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市场的改革措施
A. 股票改革问题大小非减持问题
股改的全称是“国有股股权分置改革”
那么什么是股权分置改革了?
什么是股权分置
-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
翻看相关规定,既找不到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制度性安排
一句话概括,股权分置就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一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股权分置是近两年才出现的新名词,但股权被分置的状况却由来已久。
很多老股民都知道,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初,有一些股票是全流通的。打开方正科技(原延中实业)的基本资料,我们可以看到,其总股本是97044.7万股,流通A股也是97044.7万股。
然而,由于很多历史原因,由国企股份制改造产生的国有股事实上处于暂不上市流通的状态,其它公开发行前的社会法人股、自然人股等非国有股也被作出暂不流通的安排,这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另外,通过配股送股等产生的股份,也根据其原始股份是否可流通划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截至2004年底,上市公司7149亿股的总股本中,非流通股份达4543亿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4%,非流通股份中又有74%是国有股份。
股权分置的产生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呢?1992年5月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规定,“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有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而1994年7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对股份公司就已不再设置国家股、集体股和个人股,而是按股东权益的不同,设置普通股、优先股等。然而,翻看我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的相关规定,既找不到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制度性安排。
股权分置改革与国有股减持不同。减持不等于全流通;获得流通权,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减持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开始被提上日程。1998年下半年以及2001年,曾先后两次进行过国有股减持的探索性尝试,但由于效果不理想,很快停了下来。此次改革试点启动后,有很多投资者问,流通与减持有什幺不同?对此,法律专家的解释是,减持不等于全流通,减持可以在交易所市场进行,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被减持的股份并不必然获得流通权;而非流通股获得了流通权,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减持。
什么要改革
-股权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约了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
正是由于股权分置,使上市公司大股东有“圈钱”的冲动,却不会关心公司股价的表现
作为历史遗留的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早已成为中国证券市场的一块“心病”。市场各方逐渐认识到,股权分置在很多方面制约了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而且,随着新股发行上市不断积累,其不利影响也日益突出。
首先是因股权分置形成非流通股东和流通股东的“利益分置”,即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资产净值的增减,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关注点在于二级市场的股价。试举一例,可以对“利益分置”有更清晰的了解:2000年12月,某上市公司以每股46元的价格增发2000万股股票,由于是溢价发行,增发后每股净资产由5.07元增加到6.72元。也就是说,通过增发,该公司大股东不出一文就使自己的资产增值超过30%。其后该公司股价一直下跌,大股东却毫发无损。可见,正是由于股权分置,使得上市公司大股东有着“圈钱”的冲动,却不会关心公司股价的表现。上市公司的治理缺乏共同利益基础。
三分之二股份不能流通,客观上导致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股市投机性强,股价波动较大
股权分置也扭曲了证券市场的定价机制。股权分置格局下,股票定价除公司基本面因素外,还包括2/3股份暂不上市流通的预期。2/3股份不能上市流通,导致单一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规模相对较小,股市投机性强,股价波动较大等。另外,股权分置使国有股权不能实现市场化的动态估值,形不成对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和增强资产增值能力的激励机制,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和产品创新也颇受制约。
我们该做些什么
-不要以为自己股份少,说话没人听,便采取观望态度。事实上“众人拾柴火焰高”
流通股股东应当通过与非流通股股东“讨价还价”,来寻找利益的平衡点
有了以前的经验和教训,此次改革采取了更加尊重市场规律的做法,规则公平统一、方案协商选择,即由上市公司股东自主决定解决方案。方案的核心是对价的支付,即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一定的对价,以获得其所持有股票的流通权(所谓对价,指一方得到权利、权益、益处或是另一方换取对方承诺,所做的或所承诺的损失、所担负的责任或是牺牲。目前,我国法律中还没有明确“对价”概念。这次改革实践中,“对价”往往指非流通股股东为取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相应的代价,对价可以采用股票、现金等共同认可的形式)。首批试点大都选择了送股或加送现金的方案,得到了多数流通股东的肯定。目前,第二批试点公司的方案正在陆续推出,送股方案依然是主流,但也出现了创新的方案,如缩股、权证等。
