表决的效力,小股东当然要联合起来才可能具有表决力

中小股东行使股东诉权有哪些方式

当股东个人权利或公司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股东享有请求法院进行保护的权利,这就是股东诉权。它包括了股东个人利益的直接诉权和为了公司的利益的代位诉权。 一、股东直接诉讼权 新修订《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高阶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股东的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他可以基于其作为公司所有权人的股东身份提起旨在保护自己利益的诉讼。此处侵犯股东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董事或其他股东。直接诉讼与代位诉讼(间接诉讼)的本质区别不在于起诉的主体,而在于诉因和目的。 二、股东代位诉讼(间接诉讼)权 股东代位诉讼权也称间接诉讼权,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为了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 新修订《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阶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1)拒绝提起诉讼,或者(2)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3)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针对中小股东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的保护和行使,建议采取如下方略: (一)股东直接诉讼权的行使 1、准备股东代表诉讼之担保 新修订《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3款规定了费用担保制度,即股东在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而提起撤销之诉时,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 2、提起决议无效之诉 3、提起决议撤销之诉 4、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5、提起查阅权请求之诉 6、提起股利分配权之诉 (二)股东代表诉讼权的行使 1、前置程式——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 修订后《公司法》还引进了股东代表诉讼中的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尽量赋予董事会或监事会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机会,同时又规定了例外情形。 2、准备股东代表诉讼之担保 3、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收购新规则如何保护中小股东

无论是目前股权分置改革进行时,还是将来进入全流通时代,购并无疑将成为全流通时代的一个热点问题。近来,中石油要约收购旗下三家上市公司成为市场关注的热点,就是一个明证。购并过程复杂,牵涉到各方主体利益,对于中小股东而言,最关心的是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否在购并过程中得到有效保护。新修订的《证券法》再过一个多月就要实施了,与现行《证券法》相比,新法中有关上市公司的收购规则有哪些变化?对中小股东又是如何保护的呢?这里,我们请专业人士进行分析,供中小股东参考。
&nbsp&nbsp&nbsp&nbsp------编者&nbsp&nbsp&nbsp&nbsp一、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原则上须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nbsp&nbsp&nbsp&nbsp按照现行《证券法》,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基本上适用各自的法律规则(前者是第79-88条,后者是第88-89条),只有少数原则性规定(第91-94条)对两者都能适用。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的重要的区别是它是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的少数特定股东(主要大股东)在价格、数量等方面私下协商而不通过交易所进行的股份交易,由于各股东讨价还价的能力等不同,协议收购更有可能损害目标公司小股东的利益。然而,就现行法对收购方的要求看,在协议收购中反倒比在要约收购中要宽松。这不尽合理。从国外的立法看,英国法不对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做出区分,两者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则;美国通过判例法中的"股东冲击试验"理论对协议收购加以规制,也就是看该收购是否对股东产生了收购法律所欲防止的威胁,如果是,即应适用有关要约收购的规定。可见,对于上市公司收购的不同方式,原则上应以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为妥。新法在仍然保留个别针对协议收购的特别规则的同时,其第96条增加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协议收购中,一旦收购人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达到了30%,原则上就应当与要约收购适用同样的法律规则(即新法第89条至第93条的规定),除非经证监会豁免。&nbsp&nbsp&nbsp&nbsp二、删除了要约收购中的强制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条款&nbsp&nbsp&nbsp&nbsp现行《证券法》第81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新法第88条第1款将"但"字以后的内容(所谓"但书")删去。这样,要约收购中的强制要约收购义务就不能够再被证监会豁免了,豁免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仅限于协议收购中。&nbsp&nbsp&nbsp&nbsp三、增加有关"一致行动"的规定&nbsp&nbsp&nbsp&nbsp所谓"一致行动",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收购过程中,相互配合以获取或巩固对某家公司控制权的行动。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常常以此种方式规避证券市场监管,不履行资讯披露义务,导致严重的资讯不对称,从而产生内幕交易,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证券市场上首起上市公司收购案即"宝延风波",就是一个典型的"一致行动"事件。为此,新法将现行法有关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定中"持有"的表述均修改为"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这样,某一上市公司的若干持股者一旦被认定为是"通过协议、其他安排"而共同持有公司股票,就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他们所持目标公司股份的数量应累积计算,从而需要履行相应的资讯披露义务和强制收购义务。法条中所谓的"其他安排",指的是虽无明确协议但在行动上又有某种一致行动的默契的情况。&nbsp&nbsp&nbsp&nbsp四、全面体现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待遇原则&nbsp&nbsp&nbsp&nbsp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待遇原则的基本含义为:在上市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的所有股票持有人均需获得公平待遇,而且属于同一类别的股东必须获得同等待遇。各国证券法一般都通过"全体持有人规则"、"按比例接纳规则"和"最好价格规则"保障该原则的实现。现行法仅规定了全体持有人规则(第85条),对最好价格规则的表述(第88条)不尽合理,按比例接纳规则完全未作规定。为切实保护目标公司广大股东的利益,新法在保留全体持有人规则的同时,明确规定了按比例接纳规则和最好价格规则,从而更加全面地体现了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待遇原则。&nbsp&nbsp&nbsp&nbsp"按比例接纳规则"是指如果目标公司股东接受要约的总数高于收购人拟购买的股份数,收购人应按比例从所有接受要约的目标公司股东手中购买股份,而不论其接受要约的时间先后(这与证券交易中通常遵循的"时间优先原则"明显不同)。新法第88条第2款规定:"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从而正式规定了"按比例接纳规则",有利于保证目标公司股东的待遇平等。当然,按比例接纳规则的规定对收购人而言也是有益处的,因为这一规则明确认可了"部分收购要约"的合法性,如果收购人试图将收购股份的比例控制的一定范围之内,以避免目标公司终止上市,就可以采取"部分收购要约"的作法。&nbsp&nbsp&nbsp&nbsp"最好价格规则"是指收购人应对所有受要约人一视同仁,对同一类股份持有人应提供相同的收购条件,对不同种类股份持有人提供的收购条件也应类似;不得给予特定股东以收购要约中未记载的利益;如果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有效期间变更要约条件,提高要约价格的,应向所有受要约人提供该变更后的要约条件,不论其是否在该变更前是否已接受了要约。现行法第88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这一表述存在的问题是"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的提法间接认可了收购人在买入目标公司股票的同时也可以卖出,这样很容易使假借收购方式操纵市场者有机可乘。新法第93条将这一规定修改为:"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明确了买入与卖出目标公司股票的差别,从而避免了上述问题。&nbsp&nbsp&nbsp&nbsp五、强化收购结束后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nbsp&nbsp&nbsp&nbsp收购结束后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也是要约收购制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各国法律对此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在买卖的方向上,有的国家规定控股股东有权强制购买小额股东持有的股票;另一些国家则规定少数持股人有权向控股股东强制出售其持有的股票("反向强制要约")。在买卖的价格上,一些国家规定收购人必须以要约价格购买;另一些国家则规定可以按股票复牌后的市场价格购买,也可根据协议价格购买。显然,前一种立法例较有利于中小股东,后一种则较为有利于收购人。新法第97条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上述规定在维持现行法第87条所遵循前一种立法例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了"反向强制要约"的临界点(触发点),即由现行法的90%改为新法的75%。之所以说是75%,是因为新法第5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中的第(三)项是"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一旦收购人取得的目标公司股份超过75%,就不可能再符合这项条件了。按照现行法的规定,收购人取得的目标公司股份超过75%但不足90%的,中小股东既没有向控股股东强制出售股票的权利,又无法通过正常的证券交易卖出股票(目标公司股票已终止上市交易),其境况是较为不利的。新法的规定克服了这一缺点。&nbsp&nbsp&nbsp&nbsp对于收购人在收购结束后转让股份的时间限制,现行《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股份超过50可以不和小股东商量吗

