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不对称与我国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A. [公告解读]为何上市公司要进行详尽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它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都要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披露的文件需要上传指定的披露平台,供投资者查阅。
1、信息披露即“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发行与流通等环节中,依法将财务、经营状况以及其他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的重大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告。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连接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最重要的环节,是投资者进行基本面分析最牢靠的信息来源,是投资者投资决策最重要的依据。
拓展资料
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规范运行的有效保证,尽管近年来我国有关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规范信息披露的法规文件,但是,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实、误导投资者等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清楚地分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以及原因,有利于建立有效的应对机制,确保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
要解决的是为什么要进行信息披露,因为我们的市场并不是一个完全有效的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有效市场假说有以下三种形态:
一、弱式有效市场假说:该假说认为在弱式有效的情况下,市场价格已充分反应出所有过去历史的证券价格信息,包括股票的成交价、成交量、卖空金额,融资金融等;如果弱式有效市场假说成立,则股票价格的技术分析失去作用,基本分析还可能帮助投资者获得超额利润。
二、半强式有效市场假说:该假说认为价格已充分反应出所有已公开的有关公司营运前景的信息,这些信息有成交价、成交量、盈利资料、盈利预测值、公司管理状况及其它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等。假如投资者能迅速获得这些信息,股价应迅速作出反应。如果半强式有效假说成立,则在市场中利用技术分析和基本分析都失去作用,内幕消息可能获得超额利润。
三、强式有效市场假说:强式有效市场假说认为价格已充分地反应了所有关于公司营运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已公开的或内部未公开的信息。
B. 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不畅通是信息不对称的重要原因。持续信息公开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市场投资者深入了解公司的整体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为政府提供更多的信息,逐渐减少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实现证券市场的透明与规范;我国法律规定,所有上市公司必须及时确地披露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和重大事项公告,对于ST、PT公司也要求公布季报,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当前,在信息披露实践中,首先要完善企业会计制度,进一步同会计制度靠拢,会计制度的调整应以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人为首要目标。其次,为防止企业经营者操纵财务预测信息,确保盈利预测质量,应规范预测性财力信息的披露,建立和健全一整套有关上市公司预测性财力信息生成、披露和审核的规范体系。
C. 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①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管
②对金融机构资产负伤业务的监管;
③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包括市场准入、市场融资、市场利率、市场规则等;
④对会计结算的监管;
⑤对外汇外债的监管;
⑥对黄金生产、进口、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
⑦对证券业的监管;
⑧对保险业的监管,
⑨对信托业的监管;
⑩对投资黄金、典当、融资租赁等活动的监管。
D. 金融风险的特征
金融风险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个:
(1)不确定性:影响金融风险的因素难以事前完全把握。
(2)相关性:金融机构所经营的商品—货币的特殊性决定了金融机构同经济和社会是紧密相关的。
(3)高杠杆性:金融企业负债率偏高,财务杠杆大,导致负外部性大,另外金融工具创新,衍生金融工具等也伴随高度金融风险。
(4)传染性:金融机构承担着中介机构的职能,割裂了原始借贷的对应关系。处于这一中介网络的任何一方出现风险,都有可能对其他方面产生影响,甚至发生行业的、区域的金融风险,导致金融危机。 何谓金融风险?金融风险是一定量金融资产在未来时期内预期收入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对于金融经营,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我们要做的,就是学好如何去控制风险,规制金融风险隐患。
金融风险可以分为市场风险、制度风险、机构风险等等,但在我国最大的风险来自于传统体制的影响以及监管失效导致的违规。由于长期以来积累的体制性、机制性因素,包括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有企业建设资金过分依赖银行贷款,银行信贷资金财政化;再加上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庞大的不良债权,导致金融资产质量不高。我国证券、期货市场不规范的经营扰乱了正常的秩序,一直存在大量违法违规现象,一些证券机构和企业(包括上市公司)与少数银行机构串通,牟取暴利,将股市的投机风险引入银行体系;一些企业和金融机构逃避国家监管,违规进行境外期货交易,给国家造成巨额损失;上市公司不规范,甚至成为扶贫圈钱的手段。
加入WTO后,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完全开放的条件下,资本的自由流动将给我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监管带来更多难题。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就要加强金融监管,将金融活动纳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而信息披露则是金融监管的主导性制度安排。
1、信息披露制度及其理论基础
