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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对股票市场的作用

发布时间: 2021-10-09 22:34:59

㈠ 从证券市场监管的角度来分析如何使我国证券市场发挥作用

一、明确市场监管理念

从我国政府近年来证券监管实践来看,监管思想不统一、监管政策的延续性不强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从全球范围看,证券市场监管的指导思想大体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强调在信息披露基础上的投资者自我保护,比较典型的如美国证券监管思想。这种监管指导思想的基础是证券市场监管法律体系健全、投资者比较成熟理性。比如美国证券监管当局就认为,只要上市公司披露足够的信息,同时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可靠,投资者就有能力做出自己的决定,至于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则由投资者自己负责。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与完整才是监管的重中之重。这种监管思想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但缺陷是把监管的重点放在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利益上,对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往往不充分;第二种监管思想强调监管机构对证券发行者质量要求以及对投资者的保护责任。比如香港证券监管当局认为,必须对上市公司及其市场行为加大监管力度,以保证证券发行者的质量,同时中介机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思想指导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通常能得到较好的保护,但缺点是过分严格的监管会导致企业经营趋于保守,影响上市公司的融资效率和创新能力。

我国证券市场建立的时间较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机构投资者队伍较小,与上市公司相比,投资者处于弱势。此外,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不高。在这种条件下,采用第一种监管思想无法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因此,有必要采纳上述第二种监管思想,即把监管重点放在上市公司质量的监控和投资者的保护上去。

二、完善政府监管的基础法律制度建设

1、通过立法明确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法律地位

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在《证券法》中称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其法律地位是由国务院确定的直属事业单位,随着政府任期的调整而调整,无法独立于政府。在我国行政权占主导地位、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对行政权无法形成有利的制约的前提下,证券监管机构只对行政权负责而不对投资者负责,这样保护投资者的监管思想无法得到保证。在这个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美国SEC的地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不对美国总统和国务院等行政机构负责,其独立性能够得到保证。因此,有必要修改《证券法》,使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地位由法律明确规定,使其独立到能够对国有股东、国有中介机构实施监管而不被“俘获”,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监管的效果。

2、通过立法增加对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

我国证券监管的对象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属于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早期主要以地方国有企业为主,现在主要以中央国有企业为主。这些企业对地方政府的重要性自不必说,即使是民营企业或通过市场收购取得控制权的民营企业也是地方政府的各种利益的来源。而中介机构的代表——证券公司等绝大多数也是国有控股的。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的对象实际上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因此,如果证券监管机构的地位与国资委的地位相同,证券监管机构无法实施对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管。在这种前提下,现有证券监管机构现有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授权范围使得证券监管机构反而成了“弱势主体”。可以说,我国立法机关目前对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较少,导致证券监管机构无法有效开展工作,这也是造成目前政府监管效果不理想的直接原因。

强化证券监管手段,必须由法律授予证券监管机构更多的权力。拥有一定立法、司法、执法权力的监管部门比司法机构更能有效地防止证券市场的违规违法行为。美国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SEC具有非常大的独立性,其拥有广泛的传讯、调查、听政、处罚、禁止、起诉等权力以及类似立法的权力10项之多,而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力只有包括制定规章权、行政许可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处罚权等,范围小得多。因此,有必要通过《证券法》增加对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使其在证券监管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例如参照美国建立“吐出非法利润”制度追缴、分配给投资者;授予证券监管机构财产扣押权等,最终通过立法使证券监管机构成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第四机构。

目前,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授权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还远远不够。目前,急需授予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力有调查权(有权不事先通知被调查者即可直接调查其财务、银行账户)、传唤权(有权传唤当事人,不接受传唤的被视为违法)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由被调查者承担)等。

3、完善证券市场监管配套法律法规

目前正在执行的《证券法》、《公司法》,对于监管执行方面的规定语言不详,严重影响了执行效果。应抓紧制定《证券市场监管执行法》,弥补《证券法》在市场监管操作上的程序、方法、处罚等方面的空白,加强在监管政策制定程序、监管政策实施程序、处罚的对象和程序的规定,使证券市场的监管执行有法可依,落到实处。

三、完善政府监管机构的制度建设

1、从“三权分立”的角度重塑证券市场监督机构

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监管模式,证监会及其下属机构负责证券监管的行政执行,而证券立法和监督职能主要由全国人大和司法部门行使。考虑到证券监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有必要从“三权分立”的角度重塑证券市场监督体制,分别建立行使证券立法和证券监督职能的专业机构。

立法机构方面,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证券业政策制定委员会负责广义的证券立法,这不仅包括通常意义上的法律,还应包括重大法规、政策的制定等,在人员构成上,主要由金融产业方面的经济学家、学者组成,负责重大政策的前期调研、政策论证等研究。