有些事情肯定是不可以,比如公司法第43条第2项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所以说,51%不是绝对控股,三分之二以上股份才是绝对控股。

如何保护公司并购中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没有具体的问题,建议委托律师提供具体的公司法律业务服务.

要续贷,而小股东不愿签字可以吗

1、续贷还是要以前那个产品吗?如果小股东不愿意签字,你可以找给你做贷款的中介想办法。
2、另外,可以走其他产品,不一样要小股东签字。

小股民可以参加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吗

可以
1.只要你持有该公司的股票,不管多少,当然是正当方式获得的,都可以去参加股东大会,公司在开会之前都会发布通告的,只要你密切关注的话,都是可以找到的;一般股东大会的地点有可能字公司,有可能在外面,去了就会让你进的。
您可以选择亲自出席股东大会;或者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办法是:
1)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如果是个人投资者,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如果是法人投资者,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2)投资者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中小股东“搭便车”到底什么意思?

其实大家除了主力都在搭便车 就是你上了主力就拉 然后主力下了 你还在上面乐观 呵呵

③ 小股东如何成为大股东是不是只要多买股票就行

不可以
1、A股公司50%以上的股票 其实还在高管手里 剩下的散户和机构都持有 你完全没办法收掉所有股票。
2、最关键的一点 A股不允许在2级市场通过买股吞并公司,一旦私下独立持有某公司5%的股票,如果不是分散账户,就有可能被调查 一旦你大范围收集股票。而且有吞并趋势,就算违规,会没收所有的股票并且严禁入市。
大股东 (Substantial Shareholder) 任何人士拥有股本的10﹪或以上的权益。 大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没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从一般意义上说,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资者。.