首家改革试点公司三一重工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时,投资者李先生在现场告诉记者,虽然自己只持有1000股三一重工股票,但从公司公布改革方案后,他就开始认真研究,并数次打电话给公司表达他的意见,也得到了公司工作人员认真的接待。三一重工的方案由10股送3股改为10股送3.5股,正是听取流通股股东意见的结果。李先生认为,很多投资者觉得自己股份少,说话没人听,便采取观望态度,事实上“众人拾柴火焰高”,只有大家都参与进来,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才能得到保护。
这次改革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通过流通股股东与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讨价还价”,寻找利益的平衡点。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充分沟通就非常重要。首批试点中,试点公司通过投资者恳谈会、媒体说明会、网上路演、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式,组织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进行沟通和协商,同时对外公布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应当说,投资者参与改革的途径还是很多的。
改革赋予流通股股东很大的话语权。清华同方的方案没能通过就证明了其“威力”
不仅如此,流通股股东的投票结果也是决定性的。根据规定,改革方案要在股东大会通过,必须满足两个“2/3”,即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这一规定赋予了流通股股东很大的话语权,它的“威力”在首批试点中已经体现——清华同方的方案虽然总体上得票率很高,但由于流通股股东表决赞成率为61.91%,最终还是没能通过。
B. 股票注册制改革方案是什么意思
股票发行注册制主要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形式审查,不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而将发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给市场来决定。
注册制的核心是只要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这类发行制度的代表是美国和日本。这种制度的市场化程度最高。
2015年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 2015年12月27日,中国国务院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举措获得中国最高立法机关的修法授权,于2016年3月起施行股票发行注册制。
2016年3月12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表示,注册制是不可以单兵突进的。研究论证需要相当长的一个过程。这也意味着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将暂缓施行。
(2)股票市场的改革措施扩展阅读
2014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微博]主席肖钢在博鳌亚洲论坛对媒体表示,IPO注册制改革草案年底出台。
在2013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这是逐步推进股票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的重要步骤。2014年两会期间,肖钢也曾向表示,证监会2014年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研究注册制实施的方案。由于实施注册制的前提是修改《证券法》,因此今年肯定不能实施;如果2015年《证券法》修改完成,那么注册制就能实施。
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北京经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
决定指出,为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进一步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基础功能,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对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开发行,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股票公开发行核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注册制度,具体实施方案由国务院作出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决定指出,国务院要加强对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就决定实施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中期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该决定的实施期限为两年,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有业内人士表示,尽管从3月1日开始的两年内的任意一天都可以实施注册制,但相应的规章制度还没有出来,甚至连讨论稿或意见稿也没有看见,所以真正实施还需要时间。其中备受关注的股票注册制改革,目前已处于全国人大“二审”的阶段,国务院授权证监会试点后会尽量提速,但2016年出台注册制改革方案的可能性不大。
与此同时,有业内人士称,注册制的落地出台的决定因素,除了具体事务工作的进度外,关键在于整个A股市场是否进入一段相对较长的稳定期或回升期,只有在市场情绪乐观的条件下,注册制的推进才可能加快。
C. 我国股票市场的现存问题及解决对策
中国股票市场存在的问题和解决中国股票市场存在的问题,主要如下:第一是进入股票市场的指导思想不够正确,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人把股票市场看作是解决国有企业困难的一种办法,而不是当作使有限的资源流向最有效率的优质企业、最有潜力的企业的融资渠道。在选择上市公司的时候,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联合起来去包装、化装上市,去欺骗投资者。以解困、扶贫为上市目的。这种思路对于股市的健康发展是先天不足的问题。发展股票市场固然应当考虑实体经济发展的需要, 应当以实体经济的发展为根本出发点,坚持市场化制度建设的努力,但如此解困的结果重新回归政策市,最终还是不利于更多的实体经济的。正确的指导思想应该是严格遵照法律规定,保证公开公正,保护公平交易,促进资金融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股票市场健康发展,而不是保护少数人的特殊利益,因为最终只有投资者信得过,对市场又信心,认为披露的信息是真的,投资者才会去买股票。