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要求填写股票市值
⑴ 公务员能不能炒股
公务员是可以炒股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主要权利
1.获得履行职责应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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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考对象
国家公务员考试是面向全国进行招考的,没有户籍限制,各地区参考人员可以自由报考。
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⑵ 公务员是否可以炒股
公务员可以炒股。
2001年中办发[2001]10号文《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具体有七项要求。
(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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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第六条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七条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
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第八条各综合性经济管理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工作人员进入证券市场的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九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参考资料: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规定_共产党员网
⑶ 公务员在企业占干股怎么处理规定
公务员炒股七项规定
1、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献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2、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3、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5、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6、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7、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党员干部的炒股规定
第一,不准炒股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共有四类。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中,有四类人员不得从事股票交易: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第二,不准使用公款炒股。除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以及内幕信息外,更不能利用公款从事股票买卖。包括借用本单位的公款,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一旦使用公款炒股,不论能否及时归还,均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三,不准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施炒股。股市开市时间大部分与上班时间重叠,上班时间炒股不仅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在群众心中的形象。一旦发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时间炒股的,一律予以免职。因此要兼顾股票买卖和工作纪律,建议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更多地采取长线操作、基金投资等方式参与。此外,一律不得使用电脑、电话、传真机等办公设施买卖股票。
第四,要如实报告股票投资情况。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从事股票投资情况属于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范围,需认真填写包括股票名称及代码、持股份额以及填报前一交易日股票总市值等信息,不得漏报,更不得瞒报。一旦发现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的,纪检监察机关将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⑷ 省考公务员报名,省直跟市值是在两个网站填表报名的,结果两个审核都通过了。。。
是的,最后想考哪个,就交那个钱,另一个不去管了
⑸ 公务员炒股违法、违规吗
公务员可以在非上班时间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关于公务员是否能够炒股,是经历了一个从绝对限制到相对放开的过程。
(1)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
(2)1997年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买卖股票”,这里增加了“不得违反规定”;
(3)2001年中办发[2001]10号文《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具体有七项要求。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是允许炒股的,但是有条件,比如:不准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不准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的建议等。
⑹ 法律规定公务员是否允许买股票
法律规定公务员是否允许买股票?公务员是可以炒股的。以下四类人不能买卖股票,除了这四类人以外都可以炒股(而且不能在工作时间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主管部门和国有控股单位的内幕信息负责人不得买卖上述主管部门管理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2、国务院证券监管局及其派出机构、期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不得买卖股票,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和配偶。3、如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期货,或在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工作,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估机构工作,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份。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离职后三个月内将继续受本规定约束。因任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处置任职前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继续持有。
⑺ 公务员买卖新三板股票有没有禁止性规定
公务员炒股七项规定
1、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献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2、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3、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5、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6、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7、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党员干部的炒股规定
第一,不准炒股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共有四类。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能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中,有四类人员不得从事股票交易: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第二,不准使用公款炒股。除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以及内幕信息外,更不能利用公款从事股票买卖。包括借用本单位的公款,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一旦使用公款炒股,不论能否及时归还,均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涉嫌构成挪用公款罪。
第三,不准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施炒股。股市开市时间大部分与上班时间重叠,上班时间炒股不仅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在群众心中的形象。我市规定,一旦发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时间炒股的,一律予以免职。因此要兼顾股票买卖和工作纪律,建议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更多地采取长线操作、基金投资等方式参与。此外,一律不得使用电脑、电话、传真机等办公设施买卖股票。
第四,要如实报告股票投资情况。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从事股票投资情况属于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范围,需认真填写包括股票名称及代码、持股份额以及填报前一交易日股票总市值等信息,不得漏报,更不得瞒报。一旦发现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的,纪检监察机关将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⑻ 国家规定公务员不可以与人合股办企业,那么公务员炒股算不算参与合股办企业呢
公务员只要是合法利用自己的工资、房产(抵押贷款)等个人资金通过正当途径买卖股票就不是违法行为。
公务员违规买卖股票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行为:
1. 是指2001年4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1〕10号)文件之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股票的行为仍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应按1993年10月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查处。
2. 是指2001年4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1〕10号)文件发布后通过非正常渠道和途径获取或攫取股票、证券投资、期货等的违规行为按该文件规定依法查处。
3. 这些违法违规的获取或攫取股票、证券投资、期货等的行为主要涉及八种非法行为:
(1)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2)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3)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5)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6)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7)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8)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这类人员未遵守规定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属于违法买卖股票行为。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这类人员未遵守规定买卖股票的属于违法买卖股票行为。
(10)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这类人员未遵守规定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属于违法买卖股票行为。
(11)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这类人员未遵守本规定三个月内买卖股票的属于违法买卖股票行为。
(12)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这类人员一个月内未作处理继续持有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属于违法行为
同时要求各综合性经济管理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工作人员进入证券市场的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