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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股票市场的监管体制

发布时间: 2021-11-14 04:11:36

股票市场监管机构有哪些,股票市场监管机构有哪些资讯

证监会、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及深圳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比如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和交易所网站可以看到上市公司公布的消息、监管层公告和每天市场情况,而中国证券业协会主要负责券商的监督教育和投资者教育,证监会就相当于证券业的老大。

㈡ 股票发行的监管制度包括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选题的缘起
第二节 目的和意义
第三节 研究思路、创新点及研究方法
第二章 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研究的理论基础及文献回顾
第一节 股票发行监管理论
第二节 相关文献回顾
第三章 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回顾
第一节 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演变的时代背景
第二节 中国股票市场发行监管制度演变历程
第四章 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国际比较
第一节 国外主要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管理体制介绍
第二节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研究
第三节 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研究
第四节 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简要比较
第五节 我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国际比较
第五章 利益集团理论基础上的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分析
第一节 利益集团理论
第二节 中国证券市场利益集团的形成、特点及利益冲突
第三节 中国股票市场发行监管制度变迁的利益集团理论分析
第六章 诚信理论基础上的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分析
第一节 关于诚信的基础理论
第二节 什托姆普卡的信任文化社会生成模型及其实践性建议
第三节 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变迁:基于什托姆普卡诚信理论的解释
第四节 加强和完善股票市场诚信建设的对策
第七章 完善股票发行监管制度对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意义
第一节 资本市场之于国家意义
第二节 我国资本市场安全性需提高
第三节 优化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发展
第八章 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优化建议
第一节 重塑股票发行监管理念和原则
第二节 优化中国股票发行监管制度的建议

㈢ 对于我国股市现行监管制度及监管力度、效率大家有什么看法

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比起西方来说实在是太短了,满打满算到今年才30年。中国香港由于早期的历史原因其股票市场的发展都比中国A股市场的发展先进很多。中国股票市场必然是比不上美国、日本这样的资本市场。

同时由于中国特殊的制度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剥削状态,显示了从监管到市场的很多不同。

我国A股市场自从开市以来,一直处于一种供不应求的状态,不管是想上市的企业还是想进入企业捞金的投资者,此起彼伏的涌入中国的股票市场。

因为美股市场更偏向于价值投资,而这种价值投资就是看好股票的成长性,能够进行长期投资。从近几年的监管情况来看,实际上这种监管也是为了投资者负责的初衷,希望减少不成熟股票市场所带来的风险和隐患。

就算是个孩子你也得给点时间成长,更何况是一个容纳几千家企业的股票市场,我们要相信,会越来越好的。

㈣ 股票市场是政府那个部门监管的或者是有几个部门同时监管谢谢

证监会

㈤ 监管股票的法律都有哪些

一、股票发行制度是指发行人在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化的规范,具体而言,表现在发行监管制度、发行方式与发行定价等方面。
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三种,即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每一种发行监管制度都对应一定的市场发展状况。在市场逐渐发育成熟的过程中,股票发行制度也应该逐渐地改变,以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其中审批制是完全计划发行的模式,核准制是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中间形式,注册制则是目前成熟股票市场普遍采用的发行制度。
二2000年3月,中国证监会颁布《股票发行核准程序》,从此股票上市发行监管制度由审批制转向核准制。核准制采用的是主承销商推荐、发行审核委员会表决、证监会核准的上市发行办法。核准制取消了审批制下由行政计划手段分配上市额度的做法,使得股票上市行政干预因素大大弱化,发行过程透明度大大提高。核准制最初采用的是󰀂通道制 ,由于通道制不能有效约束主承销商推荐发行中的道德风险.
目前,中国证券监管部门正在引入把上市公司质量与推荐人利益挂钩的保荐人制度。但是,从长远看,无论是通道制还是保荐人制度都不是一种最终的制度安排,随着中国证券市场化进程的加深,完全市场化的登记制将最终取代核准制。