第二是信息公开不够,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当前,加强资本市场“三公”原则的制度化建设及其贯彻实施,对于增强信心、提振股市至关重要。《证券法》规定的“三公”原则不能仅仅停留在条文上。信息在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传递的阻隔和不对称是我国股票市场存在的比较严重的问题。市场存在的“三不公”(公开、公平、公正)问题严重程度超出了局外人的想象。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内幕交易、操纵股市、黑庄操作、买卖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甚至庄家冒用他人身份证和帐号坐庄炒股都禁不了。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信息披露不真实、信息披露不完整、信息披露不及时、信息披露不严肃、信息披露不主动等问题,应该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立法,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 二是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三是确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四是强化中介机构的自律机制,五是建立一支坚强有力的股市监督队伍。第三是证监会现在的定位,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还要正确定位监管机构的职责。证监会现在的定位是股票市场上政企不分,主要表现在证监会本身。证监会本来的功能是监督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所,对外部投资者提供保护。证监会的唯一、最重要的职能应该是保护外部投资者,保护外部投资者不受内部投资者、不受企业经理的欺骗。但是我们国家的证监会的职能是审核公司上市,帮助国有企业解困。发行制度等存在的最大的问题还是实名审核制,审核制实质仍然是审批制,要明确监管单位不是审批单位,是维护市场稳定的机构。准确定位以后,还需要严格执法,完善监管,公正监管,以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第四是投资的质量,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投资的质量高低,是看投资人是不是真正承担风险。如果投资者用自己的钱投资,自己承担风险,也享有权利的话,风险与权利一致,就是高质量的投资。相反,如果完全用别人的钱投资,亏了是人家的,赢了是自己的,那就是低质量的投资。在我们国家的股市上大量充斥着低质量的投资者。低质量的投资者只负盈不负亏,必然对股市形成一种高估的压力。为此,必须改革发行制度。第五是上市公司的结构不健全,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要建立健全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中国股市不能成为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上市公司的结构与中国经济的结构不匹配;2004年中国股市受宏观调控影响巨大,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中国股市中周期性行业上市公司比重过大,上市公司行业构成的缺陷进一步加大了中国股市的风险。国有企业上市之后实际上控制权仍在国家手里,形式上有一个董事会,但实际上董事会、总经理都是由政府任命。董事会很难起很大作用,因为是国家持大股。2009年5月《企业国有资产法》施行以后,国资委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以后,尚不完善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可望情况有所变化。第五是对中小股东保护乏力。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得越好,股票市场越健全,人们就越愿意把口袋里的钱拿出来,股票股市就越活跃。目前,对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较差。在保护弱小的外部投资者方面,一是对企业关联交易作出限制。当控股股东的利益与小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要对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作出限制,办法是关联交易原则上由企业的中小股东或它的委派的代表批准。二是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立法、司法救济方面,建议适时修改民事诉讼法,引入集团诉讼制度。三是限制上市公司高管、中介例如保荐人在企业不景气时的高额薪酬。四是投资基金的收益应当与其经营业绩直接挂钩,而不是现在的旱涝保收。第六是不讲信誉,缺乏信心,信用缺失,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信用是股市的支柱。由于我国建设市场经济的历史短,对信用的认识肤浅,因此在信用体制的建设上步履缓慢。建立股市信用的关键在于信息流通畅快,信息披露的内容全面、真实、准确。但是在现实中,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不够及时或秘而不宣。在有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时,上市公司往往为了稳定股价不公开发布此种信息,但该信息却又在私下里传播,形成内幕交易。上市公司伙同中介机构作假已是公开的秘密。这些都是经济发展道路转轨国家的通病。在股市发展初期,由于股票发行少,而购买者众多,炒作和投机盛行,导致股价不断上扬,形成表面繁荣,此时人们不大关注上市公司的信用。而当泡泡沫破灭后,人们才认识到信用的重要。现在我国股市的低迷,很大原因在于上市公司的信用缺失,我们应亡羊补牢。股票市场是资本市场,资本市场的主体,一是上市公司——资合公司,其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公司信誉,一是作为投资者的股民,其赖以投资的前提是信心。信誉和信心是保证资本市场有效运行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机制。但是现在不少人非常不重视信誉,少数政府部门不讲信誉,上市公司不重视信誉,有的证券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也不重视信誉,证券公司在帮助企业包装,会计事务所在帮助企业做假帐。因而股民的信心在国家接二连三出台利好的政策情况下迟迟不能恢复。不讲信誉,缺乏信心,也与有关法法规不够完善有关,譬如欠缺完备的会计法规体系。为了解决信誉信心问题,必须依法追究股票欺诈者的民事责任以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第七是股市自身的制度性缺陷至今仍未消除,譬如“大小非”和“大小限”等。