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股票市场的管理模式
Ⅰ 股票的经营模式是怎样的它是属于政府部门的管理嘛我怎么觉得它像传销呢
目前证券行业实行的是经纪人制度,有点像保险,但跟传销是两码事。主要是现在竞争激烈所以争相拉客户,导致客户觉得这个行业很低端,其实这个行业应该是政府主导的垄断性行业,跟银行和保险是一样的,不是说你想开证券公司就开的。
Ⅱ 股票市场是怎么运作的
股票运作的本质是供求关系。
如果买的人大于卖的人,就会出现供不应求的现象,股票上涨;反之下跌股票就会涨跌。
股票市场是已经发行的股票买卖、转让和流通的场所,包括交易所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两大类别。由于建立在发行市场基础上的,所以又被称为二级市场。股票市场的结构和交易活动比发行市场更加复杂,其作用和影响力也更加大。
股票流通股是一定的,如果主力大量收集筹码,那么可参与买卖的筹码就会减少,这样一来,物以稀为贵,买不到股票,只能抬高股价买。这时候风险极大,主力的获利机会也极大。主力出货完毕,散户的热情也就告一段落,那么股价就会自然降下来或者被主力砸下来。
Ⅲ 比较进入国际市场的几种模式
1、信息不同:出口模式是指产品在本国生产,但输入到目标国进行销售,或者说是通过产品输出进入国外市场的方式。出口模式包括间接出口和直接出口两种方式。
股权投资模式是指企业通过在目标国获得该国企业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达到部分控制或完全控制在目标国内的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目的。也就是通过资本的输出来进入国外市场。股权投资模式包括合资进入和独资进入两种形式。股权投资模式与出口模式和契约模式的最大区别是前者涉及到股权参与,因此,控制程度大,收益也高于后两种模式。
2、优惠不同:与出口模式相比,进行股权投资在国外建立生产设施可以缩短生产和产品的信息反馈时间,从而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来调整生产。股权投资不仅大大减少了出口模式中的运输成本,也使企业能跨越东道国设置的贸易和非贸易壁垒。有时股权投资还能得到东道国政府的优惠。
3、外部环境因素对进入方式选择的影响不同:
(1)母国与东道国社会文化的差异。如果目标国家的社会文化和本国文化差异较大,则最好先采取出口模式或契约模式进入,以避免由于文化的冲突造成的摩擦成本。
(2)东道国的管制。主要指政治和经济环境。如果目标国家的政局稳定、法制健全、投资政策较为宽松、人均国民收入比较高、汇率稳定,则可以考虑采取股权投资模式进入,反之则以出口模式或契约模式进入为宜。
(3)公司和东道国谈判地位的演变。跨国公司的谈判地位越强势,就越倾向于控制程度较高的进入方式。
Ⅳ 我国证券市场的管理体制
证券监管体制是证券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划分的方式和组织制度,是国家历史和国情的产物。证券监管体制的有效性和规范性是决定证券市场有续和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证券监管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监管的主体在整个监管体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确立有效的监管体制模式,能够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证券市场过分波动。一、市场监管失灵是监管自身的问题
证券监管是控制证券市场参与者市场行为的一个完整的系统。在该系统中,监管主要包括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门,监管对象包括证券业务本身以及与证券业相关的其他利益组织或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受自身地位与利益机制支配,通过一定的方式影响着证券的发展。
在宏观经济中,政府监管职能在于提高效率、维护公平和保持稳定。为保证这三项职能的实现,既要防止市场失灵,即市场配置资源失灵,还要防止政府失灵,即由于政府监管而降低效率,使问题更加严重。市场经济体制下,供求关系创造了市场,市场确定价格以实现“市场出清”。价格是配置资源的信号、手段和方式。当价格手段在市场失效时,我们通常以政府“看得见的手”来替代市场价格“看不见的手”。
政府干预同样存在于证券市场。多数情况下,一国政府干预证券市场的程度与该国政府在整个经济中的作用大致相符。在一个竞争性的证券市场中,我们认为政府干预只有在以下条件下才是可取的:①出现或可能出现市场失灵现象;②市场失灵已经或可能引起明显的经济低效或不公平现象;③政府行为可以改善低效或不公平现象。假如上述条件之一得不到满足,就不应采取政府干预。因此,考察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应从市场支配力、外部性、搭车问题及不完全信息四个方面来分析研究。
所谓市场支配力是指一个或多个销售者影响他们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的能力。在竞争性模型中,销售者与整个市场对比是非常弱小的,他们不具备支配市场价格的能力,也就是他们不具备市场支配力。假如销售者能够影响市场价格,那么资源配置在社会当中是无效的。这一状况出现在证券市场中,就会出现证券市场失效。