信息披露也可以称“信息公开”,在资本市场的公开原则下,是指金融机构及上市公司等依照法律的规定,将与其经营有关的重大信息予以公开的一种法律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受到各国金融立法的重视,成为各国金融监管的重要制度。从经济学上来考虑,在信息化的时代,有效的信息披露能为经营者和购买者提供充分的信息,有利于正确的投资决策的形成,有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使价值规律在更大的范围内充分发挥作用。而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信息披露制度能有力的防止由于信息不对称、错误等导致的不平等现象,防止信息垄断和信息优势导致的不公平。
2、金融机构风险内外控机制的有机结合点
前已述及,金融风险最大就是机构风险,所以,金融机构就要在国家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练好内功”,完善内控机制。在我国,立法和执法一直都重视国家监管,而对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和内控机制的完善没有足够的重视。这种内控和外控的不平衡消弱了外控监管的效果,无益于金融整体安全。而信息披露制度的设立和完善,再加上监管对信息披露的制约,就有利于将国家金融监管的外控机制转化为金融机构的内控动力。国家监管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的要求,就势必会给金融机构经营造成压力,使其增强透明度,金融机构的经营都处在大众的视线内,经营不善导致公众对其信心的丧失,他们就会努力完善内控机制,避免违规操作,保持良好的经营状态。 中国法律对信息披露制度的最明确规定体现在《证券法》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上,也即说明法律的明确规定信息披露主要是针对资本的聚集者上市公司,而没有对资本市场上作为重要主体和中介的金融机构作信息披露的要求。至于上市的金融机构也要作信息披露,那只是依据《证券法》并因为它们是“上市公司”的缘故,而非因为它们是金融机构。就是在这一点上,好像做的也不够,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不及时的现象时常存在,国家监管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而且,对于上市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在会计准则方面也没有做好。
从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对象上来理解,在实践中,广义的信息披露的结构应当是综合性的(我国《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是狭义的)。信息披露分为对公众的、对行业内的和对监管者及主管部门的,在我国的现实情况是,金融机构的经营对监管者或主管部门是完全的信息披露,而对公众及行业内的披露的没有或很少的。这导致了我国金融机构经营透明度差,也就无外在的信用压力,而致其经营风险增大。
鉴于以上我国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缺陷或说根本不足,许多学者主张从立法上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制度。金融机构的经营应当向公众公开其信息以引导合理的和理性的金融消费;加强对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的监管,并建立信息披露责任制度,对在信息披露中起重要作用的会计、律师等中介组织也要加强监管,强调其责任,以提高其评估文件的质量,保证信息真实等等。 1、银行业需要有限的信息披露制度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是中央银行有效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也是市场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国银行业内控制度建设强调的比较多,但不得法,没有对内控建设的透明度要求,也即信息披露提的很不够。除了上市银行外,银行的经营几乎都在灰箱中操作。这也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后遗症。
考虑到现实体制性的因素,学者主张循序渐进,逐步推行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目急需研究一个有限的信息披露制度。这个有限的信息披露制度要能达到迫使商业银行加强管理增强抵御巨额损失风险能力的目的,能给商业银行施加压力。它的主体是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程序由五个层次构成。第一层是在各银行内部披露,主要是内部监管者和出资者掌握的关键信息;第二层是各银行向中央银行披露的信息,应该由中央银行掌握的关键信息;第三层是在各银行之间的披露,由各银行应该掌握的市场信息;第四层是由中央银行代表各家银行向外披露的信息,这个信息应该是相对完整的;第五层是各银行面向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这完全的市场的选择,是信息披露的最高形式。
至于披露的内容,按照巴塞尔协议有六大范畴:一是银行业务状况;二是银行财务状况;三是风险管理的策略和原则;四是风险状况,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及其它一些风险;五是会计准则;六是基本的企业管理原则。坚持准确、全面、及时披露信息,中央银行的监管工作就要好做的多,同时,对商业银行来说,它的约束力也增加了。
2、保险公司信用体现在其信息披露中
投保人购买保险,其目的是购买风险的安全保障,其实质是购买保险公司的现实和未来,也就是保险公司此时和未来能提供风险保障的能力。所以投保人购买保险的基础是保险公司的信用。而保险公司由于其信用的连续性和保障流量的特点,使其风险具有长期性和隐蔽,但一旦暴露,则可能难以收拾。由于投保人缺乏专门知识,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风险不可能全面了解,即使具有专门知识,也有信息收集成本过高、他人可能搭便车而放弃的问题。因此应形成一种市场机制,要求保险公司对市场披露其经营信息,由专业人士对经营状况、财务质量、风险管理、发展前途做出评估,并将评估公之于众。
同样,强调保险业的信息披露,对于保监会的监管也是极为有力的工具,会促使保险公司不断提升经营质量,创造出更多的令保户满意的产品来。
3、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完整透明化的要求
上市公司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的经营都是透明化的,这极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但是,仅有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不够的,整个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没有证券公司及证券中介机构的参与是不完整的。
我国的证券市场虽经十年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很不完善,在证券发行核准制条件下,证券商就有条件为上市公司进行违规包装,再者,证券商对于内幕信息有着天然的优势,所以,证监会也需要加强对证券及其它中介机构的监管,使他们的经营行为不滥用其优势,不违反证券法的“三公”原则。用信息披露的制度来约束证券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同时也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连锁的影响,起到“一石二鸟”的作用。证券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的业务要拓展、规模要扩大,就需要有充足的资金、良好的人才和规范的管理。同样,信息披露是达到这些目标的有效催化剂。
4、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应是最基本规则
