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股票市场认定办法
1. 操控股票市场定罪标准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1、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2、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3、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4、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5、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股票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6、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表现形式非常多,如果以违法方式操纵证券或者期货市场,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要追究刑事责任,类似于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公司的证券交易价格的,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4)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5)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6)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7)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如何认定操纵股票
法律分析:刑法中没有操纵股票价格罪这一罪名,操纵股票价格罪就是刑法中的操纵证券市场罪,该罪认定的要件有四个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应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并基于该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操纵市场、欺诈其他投资者的行为。客观方面,主要考虑以下两项因素:(1)行为人是否存在不正当的操纵手段;(2)行为人的操纵行为是否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法律依据:《证券法》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 操纵股票市场是什么罪
在实践中一些资本大鳄为了从股票市场上取得营利,会联合起来对股票价格进行操纵,这是严重影响市场经济的一种行为,对中小投资者的影响是非常大的,那么如何认定操纵股票价格罪?下面由我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一、操纵股票市场是什么罪
刑法中没有操纵股票市场罪这一罪名,操纵股票市场罪就是刑法中的操纵证券市场罪,该罪认定的要件有四个方面。
(一)主观方面
行为人主观上应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并基于该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操纵市场、欺诈其他投资者的行为。没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实践中,在主观意图的判断上,一般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推导其主观状态,通过行为人具体的交易行为,以及行为人实施交易行为前后的证券价格和交易量的变化,对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进行综合认定。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主要考虑以下两项因素:(1)行为人是否存在不正当的操纵手段;(2)行为人的操纵行为是否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汪逗者证券交易量。
1、操纵手段的认定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操纵手段主要包括:(1)连续交易操纵,即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约定交易操纵,即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洗售操纵,即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其他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主要包括: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虚假申报操纵、特定时间的价格或价值操纵、尾市交易操纵。
2、影响证券交易价格、证券交易量的认定
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致使证券交易价格异常或形成虚拟的价格水平,或者行为人的行为致使证券交易量异常或形成虚拟的交易量水平。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可以认定构成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交易量:(1)致使相关证券当日价格达涨幅限制价位或跌幅限制价位或形成虚拟的价格水平,或者致使相关证券当日交易量异常放大或萎缩或形成虚拟的交易量水平的;(2)致使相关证券的价格走势明显偏离可比指数的;(3)致使相关证券的价格走势明显偏离发行人基本面情况的;(4)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影响证券交易价格、交易量的情形。
二、操纵股票价格的常见手段
(一)洗售
根据我国证券法,洗售是指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据对我国实践的考察,1996年以来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并公布处罚决定的所有操纵股票价格的案例中,除极少数外,违法行为人都涉及开立多个账户进行自买自卖的情节,说明此种行为是我国证券市场上最主要的操纵市场的违法形态,应当作为法律首要规制的对象。
(二)相对委托
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相对委托是指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桥漏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第七十一条第二项)。相对委托在操作技术上与前述洗售行为类似,都是利用虚伪交易方式,创造某种证券交易活跃的假象,以诱使其他投资者跟进买卖。与洗售不同之处在于相对委托中参加交易的账户为合谋的数人所有,而洗售则归属于同一人。应当注意的是,相对委托的行为人事先约定的价格未必是相互等同的委托价格,而可能是交替上升(或下降)的“买—卖”或“卖—买”价格,以实现行为人控制某种证券价格或价格走势的目的。在我国证券市场实践中,中国证监会也曾处罚过类似相对委托的违法案例。