外部性是指一个厂商的生产行为或一个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对其他人产生直接的、未予补偿的正面或负面的影响。证券市场中也存在正面外部性和负面外部性。最明显的证券负面外部性就是有人为了获取证券上市资格而造假,这种行为对会计信息真实的公司也会产生负面影响。由于这些涉及欺诈的证券索赔表现为社会的福利净损失,因此也可以被看作是证券经营的成本。
证券监管本身就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即使国民个人或企业无须为此付费或很少花费,无数的个人和企业都能从中获益。没有任何一家社会组织自愿无偿参与对证券市场监管。这就出现搭车问题。这样,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一个隐含前提就是证券市场是健康有序的。信息难题也是造成证券市场失效的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原因。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对称既对市场参与者造成困难和问题,也会造成政府监管失灵。市场机制会自动通过价格的形成和修正过程吸收各种信息,但在短期内市场机制无法识别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信息欺诈行为,因此监管的任务就是给说假话的人施加额外的成本,改变他们的行为激励。但监管的任务不可能是实现强制性的、完全的信息披露,监管的任务只是防止他们说假话。
政府监管本身也可失灵。现代证券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各国政府为了保证证券业的稳定和对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通常对证券业进行严格的监管。一般认为,政府对证券业进行有效监管,能够纠正市场失灵,优化资源配置,协调社会成员的利益,增进社会福利。但政府不是万能的,而且也有其客观和主观的缺陷,政府的缺陷同市场的缺陷一样,在一定程度上是难免的。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格拉斯斯诺认为,没有国家就办不成事,但是有了国家也有很多麻烦:国家的存在是解释经济增长的关键,但也是造成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科斯认为,“政府机制本身并非不要成本,实际上它的成本大得惊人……直接的政府管制也未必会带来比企业和市场更好解决问题的结果”。政府的缺陷主要表现在政府的干预无限扩张,从而导致设置庞大的机构,人员臃肿,成为“大政府”,而且超出政府应该调控的范围、层次和力度,不仅没有弥补市场的机制缺陷,反而妨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此外,由于政府制定法规政策的失误和实行措施不力等原因,也会出现政府的无效干预。这种干预的方式、范围、层次、力度和预期选择都不适当,从而不足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和难以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转。斯蒂格利茨指出,与民间部门相比,政府的最大优势表现在四个方面,即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以及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即主要克服搭便车问题。但是政府的这些优势后面却又隐藏着很多成本,因为很难避免政府滥用职权并使民间部门遭受损失的现象发生。即使政府不滥用职权,由于政府工作人员对他所从事的工作不具有剩余索取权利,因而有可能工作动力不足,轻易出现官僚主义作风和行为以及产生各种低效率的现象。
基于以上原因,人们普遍认为政府对证券的监管是必要的,但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甚至会出现监管失灵或失败的情况。监管失灵一般是指监管所设定的目标没能实现,即没能实现公共利益。
解释监管失灵原因的理论主要有以下几种:公共利益论、监管的“俘获说”、监管的供求理论、监管的“寻租”理论、监管政治论等,最突出的是监管的供求理论。其代表人乔治斯蒂格勒认为,影响一个产业对政府监管需求的主要因素是监管可以提供多种利益,包括直接的货币补贴,控制新竞争者进入,干预替代品和补充品的生产等。证券业主要有市场准入的管制,对业务活动的限制以及诚信展业等。在供给方面,政府部门进行一项监督活动时,并非是毫无成本,毫不犹豫地按照“公共利益”来提供证券产品。政府实际上是由一些有着自己独立利益的人组成的一个非凡群体。当他们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向而行使公共职能时,难免发生各种各样的低效率现象。在所谓民主政治的决策过程中,谋求政治权利的产业必须去找合适当“卖主”,即政党。政党在决定是否支持某项监管活动时要考虑这一行动是否有助于自己当选或再选。因此,需求监管的产业“必须支付两项政党所需要的东西:选票和资源。资源包括竞选经费、筹集经费的服务以及较间接的方式,其最后的结果取决于供需双方的博弈。