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委托人的信托,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按照我国最新颁布的《信托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将自己的帐户和客户的帐户分别设立,也即应将自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开管理,而现实中,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息披露要求及监管不充分的前提下,极易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的用途,将信托财产用于自己经营或为自己的经营提供担保,以及将不同信托帐户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要杜绝上述信托投资公司的违规经营,以及建立、建全良好的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就要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强调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使其经营处于监管机构、行业组织以及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广泛目光范围内,则可遏制其违规操作的势头,促使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绩效。
E.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九:证券法的灵魂之信息披露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在第五章新设“信息披露”专章,以专章规定形式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更加系统、明确地凸显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的本质体现,堪称证券法的灵魂。结合新《证券法》的规定,一起来了解一下信息披露制度。如何理解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等形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公司以及与公司相关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重要信息向投资者公开披露的行为。一般来讲,信息披露包括证券发行时首次信息披露和证券发行后的信息持续披露。可以说,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进行信息沟通的桥梁。投资者正是通过阅读、分析、研判上市公司披露出来的信息来作为投资决策依据的。信息披露为何如此重要
首先,信息披露是贯彻证券法公开原则的重要体现。新《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就是所谓证券法“三公”原则,其中最为重要的当属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和公正原则在其他法律中也有着较为鲜明的体现,唯独公开原则是最为体现证券法特色和核心的原则。此外,新《证券法》中“公开”一词出现的次数为72次,为“三公”原则中次数之最,可见其分量。而证券法中的公开原则正是通过信息披露制度得以具体实现的。
其次,信息披露是化解信息不对称,保护投资者的需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法的重要立法目的,而信息披露与保护投资者之间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资本市场中,投资者作为信息的接收方,本身就处于信息不对称的被动地位。而有些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受制于自身情况,更是加剧了信息的不对称。基于此理,证券法要求信息公开,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来达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新《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规定的进步
新《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规定的进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从体例上看,增设信息披露专章进一步凸显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新《证券法》增设信息披露专章,在形式上,体现了证券立法体例结构思路清晰,纲举目张,层次井然。在实质上,进一步凸显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更好地保障了投资者获取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
其二,从主体上看,扩大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新《证券法》第78条增加了关于强制信息披露的一般性规定,并且将“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主体,这意味着信息披露义务主体不仅包括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还包括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等主体,扩大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
其三,从披露要求上看,新《证券法》不仅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还增加了“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并且对于“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还要求“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这有利于投资者及时、准确地理解披露的信息。
其四,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新《证券法》第85条新增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过错推定的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信息披露义务人违法违规披露信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此外,新《证券法》还对完善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披露要求、公平披露原则、自愿披露行为、违反公开承诺的赔偿责任、完善监事披露要求、发行人董监高信息披露异议制度等内容予以了规定,可谓丰富且全面。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所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有效的警察。”新《证券法》对于信息披露规定的完善必将对规范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行为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产生积极作用。
F. 行为金融学下股票市场羊群效应分析
行为金融学下股票市场羊群效应分析
市场信息不对称是形成羊群效应的主要原因,只有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市场的透明度,才能使投资者及时掌握真实有效并且全面的信息,市场才能够逐渐变得公平。那么,行为金融学下股票市场如何预防羊群效应呢?