(三)不法炒作
按照我国证券法规定,不法炒作是指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不法炒作的违法行为与证券市场上以博取短线差价为目的的投机行为界限不甚清晰,特别在股票交易换手率高企、投机气氛浓厚的我国证券市场上,立法不宜对活跃交易的短线操作持过分打压的态度。为避免立法上违法乃至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欠严谨,法律执行中的管制面积过大,笔者建议在立法修订时,可以比照美国及日本立法例,为违法行为构成增列“以诱使他人购买或出售该种证券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实践中为防止举证过分困难,可以考虑敏陵烂将主观标准客观化,即衡量行为人的买卖交易事实及当时的市场客观情况,只要满足一定标准,即可推断行为人具有上述的主观意图,而行为人则可以自己举证推翻此一推断。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操纵股票市场是什么罪”这一问题进行的解答,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刑法中没有操纵股票价格罪这一罪名,操纵股票价格罪就是刑法中的操纵证券市场罪,该罪认定的要件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4. 什么是个人操纵股票市场,为什么这是违法的
首先它拥有的股票是不是合法的,是不是幕后拥有。其次也有规定操纵价格是不行的。
经修正后的我国新刑法第18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下,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①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③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④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针对单位实施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较为严重的情况,刑法该条第二款还专门规定:"单位犯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刑法这一规定,笔者认为,所谓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是指违反证券、期货管理法规,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情节严重的行为。
庄家操纵股市,属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但多年来,在中国股市中,庄家操纵股市有多种情形:一是在一些年份,在支持国企上市的政策导向下,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券商、基金公司努力维持股市的高价位,使国企股能够有一个较高的发行价;二是一些机构(包括证券类、工商企业和上市公司)为了在股市运作中获得收益,或独立坐庄或联手坐庄,操纵若干只股票;三是一些个人为了获得股市操作的高收益,假借机构名义,运用机构资金,进行坐庄操作,如若得手,大部分收益归个人,如若失手,损失由机构承担;四是一些个人通过“提供”机构坐庄信息,既获取巨额“信息费”收益,又为庄家联络了一批跟庄者。
5. 股市是被人为操控的吗该怎样识别被操纵的股票呢
股票市场便是一个资金博弈的地方,资金与另一固资金一决高低,大吃小,小吃了的结局。股市资金便是股价推高的动力,多头资金强会推高股价,空头强势会限制股价跌落,股价的涨跌进程都是由于资金与另一固资金博弈的结果体现在股价上面的涨跌,哪方资金强股价就会偏哪方涨跌!那么股市是被人为控制的吗?该怎样识别被操作的股票呢?
当股市行情呈现失常并且继续很长时刻的时分,许多人总会四处寻找原因,找出症结所在,而网上有一部分人则置疑股市是有可能被控制了。
在我国的股市,能够说是被控制的,可是控制的意图,也是为了给实体经济输血。
咱们知道,2014年,经济不行,股市行情也不好,我国经济需求转型,许多Ipo代发,假如要想机构这些公司上市,就需求发起一场牛市,来招引民间资金,这时分,牛市就来了,轰轰烈烈。
股市最高点正好是两场最重要的ipo成功之后没多久,国泰君安,这个最大的Ipo完成后,完成了很大的融资使命,这时分股市就开始跌了,跌的原因?股市是被控制的吗?
并且国企改革,要职工持股,那就有必要镇压股价低位吸筹,这样才能捡到廉价筹码,最近咱们看的出来,许多公司都在弄定增,收买,都需求镇压股价,较低的股价才能招引资金参加,就这样,归纳大部分大集团的利益,股市大跌了。正是由于这些以为的意图,导致了被控制的市场。
在市场上,出资者能够经过比如财政材料、职业或企业的市场体现等基本面来寻找他们心目中的黑马;他们会追寻新股、关注该企业的出资项目、赢利和每股收益的增加态势、以及股价是否由于成交失落而偏低一级来选择作为出资方针的次新股。但是,寻找出资目标和股价控制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如前述,股价控制还会触及人为地制作误导性假象,如一个企业会使用几百个股票账户,经过上百台电脑,在那些股票账户间重复地买进和卖出同一只股票,让该支股票的股价不断上涨,乃至涨停,操盘者天然就会有制作假象的严重嫌疑。
在市场上,信息不对称是普遍存在的;那也形成买卖两边利益失衡,影响公平缓公平的市场准则。由于股市是一个能对财富进行再配资的市场,因此也是一个能使用价格信息进行财富博弈的渠道,优先占有信息的能够让市场参加者在博弈中取得利益。而股价控制则人为地加重了信息的不对称性,如上述的经过那300多个股票账户拉抬股价,实际上仅仅某个人或团伙左手转右手的运作,却并非正常的市场买卖,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也或许触犯了相关法规。
股价控制触及次新股的状况并非稀有,次新股多指那些上市不久,自身并没有分红送股记载,在造市者炒作前的股价乃至与招股价格的距离也不大。由于上市后的交投并不多;若升势呈现,一时刻市场人士不容易摸清上升的阻力位,因此次新股能够有较大的炒作空间。操盘者拿几亿元乃至几十亿元根本不可能对一间大的企业股份火上加油,因此契合炒作条件的次新股往往不属于市场配资规模大的企业股份。
股市许多宏观调控大多为了经济和股市开展的需求,一般是不会对出资者的出资带来很大影响的,但股市里边总有些人为了利益而去能够操作股票,而这样的事例在本年就有发作,而操作股票也是违法。
股市是一个高收益赚快钱的地方,由于有些机构或许个人资金巨大,为了财物快速倍数增值进入股市出资,成为股市中的庄家或主力;正是由于有机构控制股票,股票市场才会呈现牛股、妖股张狂的拉升所造成的,这些牛股妖股都是背面有强壮的资金在张狂拉升赚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