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形成过程及相关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经历了一个从地方监管到中心监管,由分散监管到集中监管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证券市场处于区域性试点阶段,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股票发行仅限于少数地区的试点企业。1990年,国务院决定分别成立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地的一些股份公司开始进行股票的公开发行和上市交易的试点。1992年,又开始选择少数上海、深圳以外的股份公司到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这一时期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由地方政府负责。
第二阶段从1992年开始,国务院总结了区域性证券市场试点的经验教训,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同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股票发行和上市试点。从此,证券市场开始成为全国性市场,证券市场的监管也由地方监管为主改为中心集中监管,并通过不断调整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逐步走向证券市场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
1998年,国务院决定撤销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工作改由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承担,并决定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对地方证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从而形成了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
新形成的监管体制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第一,证券监管机构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增强了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威性,为我国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提供了更好的组织保证。第二,地方证券监管机构改由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提高了证券监管工作的效率。改革后按大区的业务需要设置了9个派出机构和2个直属办事处,精简了人员,提高了机构运转效率。第三,加强了对交易所主要人事治理和上市公司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治理,加强了交易所一线监管的作用。
但这种监管体制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即过于将监管权力集中到一个部门,使得无法对监管效果进行再监管。与美国证监会SEC相比,中国证监会还拥有证券规章制度制定的话语权。现行的证券规章基本上是出自证监会之手,而且这些规章已经把证监会权力延伸到整个证券市场。在没有权力约束机制的状况下,证监会管制的内容和范围不断扩张,包括行业准入许可、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准入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业务审批、资产评估机构审批以及对这些机构成员进入相关业务的资格审批、对基金治理公司从业审批等。
从证券市场角度看,一个成熟的市场需要有成熟的监管体制相配套。而能够成功运作的监管体制应将政策制定、政策执行和监督三者分开。试想,假如一个人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还是规则的制订者,游戏根本无法进行,更谈不上有序运转。即便是裁判员,这个裁判员还有很多“话语权”,在裁判过程中任意发挥、更改规则都会对游戏产生震动。要建立良好的证券市场秩序,就是要有一个稳定、制衡的现代证券监管体系和现代证券监管制度。政策不稳定、监管机构运转缺乏制衡、缺乏对监管的监管,难免会使政策忽左忽右、或严或松,引发市场信心不足,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只能成为目标和理想,而不能成为现实。