20世纪80年代以来,心理学的研究进入金融领域,行为金融学理论在对一系列不同于有效市场假设的异常现象的研究中不断发展壮大;其中羊群行为作为行为金融学理论的一个分支,备受学者关注。羊群行为是股票市场异象之一,它难以用建立在理性人假设基础之上的传统金融理论进行合理解释。它的概念来源于动物界,意指动物们群居生活、成群移动等行为;后来这个概念被引申来描述人类社会现象,指大多数人保持一致的思考、感官和行动,采取跟大多数人一致的策略,以期降低决策失败的风险,减少行动成本,尽可能地增加收益。随着行为金融理论的发展,这一概念被进一步引人金融市场,用以表达在信息不确定下,投资者的行为是相互影响的,出现“羊群效应”、“聚集效应”,导致股票价格就出现系统性的偏差。本文主要针对股票市场上的羊群效应进行研究探讨。
1羊群效应的概念及特征
羊群行为是指人们经常受到多数人的影响而跟从大众的思想或行为,也被称为“从众效应”。金融市场上的羊群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有限理性行为,它是指投资者在不完全信息的环境下,行为受到其他投资者的影响,模仿他人的决策;或者过度依赖于舆论,而不考虑自己得到的信息的行为。由于羊群行为具有传染性,因此把存在于多个行为主体之间的羊群行为现象称为羊群效应,主要研究信息传递和行为主体决策之间的相互影响及这种影响对信息传递速度和充分性的作用。羊群行为的特征包括:(1)先做出决定的投资者的行为对后面大多数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2)常常会导致投资者形成错误的投资决策;(3)当投资者发现决策错误之后,会根据更新的信息或已有的经验做出相反的决策,从而开始新一轮方向相反的从众。从羊群行为的特征可以看出,羊群行为的出现有两个条件:首先,别人的决策行为是可以观察到的,否则无法模仿;其次,所有决策并不是同时做出的,而是有先后次序发生的。行为金融学是通过对投资者投资行为的心理偏差的系统分析来描述羊群行为的。当证券市场面临众多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其心理因素会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而发生改变,人类固有的行为模式会不知不觉地主宰着投资者的行为。每一个投资者开始总是试图进行理性投资,并希望规避风险。初始羊群效应使得偏差得以形成,而强化羊群效应使得偏差得以扩散和放大。
2羊群效应的形成原因
机构投资者的特点是既有个体的行为特征又有群体的行为特征。在股票市场中,一方面投资基金的投资决策主要由基金经理做出,因而基金的投资就不可避免地带有基金经理个人的投资行为特征;另一方面,投资基金由于是群体性的研究,其信息来源比一般个体投资者要广得多,故而股票市场的投资行为又带有群体行为的特征。因此,股票市场中羊群效应产生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机制因素
(1)机构投资者的委托代理机制不完善
从投资股票者来看,作为代理人其目标是让委托人的满意度最高,尽管在投资初期,基金公司对投资策略、投资风格、投资理念也做了详细地制定,但是毕竟是要取悦委托人。因此,基金公司原先的投机策略不得不让位于对名誉的维护,不得不从众和跟风。在此背景下,基金公司如果采取同其他基金同业相同的投资策略,则至少可以取得平均收益水平,相同的策略操作产生了羊群效应。
(2)缺乏信用经济基础
股票市场的建立需要发达的信用经济基础,但对于信用体系不健全的中国来说,必然会带来不健全的股票市场。同时市场基础不完善的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性较大,当投资者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时,特别是当投资者依靠自身能力不能做出正确判定时,投资者将会明显地追随其他人的观点。市场波动性越大,市场风险越大,投资者的预期就越不确定,这时候投资者会更多地观察他人的交易行为并加以模仿羊群行为程度增大。
(3)可供股票投资者选择的优质品种不多
由于市场上绝大多数的股票估值偏高,具备投资价值的优质蓝筹股和绩优成长股的数量过少,稀缺的优质公司股票就当仁不让地成为基金追逐的对象。在这种市场环境下,机构投资者在挑选自己投资组合时都纷纷追逐市场热点,同时买卖相同的股票,选择那些业绩突出,盈利能力强,具有行业代表性的龙头企业,这样就形成了众多机构投资者同时投资于少数蓝筹股绩优股的现象,产生基金投资的“羊群”效应,交叉持股自然不能避免。
(二)投资者自身因素
(1)投资理念模糊、投资知识缺乏
我国股票市场上投资者大多数缺乏专业的股票投资知识,这表现在投资者无法分析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对国家出台的政策不能从深层次的把握,同时对经济的动向不能很好的把握,这就造成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无法凭借自己的能力去判断股票的价值,很容易形成混乱的投资局面。同时市场上那些专业的投资者一般都系统学习过投资知识并且经验丰富,对信息的把握能力也比普通的投资者要强,也能够对国家宏观经济的大环境、整个证券市场的运行趋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发展前景进行全面深刻的研究。这些投资者往往成为羊群效应的领头羊,而那些缺乏专业知识的投资者成为羊群。
(2)从众投资者的非理性跟风
从众投资者是非完全理性的,投资者做出的决策并不完全出自其理性的分析,而更容易受情绪、心态等各种心理因素的影响。这样当投资者处在投资群体当中很容易受到其他投资者的影响,采取与其他人一致的行动。这样做可以使个体获得一种安全感。当投资者做出的决策与其他人不一致的时候,投资者很容易怀疑自己的判断进而改变自己的判断,选择与其他人一致的行为。股票市场中的投资者大部分缺乏专业的知识,对于那些最近几年才加入到股票市场中的投资者来说更加缺乏相关的经验,绝大多数投资者没有接受投资方面专业知识的训练,对证券市场研究能力不强,不能够对相关的股票进行系统的合理分析,他们投资时候往往是听取各种专家的建议,这些投资者就扮演着跟随头羊的“羊群”。
(3)缺乏良好的心态
