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市场圈钱行为
① 中国的股票市场大都以圈钱为目的,这对上市公司不是很有利吗为什么说不好呢
以圈钱为目的,他就不会去花精力和时间去发展公司,这样下来公司早晚会亏,退市也是时间的问题了
② 股市就是个圈钱的市场
众所周知,中国股市的设立就是为企业融资,可以说,经过二十年的发展,中国股市的这一职能已经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很多企业都在股市融到了天量资金!
但问题是,中国的企业融到资金以后并不管售后服务,也就是说,这些企业融到资金以后不管他们业务发展的有多大,他们都不会想到投资者,只有等到企业又缺乏资金时,他们一纸公告又可以肆无忌惮地从股市融资!
中国股市的这种特性注定了散户投资者悲惨结局,一个不懂回报的市场怎么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收益!不要看有一些幸运的散户在股市赚过钱,但那只是暂时现象!长期下去,散户必将亏损是注定的结局!
因此,我在2009年10月份提出了阶段性投资理论,到现在,我还是认为,作为散户投资者,只有遵循阶段性投资理论才有可能在股市赚到钱!
③ 美国股市存在圈钱行为吗
每个证券市场都存在圈钱行为,只不过程度不同.中国的证券市场才不过20年,还处在初期阶段,所以不真实的东西会多一些,这需要制度的健全.
美国的证券市场,个人一般不全直接购买股票,而是把钱委托给理财师或者基金公司.因为个人会把购买股票作为一种投资理财去经营,而不是投机.这一点跟我们的证券市场有很大不同.
④ 为什么说上市公司增发是圈钱行为.
所谓圈钱在市场的字面解释为"融资",融资一般是通过二级市场向股东做定向增发或公开增发
定向增发是指向某些大股东或想参股的公司按市价折让一定的价钱并锁定一定的期限才可以流通.
公开增发是指向所有股东按最近交易二十天的均价按融资的金额分配到所有股东,让所有股东同公司一起承担盈利或风险.
当然我的看法是融资并非为完全说是圈钱,大家试考虑下04年招行发行的可转债券65亿,06及07年万科定向增发分别为42亿及100亿,从年报可以看到万科和招行得到可观收益,股东同样也得到丰厚的收益,至于说到平安的1200亿公开增发及412亿分离可转债计划,从长远看平安的融资主要以主业为主导,利用融资进一步扩大市场的份额,随着国人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同样意识到保险的重要性,只有将市场的份额做大做强才可以保持平安的可持续发展,当然市场也有反对的声音,融资为了圈钱等等,作为一个平安的股东,只要公司的基本面良好,管理层有积极上进心为股东谋取更大利益,只要融资前给股东说明资金的使用相关情况,我会投赞成的一票.
如果融资得到的资金用作非自身业务或对其公司作抵债等行为,有欺骗股东行为,当然可以称之为"圈钱"
至于楼主的补充问题,公开或定向增发,增发后的资金当然是归公司运营用,股票当然是属于投资者持有
⑤ 为什么说目前的股市是圈钱的地方而非融资的地方
股票市场结构本身决定了上市公司在股票市场群体中处于强势群体的角色,这就为上市公司过度“圈钱”行为提供了有利条件。虽然融资者解决资金需求的渠道很多,如银行借款或债权融资等,但股票融资的非偿还性及低成本性使其具有了无比巨大的优越性,融资者首选的方案自然是股票融资;当然融资者通过股票融资时必须要将自己企业的发展前景(具体来看就是融资将要投入的所谓项目)描绘得很好,这样才能吸引投资者心甘情愿地将自己口袋的钞票拿出来,相反投资者在利益预期的促动下,虽然可以通过不同方式了解融资者的真实面貌,但由于信息不对称及精力、识知等条件限制永远不可能对融资者情况全部摸清。从这个角度看,股票市场结构本身就决定了融资者群体即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群体之间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换言之融资者群体在股票市场中是处于优越地位的强势群体地位,而投资者群体无疑是弱势群体。用当代美国社会学科尔曼的话来说就是融资者结构群体与投资者结构群体是两个不同层次的“结构分布”。上市公司作假造假是证券市场上一个普遍存在的难以根治的顽症,被发现的表现为再融资失败,而未被发现或未引起市场公愤的可能就太多了。
由此可见,在股票市场上融资者群体和投资者群体“结构分布”本身就不平等关系,赋予给上市公司的优越地位,为其能够在市场上过度“圈钱”提供了方便。
我国社会全面转型的大背景为一些上市公司过度“圈钱”提供了借口。我国目前正处在加速实现现代化和社会全面转型时期,企业要做大、做强既是管理层的要求,也是上市公司梦寐以求的,因此上市公司对资金需求也特别大。应当说在这个过程中也有以海尔为首的一些杰出的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市场“圈钱”已经取得了做大、做强的目的,但从长远看也股民未必能从中的到利益,这种企业寥寥无几,大多数企业只知道“圈钱”,但从这个角度看,上市公司“圈钱”行为本身并不是坏事。问题是“圈钱”后不干正事,或者说“圈钱”后将资金存入银行吃利息或用来搞所谓的“资本运作”(至于以此搞腐败也并不少见),即上市公司没有把圈得资金投入到实质经济中,这种行为无论是首发上市公司还是再次融资的上市公司都可以称为过度“圈钱”行为。这也许是衡量上市公司“圈钱”行为是否为过度的一个标准。相当多的上市公司首发圈钱后没有投入实质经济项目中,使募集资金闲置多年应当引起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因为这是导致我国股票市场效率底下的一个重要原因,自然更是宝贵资源的白白浪费。
国内市场良好的二级市场背景也为上市公司过度“圈钱”奠定了较好的市场氛围。上市公司“圈钱”如果没有良好的二级市场市场背景也是不可能的。