假如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管体制,不仅轻易产生外部的运营成本,也会诱发监管机关内部的道德风险,即监管机关不顾其行为引起的社会成本和收益,而只关心本部门的成本和收益。具体对中国国内来说,监管自身的道德风险可能来自于中国证监会身兼数职:制定监管政策、实施监管政策和对监管机关的监管。当中国政监会身兼数职时,监管政策的得失成败,往往可以归因于一个机构。一般来说,对证券监管机构的“失”的考核较为明确,看证券领域是否出现问题;而对证券监管机构“得”的考察却显得模糊,因为没有第二家监管机构与其横向比较,没有另外一家监管机构比现在机构做得更好,也就是说,假如取得了成绩,不好肯定,但是出现了问题,却可以直接否定。因此他的积极行为的付出远远大于他采取保守姿态,偏严地执行监管政策所付出的代价。此时他甚至可能因为严监管而获得美名,这样对于监管者的理性选择是严格监管,而不计较社会成本。另外,监管者也有宽容监管的道德风险,放松对证券公司的要求和对风险能力的限制,隐瞒证券公司的不良状况。监管者这样做的一个动机是逃避监管不当的职责,总希望不良状况能够得到改善,这种状况可称之为“官僚赌博”,另一个动机是可能来自外来机构人士的影响,于是放松监管。严监管与松监管往往同时存在,形成监管不公平,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的形成。于是各证券公司往往“跑部钱进”,围着监管机关转,进一步形成权力机关“寻租”的社会环境。在我国,还存在地方利益与总体状况发生矛盾的状况。地方监管机关为了本地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做出有利于本地方的决定,但有悖于全国整体监管政策,事实上地方监管机关也存在道德风险的可能。
监管机构职能不清、政策不稳定是导致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探究证券市场波动的深层次原因,就在于没有建立规范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者职能的明确分工。我国目前已经在这方面有了一些进展,但距离稳定、制衡的监管体系还有很远的路要走。我国目前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大,但这仅仅使一般意义上的立法范畴。证券市场上的一些重大政策如国有股减持、QFII、降低交易费用等都应由立法机关来决策,而不应由证监会独自操办,而且这个立法过程应当是程序化的。否则,证监会的某个人的讲话就可以使股市大为波动,实在是本不该出现的事情。要保持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保证投资者的信心,必须有稳定的立法机制作保障。目前由于证券市场正处于发展阶段,很多立法工作交由行政部门来完成,那么就应将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执行分开由各自不相归属的机构独立操作,以保证政策的科学、规范和稳定。另外,对监管者的监管也很重要。证券市场自律,首先应做到证券监管者自律。光是自律还不够,还应他律。应有这样一个机构,由其进行对监管政策的执行、监管者个人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其再监督的依据应由立法机构制定。三、建立有效的监管运作体系,推进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
监管本身是制衡的产物,我们不能因为监管的存在而放弃对监管的监管。要使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消除市场过分波动,应从监管角度入手,理清监管机构的职能和范围,建立政策稳定的监督机制和制衡的监督机构,适时评估市场监管效果,建立健全监管人员行为监督制度,使“消息市”、“政策市”的基础牢固、稳定。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供同行商榷:
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监督法律体系。除了目前正在执行的《证券法》、《公司法》等以外,还应制定其他相关市场监管法律,完善证券市场监管法律体系。一是应抓紧制定《证券市场监管法》,弥补《证券法》在市场监管操作上的程序、方法、处罚等方面的空白,加强在监管政策制定程序、监管政策实施程序、处罚的对象和程序的规定。二是应制定《证券监管机构治理规定》,明确证券监管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界定、人员配备、工作范围等,从法规上进一步规范各机构的权力与责任。三是应制定《证券市场监管从业人员操守规范》,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规范。四是应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
从机构框架角度重塑证券市场监督体制。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即由一个统一的机构中国证监会实施对所有证券机构、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监管,监管者不仅要对证券市场安全和稳定负责,还要防范和化解系统风险,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股本经营、公司行为进行全面的合法性监管。证监会的监管任务重、责任大、权力大也构成为将其职责分解的原因。因此,从立法、执法、行政相制衡的角度出发,建议分别建立健全行使上述职能的机构:
