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市场授权参与人
『壹』 什么是股票的发行人股票发行人和上市公司有什么不同
股票发行是指符合条件的发行人以筹资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份或无偿提供股份的行为。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贰』 股票市场参与人有哪些并举例
股票市场是由控股大股东、一般小股东、场外其他新投资者的三方参与者来共同参与的一个极
端高级复杂的投票机制。三方参与者每一方都有二元的投票意愿选择方式,控股大股东“卖出”或“持有”,一般小股东“卖出”或“持有”,其他新投资者“买
入”还是“不买”。而且可以随着“意愿选择”的执行,相互之间的身份也可以进行置换,甚至可以同时具备多重身份。这种多方相互制衡的复杂机制就形成了股票
的市场价格,才使得股票市场被称为是经济的晴雨表。不过,这是西方国家的全流通类型的股票市场。由于我国存在股权分置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股票市场的投票机
制与制度结构都存在重大缺陷。股票价格的形成没有控股大股东的参与,不具备三方制衡机制,所以我国的股票市场不能被称为是经济的晴雨表,更不能将得股票市
场当作现代金融体系的中枢神经和经济控制器。
股票市场的参与者划分为消费者、持有股票现货的投资者和纯粹买卖股指期货的投机者。消费者构成股票现货市场的需求方,且不参与股指期货市场的交易;持有股票现货的投资者构成股票现货市场的供给者,可同时参与现货于期货市场的交易,且拥有大量的自有资金或资金借贷成本可忽略不计,因此在任何时刻它都可以以极小的成本持有大量的股票现货;纯粹买卖股指期货的投机者由于自有资金缺乏,且借贷成本较高,因此只参与高杠杆的期货交易,而不持有股票现货。从上述假设,我们可以发现模型定义的消费者类似于目前国内证券市场中的散户投资者,而持有股票现货的投资者类似于机构投资者。同时还需要说明的,上文关于市场参与者的分类只是根据参与者交易行为的分类,如某个散户投资者既购入股票现货又投机股指期货,则其前一交易行为被归入消费者,而后一交易行为则被视为纯粹买卖股指期货的投机者。
『叁』 1.股票机构户,怎么开通到哪里,有什么条件和要求 2.股票机构户和个人开户 有什么不同
机构户是指以法人名义而非自然人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 一般机构到证券公司营业部即可办理,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等特殊机构开户需到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办理。 机构新开户 携带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我司可提供格式化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
1、个人投资者
在证券市场上,凡是以自然人身份出资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个人即为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发展初期主要的市场参与者。一般的股民就是指以自然人身份从事股票买卖的投资者。相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个人投资者(无论资金的多少)都可以称为散户。
在选择个人投资者时,主承销商应当优先考虑具备较强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其投资资金规模与新股申购业务的特性相适应、且与本单位具有长期合作关系并相互了解的自有客户。
2、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信用合作社、国家或团体设立的退休基金等组织。机构投资者的性质与个人投资者不同,在投资来源、投资目标、投资方向等方面都与个人投资者有很大差别。
『肆』 股票的参与性是指股票持有人有权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特性
这句话是正确的,参与性是指股票持有人有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特性。股票持有人作为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行使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权。股东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权利的大小通常取决于其持有股份数量的多少,如果某股东持有的股票数额达到决策所需的有效多数时,就能实质性地影响公司的经营方针,此外股票除了具有参与性外,还具有收益性、风险性、流动性以及永久性。
拓展资料
一、股票的特性
1、收益性:是股票最基本的特征,它是指股票可以为持有人带来收益的特征。任何人持有股票都有一个很明确的目的,那就是收益。这种收益主要来自两个渠道,一是来自公司的所享有的经济权益,它的主要表现形式是领取股息和红利。二是来自于股票在证券市场上的流通所带来的差价收益,又叫作资本利得。
2、风险性:这是指股票持有者可能产生的经济利益带来的损失。应该说,股票的预期收益是完全不确定的,如果公司的预期盈利没达到,股票持有人则无任何股息及红利收益,甚至公司破产,则会血本无归。在流通的证券市场,股票也会因公司的盈利水平、市场利率,宏观经济状况、局势等多种因素下跌或上升,所以,股票的风险性和收益性是并存的。
3、流动性:是指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经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特性。股票持有人在变现的同时,还可以将股票所代表的股东身份及其各种权益让渡给受让者,因此股票是一种流动性很高的证券。
4、永久性:是指股票所载有权利的有效性是始终不变的,因为它是一种无限期的法律凭证。股票的有效期与公司的合法续存期间相联系,两者是并存的关系。 五、参与性是指股票持有人有权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特性,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或否定权。
『伍』 证券市场的参与者有哪些
1发行人:政府、政府机构、公司(企业)
2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政府机构、金融机构、企业和事业法人、各类基金。
政府机构:中央银行、我国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定专门机构。
金融机构:证券经营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经营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权财富基金、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各类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
3中介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4自律性组织: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5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陆』 证券市场有五个参与主体他们分别是什么
证券市场主体是指证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者。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和股票的政府及其机构、金融机构、公司和企业。证券发行人可分为债券发行人和股票发行人。证券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资金供给者,众多的证券投资者的存在保证了证券发行的完成,同时,也活跃了证券市场的交易。
『柒』 证券市场的参与(微观)主体有哪些
答:证券市场的参与主体
1、证券发行人
主要包括政府、金融机构、公司。
2、证券投资者
主要包括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3、中介服务机构
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投资咨询机构等。
4、证券监管机构
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5、自律性组织
包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
『捌』 创业板股票怎么买如何开通创业板交易哪些人能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
创业板股票怎么买?如何开通创业板交易?哪些人能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
3打头的证券属于创业板,需开通创业板账户方能买卖;您可能没有开通创业板的账户,刚开通创业板账户需要审核期,2年以上投资者开通2个交易日后可以使用,2年以下投资者开通需要5个交易日后可以使用。