由于我国股票市场的不成熟,人们对股票市场的认识也不象西方成熟市场那么 “理性”,投资者介入市场基本以短差运作为主,他们并不十分关心上市公司每年的现金分红,这也给上市公司只讲索取、不讲回报的过度融资“圈钱”营造了较好的市场氛围。这里我们还是以较为关心股东利益、市场口碑较好的飞乐音响作为例子来分析。如果我们剔除市场主力运作等其它非公司因素,该公司上市10多年来非常慷慨地大比例转送股本,也正是符合了二级市场运作的口味,因为市场需要这样的分配方案,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如果飞乐音响这10多年来均以现金分红,目前其股价复权还能是1150元以上吗?!而且如果上市公司采取大比例现金分红方案,往往被市场人士戴上“资本运作意识”不强的帽子(这些股票在市场上一般被喻为“ 瘟股”),另外值得关注的是近期海外上市的国内上市公司也纷纷到国内市场“圈钱”也不无国内二级市场高亢的情形有关(可以想象中国石化、华能电力在香港二级市场分别仅仅值1个、4个多港币,而国内首次发行价则分别为4.22元和7.95元,中国石油香港上市1.27港元,国内16.7元,二级市场一开盘48块多,傻瓜都会愿意到国内融资)。因此对我国上市公司过度“圈钱”行为,我们不能仅仅关注上市公司,还要考虑投资者结构。换句话说,求富心切的二级市场氛围助长了上市公司过度“圈钱”行为产生。
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股票市场相关制度或规则不健全也为上市公司过度“圈钱”钻到了空子。以上我们已经提到过我国股票市场产生的特殊历史背景。这个背景实际上也就决定了我国股票市场制度及规则本身只能通过逐步发现问题来解决问题。目前不少市场人士认为我国股票市场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在于制度不全或者监管不严,譬如《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部分内容虽然早已经跟不上形势的发展,但修改速度太缓慢。应当说这些说法不无道理,然而从社会历史角度看目前我国股票市场法律法规这种现状也不应大惊小怪。要知道西方发达股票市场制度和规则目前来看是比较健全的,然而是经过多少年才努力才完善起来的。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发展我国股票市场的一个重要动因是为了国有企业改制(变形后有的就成了解困项目),所以制度与规则偏向融资者也是顺理成章的(这里产权经济学分析得是非常透的)。我国上市公司“一年盈、二年贫、三年亏”短期运作行为是司空见惯的,原因自然很多,但也确与一些企业借国有企业改制为借口而从市场上大捞一把的情形有关。一些企业集团通过下属公司上市后圈钱将上市公司作为“提款机”最令市场深恶痛绝。一些上市公司“圈钱”后大变脸,更能揭示这里的奥秘。1993年上市的一家江苏上市公司后上市后在97年前虽然给投资者也洒过一些香水,但在1998年借国企解困三年攻坚战以纺织业为突破口前提下不知如何搞到了增发的额度,增发后便出现亏损,原因很简单,因为增发所募集的巨额资金被其大股东挪走不知干什么去了。
⑥ 为什么说股票上市就是圈钱
所谓的圈钱,简单地讲,就是把不属于自己的钱,通过某些貌似合法的手段掏到自己袋中。由于这种行为在方式上和传统违法犯罪中的盗窃、抢劫、诈骗存在明显区别,因此,业界将它们统称为圈钱。
圈钱行为广泛发生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但要论最为集中的爆发地,莫过于金融资本市场,由于我国金融资本市场存在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常常会出现企业不顾投资人利益而实施恶意圈钱。
企业要做大做强既是管理层的要求,也是上市公司梦寐以求的。在这一过程中,也有以海尔为首的一些杰出企业通过市场融资,达到了做大做强的目的。上市公司正当的融资行为并非坏事。
问题是,圈钱后不干正事,或者说圈钱后将资金存入银行吃利息,或搞所谓的资本运作(甚至搞腐败也并不少见),上市公司没有把圈来的资金投入到实体经济中,这些行为都可以称其为圈钱。
在资本市场中,圈钱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直接挪用,即直接把上市公司资产挪为己用,这相当于赤裸裸的明抢。
有的采用连环担保的方式,通过上市公司为关联公司提供错综复杂的担保,从上市公司融资、资产变卖、银行借贷等各个环节套骗巨额资金。
由于担保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有着貌似合法的外衣,但实际上,担保资金往往得不到及时偿还,最终由投资者和银行来承担所有损失。
从性质上看,这类行为类似于鬼鬼祟祟的暗偷。更高明的圈钱者实施不公平的关联交易,通过“以次充好”、“以小换大”等方式套取上市公司资金,进而损害投资者利益。
由于这种方式表面上正常合法(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禁止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只要求相关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
因此,投资者和监管部门很难察觉,这类圈钱行为更接近于诈骗。金融资本市场中的圈钱决不限于上述三种,随着相关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强,投资者法律意识的提高。
这三种方式已经逐步为市场所熟悉,因此,圈钱者也在逐步调整其策略,开发新的圈钱方式,以至于现代圈钱行为表现出明显的隐蔽化、产业化、专业化趋势。
(6)股票市场圈钱行为扩展阅读: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四)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五)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六)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五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