④ 股民和股东的区别是什么

你的这个问题提得好!为什么?因为不明白股民就是股东的深层次问题,就非常容易将我们的利益和上市公司的利益对立起来,形成“敌对关系”。看了楼上几位的回答,除了wangxiaofei33的回答是正确的以外,大家对这个问题的认知都有所偏差。\x0d\x0a我们首先要搞清楚股东的概念是什么。\x0d\x0a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股东是股份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出资并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x0d\x0a既然股东是“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出资并获得公司股权??的人”,那么,股民通过合法的股票市场出资购买任一公司的股票,就成为了该公司的股东,并对该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⑤ 增发股票如果原股东不优先购买,那他所占份额少了,是不是

增发股票有两种:一种是定向增发,增发的股票只卖给特定的大股东,一般价格定得较低,那么对于大股东来讲划算。小股东在里面没什么事情,但是如果增发认购踊跃,代表这只股票前景被看好,二级市场上可能会涨,小股东跟着喝口汤。
第二种是公开增发,这个决议是否能通过,是大股东表决决定的,所以只要通过,大股东是不吃亏的,但对于小股东来讲,也没啥能选择的,要么在增发日之前卖掉,要么买进增发股。作为小股东,你没有权利反对增发,只能选择还要不要这只股票了。

⑥ 上市公司小于百分之1的股份能套现

可以套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⑦ 如何平衡大小股东的利益

第一,应将质询事项限于股东大会的目的事项,并规定董事、监事的相应说明义务;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股东滥用质询权,规定在何种情形下董事、监事可以拒绝说明。
第二,建立独立董事的能力建设机制和选拔机制,明确独立董事的问责机制,建立独立董事的利益激励机制。采纳累积投票制。当董事会面临股东集团之间的严重利益冲突时,倘若小股东集团在董事会没有一席之地,就会在公司的各项政策中没有充分的发言权,该制度使小股东将其代言人选入董事会或监事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大股东与小股东间的利益关系。
第三,折中资本制模式下,有条件地允许减资、股份回购、股份回赎异议股东评估请求权的运作,为投资退出开辟了附有条件的空间;所以,根据我国公司法实施的经验教训和我国公司运作的状况仅仅为保护股东尤其是小股东权益就应当在公司法修改中采纳折中授权资本制。
第四,要构筑保护公司资本充实的安全网以进行事后救济,当公司股东利用各种手段掏空公司资本或公司董事为牟私利而致公司资产受损,股东或董事需承担相应的责任,采用衡平次位原则恢复以借款形式进行的投资等。
最后,小股东除可在股票市场上转让股份外,当其认为股东会决议对自己的利益构成或可能构成侵害时,应享有收买请求权,公司或控股股东应当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并赋予小股东通过诉讼手段最终实现该权利的权利。

⑧ 大小非是什么

问题一:现在到处都是讲大小非,大小非是啥意思? 非是指非流通股,由于股改使非流通股可以流通,即解禁。
持股低于5%的非流通股叫小非,大于5%的叫大非。
非流通股可以流通后,他们就会抛出来套现,就叫减持。
因为大非一般都是公司的大股东,战略投资者。一般不会抛;小非就不一样了,许多年的不流通,一但流通,又有很大获利,很多都会套现的。
小非:就是小部分非流通股,股改之前就有承诺,非流通股在股改结束以后一年之内是不会在二级市场上抛售的,一年以后也不是大规模的抛售,而是有限度的抛售一小部分,为的是不对二级市场造成大的冲击。而相对较多的一部分就是大非。“大小非”解禁:增加市场的流通股数,非流通股完全变成了流通股。
通常来说大小非解禁股价应下跌,因为会增加卖盘打压股价;但假如大小非解禁之后,其解禁的股份不一定会立刻抛出来而且如果市场上的资金非常充裕,那么某只股票有大量解禁股票抛出,反而会吸引部分资金的关注,比如氯碱化工年初的时候有大量大小非解禁股份上市,从解禁当日开始连续放量上涨!