投资者通过网上或到证券公司营业场所现场提出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投资者在提出开通申请后, 应向证券公司提供本人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 风险偏好等基本信息。证券公司将据此对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告知投资者,作为投资者判断自身是否适合参与创业板交易的参考。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经办人员的见证下,需按照要求到证券公司的营业部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还应抄录“特别声明”)。 证券公司完成相关核查程序后,在规定时间内为投资者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创业板开户的条件: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为:投资者向所属证券公司营业部提出开通申请后,认真阅读并现场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上述文件签署两个交易日后,经证券公司完成相关核查程序,即可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投资者在此期间也可以撤回开通申请。对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投资者,原则上不鼓励直接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创业板投资基金、理财产品等方式间接参与。如果投资者审慎评估了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坚持要申请,则必须在营业部现场按要求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并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在上述文件签署五个交易日后,经证券公司完成相关核查程序并经过营业部负责人签字核准后,投资者可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投资者在此期间也可以撤回开通申请。
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可以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
投资者参与创业板市场交易,应当委托会员代理。会员应当根据证监会批准的经营范围,在创业板市场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或证券自营买卖业务。
创业板有涨跌幅限制吗?
创业板有涨跌幅限制,但与主板的涨跌幅限制有区别。创业板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涨跌幅的价格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1±涨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人民币元。证券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证券品种有哪些?
证券品种包括:股票、投资基金、债券(含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政府债券等)、债券回购、经证监会批准可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种。:
『玖』 股票市场主要参与主体有哪些
(1)发行人: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股票的发行主体,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
(2)投资者:主要是指以获取股息或资本收益为目的而买入股票的机构或个人。相应地,投资者可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两大类。
(3)中介机构:指为股票的发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在股票市场起中介作用的机构是证券公司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
(4)自律性组织: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5)监管机构: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普通投资者的日常投资行为,例如证券买卖和投资咨询等,大多通过证券公司进行,所以与投资者关系最为密切的中介机构是证券公司。
『拾』 授权参加股东会表决委托书如何写
股 东 委 托 书
先生(女士)和 先生(女士)拟于襄樊市设立襄樊 有限公司,特委托 先生(女士)办理企业登记事宜。
股东签字:
二00四年 月 日
贴身份证复印件
资 产 价 值 确 认 书
襄樊 有限公司(筹)投资人投资的机器设备及存货等(实物资产)经襄樊大维资产评估公司大维评报字[200 ] 号报告,评估值 元,经全体股东确认,其中 占 万元、 占 万元、 占 万元、 占 万元、 占 万元、 占 万元、 占 万元、 占 万元、 占 万元、 占 万元。
投资人投资的上述实物资产已移交 有限公司(筹)。
股东签字
二00四年 月 日
第 一 次 股 东 会 决 议
二00 年 月 日,襄樊 有限公司(筹)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办公地召开第一次股东会议,应到股东 人,实到股东 人,会议一致选举 、 、 为公司董事会成员。会议一致通过了公司章程。
股东签名:
二00 年 月 日
董 事 会 决 议
二00 年 月 日,襄樊 有限公司(筹)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办公地召开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 人,实到董事 人,会议一致选举 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 为公司监事。
董事签名:
二00 年 月 日
组 建 公 司 协 议 书
先生(女士)与 先生(女士)双方决定设立襄樊 有限公司,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拟设公司名称:襄樊 有限公司。
二、拟设公司地址:襄樊市 。
三、拟设公司注册资本: 元人民币。
其中 : 先生(女士) 万元人民币,占 %
先生(女士) 万元人民币,占 %
四、拟设公司经营范围。
股东签字:
二00 年 月 日
襄樊 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先生(女士)和 先生(女士)双方共同出资,设立襄樊 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襄樊 有限公司。
第二条 住所:襄樊市 。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以 方式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占注册资本 %。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以 方式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占注册资本 %。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会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会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人,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度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开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2/3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会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3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五)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2月15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章程修订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3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的日期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单位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公司登记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二0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