立法。设立国家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狭义的立法工作还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完成。广义的立法,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法律,还应包括重大法规、政策的制定等,这一部分工作由国家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来承担。国家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直属国务院,机构单设,待金融混业经营后与其他金融业政策制定机构合并,共同组建新的国家金融业政策制定委员会。国家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可不设地方机构。国家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主要由金融产业方面的经济学家、学者组成,负责重大政策的前期调研、政策论证、可行性分析、对政策实施的效果进行猜测、分析、跟踪、修改等事项,负责重大政策的研发。
监督。设立国家证券业再监督委员会。狭义的监督由司法监督来承担。国家证券业再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执行进行评估及监督,负责对监管从业人员进行监督,负责对监管机关的实际绩效进行监督,并对一切违法、违规机构、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涉及刑罚处罚的,由司法机关进行管辖,此时该机构参与公诉。国家证券业再监督委员会直属国务院,机构单设,待金融混业经营后与其他金融业再监督机构合并,共同组建新的国家金融业再监督委员会。国家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可不设地方机构。
行政执法。行政执法职责由现存的中国证券业监督治理委员会承担。对中国证监会的机构可保留现存机构,但须改变内部机构设置,以适应职能改变的需要。改革后的中国证监会应是一个完完全全的执法机构,负责对监管对象进行监督及做出处罚,以及对监管政策向国家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提出反馈意见。在行政监管执法中应注重市场准入治理、日常性技术性监管,以便避免行业性普遍违规行为的发生,在监管中应将自由裁量权控制到最小。结论。
一般来说,一个行业的永续发展离不开有效的制度安排。政策制定、政策执行、监督三者分别行使证券监管职能,是合理的制度框架基础。现今我国证券业监管机关集三者职能为一身,从根本上制约了证券市场监管的效率和效果。在我国宏观经济如此向好的形势下,证券市场却难以给投资者以满足的回。假如将现在的中国证券市场不稳定原因作深入剖析,证券市场监治理论的天然不足是证券市场不稳定的始作俑者。目前中国证监会的部分权力开始下放到证券交易所,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问题,但不能从根本职能划分上解决问题。对证券交易所下放权力,形式上又是多开设一家分支机构,如此而已,权力既然可以下放,在想收回时还可收回。总之,假如不改变证券市场行政监管的自由裁量,我国证券市场理论上应达到的稳定就极难实现。因此,要保证我国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就应改变我国证券市场监管运作体系,分别建立单独机构行使政策制定、政策执行和监督职能,建立和完善稳定、制衡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制度体系、行政执法体系、监督体系
Ⅳ 国际合资企业的管理模式包括哪些企业
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主要方式有:
一、出口模式
出口模式包括间接出口和直接出口两种方式。间接出口是指企业通过本国的中间商(既专业性的外贸公司)来从事产品的出口。此种方式下,企业可以利用中间商现有的销售渠道,不必自己处理出口的单证、保险和运输等业务。同时,企业在保持进退国际市场和改变国际营销渠道的灵活性的情况下,还不用承担各种市场风险,初次出口的小企业比较适合运用间接出口的方式。直接出口是指企业拥有自己的外贸部门,或者使用目标国家的中间商来从事产品的出口。直接出口有利于企业摆脱对中间商的依赖,培养自己的国际商务人才,积累国际市场营销的经验,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但同时也要承担更多的风险,由于其业务量可能比较小,企业自己处理单证、保险和船务不能达到规模经济,而且企业进退国际市场和改变营销渠道的灵活性不足。
二、契约模式
契约模式主要包括:许可证模式、特许经营模式、合同制造模式、管理合同模式和工程承包模式、双向贸易等六种。
1、许可证模式。许可证进入模式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向国外法人单位转让其工业产权(如专利、商标、配方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以获得提成或其他补偿。许可证最明显的好处是能绕过进口壁垒的困扰,而且政治风险很小,但是这种方式不利于对目标国市场的营销规划和方案的控制,还可能将被许可方培养成强劲的竞争对手。
2、特许经营模式。这种模式和许可证进入模式很相似,所不同的是,特许方要给予被特许方以生产和管理方面的帮助。在这种模式下,特许方不需投入太多的资源就能快速地进入国外市场,而且还对被特许方的经营拥有一定的控制权。但是很难保证被特许方按照特许合同的规定来提供产品和服务,不利于特许方在不同市场上保持一致的品质形象。