问题二:股市的大小非是什么意思? 何为大小非?
“大小非”产生于2005年的股权分置改革.由于历史上中国的上市公司在上市时招股书上说的是非流通股暂时不流通,导致投资者高价入市.鉴于非流通股要进入流通状态,则将会带动流通股的股价下跌,所以股改就是通过对价让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而在这一过程中,可能给流通股股东带来的损失由非流通股股东给以补偿.常用的模式是送股,比如10股送3股,即是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每10股送3股.送股后,非流通股股东获得了流通权.考虑到非流通股股东一送完股就获得流通权,市场的压力会很大,监管部门又颁布了爬行流通下的“锁一爬二”政策,即非流通股东送股之日起12个月后,可流通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24个月后可流通10%,36个月后才可以100%流通.其中持有公司总股本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称为“大非”, 持有股本5%以下的非流通股股东称为“小非”(小非在12个月后即可100%流通).
股权分置改革从2005年6月开始,到2006年底,已有1200多家上市公司完成股改,改革基本上搞定.由于“锁一爬二”的原因,非流通股并不能马上卖出,因此大盘表现为整体上扬,甚至摸高至6000点上方,但随着解禁期的到来, “大小非”呈加速的方式获得“自由身”,给市场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问题三:股市中的大小非是什么意思? 非是指非流通股,即限售股,或叫限售A股。小:即小部分。小非:即小部分禁止上市流通的股票(即股改后,对股改前占比例较小的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小于5%,在股改一年后方可流通,一年以后也不是大规模的抛售,而是有限度的抛售一小部分,为的是不对二级市场造成大的冲击。而相对较多的一部分就是大非)。反之叫大非(即股改后,对股改前占比例较大的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上者在股改后两年以上方可流通,因为大非一般都是公司的大股东,战略投资者。一般不会抛)。解禁:由于股改使非流通股可以流通,即解禁(解除禁止)。“大小非”解禁:增加市场的流通股数,非流通股完全变成了流通股。

问题四:大小非和大小限的区别? 基本没有区别:非是指非流通股,即限售股,或叫限售A股。小:即小部分。小非:即小部分禁止上市流通的股票,反之就是大非了。

问题五:什么是大小非,什么是限售股 限售股是指还在锁定期内,限制股票所有人出售股票。
大小非是指大股东,小股东,非公开增发股票对象。

问题六:大小非是什么意思?持有者是谁?与一般股票有什么不同?具体点谢谢 小,即小部分。 非,即限售。 小非,即小部分禁止上市流通的股票。反之叫大非。 解禁,即解除禁止。 小非解禁,就是部分限售股票解除禁止,允许上市流通。 当初股权分置改革时,限制了一些上市公司的部分股票上市流通的日期。也就是说,有许多公司的部分股票暂时是不能上市流通的。这就是非流通股,也叫限售股。或叫限售A股。其中的小部分就叫小非。
大非:即股改后,对股改前占比例较大的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上者在股改两年以上方可流通.
小非:即股改后,对股改前占比例较小的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小于5%,在股改一年后方可流通.
关于占股比例多少和限售时间关没有明确的确定,只是业内一种通俗的说法。
限售股上市流通将意味着有大量持股的人可能要抛售股票,空方力量增加,原来持有的股票可能会贬值,此时要当心.
最大的“庄家”既不是公募基金,也不是私募基金,而是以低成本获得非流通股的大小股东,也就是所谓的“大非”“小非”。其中作为市场最有发言权的则是控股大股东――他们对自己企业的经营状况最为了解,但股改之前大股东及其他法人股东的股份不能流通,所以他们对公司股价既不关心,也无动力经营好上市公司。
不过,经历去年的股改洗礼,越来越多的“大非”“小非”已经或即将解禁流通,这些大股东们增持还是减持公司股票,能相当程度地反映公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下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可以无需公告的限制而套现,广大投资者无从得知具体情况。所以,限售股持股比例偏低、股东分散、有较多无话语权“小非”的上市公司是值得重点警惕的对象。

问题七:什么是大小非?大小非解禁的后果是什么? 小,即小部分。 非,即限售。 小非,即小部分禁止上市流通的股票。反之叫大非。 解禁,即解除禁止。 小非解禁,就是部分限售股票解除禁止,允许上市流通。 当初股权分置改革时,限制了一些上市公司的部分股票上市流通的日期。也就是说,有许多公司的部分股票暂时是不能上市流通的。这就是非流通股,也叫限售股。或叫限售A股。其中的小部分就叫小非。
大非:即股改后,对股改前占比例较大的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上者在股改两年以上方可流通.
小非:即股改后,对股改前占比例较小的非流通股.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小于5%,在股改一年后方可流通.
关于占股比例多少和限售时间关没有明确的确定,只是业内一种通俗的说法。
限售股上市流通将意味着有大量持股的人可能要抛售股票,空方力量增加,原来持有的股票可能会贬值,此时要当心.
最大的“庄家”既不是公募基金,也不是私募基金,而是以低成本获得非流通股的大小股东,也就是所谓的“大非”“小非”。其中作为市场最有发言权的则是控股大股东――他们对自己企业的经营状况最为了解,但股改之前大股东及其他法人股东的股份不能流通,所以他们对公司股价既不关心,也无动力经营好上市公司。
不过,经历去年的股改洗礼,越来越多的“大非”“小非”已经或即将解禁流通,这些大股东们增持还是减持公司股票,能相当程度地反映公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下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可以无需公告的限制而套现,广大投资者无从得知具体情况。所以,限售股持股比例偏低、股东分散、有较多无话语权“小非”的上市公司是值得重点警惕的对象。
国内通货膨胀,国外经济危机!内忧外患! *** 坐视不理造成了此轮恐慌性暴跌!现在不是 *** 不救,是不敢救,因为国内外环境都不好!一涨起来怕一些资金套利跑掉.到时情况更不好收场.降税等于从 *** 嘴里抢肉吃,看态度也看得出,因为股市过热时可以"半夜鸡叫",可现在股灾了,全球80%股票市场是不收取印花税的,而中国却收出是别的收税市场上150%的税!下调是合情合理!股民的钱也不是风吹来的不能让 *** 吸血一样的吸走吧.
现在只能等政策方面什么时出利好才能支持上涨,但要量能不能放大还是不能反转.股民们靠 *** 救市不如靠自已,只能跟着热点操作来降成本了,股指期货后边如果推出那样一些权重股在现在的位置是一些想做期指的人必配品种,近几天大跌中工商银行,中国平安,中国人寿和昨天中石化在异动就说明有机构在趁机吸筹.可轻仓介入.而题材股将开始补跌!!
现在没有了政策底只能等着砸出市场底!跌破3000点也有可能!一定选好个股慎重抄底啊股民朋友们!今年反转也不会像去年什么股都一样的涨了