我国股票市场建立时间短,多数为新股民,这些投资者往往缺乏良好的心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投资者抱有非理性的收益预期;第二,获得虚假的心理安全感;第三,大众化思维。社会心理学家研究表明,在群体活动中,容易出现去个体化倾向,即个体的自我意识变弱,更倾向于采取与集体一致的行动。行为金融学也赞同这个观点,并认为投资者并非完全理性的,其投资行为受其情绪、态度等各种心理因素的影响。
3弱化羊群效应的措施
理性的羊群效应对我国的股票市场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个人投资者缺乏专业的.知识和对市场有效信息的充分掌握,因此理性的羊群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帮助投资者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获取收益,规避风险。其次,理性的羊群效应有利于加快股票市场价格发现的速度,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维护市场的稳定,因为此时羊群效应的发生使得大量资金能够快速的向具有投资价值的企业流入,从而优化市场的资源配置职能。除此之外,理性的羊群效应能够促进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使得股票的价格更向其内在价值靠拢,这能有效的提高市场效率。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
市场信息不对称是形成羊群效应的主要原因,只有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市场的透明度,才能使投资者及时掌握真实有效并且全面的信息,市场才能够逐渐变得公平。为了增强信息市场的透明度,使投资者获得完全公平的竞争条件,弱化市场羊群效应,就要充分和及时地披露真实信息。所有可能对股票市场中的股票走势产生影响的信息都应该及时的予以公开,包括企业对某个项目的操作情况,如兼并和收购的各项工程的进展情况,不能等到股价急剧变化之后再披露有关资料。而由于上市公司在披露自身信息方面缺乏主观能动性,也因此需要监管制度的约束,对于瞒报信息或者报虚假信息的上市公司应当予以严厉的处罚。
(二)培养个人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倡导正确的投资方式
羊群效应的另一重要产生原因,是由于投资者抱着投机心态的错误投资理念,普遍持股期限短是其一大特点,在市场出现震荡时,羊群效应会使得市场震荡进一步恶化。因此,一是通过媒体网络等方式向公众传输选择有价值的股票长期投资长期持有,以公司价值为投资目标的理念。二是加强管理上市公司的股利分红政策,杜绝上市公司不给股东配发红利的现象。三是对股票投资者的专业技能进行培训,倡导以长期投资价值为核心的投资理念。在进行投资时应以长期平均收益为中心选择有价股票,即选择一个有潜力的有价股票长期持有,而不是跟风炒作。当市场中的投资者更成熟更理性时,市场中的羊群效会减少。
(三)改善股票投资市场的外部环境,拓宽投资渠道
一方面,规范上市渠道,尽可能地扩大市场的容量,并将重点放在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另一方面,加快发展股票类金融衍生工具市场,选择投资组合时有更多的风险对冲工具,为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外部环境。金融衍生工具是一把双刀剑,不仅对股票市场起着稳定作用,同时也可能加剧股票市场的动荡。但是目前我国股票市场上推出的股指期货与融资融券等业务,门槛过高,绝大多数普通投资者无法涉足,对股票市场的影响不明显,甚至可能成为那些机构投资者操控市场的工具,从而加剧市场短线的风险性。纵观国外成熟的股票市场推出的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对市场所起的稳定作用,让我们有理由相信金融衍生工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弱化股票市场中的羊群行为,能够为市场长期的稳定发展带来好处。因此我们应该充分发挥衍生工具带来的稳定功能,对衍生工具带来的危害采取弱化遏制的措施。
;G. 股票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原因
一个是公开的制度安排,一个是信息渠道的畅通。
首先是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格式的要求,符合信息分享的实际现实。
这方面,就个股本身各个层面的信息披露交易所和行业管理部门,很努力,进步很大,越来越全面,越来越及时,展示平台建设也极富成效。
但是,在行业基础,个股重大决策的酝酿阶段等重要信息,因为没有强制性要求,只能自己收集,这里渠道就至为关键了。
有的是需要付费的,有的是特殊关系,五花八门,真假难辨。
这就构成了信息不对称,投资者无法共享影响上市公司股价的非强制披露的重要信息,是当前市场一个影响投资效率的大问题。
这个很难由管理部门解决,只能自己了解、建立各种信息来源渠道,以帮到自己。
H. 中国股票市场现状
这个问题给人留下的回答空间挺大的,简单的给你介绍一下咱们国家的股票市场。
经过近 20 年的发展,我国股票市场已形成了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特色道路,规模不断扩大,上市公司数量不断增加,投资者积极性不断提高,制度性建设日趋完善。但股票市场在诸多方面的不完善性仍较为明显。 2007 年股票市场看似迎来了发展契机,股权分置改革初具效力,但 2008 年随后进入蛰伏期,股市发展陷入困境。
一、当前我国股票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一)股市功能导向存在误差,股市和宏观经济之间缺乏联系
1 、投资能力较弱,存在投机行为过度现象
目前股票市场参与者在进行投资时,往往不会考虑长期价值投资,市场上短线投资行为较普遍,主要体现在股票换手率较高,与西方国家相比, 2004 — 2007 年我国股票换手率普遍高出 5 — 10 倍。投机行为盛行往往是股市出现动荡的直接原因之一,沪深股指从 2003 年开始反复涨停,上证指数在 2007 年创下了历史最高的 6124.04 点,随即开始下行,一度跌至近期最低点 1664.93 点。至 2008 年 12 月,上证指数较长时期在 2000 点左右徘徊。股市参与者对股市的预期和上市公司是否盈利不存在直接关系,而是主要看参与者在消息市中的信息捕捉能力。