3、合同制造模式。合同制造模式是指企业向国外企业提供零部件由其组装,或向外国企业提供详细的规格标准由其仿制,由企业自身负责营销的一种方式。采取这种模式不仅可以输出技术或商标等无形资产,而且还可以输出劳务和管理等生产要素,以及部分资本。但是由于合同制造往往涉及到零部件及生产设备的进出口,有可能受到贸易壁垒的影响。
4、管理合同模式。这种模式是指管理公司以合同形式承担另一公司的一部分或全部管理任务,以提取管理费、一部分利润或以某一特定的价格购买该公司的股票作为报酬。利用这种模式,企业可以利用管理技巧,不发生现金流出而获取收入,还可以通过管理活动与目标市场国的企业和政府接触,为以后的营销活动提供机会。但这种模式具有阶段性,即一旦合同约定完成,企业就必须离开东道国,除非又有新的管理合同签订。
5、工程承包模式。工程承包模式指的是企业通过与国外企业签订合同并完成某一工程项目,然后将该项目交付给对方的方式进入外国市场。它是劳动力、技术、管理甚至是资金等生产要素的全面进入和配套进入,这样有利于发挥工程承包者的整体优势。工程承包进入模式最具吸引力之处在于,它所签订的合同往往是大型的长期项目,利润颇丰。但也正是由于其长期性,这类项目的不确定性因素也因此而增加。
6、双向贸易模式。指在进入一国市场的同时,同意从该国输入其他产品作为补偿。双向贸易通常是贸易、许可协定、直接投资、跨国融资等多种国际经营方式的结合。根据补偿贸易合同内容的不同,双向贸易可以分为易货贸易、反向购买和补偿贸易三种形式。
三、投资模式
投资模式属于进入国际市场的高级阶段。我国的“走出去”战略所指的主要就是投资模式。投资模式包括合资进入和独资进入两种形式。
1、合资进入。合资指的是与目标国家的企业联合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股权及管理权,共担风险。合资企业可以利用合作伙伴的成熟营销网络,而且由于当地企业的参与,企业容易被东道国所接受。但是也应看到由于股权和管理权的分散,公司经营的协调有时候比较困难,而且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有可能流失到对方手里,将其培养成将来的竞争对手。
2、独资进入。独资指企业直接到目标国家投资建厂或并购目标国家的企业。独资经营的方式可以是单纯的装配,也可以是复杂的制造活动。企业可以完全控制整个管理和销售,独立支配所得利润,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也不易丢失。但是独资要求的资金投入很大,而且市场规模的扩大容易受到限制,还可能面临比较大的政治和经济风险,如货币贬值、外汇管制、政府没收等。
四、国际战略联盟
国际战略联盟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为了相互需要,分担风险并实现共同目的而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国际战略联盟是弥补劣势、提升彼此竞争优势的重要方法,可以迅速开拓新市场,获得新技术,提高生产率,降低营销成本,谋求战略性竞争策略,寻求额外的资金来源。
Ⅵ 进入国际市场的方式主要有哪几类
进入国际市场的主要方式有:
一、出口模式
出口模式包括间接出口和直接出口两种方式。间接出口是指企业通过本国的中间商(既专业性的外贸公司)来从事产品的出口。此种方式下,企业可以利用中间商现有的销售渠道,不必自己处理出口的单证、保险和运输等业务。同时,企业在保持进退国际市场和改变国际营销渠道的灵活性的情况下,还不用承担各种市场风险,初次出口的小企业比较适合运用间接出口的方式。直接出口是指企业拥有自己的外贸部门,或者使用目标国家的中间商来从事产品的出口。直接出口有利于企业摆脱对中间商的依赖,培养自己的国际商务人才,积累国际市场营销的经验,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但同时也要承担更多的风险,由于其业务量可能比较小,企业自己处理单证、保险和船务不能达到规模经济,而且企业进退国际市场和改变营销渠道的灵活性不足。
二、契约模式
契约模式主要包括:许可证模式、特许经营模式、合同制造模式、管理合同模式和工程承包模式、双向贸易等六种。
1、许可证模式。许可证进入模式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向国外法人单位转让其工业产权(如专利、商标、配方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以获得提成或其他补偿。许可证最明显的好处是能绕过进口壁垒的困扰,而且政治风险很小,但是这种方式不利于对目标国市场的营销规划和方案的控制,还可能将被许可方培养成强劲的竞争对手。
2、特许经营模式。这种模式和许可证进入模式很相似,所不同的是,特许方要给予被特许方以生产和管理方面的帮助。在这种模式下,特许方不需投入太多的资源就能快速地进入国外市场,而且还对被特许方的经营拥有一定的控制权。但是很难保证被特许方按照特许合同的规定来提供产品和服务,不利于特许方在不同市场上保持一致的品质形象。
3、合同制造模式。合同制造模式是指企业向国外企业提供零部件由其组装,或向外国企业提供详细的规格标准由其仿制,由企业自身负责营销的一种方式。采取这种模式不仅可以输出技术或商标等无形资产,而且还可以输出劳务和管理等生产要素,以及部分资本。但是由于合同制造往往涉及到零部件及生产设备的进出口,有可能受到贸易壁垒的影响。
4、管理合同模式。这种模式是指管理公司以合同形式承担另一公司的一部分或全部管理任务,以提取管理费、一部分利润或以某一特定的价格购买该公司的股票作为报酬。利用这种模式,企业可以利用管理技巧,不发生现金流出而获取收入,还可以通过管理活动与目标市场国的企业和政府接触,为以后的营销活动提供机会。但这种模式具有阶段性,即一旦合同约定完成,企业就必须离开东道国,除非又有新的管理合同签订。