问题八:限售股和大小非有区别吗? 基本没有区别:非是指非流通股,即限售股,或叫限售A股。小:即小部分。小非:即恭部分禁止上市流通的股票,反之就是大非了。

问题九:股票大小非解禁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大小非解禁
小,即小部分。 非,即限售。 小非,即小部分禁止上市流通的股票,占总股本5%以内。反之叫大非,即大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上。 解禁,即解除禁止,是非流通股票已获得上市流通的权力。小非解禁,就是部分限售股票解除禁止,允许上贰流通。
当初股权分置改革时,限制了一些上市公司的部分股票上市流通的日期。也就是说,有许多公司的部分股票暂时是不能上市流通的。这就是非流通股,也叫限售股。或叫限售A股。其中的小部分就叫小非。
大小非的由来
中国证监会2005年9月4日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规定,改革后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东,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该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得超过百分之十。这意味着持股在5%以下的非流通股份在股改方案实施后12个月即可上市流通,因此,“小非”是指持股量在5%以下的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这就是“小非”的由来。与“小非”相对应,“大非”则是指持股量5%以上非流通股东所持股份。
[编辑本段]国有股减持与大小非解禁的区别
国有股减持就是国家持有该公司的股票份额减少,而转让给其他的股东。
小非,即小部分禁止上市流通的股票。反之叫大非。 解禁,即解除禁止。 小非解禁,就是部分限售股票解除禁止,允许上市流通。 哪里来的小非呢? 当初股权分置改革时,限制了一些上市公司的部分股票上市流通的日期。也就是说,有许多公司的部分股票暂时是不能上市流通的。这就是非流通股,也叫限售股。或叫限售A股。其中的小部分就叫小非。
国有股减持与大小非解禁的共同之处就是有一部分股票进入市场流通,但两者的历史背景不同,国有股减持是为了改变曾经国企国资完全独立控股的状况但不能改变国资控股的地位,大小非解禁是股改的产物,期限不同解禁的限制也不同,通常股改三年以后就可以全部流通,自由减持,而且不是国有上市企业的“专利
大小非解禁的影响
分析人士认为,解禁潮是否会影响股市关键要看市场总体趋势,一旦股指上涨过快,再加上周边市场尤其是美国经济走势并不乐观,大小非解禁的负面影响会被放大。
尽管大小非经历了股改送股的成本付出,但其购入成本仍然极低,即便按照暴跌后的市价套现,依旧能获得暴利。因此市场很难准确估量解禁后的套利冲动。
对今年而言,大小非解禁对A股市场阶段性的资金供求面可能会产生一定程度影响。总体而言,不会对资金供求面的总体格局产生根本性影响。若市场正处于平衡市格局或偏弱市格局,则可能给市场阶段性走势产生负面影响。
对个股而言,获得流通权既可能带来投资机会,又可能带来回调风险,投资者应区别对待。在市场总体趋势向好时,若公司基本面较优秀,则限售股很可能带来投资机会。这是因为在限售股解禁前期,因投资者心理压力,股价往往会出现调整。而一旦解禁之后,优质的基本面容易吸引更多的资金关注,股价可能被推高;若市场总体运行趋势偏淡,且公司基本面乏善可陈,则限售股解禁很可能带来显著回调风险。
从2007年12月起,大小非陆续到了解禁期。2007年-2008年已解禁的主要大小非股票清单:
2007年12月20日 601991 大唐发电解禁38.068亿股,流通盘增628%,吸钱650亿元
2007年12月25日 601939 ......>>