2 、融资者融资能力不强,融资手段不多
相比而言,国内股市融资能力普遍不强。据统计,仅 2005 年我国 69 家境外上市公司筹资额就达 206.5 亿美元,为沪深两市 2003 年、 2004 年首发募资总额 800 多亿元人民币的约 2 倍。 2007 年 11 月以来,国内上市公司融资水平更是急剧下降。从 2008 年新股发行情况来看,新股从价格到数量都没有达到预期筹资的目的,甚至从 2008 年下半年起,新股发行变得较为困难。而且,我国上市公司融资手段不多,除了从银行贷款和直接获取发行资格而获得直接融资以外,没有更多其他的融资手段,这进一步加剧了融资能力的弱化。
3 、资源配置功能低效,股市和宏观经济缺乏必要的联系
由于股权结构形式单一并缺乏流动性、上市公司产业分布不尽合理等因素,导致股市资源配置功能低效。同时,二级市场交易量和规模起伏过大,突出表现在一些 ST 股票虽然经营业绩不尽如人意,但市盈率却非常高,甚至达到 60 — 100 倍。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股市与宏观经济的发展存在正相关关系,但我国股市宏观经济晴雨表的功能却未能充分体现,股票市场的资源被各种人为和非人为的因素消耗殆尽,股市和宏观实体经济出现了脱节现象。
4 、股市功能缺乏财富效应,居民财产转移渠道存在风险
虽然 2007 年我国股市出现了空前的繁荣局面,但也未能解决股市总体回报率较低的趋势。 2008 年以来,股票市场持续低迷更是造成居民财富较大幅度缩水。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增加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性收入,这固然鼓励了居民积极参与股市的发展,但目前股市缺乏使居民财富增值的持久能力。
(二)股市结构存在缺陷,股市持续发展缺乏必要的支持
1 、“政策市”阻碍了股市发展的有效性
目前股市的结构性缺陷主要表现为股市的发展目标需要随政府的发展思路而不断变化。这种反复波动的状况不仅不符合市场发展规律,还会打击股市参与者的积极性,往往会造成两种后果,一是股市发展出现过度繁荣,进而产生大量的股市泡沫,一旦这种泡沫被挤压,股市便会迅速萎缩;二是股市发展持续低迷时,股市价值被低估,对投资者吸引力降低,股市将在很长的时期内难以走上正常的发展轨道。
2 、“企业圈钱”行为未得到有效控制,私利行为妨害了股市的公正性上市公司通过包装、公关实现上市,是目前股市结构中存在的最大痼疾。由于地方政府的利益,上市公司成为一方政府获得税收利益的主要保证,这一点对欠发达地区来说尤为重要。以这种标准上市的公司普遍存在质量不高等问题,上市不以盈利多少为准绳,而是以利益为出发点,企业圈钱行为严重,各种虚假行为、不诚信行为成为股票市场的主要公害,而且我国没有对这些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近年来,企业圈钱行为被屡屡曝光,从上世纪 90 年代的银广夏、琼民源事件到最近的国美事件,企业利用上市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一直未得到有效遏制。
3 、机构投资者坐庄行为加剧了股市的混乱局面
国外经验表明,对机构投资者进行有效管理会减少股市的震荡。而我国由于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漏洞,机构投资者常常利用资金优势对股市进行操纵。以基金公司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迅速培育和壮大,股市投资资金已转变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机构的投资动向直接引导着市场走势。由于我国目前价值欠缺的基本模式没有得到有效改善,机构投资者奉行的以(本栏目策划、编辑:曹敏)价值来定盈利的思想难以行得通。因此,机构投资者往往会采取操纵信息、操纵交易等手段来获取高额回报,更有甚者,还会与企业相互串通,通过获得内幕消息共同汲取散户的经济利益。
(三)股市内部环境恶化,制度缺失现象严重
我国股票市场内部环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建设目标导向存在误区,造成股票市场环境恶化。追溯到股市初期的建立过程,可以发现我国成立股票市场是为解决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一种权宜之计,这种定位造成股市发展要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因此,那些质量不高的上市公司成为了股市主体,为了扶持这些国有企业,股市的投资功能和融资功能均受到了严重损害。二是股权分置造成股市参与者利益严重不均衡,股市长期偏离正常价值。由于存在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股市参与者的风险和收益存在严重不对等的局面,集中表现在同股不同利现象。同时由于流通股所占比例过大,影响股票价格的真实性。虽然 2005 年已经开始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但目前来看,大小非的减持力度和价值定位都未能达到预想的结果,同时,减持过程中也存在着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现象。三是退市制度不健全,风险制度欠缺,股市环境难于净化。业绩较差的上市公司实现退市有利于净化股票市场的环境,但我国目前还难以实现这一目标,主要原因在于没有相应的退市制度作为企业可以退市的依据。从我国退市制度的现状来看,退市标准和程序在《公司法》、《证券法》、退市办法、上市规则中都有所规定,但存在不科学、不统一、相互矛盾等问题。同时,我国股市风险制度不完善,缺乏应有的风险防范措施。从我国股市设计的总体思路来看,风险制度被忽视是其中的主要问题,体现在风险防范措施较为缺乏、应对紧急事件的能力不足等方面。