目前股市“大小非”和“大小限”合计高达1.18万亿股,比两市流通股的两倍还要多。大小非的问题不仅极大地改变了沪深股市的供求关系,而且改变了市场的估值体系。无论1.18万亿的限售股在现实中是否会流出,对于投资者而言都是悬在头上的一把利剑,对于市场信心和流动性都是致命的威胁。第八是维护股市长期稳定的机制不足。建议建立股市平准基金。平准基金作为稳定市场的一个工具,有助于化解股市恐慌性抛售和非理性的过热等股市自身无法克服的生理缺陷。主要是向投资者传达政府明确维护股市长期稳定的信号。一些发达经济国家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都曾经使用并建立了股市平准基金。第九是股市法治化建设落后。市场经济是自治经济,也是法治经济。股市制度属于市场经济的内容,其也必然纳入法治的轨道。在我国,证券立法、执法和守法虽然有很大进步,但均存在疏漏,相对来说,立法和执法存在的问题更多。证监会制定的规范很多,但在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中却轻描淡写,甚至是于法无据。还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人们也往往不知这里的构成犯罪是依据《刑法》的哪一条。甚至在《刑法》中根本没有相应的罪名。在执法中更是软弱无力,没有有效的防范机制。对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伙同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缺乏监督。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也加入了造假行列。因此,必须加快股市的法治建设,严格行政和法律的监管。比如,严查违规资金和不法坐庄,加强国资国企的舆论监督,坚决打击内幕交易、证券欺诈、权钱交易、操纵股价以及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勾结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第十是新闻媒体应有的舆论监督作用尚需进一步发挥。
D. 《新证券法》出台后,股票市值低于多少的公司会被强制退市
股票市场有进有出,出入井然有序,即可完成稳步发展发展趋势,也有益于正确引导投资人客观项目投资。全面实施股票注册制已经是必然趋势,在社会化推动下,暂停上市法治化基本建设进一步推动。
如果是资产董事总经理、如果是金融业研究所副院长张奥平在接纳《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明,我国金融市场迈入“史上最牛严”退市制度,暂停上市严苛化,“被暂停上市”公司总数将大幅度提高。随着着退市新规的颁布,针对一般投资人而言,一定要革除“炒差”的投机性心理状态,客观选股票。90%的时间用于科学研究,10%的时间用于挑选项目投资,由于在股票注册制自然环境下,仅有领域的前10%具有长线投资使用价值。
科创板上市同步提升暂停上市指标值和程序流程:
一是进一步健全重特大违反规定类暂停上市指标值,引进量化分析分辨规范;
二是一样执行会计类指标值和审计报告意见种类指标值的交叉式可用,严苛暂停上市规范;
三是撤销因碰触买卖类指标值的暂停上市梳理期,缩小暂停上市时间;四是对接主板上市条件,填补红筹上市企业的暂停上市规范。
E.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维护股票期权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股票期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股票期权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合约,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特定时间按照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标的证券的标准化合约。第三条从事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股票期权市场以及利用股票期权交易从事跨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对股票期权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及业务规则,分别对股票期权交易活动及经营机构实行自律管理。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开展股票期权交易。
股票期权交易品种的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股票期权交易品种应当具有充分的现货交易基础,市场竞争充分,可供交割量充足等,适于进行股票期权交易。第六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履行在证券交易所开展的股票期权交易的结算职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股票期权结算参与人(以下简称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为股票期权业务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并按照货银对付原则实施期权行权结算。第七条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做市业务,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股票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依法从事前款规定的股票期权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第八条股票期权交易可以实行做市商制度。
股票期权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应当依据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承担为股票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等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做市商从事做市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制度,防范做市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利用从事做市业务的机会,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九条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作为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分别负责对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开展股票期权业务涉及的投资者资金安全存管实施监控。第十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别制定股票期权交易、结算规则及相应实施细则。交易规则和结算规则的制定或者修改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实施细则的制定或者修改应当征求中国证监会意见,并在正式发布实施前,报告中国证监会。
