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在股票市场
A. 在股票市场上买债券分得的利息收入用缴税吗
股市里买来的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20%
利息所得税,是对个人和企业所得的利息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根据1950年12月19日由政务院公布的《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征税的利息所得包括:存款利息所得、证券利息所得,以及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款的利息。
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限售股除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从2013年1月1日起: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外籍个人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国债利息、地方政府债券利息、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不免。
企业所得税:
(一)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国债利息、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此外没有优惠政策,应该纳税。
B. 什么是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上述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以下方面。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C. 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D.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问题
非居民企业持有的股权--》持有的是境内企业的股权,
非居民企业是投资方,被投资方是境内的企业,
这个境内企业就是指被投资方。
E. 非居民企业之间在境外转让境内企业的股权,如何缴纳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相关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转让财产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F.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取得国外利息股息为什么要交所得税
strange that finisheonster,
G. 请问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得到的股息,红利征不征企业所得税
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需要根据居民企业所在国与非居民企业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能来确定抵免方式及抵免额,签订的税收协定不同,处理方式也会有所区别。
H. 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在哪儿申报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相关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转让财产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I. 股权转让居民非居民纳税地点有哪些差异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关于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确定原则规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因此,对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其转让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其转让中国境外投资企业的股权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均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规定可以进行抵免。
而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只有转让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权才缴纳预提所得税,其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对该股权转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确定股权转让所得的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规定为,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所称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地。因此,对居民企业转让境内外的股权,均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所称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二)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对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有如下特别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规定,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时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的责任,根据国税发〔2009〕3号文件规定,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J. 境内居民企业向境外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怎么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七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
所以,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即是股息的实际支付之日。扣缴义务人应在实际支付之日代扣税款,并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