(四)外部环境治理效率低下,股市持续健康发展难以得到保障
我国股市外部环境效率低下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制度体系建设滞后,执行力度有待提高。即使我国一直以来大力改革了很多的法律制度来保护股票市场发展,但总体来看,实施的时机仍较为滞后,而且没有实施配套措施,效果并不明显。二是信用制度尚未健全,参与者利益受侵害现象严重。近两年中小股东的利益一再被提及,主要是中小股东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大股东总是利用自身的资金和信息优势来谋取暴利。由于我国没有建立真正有效的企业信用等级和监管实施办法,因此,为大股东利用自身优势来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三是行政干预过多,股市难以形成自我发展、自我完善机制。股市建立以来,我国政府反复救市、不停托市,都为股票市场的自我发展和自我调节起到了严重的阻碍作用。政府这种行为一方面降低了政府公信力,另一方面使市场丧失了优胜劣汰的自我发展、自我调节功能。
二、改善我国股票市场现状的相关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股市投融资功能,强化收入分配功能,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完善投融资功能应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盈利能力,优先安排有优质资源的企业上市。为使市场回归到应有的稳定状态,应适当召回部分在海外运作较为出色的公司,带动投资者长期投资的信心,减少市场投机行为。同时,阶段性的改进配额制,对那些确属需要国家扶持的行业和地区仍保持适当的配额制,而对于纯属地方政府希望通过上市来谋取利益的地区应予以取消配额。强化收入分配功能,首先要发展多层次的市场体系,通过市场的多样性来降低居民收入风险;其次要建立公正、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减少居民在信息不对称过程中做出的不理智行为,并有效防止操纵市场行为。市场的核心功能还是资源的合理配置,为此应建立和规范股票定价制度和发行制度,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行为。
(二)优化股票市场结构,加强监管,杜绝市场上违法行为的发生
首先,摒弃当前政府的托市行为,尽量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适当界定政策与市场的边界,消除政府越位、错位、缺位现象。市场的问题交由市场解决,但当市场失灵时,政府应果断采取措施应对。其次,加大对违规公司和机构投资者的惩戒力度,增加其违规成本。对多次违规的上市公司,除给予一定罚金外还应按情节严重程度诉诸于司法处理。最后,强化政府监管的独立性,减少政府因为利益重叠而削弱其公正性的根源,使政府在公共管理中处于超然独立的位置。为实现独立性,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措施,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三)完善市场目标,推进市场改革
首先,改进股市建设目标。真正使原有为国有企业解困的目标转变为为优质企业服务、为国家宏观经济服务的目标上来。其次,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平稳运行。从股权分置改革的目标看,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实现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使大股东更加关注公司业绩,中小股东也可以采用间接方式来实现自身权利。同时必须根据股市发展态势来决定是否提高股市的对价水平,以确保投资者和国家利益不受损失。第三,建立完善的退市制度。退市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为了保障上市公司质量,减少那些效益较差、盈利能力较差的公司占用股票市场资源。同时,加强股市应对风险的能力,建立行业风险评估制度、金融工具风险评估制度等。
(四)建立健全法律制度体系,保证外部环境良好运行
首先,进一步建立健全股票市场相关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因为好的法律制度必须通过有效的途径才能达到预期效果。相关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社会中介机构相关制度和政府监管等制度。其次,建立有效的信用评价机制。主要是市场参与者信用评级制度、信用档案制度等。最后,进一步规范政府职能,将政府的主要职能限定在宏观层面上,主要负责法规、法律的建设和股市建立的总体思路和方针。
I. 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
债券投资论文: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对策研究
摘要:证券市场是信用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个风险高度集中的市场,具有风险来源广、传导性强和社会危害巨大等特点。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与飞速发展的现实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本文从证券市场监管的理论依据出发,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监管;行政监管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一、公共利益论简述