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投资者以及其他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主体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业务规则。第十一条股票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股票期权投资者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
投资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对股票期权产品及市场环境的变化自主承担风险。第十二条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对投资者的身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审慎评估,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和风险识别能力决定是否推荐其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并应当事先对产品、服务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权利义务的信息进行恰当说明,充分揭示风险,经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后,与投资者签订经纪合同,不得误导、欺诈投资者。
经纪合同中应当包括经营机构对投资者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投资者出现交收违约或者保证金不足情形的处理方式以及强行平仓和行权操作等事项。
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者与其发生纠纷时的处理规则和程序、投资者投诉的方式和渠道以及投资者权益保障等事项进行说明和公示。
F. 股权分置改革是什么意思
股权分置改革是指通过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协商机制,消除A股市场股份转让制度性差异的过程。一般是上市企业非流通股东支付一定的对价给流通股东,以取得股票的流通权。
股权分置改革发展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第一阶段:股权分置改革探索阶段。
2.第二阶段:股权分置改革启动阶段。
3.第三阶段:股权分置改革正式实施阶段。
4.第四阶段:后股改时代。
(6)股票市场的改革措施扩展阅读:
股权分置
股权分置也称为股权分裂,是指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股份暂时不上市流通。前者主要称为流通股,主要成分为社会公众股;后者为非流通股,大多为国有股和法人股。
股权分置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困扰我国股市发展的头号难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股市上有三分之二的股权不能流通。由于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等“股权分置”存在的弊端,严重影响着股市的发展。
股权分置是指A股市场上的上市公司按能否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区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这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形成的特殊问题。股权分置不能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要求,必须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消除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流通制度差异。
非流通股与流通股这二类股份,除了持股的成本的巨大差异和流通权不同之外,赋予每份股份其它的权利均相同。由于持股的成本有巨大差异,造成了二类股东之间的严重不公。
这种制度安排不仅使上市公司或大股东不关心股价的涨跌,不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也越来越影响到上市公司通过股权交易进行兼并达到资产市场化配置的目的,妨碍了中国经济改革的深化。
最开始提的是国有股减持,后来提全流通,直到提出解决股权分置,其实三者的含义是完全相同的。
国有股减持
包含的是通过证券市场变现和国有资本退出的概念。
全流通
包含了不可流通股份的流通变现概念。
而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是一个改革的概念,其本质是要把不可流通的股份变为可流通的股份,真正实现同股同权,这是资本市场基本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而且,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后,可流通的股份不一定就要实际进入流通,它与市场扩容没有必然联系。明确了这一点,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并在保持市场稳定的前提下解决股权分置问题。
标准
只有一项,就是: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中所有股份的持股成本是否相同。
参考资料:股份分置改革相关概念 网络
G. 急求:论述我国股票上市与承销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上市的发行存在两个问题要么就是破发,要么就是上市首日涨幅过大,在目前采用市盈率定价的方法,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本文试图对中国新股发行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从而找出适合中国特色的发行方式股票上市定价是国际金融界公认的最具迷惑性的难题之一,而在股票上市的定价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出现许多问题。对于我国不发达的资本市场来说,存在的问题也更多,其直接表现就是新股接连破发。日前,中国监管官员对首次公开发行(IPO)定价”不尽责”的批评,引发了市场一系列猜测。就我国这一现状将.. IPO定价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系列的建议。
一
我国目前.. IPO定价现状..