监督机构方面,建议设立国家证券业再监督委员会。狭义的监督由司法监督来承担,国家证券业再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执行进行评估及监督,负责对监管从业人员、监管机关的实际绩效进行监督,并对一切违法、违规机构、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2、加强对监管者的监管

我国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者经常是由地方政府任命,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高层管理者也经常来自于证券监管部门或者地方政府,甚至还会重新回到证券监管机构,从而在监管机构和被监管对象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形成所谓的“旋转门”现象。要避免监管的“旋转门”现象出现,就要在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设立防火墙,限制官员在监管机构和被监管单位之间的自由流动,为监管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建立监管绩效评价体系,等等。

四、加强政府监管的外部合作

1、充分利用社会公众监督

社会公众监督所具有的及时性、普遍性是政府监管所无法比拟的,“蓝田事件”既是明例。政府监管机构应适时地引导和利用社会公众监督。目前,首先需要加强的是证券中介机构的法制约束和自我监管功能。这包括按照国际会汁准则和审慎原则审计上市公司财务与会计报表,并以承担无限法律责任的原则约束会计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建立严格的上市文件由律师事务所鉴证制度。

2、扩大与其他金融专业监管机构的合作

要加强对混业渗透的监管,并建立联合监管的沟通机制,例如,将目前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的联席会议上升为—种日常工作制度。同时可以借鉴美国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建立相应的伞型监管雏形。在伞型监管体系中,银行监管当局应该成为核心。

3、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协调资本充足度要求、建立证券跨国发行和上市的统一的信息披露及会计标准、协调解决信息技术和电脑网络发展对国际证券监管带来的新挑战、降低国际清算风险等。对于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来说,加强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不但可以提高我国证券监管的效率,控制风险在国际间的传递,还可以促进我国证券监管的规范化、国际化、现代化。

参考文献:

[1]田素华,吴士君.中国证券市场风险特征的实证研究[J].经济科学,2003;(1):20—30

[2]刘笑梦.政府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行为研究[J].金融研究.2001;(12):13一19

[3]张文魁.中国证券市场风险:监管转型、整顿和软着陆.上海金融,2002;(5):7—10

[4]邓少灵,戴光岳,王子成.证券经营机构的风险管理.华东经济管理,2002;(12):35—37

㈡ 证券法的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二、证券上市
三、持续信息公开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持续信息公开的义务。持续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公开应当依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进行。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进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之一,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1.公司概况;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应当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四、禁止的交易行为

㈢ 新的证券法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新证券法的几个亮点:1,股评“黑嘴”将受到制裁。2,申请证券上市双方需签上市协议。3,证监会可查封违法上市公司账户。4,保荐人管理、保荐制度进行调整。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5,证券发行当事人各负其责。发行人、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投资者因此受到的损失;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也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防止操纵股市采取按比例收购方式。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7,证券衍生品种发行和交易另行规定。增加条款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此次证券法修订中贯彻了“坚持依法治市,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处理好加快资本市场发展与防范市场风险的关系,加强证券市场基础建设”的指导思想。《证券法》修订将恢复股民因股市制度的种种不完善而丧失的信心,给股市带来长期利好。“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法修订的最为基本的出发点,许健表示,这点在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各个方面都有体现。证券法修订不是一个能立即扭转股市低迷的利好,但它为证券市场稳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为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法律框架。

㈣ 证券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证券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这里涉及到几个基本概念,首先是“证券”这个词在《证券法》中是有特定含义的,它只指资本证券,不包括有些学者提到的商品证券、财物证券、货币证券等凭证、文书,也就是储蓄存款单、提货单、保险单、汇票、支票等票据、单证没有包括在《证券法》调整的范畴之内。本法所指的“资本证券”是一种广泛应用的投资工具,它产生于社会经济生活中有投资和筹资的两种需要,也就是社会上人们对资金的持有有两种情况,一部分人有余钱闲置而需让出使用权以取得收益,即需要投资;另一部分人由于从事生产经营缺少资金,需要取得他人提供的资金使用权,即筹集资金。这种投资者与筹资者之间的联结,通过证券的形式来实现,也就是运用证券作为工具,体现这种投资与筹资的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具体的做法是,筹资者发行证券以取得资金的使用权,投资者购买证券作为凭证后提供资金使用权。筹资者发行的证券,先是首次发行销售给投资者,此即发行行为,从证券市场的划分来说是发行市场,又称为一级市场;投资者在发行市场取得证券,然后再转让给其他投资者,也就是在投资者之间互相转让证券,这种行为是证券交易行为,由这种行为所形成的市场称为证券交易市场,又称为二级市场。上述过程中,投资者与筹资者之间,投资者相互之间,以及与他们发生联系的许多中介机构、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机构之间,就形成了错综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述这些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都应当是有规则的,不能是无秩序的。