5、工程承包模式。工程承包模式指的是企业通过与国外企业签订合同并完成某一工程项目,然后将该项目交付给对方的方式进入外国市场。它是劳动力、技术、管理甚至是资金等生产要素的全面进入和配套进入,这样有利于发挥工程承包者的整体优势。工程承包进入模式最具吸引力之处在于,它所签订的合同往往是大型的长期项目,利润颇丰。但也正是由于其长期性,这类项目的不确定性因素也因此而增加。
6、双向贸易模式。指在进入一国市场的同时,同意从该国输入其他产品作为补偿。双向贸易通常是贸易、许可协定、直接投资、跨国融资等多种国际经营方式的结合。根据补偿贸易合同内容的不同,双向贸易可以分为易货贸易、反向购买和补偿贸易三种形式。
三、投资模式
投资模式属于进入国际市场的高级阶段。我国的“走出去”战略所指的主要就是投资模式。投资模式包括合资进入和独资进入两种形式。
1、合资进入。合资指的是与目标国家的企业联合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股权及管理权,共担风险。合资企业可以利用合作伙伴的成熟营销网络,而且由于当地企业的参与,企业容易被东道国所接受。但是也应看到由于股权和管理权的分散,公司经营的协调有时候比较困难,而且公司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有可能流失到对方手里,将其培养成将来的竞争对手。
2、独资进入。独资指企业直接到目标国家投资建厂或并购目标国家的企业。独资经营的方式可以是单纯的装配,也可以是复杂的制造活动。企业可以完全控制整个管理和销售,独立支配所得利润,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也不易丢失。但是独资要求的资金投入很大,而且市场规模的扩大容易受到限制,还可能面临比较大的政治和经济风险,如货币贬值、外汇管制、政府没收等。
四、国际战略联盟
国际战略联盟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为了相互需要,分担风险并实现共同目的而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国际战略联盟是弥补劣势、提升彼此竞争优势的重要方法,可以迅速开拓新市场,获得新技术,提高生产率,降低营销成本,谋求战略性竞争策略,寻求额外的资金来源。
Ⅶ 中国股票市场对外开放的措施
措施
1 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特别是发展出口贸易
2 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特别是有助于企业技术改造的适用的先进技术
3 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特别是更加积极地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兴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与外商独资企业
4积极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
5 发展对外经济技术援助与多种形式的互利合作
6 设经济特区和开放沿海城市,以带动内地开放
意义
经济特区的创建,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对吸收外资、引进技术、发展生产、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起到了重大的作用,有力的推动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Ⅷ 在证券市场上,政府监管机构的模式有哪些
证券市场上,政府监管机构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设置独立机构管理的模式,另一种是政府机构兼管的模式。
独立机构管理模式,是指设置中央一级的独立机构对证券行业进行管理,是一种独立机构、专职管理的模式。
例如美国的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简称SEC,独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之外);法国的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隶属于行政内阁,相对独立的行政管理部门);意大利的全国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与证券业相关的协调机构,由政府管理部门所组成)。政府机构兼管模式,是指现有的政府相关部门在原职责之外,兼管证券行业事务的模式。主要有财政部兼管、中央银行兼管、中央银行和财政部共管等。以上资料参考自金融互联网平台爱宝盆。
目前,我国的政府监管机构模式,为设置独立机构管理的模式。
Ⅸ 我国多层次股票市场体系包括哪些
多层次股票市场的全称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于2001年7月16日正式开办。目前在三板市场由指定券商代办转让的股票近50只,其中包括水仙、粤金曼和中浩等退市股票。作为我国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的一部分,三板市场一方面为退市后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继续流通的场所,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原STAQ、NET系统历史遗留的数家公司法人股流通问题。