IPO定价是国际金融界最具迷惑性的难题之。在这一价格的确
定程序中,相关的影响因素包括公司帐面价值、经营业绩、发展前景、股
票发行数景、行业特点及市场波动状况等,而这些因素的量化过程会随
着定价者选用方法的不同而出现很大差别。因此,一‘个超脱、客观的IPO
价格实际上是不存在的。最成功的IPO定价就是发行人能够以投资者
可容忍的最高价格顺利发行,而发行失败或以过低价格发行则意味着定
价的失败。确定合理的新股定价发行方式,不仪关系到新股能顺利正常
地发行以及发行人、投资者以及承销商的利益,而且也直接影响到市场
资源配置的效率。较为常见的情况是,风险规避的考虑,承销商往
往不会把其获得的所有信息融入IPO定价程序
股票发行制度是遴选合格上市公司、发挥资源配置功能、保障证券
市场健康发展的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之一.. 2004年.. 12月.. 10同,中国证
监会发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及配套文什《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 18号对次公
开发行股票(IPO)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在《通知》中,中国
证监会明确了将从.. 2005年.. 1月.. 1日起,对所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人,包括口前通过发审会审核、等待发行的公司,都要求采用询价方式
发行。这标志着我幽股票发行制度的市场化变革迈H{坚文的.. ‘步。至
此,我国实行的询价制度,采用向合格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方式确
定新股发行价格,在框架模式上基本接近国际市场。所谓”询价机制”,
是指主承销商先确定新股发行价格区间,召开路演推介会,根据需求量
和需求价格信息对发行价格反复修正,并最终确定发行价格的过程。
二、我国目前.. IPO存在的问题
1、高发行价、高市盈率模式
申购新股.. ‘直是债券类基金及沪深两市上万亿存量资金的重要利
润来源,然而,火量基金和其他资金却放弃中2月一号发行的中同一
重,致使中国~重创下了IPO重启以米的数项纪录:矧上网下申购中
签率最高,IPO定价低于招股价高限.. ‘毛钱。1月28日,中国两电破
发,成为自2006年.. 8月.. 18H,中豳国航首日破发以来首只上市首日破
发的新股。2月2口,一重重装亦难逃破发的厄运。2月3日,中小板岛
乐股份再次卜演首LJ破发惨剧。样在1月28U,创业板中的星辉车
模成为创业板开启以来首只破发股。..