㈥ 股票市场是否应当被管制、怎么管制以及为什么管制希望专业人士帮忙解答一下。

股票市场应该受到监管而不是管制,证监会应该起到更重要作用。
首先,立法方面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相关法律存在部分矛盾之处。
其次,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美国在1970年通过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确立了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的投资保险制度,创立了保护投资者协会(SPIC)。SPIC作为非营利的保险组织,通过向所有在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注册的证券经营机构收取其毛利的5%作为会费,形成投资保险基金,用于证券经营机构破产时保护投资者利益。
投资者集体诉讼是另一项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有力措施。该措施认为,多数成员彼此间具有共同利益,因人数过多致无法全体进行诉讼,可以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共同利益起诉或应诉。也就是说,只要其中一个投资者发起诉讼并打赢官司,其他相同利益受损者也可获得相应的胜诉利益。有了类似的制度保障,上市公司退市等进一步的保护投资者的措施才可以全面展开。
第三,注重金融监管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我国金融监管存在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往往从金融业从业人员中选拔富有经验者从事金融监管。只要制度设计得当,这些人的一线经验对于加强监管非常有用。

㈦ 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什么样的

欧洲共同体(简称欧盟)委员会自从20世纪60年代初就制定了食物政策,以确保食物在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每一个国家层次上的法律条款必须由共同体的条款来代替。欧盟委员会的初期法规可以称为垂直或处方法规,即它们只适用于一种或一组食品。当食物方面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如疯牛病、沙门菌、大肠杆菌O157)后,降低了消费者对欧盟食物管理制度的信任度。在1985年欧盟委员会发表“食物通讯”之后,食物立法程序才真正加速发展。

目前,欧盟实行由一个独立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的食品安全管理模式。欧盟食品安全局是欧盟对食品安全管理的独立机构,独立地对直接或间接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件提出科学建议,成员国和欧盟共同执行食品安全管理政策。欧盟委员会也参与对欧盟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产业受成员国有关机构的监督,但这些机构同时受欧盟的管理。自2006年1月1日起,欧盟有关食品安全的一系列法规全面生效,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将成为一个统一、透明的整体。法规要求欧盟的每个成员国在2007年1月1日建立和实施对于食品和饲料的国家控制计划。一些国家如德国、丹麦和瑞典等均以欧盟食品安全指令为原则和指导,释义和制定本国的食品安全法规和部门具体执行指南,形成层次分明的法规体系。

1.欧盟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是欧盟对食品安全管理的独立机构,由管理委员会、行政主任、咨询论坛、科学委员会和8个专家小组组成。

EFSA的主要责任是独立地对直接或间接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事件提出科学建议,这些事件包括与动物健康、动物福利、植物健康、基本生产和动物饲料有关的事件;建立各成员国食品安全机构之间密切合作的信息网络,评估食品安全风险,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具体说,根据欧盟理事会、欧盟议会和成员国的要求,为风险管理决策提供有关食品安全和其他相关事宜(如动物卫生、植物卫生、转基因生物、营养等)的政策建议;为制定有关食品链方面的政策与法规提供技术性建议;收集和分析食品安全潜在风险的信息,监控欧盟整个食品链的安全状况;确认和预报食品安全风险;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向公众提供有关信息。此外,EFSA还对非食物和转基因饲料、与欧盟法规和政策有关的营养问题等提出科学建议。

欧盟食品安全局还在风险管理方面向其成员国提供必要的支援。在食品安全危机发生时,欧盟理事会将成立一个危机处置小组,欧盟食品安全局将为该小组提供必要的科学技术和政策建议。危机处置小组会收集相关信息,提出防止和消除风险的办法。欧盟食品安全局还承担着快速报警的任务。各成员国的食品安全机构有责任将本国有关食品和饲料存在的安全风险及其限制措施的信息,迅速通报给欧盟快速预警体系,欧盟理事会将收到的通报信息转发给各成员国和欧盟食品安全局。欧盟食品安全局的宗旨是要保持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公开与透明,将一切与公众利益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公之于众,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带来的隐患。