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转贴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起诉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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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燕洪,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与市场纪律———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的模型解析 特区经济
易宪容, 美国金融业监管制度的演进世界经济,高西庆。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监管必须正确处理三个关系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J. 如何解决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摘要】:随着信息对市场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信息不对称现象充斥着现代社会的每个角 落,已经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本文的出发点是从如何解决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信息 不对称问题的角度展开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研究。 本文认为,证券市场之所以存在股东和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主要是因 为目前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以及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手段。本文以证券市 场上市公司和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研究对象,以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和监管为研 究重点,通过剖析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和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的先进 理念,试图就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提出自己的一些设想。 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市场交易双方的利益失衡,影响社会的公平、公正的原则以 及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由此产生了“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本文 通过对信息不对称理论的论述、信息不对称现象在资本市场的运用以及对证券市场 的影响旨在强调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对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世界范围内,包括证券业发达的美国也发生了震惊世人的虚假披露信息的案 例,这不得不让我们引起重视,在我国,信息披露以及监管中的问题比比皆是,虚 假之风愈演愈烈。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包括披露虚假信息,不及时披露信息,信息 1 WP=4 披露的程度不充分,上市公司随意披露信息,滥用预测性财务信息,操纵证券市场 以及审计水平质量低。同时证券市场的监管也是漏洞百出:监管框架有缺陷,监管 的法律规章缺乏可操作性,执法不严,处罚力度不够的现象都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 上市公司。本文通过例举分析这些问题的现状,阐述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的 根本原因是利益驱动,信息披露的违规违法现象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而且严 重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如何完善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本文的重点,本文认为我国证券市场要健康规 范持续地发展,既要吸收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精华,又要 剔除糟粕,毕竟西方的证券制度也不是万能的,从安然破产、世界通信、Qwest 公司 假账案中略见一二,因此不能简单地照搬照抄,更重要地是要走中国自己有特色的 证券道路。我国可以从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证券市场外部的监督机 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法律的三方面入手,逐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信 息披露和监管制度。 本文最后强调,我国要立足于具体国情,在借鉴发达国家有益的经验上,秉承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完善我国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同时不断加大 执法力度,尽快使我国证券市场走上国际化、市场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