问题十:大小非和IPO的区别和联系 IPO就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即首次公开上市。
首次公开招股是指一家私人企业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向相应证券会出具的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的条款通过经纪商或做市商进行销售。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
另外一种获得在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的可行方法是在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允许私人公司将它们的股份向公众销售。这些股份被认为是自由交易的,从而使得这家企业达到在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的要求条件。 大多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对上市公司在拥有最少自由交易股票数量的股东人数方面有着硬性规定。
“大小非”
非:是指非流通股。
小非:就是小部分非流通股,股改之前就有承诺,非流通股在股改结束以后一年之内是不会在二级市场上抛售的,一年以后也不是大规模的抛售,而是有限度的抛售一小部分,为的是不对二级市场造成大的冲击。
相对较多的一部分就是大非。
公司只有通过了IPO,大小非才能卖股票。公司才刚刚上市的时候,为了防止大小非套现,“大小非”一般有个解禁期,大非是3年,小非是1年,也就是说大非所持有的股票3年之后才能卖,小非是1年之后才可以。

⑨ 股票市场

当然是有限制的!
投资金额和收购项目都是相关公司未来的发展,是需要承担风险,如果风险系数太高,或者而不利于公司的发展,公司是不会提出收购计划的。如果预期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有益,那么公司会经过分析拿出方案,并且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讨论,只有通过才能实施,不通过则不能实施,或者修改再讨论

⑩ 什么叫同股不同权这种现象在股权分置改革前后有和不同

什么叫同股不同权?这种现象在股权分置改革前后有和不同?

同股不同权是指在股份制公司中的,国有法人股,自然人原始股(也可说股市发起人股)以及内部职工股,包括其他未正式在二级市场上流通的股份,他们的股份价值只能按原有投资的面值计算,不能与二级市场已流通的股价相等同,有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把流通股和未流通股加以区别,在股权分置以后,在原来的未流通股,可以按规定时间在二级市场上流通。在一定时间后,达到全流通。所有持有公司股权的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以实时的股票价格来计算账面上的股权价值。