㈤ 新修订的证券法是利好吗

新修订的证券法只是针对股市的泡沫化而进行了修正作用,不见得是利好或者是利坏

㈥ 证券市场的国民经济中有哪些作用

证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市场体系中居重要地位。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中国证券市场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从不成熟逐步走向成熟,从监管缺位到监管逐步完善,从初具规模到发展壮大,证券业已成为中国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行业,对推动国民经济增长作出了重大贡献。中国证券行业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五个阶段.
1、第一阶段:中国证券市场的建立

20世纪80年代,中国国库券开始发行。1986年9月26日,上海建立了第一个证券柜台交易点,办理由其代理发行的延中实业和飞乐音响两家股票的代购、代销业务,这是新中国证券正规化交易市场的开端。1990年12月,新中国第一家经批准成立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1991年4月,经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以沪深交易所成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开始其发展历程。

2、第二阶段:全国统一监管市场的形成

1992年中国证监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开始逐步纳入全国统一监管框架,全国性市场由此开始发展。中国证券市场在监管部门的推动下,建立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初步形成了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1993年国务院先后颁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此后又陆续出台若干法规和行政规章,初步构建了最基本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1993年以后,B股、H股发行出台,债券市场品种呈现多样化,发债规模逐年递增。与此同时,证券中介机构在种类、数量和规模上迅速扩大。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撤销,中国证监会成为中国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部门,并在全国设立了派出机构,建立了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监管框架,证券市场由局部地区试点试验转向全国性市场发展阶段。

3、第三阶段:依法治市和市场结构改革

1999年至2004年是证券市场依法治市和规范发展的过渡阶段。1999年7月《证券法》实施,以法律形式确认了证券市场的地位,奠定了我国证券市场基本的法律框架,使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2001年,证券业协会设立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这一阶段,证券监管机构制定了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在内的一系列的法规和政策措施,推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善,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不断改革完善股票发行和交易制度,促进了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对外开放。

4、第四阶段:深化改革和规范发展

2004年至2008年是改革深化发展和规范发展阶段,以券商综合治理和股权分置改革为代表事件。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政策,2004年8月,中国证监会在证券监管系统内全面部署和启动了综合治理工作,包括证券公司综合治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发展机构投资者在内的一系列重大变革由此展开。2004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证券市场的发展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是资本市场定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2004年5月起深交所在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块,是证券市场制度创新的一大举措。

2005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启动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股权分置改革后A股进入全流通时代,大小股东利益趋于一致。2006年1月,修订后的《证券法》、《公司法》正式施行。同月,中关村高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制企业开始进入代办转让系统挂牌交易。2006年9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批准成立,有力推进了中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完善了中国资本市场体系结构。2007年7月,中国证监会下发了《证券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和相关通知,这是对证券公司风险监管的新举措。

5、第五阶段: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发展

2009年10月创业板的推出标志着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框架基本建成。进入2010年,证券市场制度创新取得新的突破,2010年3月融资融券、4月股指期货的推出为资本市场提供了双向交易机制,这是中国证券市场金融创新的又一重大举措。2012年8月、2013年2月转融资、转融券业务陆续推出,有效的扩大了融资融券发展所需的资金和证券来源。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全会提出对金融领域的改革,将为证券市场带来新的发展机遇。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新一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正式启动。2013年12月,新三板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开,新三板市场正式扩容至全国。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深化,新三板、股指期权等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的推进,中国证券市场逐步走向成熟,证券市场为中国经济提供投融资服务等功能将日益突出和体现。

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不论是从上市公司的数量,还是从融资金额、投资者数量等方面,中国资本市场均已具备了相当的规模,其在融资、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自1990年证券市场形成,截至2013年末,中国沪深两市共有上市公司(A、B股)2,489家,总市值达到23.91万亿元,流通市值19.96万亿元。证券市场投资者规模日益壮大,其结构也在不断优化。截至2013年末沪、深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达1.75亿户,基金投资账户0.465亿户。证券中介机构和机构投资者数量不断增加,截至2013年末,中国共有证券公司115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89家。中国证券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企业转制、改善融资结构、加速经济发展等方面正在发挥着重要作用。

㈦ 证券法的制定有什么意义

证券法制定的意义:

1、为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

2、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4、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7)证券法对股票市场的作用扩展阅读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发起人协议;

(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四)招股说明书;

(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㈧ 证券法与证券交易法有不同吗

证券法主要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和国家对证券市场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而证券交易法是对证券交易过程中的细节和证券交易参与的相关方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我国目前没有《证券交易法》,只有《证券法》~~~如果您觉得我的答案可以帮助您,请点击左下角“好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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