近年来,欧盟的许多成员国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局,它们的责任和任务在各国之间也各不相同。其中尤其以爱尔兰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非常成功,成为世界上的一个典型范例。

2.欧盟的食品安全法规

欧盟具有一个较完善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欧盟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以食品基本法及后续补充发展的法规为代表的食品安全领域的原则性规定;二是在以上法规确立的原则指导下的一些具体的措施和要求。

从2000年颁布的《食品安全白皮书》到2002年生效的《食品基本法》(即178/2002号法令),欧盟在食品安全立法领域确定了一系列基本的原则和理念,并在这些原则和理念的基础上,建立起了一个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如2004年4月,欧盟公布了4个补充的法规,涵盖了HACCP、可追溯性、饲料和食品控制,以及从第三国进口食品的官方控制等方面的内容。它们被称为“食品卫生系列措施”,包括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852/2004号法规“食品卫生”,第853/2004号法规“动物源性食品具体卫生规定”,第854/2004号法规“供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食品的官方控制组织细则”和第882/2004号法规“确保符合饲料和食品法、动物健康和动物福利规定的官方控制”。这4个法规都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除了这些基础性的规定,欧盟还在食品卫生、人畜共患病、动物副产品、残留和污染、对公共卫生有影响的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根除、食品标签、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食品接触材料、转基因食品、辐照食物等方面制定了具体的法律。

㈧ 股票发行的监管制度,相互有什么区别

股票发行制度主要有三种,即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每一种发行监管制度都对应一定的市场发展状况。在市场逐渐发育成熟的过程中,股票发行制度也应该逐渐地改变,以适应市场发展需求,其中审批制是完全计划发行的模式,核准制是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中间形式,注册制则是目前成熟股票市场普遍采用的发行制度。
审批制是一国在股票市场的发展初期,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稳定和平衡复杂的会经济关系,采用行和计划的办法分配股票发行的指标和额度,由地方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指标推荐企业发行股票的一种发行制度。公司发行股票的首要条件是取得指标和额度,也就是说,如果取得了给予的指标和额度,就等于取得了的保荐,股票发行仅仅是走个过畅 因此,审批制下公司发行股票的竞争焦点主要是争夺股票发行指标和额度。证券监管部门凭借行权力行驶实质性审批职能,证券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进行技术指导,这样无法保证发行公司不通过虚假包装甚至伪装、做账达标等方式达到发行股票的目的。
注册制是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成熟股票市场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发行制度,证券监管部门公布股票发行的必要条件,只要达到所公布条件要求的企业即可发行股票。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合规性的形式审查,而将发行公司的质量留给证券中介机构来判断合决定。这种股票发行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的要求都比较高。
核准制则是介于注册制和审批制之间的中间形式。它一方面取消了的指标和额度管理,并引进证券中介机构的责任,判断企业是否达到股票发行的条件;另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同时对股票发行的合规性和适销性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有权否决股票发行的申请。在核准制下,发行人在申请发行股票时,不仅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情况,而且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要条件,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证券监管机构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审查,还对发行人的营业性质、财力、素质、发展前景、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等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价值判断和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
新股的发行监管制度主要有三种:审批制、核准制和注册制,每一种发行制度都对应于一定的市场发展状况。其中,审批制是完全计划发行的模式,核准制是从审批制向注册制过渡的中间形式,注册制则是目前成熟资本市场普遍采用的发行体制。具体而言:审批制在2000 年以前,我国新股的发行监管制度主要以审批制为主,实行"额度控制", 即拟发行公司在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要经过下列申报和审批程序:征得地方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属证券管理部门正式提出发行股票的申请。经所属证券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同意转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额度后,公司可正式制作申报材料,提出上市申请,经审核、复审,由中国证监会出具批准发行的有关文件,方可发行。
核准制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股票时,不需要各级政府批准,只要符合《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要求即可申请上市。但是发行人要充分公开企业的真实状况,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证券主管机关有权否决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
注册制是指发行人在准备发行证券时,必须将依法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主管机关呈报并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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