什么叫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改革简称股改,是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 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
股权分置概述
股权分置也称为股权分裂,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股份暂时不上市流通。前者主要称为流通股,主要成分为社会公众股;后者为非流通股,大多为国有股和法人股。
股权分置是中国股市因为特殊历史原因和特殊的发展演变中,中国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内部普遍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非流通股和社会流通股),这两类股票形成了“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
股权分置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困扰我国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由于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等“股权分置”存在的弊端,严重影响着股市的发展。
股权分置的由来和发展
股权分置的由来和发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股权分置问题的形成。我国证券市场在设立之初,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总体上采取搁置的办法,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
第二阶段:通过国有股变现解决国企改革和发展资金需求的尝试,开始触动股权分置问题。1998年下半年到1999年上半年,为了解决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资金需求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开始进行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于实施方案与市场预期存在差距,试点很快被停止。2001年6月12日,国务院颁布《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是该思路的延续,同样由于市场效果不理想,于当年10月22日宣布暂停。
第三阶段:作为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一项制度性变革,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正式被提上日程。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积极稳妥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
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而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就已不再设置国家股、集体股和个人股,而是按股东权益的不同,设置普通股、优先股等。然而,翻看我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的相关规定,既找不到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制度性安排。
解决股权分置必要性
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产生不同股不同权,从而造成恶性圈钱、市盈率过高、股票市场定位模糊,不能有效与国际接轨。全流通不仅可以解决以上问题,还可以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积极发展。中国加入WTO,与国际经济日趋紧密,中国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对外开放,客观上要求中国的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
股权分置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2006年3月6日,第23批的46家股改公司名单公布,至此,中国内地股票市场上,股改公司的比例已接近50%,许多人对年内基本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目标感到乐观。
也许是尚在进行之中的缘故,股权分置改革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导致业绩不好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失去控制权的先例。
股权分置是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所有权制度,主要针对国有上市公司,包括在内地及香港上市的中国国有企业。这个制度安排在2005年之前已经实行多年,其中特别规定:上市的企业只允许其少部分股份(通常不到三分之一),在市场公开发行及交易,其余的股份则暂时不允许进入市场流通,并只能由一个或几个法人持有。
这样的安排显然是一个权宜之计,当初主要是希望一方面保证国家对上市国有企业具有绝对的控股权,另一方面也担心中国刚刚建立的股票市场无法承担全流通的市场压力。
确实,这一制度的实行大大降低了国有企业在内地及香港市场上市所遇到的思维观念及利益分配方面的阻力,具有相当的历史价值。没有这样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中国证券市场的起步可能晚很多年,但这一制度也导致了一系列的后遗症,包括市场供需失衡问题、股东利益冲突问题及企业控制权僵化问题。
第一,市场供需失衡问题。三分之二的非流通法人股,一旦被允许卖给个人投资者并在市场流通,似乎会导致市场上股票供应的剧增,如果对股票的需求跟不上大幅度增加的供应,可能会导致股价的大跌!
五年前中国证监会就提出进行改革,但因为市场压力不得不收回,一直到去年中才提出新的方案。许多人甚至认为由于股权分置造成的潜在的过量股票供应,导致了整个中国股市过去五年的一蹶不振,他们坚信:股权分置就像一个定时炸弹,一个幽灵,威胁着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应该不惜一切代价,尽快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扫除一个重要的障碍!
对股权分置造成的市场供需失衡的担心在内地已经深入人心,不能说没有道理,但可能过分及太片面,为什么?在香港上市的H股公司也同样存在股权分置问题,为什么香港证监会及投资者不担心供过于求?为什么香港H股指数与内地指数背道而驰?
第二,股东利益冲突问题。流通股与不流通法人股的长期法定分割导致上市企业在收入分配问题上面临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明显及长期的利益冲突。
流通股股东认为国有大股东当初上市时并没有以现金在市场上购买股份,而是以低于真正市场价的资本估值而获得股份及控股权,因此认为吃了亏,需要在股权分置改革时获得补偿。
到底需要补偿多少?没有人讲得清楚!显然,这是一个大股东与流通股小股东讨价还价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在2005年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很明确地将讨价还价的细节交给了每一个上市公司自己去处理,但规定股改方案必须经过三分之二流通股股东同意及三分之二全体股东同意。
这一政策是2005年股改可以顺利推行的关键,因为它一方面使得证监会可以超脱于具体的利益分配,另一方面也限定了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讨价还价的相对力量,大大降低了股权分置改革的交易成本与阻力。
由于大部分企业的大股东是国有企业母公司,相对较好说话,他们对流通股小股东的让步也就比较大,小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获得补偿的股份数平均达到流通股总量的30%之高。
有学者和专家认为改革中,国有股让利太多,但也有流通股持有人认为国有股让利不够而拒绝改革方案。
市场参与者将注意力聚焦在这些讨价还价的细节上,显然合理而正当。但同样,在各方博弈中,再分配的绝对公平显然只能是理想化的要求。对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真正重要的是:股权分置改革后大股东与小股东能不能有双赢的机会———上市企业的管理、生产力及业绩有实质性的改进。
企业素质的改进应该是股权分置改革最重要的目标,可惜内地在这方面的讨论很少,注意力都集中在市场供需平衡及股东利益冲突这两个问题上了。企业素质的改进与企业的控制权直接相关,而股权分置往往导致企业控制权的僵化。
第三,控制权僵化的问题。三分之二的法人股不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流通,这意味着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特别是其国企母公司,对上市公司具有不可动摇的控制权。
某个大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如果运用不当,企业经营必然出问题,企业生产力将下降,利润减少,股价下跌。
在一个成熟的证券市场,当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价因为经营不善而跌到一个很低的水平时,一些策略性投资者就可以介入,大量收购该公司的股票,或以收购兼并的形式,成为控股股东,并撤换管理层、更改经营方式、提高生产力及业绩。
具有中国特色的股权分置制度完全限制了企业控制权市场的存在与发展,有能力的大股东无法替代无能的大股东,企业也就无法在市场压力下通过优胜劣汰而有系统地扭亏为盈,持有烂股的小股东也就无法借收购兼并来翻身,日久天长,股市也就失去活力而一蹶不振。
可见,控制权僵化是中国上市企业及证券市场最大的制度瓶颈,而股权分置改革是消除这一瓶颈的必要条件。因此,我非常赞成及支持股权分置改革。
但是,仅有股权分置改革并不足以造就一个成熟的企业控制权市场,来提升上市企业股东及管理层的素质及企业的生产力与业绩。股权分置改革还必须有国有企业改革配合,特别是国有企业股东市场及管理者市场的改革。
只有当上市企业的控制权有可能从无能的股东转移到能干的股东时,中国证券市场持久的春天才会真正到来。

什么是股权分置?什么是同股同权?为什么要进行股权分置改革?, 什么叫做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内容?性质,目的?为什么要股权分置改革

股权分置是指:中国的上市公司中存在着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二类股份,除了持股的成本的巨大差异和流通权不同之外,赋于每份股份其它的权利均相同。由于持股的成本有巨大差异,造成了二类股东之间的严重不公。股权分置改革,如果不考虑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持股成本,不认承二类股东持股成本的差异,便失去了解决问题的逻辑基础,更谈不上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这个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和“三公”。
判断股权分置改革成败的标准只有一项,就是: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中所有股份的持股成本是否相同。
股权分置问题一直都是困扰着股市健康发展的最主要问题。股权分置不对等、不平等基本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权利的不对等,即股票的不同持有者享有权利的不对等,集中表现在参与经营管理决策权的不对等、不平等;二是承担义务的不对等,即不同股东(股票持有者的简称)承担的为企业发展筹措所需资金的义务和承债的义务不对等、不平等;三是不同股东获得收益和所承担的风险的不对等、不平等。股权分置使产权关系无法理顺、企业结构治理根本无法进行和有效,企业管理决策更无法实现民主化、科学化,独裁和内部人控制在所难免,甚至成为对外开放、企业产权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最大障碍。因此,解决股市问题,股权分置问题必须解决,
关于股权分置的提法。最开始提的是国有股减持,后来提全流通,现在又提出解决股权分置,其实三者的含义是完全不同的。国有股减持包含的是通过证券市场变现和国有资本退出的概念;全流通包含了不可流通股份的流通变现概念;而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一个改革的概念,其本质是要把不可流通的股份变为可流通的股份,真正实现同股同权,这是资本市场基本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且,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后,可流通的股份不一定就要实际进入流通,它与市场扩容没有必然联系。明确了这一点,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并在保持市场稳定的前提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股权分置改革