目前拥有代办股份转让资格的券商有:申银万国、国泰君安、国信、广发、兴业、银河、海通、光大和招商证券等多家证券公司。
投资者如要参与股份转让交易,必须开立专门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账户”。开户时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具有代办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开立账户,并与证券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持有已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要进入三板市场转让股份,也要开立此账户。
目前,根据股份转让公司的质量,在三板市场上实行股份分类转让制度。根据净资产为负和为正的的情况,公司分别实行每周1次(周五),每周3次(周一、三、五)和5次(周一至五)的转让方式,转让委托申报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之后以集合竞价方式进行集中配对成交,涨、跌停板限制为5%。
现在股票市场三板是什么东西?
1、三板市场的全称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于2001年7月16日正式开办。目前在三板市场由指定券商代办转让的股票有61只,其中包括水仙、粤金曼和中浩等退市股票。作为我国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的一部分,三板市场一方面为退市后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继续流通的场所,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原STAQ、NET系统历史遗留的数家公司法人股流通问题。
2、三板市场的交易规则是,股份转让以“手”为单位,一手为1000股。申报买入股份,数量应当为一手的整数倍。不足一手的股份,只能一次性申报卖出。从去年9月20日开始,根据股份转让公司的质量,在三板市场上实行股份分类转让制度。净资产为负和为正的公司分别实行每周3次(周一、三、五)和5次(周一至五)的转让方式,转让委托申报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之后以集合竞价方式进行集中配对成交,同时,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一转让日转让价格的5%。投资者委托股份转让和非转让过户(挂失除外),要交纳印花税和手续费。转让日申报时间内接受的所有转让申报采用一次性集中竞价方式配对成交。在交易时间上,净资产为负值的公司实行每周三次的转让方式;净资产为正值或盈利的公司实行每周五次转让方式。其行情可在中国证券网首页“市场直通车”栏目及相关代办证券公司网站查询。买卖操作指南可以到中国证券业协会及相关证券公司网站查询。
哪个证券公司能交易三板市场的股票
三板市场的全称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于2001年7月16日正式开办。目前在三板市场由指定券商代办转让的股票有14只,其中包括水仙、粤金曼和中浩等退市股票。作为我国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的一部分,三板市场一方面为退市后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继续流通的场所,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原STAQ、NET系统历史遗留的数家公司法人股流通问题。
目前拥有代办股份转让资格的券商有:申银万国、国泰君安、大鹏、国信、辽宁、闽发、广发、兴业、银河、海通、光大和招商证券等12家证券公司。投资者如要参与股份转让交易,必须开立专门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账户”。开户时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具有代办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开立账户,并与证券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持有已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要进入三板市场转让股份,也要开立此账户。
根据股份转让公司的质量,在三板市场上实行股份分类转让制度。净资产为负和为正的公司分别实行每周3次(周一、三、五)和5次(周一至五)的转让方式,转让委托申报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之后以集合竞价方式进行集中配对成交,涨、跌停板限制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