2、部分IPO询价机构不责
发达国家市场,通常新股的绝人部分是机构认购,多的达到90%
以上,这对机构报价的约束力是比较强的,但是我们国家是小投资者参
与率高,参与意愿强烈,所以定价的约束力不够充分。中国证监会,席
尚福林在年初召开的全闭汪券期货峪管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继续深化发
行体制改革,并将其作为 2010年证监会重点工作之一。
3、发行公司信息披露完善
由于是发行公司首次发行,因此普通投资者只能根据证监会审核通
过的发行公告等其他信息来判断发行公司的实际情况,可由丁证监会精
力有限且各发行公司千方百计地”寻租行为”,由为显著的是2004年的”
王小石事件”。由于新股发行时广人投资者对发行公司缺乏研究,同时
也由于长期以来新股败的心理因素的影响,发行公司虚报财务报表,
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再加上发改委的小负责作为,发行市场成为许
多公司圈钱的市场,致使人中小投资者损失惨重。
三、国内外.. IPO定价比较
不同发售机制的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定价前是已获取并
充分利用投资者对新股的需求信息;二是在出现超额认购时,承销商是
否拥有分配股份的灵活性。根据这两个标准,各国的新股发售机制基本
上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累计汀单询价机制、固定价格机制(公开发售机制)、投标或拍卖机制、混合发售机制。
累计订单询价机制模式可以克服固定价格机制和拍卖机制固有的
缺陷,有效地实现价格发现,提高IPOs市场的定价效率。通过比较分析
发现,在欧洲和美洲,绝大多数国家(地区)以累计订单询价机制作为首要
发售机制,而在亚太、非洲和中东地区,以固定价格机制为首要发售机制
的国家(地区)则占据绝对优势。
四、完善我国IPO定价制度的建议..
1、扩大询价范围,选择熟悉公司业务的公司参
管理层将不会过于拘泥于限定询价机构范围,而有可能充分考虑拟
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例如主营业务类型、融资项目特点等),从对本次
申购新股感兴趣的机构当中,选择熟悉公j务、定价、议价能力强,且
既往询价无不良纪录的机构参与新股发行询价。在述基础上,再适当
地扩大询价机构的类型和范围,以充分反映市场各方的定价意见,实现
定价博弈的充分和合理。
2、对中小板两步询价合并,主板强化两步询价
从扩大中小板市场容量,简化其上l程序的角度出发,对拟于中小
板卜r的小市值公司合并其两步洵价过程。同时,加快其退市制度的建
设和完善,以促使市场高效地完成优质股票的选择和合理定价的功能。
对于拟于主板市场上市的大市值公司而言,当前仍将强化两步询价制
度,并促使初步询价时机构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报价责任。..
3、适当缩小首次公开发行的集合竞价中报价格限制范围
日前实行的发行价的50%.900%的范围不能真正起到限价的作用。
我认为应设置在发行价的.. 50%.300%为宜。对于新股首日上市,缩小集
合竞价申报价格范围有以下两大好处:一是有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减
少中小投资者盲目申购新股:_是有利j抑制.. ‘级市场过分的投机。设
置这种限制,使级市场的资金看到获利机会的减少、风险增大而自动
退市,从而也可以增加中小投资者的中签率。
4、完善证券发行中的信息披露
目前我国对证券发行中虚假陈述行为的发行人,丰要采用行政处罚,
以罚款形式为主,但其罚款数额与其非法所得相比实在太少,应加大处
罚力度。同时,我国有关证券发行中信息披露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
规章,一方面相互重叠,重复;另方面对与应当规定的没规定,对连带
责任的承担问题,如何承担,如何认定等应更清晰地规定。
5、规范我国的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我国股票市场的根本。上市公司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我
国IPO定价制度和风险。要提高我国市公司的质量。上市公司应努
力提高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和现金分配能力。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
式和方法。
6、改善对我圉IPO定价制度的监管
从中国IPO定价制度的实际结果来看,其监管应丰要从以下几个方
面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第一,明确监管职责。监管的】j的丰要是保证市场的公开、公平和
公正,应该是政府看门人角色的体现,而不应该是其经济利益的代表。
监管部门不对市场行情负责,也小应该站在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的角度行事。
第二,找准监管的重点。其监管的点应该是信息的披露不实以此
损害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处理好监管与市场的关系,把市场还给市场。凡是必须由市
场去做的事情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让市场尽快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