是的
补充:
不是随便可以被收购的
绝大部分股票都在国家手里,国家不卖,怎么收购呢

股权分置改革前为什么会说同股不同权呢?可否详细解释一下

在股权分置时代,上市公司一般按20倍左右的市盈率溢价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位后,非流通股东每股权益和每股净资产得到大幅提高,而流通股东的权益却被大量稀释。这造成社会公众股持有者和国有股法人股持有者之间利益不一致,所以他们对股价上升和下降通常持明显投机态度。
比如大股东为了使控股上市公司高价配股,往往有意多披露信息,甚至用虚假信息 *** 股价上涨,甚至采用各种手段操纵股价上升。当股市下跌的时候,为了获得更多的社会资金,仍然采取增发新股的方式增加股票的供应量,这样使得股票加速下跌。非流通股大量存在,造成同股不同值,非流通股价值远低于流通股,同股不同权。同时,由于不少上市公司都是国有股一股独大,管理层基本上不受投资者监督,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

楼上好小白啊,这年头不懂装懂复制就完事的人还真不少。
白话就是(举例说明):
原先有个股票,总股本3亿,流通股本2000万,那么非流通股本就是2亿8000万了(这些多半都掌握在大股东手里)。假设当时的股价是30元/股,但是那些非流通股买股的成本普遍低于1元,有的甚至是不要钱拿到手的,这样一来涂过非流通股上市交易。他们可以赚到好几十倍的利益。但是我们散户(小股东)买进的是在30元左右,到时候股价必然下跌,我们的钱进了人家的口袋。
这样一来就导致大股东根本不会重视小股东的利益,股价高了我就卖,低了我就买。分不分红,怎么分红我说了算(因为小股东全部加起来所占比例太小,没什么话语权啊)
而在二级市场上,因为股本很小,导致经常被人炒作,股价莫名的上蹿下跳(这背后庄家往往跟大股东勾结,拉升出货等)而小股东因为没有话语权,加上信息不对称,经常做出追涨杀跌的举动,一次次的被人从包包里拿钱走。
股权分置改革,就是要长期彻底的解决非流通股流通的问题,加大我们的市场容量(就是可以买的股票更多了,一旦市场容量达到一定程度,庄家炒作的问题也就解决不少了。因为要坐庄花的钱更多了,他就要掂量掂量坐庄是否划算了)。
在大小非流通之前,因为以前大股东经常做出损害小股东利益的事情,所以国家规定你们必须在解禁前对小股东作出补偿(要么送股,要么给钱)。这就是说要大股东把以前吃下去的肉再吐出来一部分。而补偿方案是否可行,要由所有流通股股东说了算。
牵扯最大的就是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利益,其次是经常与其勾结的坐庄者的利益,小股东是股权分置的受益者(只是有收益大小的问题)

股权分置改革是什么

股权分置改革是为了解决A股市场相关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而采取的举措。

2016年股权分置改革现状

股权分置改革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一项重要的制度改革,就是 *** 将以前不可以上市流通的国有股(还包括其他各种形式不能流通的股票)拿到市场上流通。 以前不叫股权分置改革,以前叫国有股减持,现在重新包装了一下,再次推出。内地沪深两个交易所2.45万亿元市值中,现在可流通的股票市值只有8300亿元,国有股等不可流通的股票市值达1.62万亿元。如果国有股等获得了流通权,沪深两个交易所可流通的股票一下子多出两倍,市场只可能向一个方向前进,那就是下跌。如果再考虑到国有股基本是一元一股获得,而流通股大都是几倍、十几倍的溢价购得,那流通股股东在国有股减持中所蒙受的损失也就很容易看清了。

股权分置改革背景

最简单的原因,原始股股东都是大股东,控制着企业,但是因为他们的股票不能上市交易,股票市场上的价格与他们无关,也没有心思怎么做好企业,让股价上涨,于是有了股权分置改革,说白了就是,让这些大股东的股票在未来能上市交易,让他们好好的管理公司,管好了股价上去了,到时候也能卖个好价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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