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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市场行为规范

发布时间: 2023-07-19 22:11:15

❶ 股票的交易原则:股票买入时间价格及数量哪个优先

决定股票买卖申报的优先顺序原则。
(1)价格优先
(2)时间优先
(3)客户委托优先

股票市场中,股市交易遵循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两个原则,并不存在数量优先一说。在自由竞价(也就是每天9:30以后,注意不是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原则是:先价格优先,再时间优先。

价格优先指的是:在相同的时间,价格较高的买进申报优先与价格较低的买进申报;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价格较高的卖出申报。

时间优先指的是: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依照申报时候(也就是挂单时间)决定成交的优先顺序,即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照交易所电脑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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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
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
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存
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
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本所对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
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
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
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
关规定和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
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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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
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
声明并说明理由。
2.3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2.4 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
记载和不实陈述。
2.5 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
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
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
谨慎、客观。
2.6 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
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7 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
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
下简称“重大信息”)。
2.8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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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2.10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在本
所指定网站披露。
2.11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
明确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2.12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
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13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
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
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
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
2.14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
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2.15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
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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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2.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
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
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
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2.17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
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
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2.18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2.19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
通。
2.20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
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21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
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
2.22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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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2.23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
本所咨询。
2.24 本所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监管需要,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
体进行现场检查,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
前款所述现场检查,是指本所在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和机构(以下简称“检查
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
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检查对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范运作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2.25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
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
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26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工作
底稿,完整保存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
关资料。
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检查工作底稿、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
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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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充分理解后签字。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3.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
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
(三) 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 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五) 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3.1.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1.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
项发生变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
3.1.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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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3.1.6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
(一)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
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
(二) 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
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
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
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三) 《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3.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
时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
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
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
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
3.1.8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
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1.9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3.1.10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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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
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
面意见。
3.1.11 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
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
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
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3.1.12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
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
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3.2.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3.2.2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
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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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
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3.2.3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
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
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
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
告。
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3.2.5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
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3.2.6 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
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
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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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本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
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3.2.8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
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
3.2.9 上市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
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三) 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
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3.2.10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本所提交个人陈
述报告。
3.2.11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规则第 3.2.4 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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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
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3.2.12 上市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
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3.2.13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3.2.14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
会秘书后续培训。
3.2.15 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本规则第3.2.13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本所联系,办理信
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四章 保荐人
4.1 本所实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
制度。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可转换公司
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以及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申请其
股票恢复上市、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由保荐人保荐。
保荐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同时具有本所会员资
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人还应当具备本所认可的相关业务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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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无需聘请保荐人的,从其规定。
4.2 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司申请上市期间、申
请恢复上市期间、申请重新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荐协议应当
约定保荐人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
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
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
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
恢复上市或者重新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股
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4.3 保荐人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作为保荐人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保荐代表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
4.4 保荐人保荐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

❸ 股票期市的盈利运行机制

交易不能仅仅是依据分析的结论,它的结论只具有概率上的意义。而交易行为更多要考虑自己承受风险的能力,更关键的是要有严格的交易行为管理监督来控制住风险的底限。只有你的交易行为正确,你才会有长久盈利的基础。你不会抢到顶,也不会抄到底,但有正确的交易行为做保证,你就会成为一朵永不凋零的美丽花朵。读读这本书,你或许会与我有同样的感受。 对期市股市的交易操作内在运行机制进行了具体的剖析论证,阐明了价格S曲线运动变化的基本规律和交易操作的基本原则,构建了操作系统的组织体系、应用方法和具体的技术基准,将交易理论和操作实践融于一炉,将宏观组织控制与微观技术操作系于一体,总结出一套科学严密的交易决策方法和更为本质的反映出市场转势特征的操作技术标准,形成交易思想、交易方法和操作技术逻辑上首尾一贯、层层具化、环环相扣的现代交易操作系统。本书内容为投资操作者提供了全新的运作和管理视角,对帮助投资者更加理性的对待投资交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本书提供作译者介绍王方,职业投资者。从事过证券、期货有限公司自营交易员,投资总监等职务,进行专业的市场分析和操盘工作。

前言
第一章职业交易原理
第一节:单次交易的成功率呈随机性
第二节:制质与浮动止损
——攻防一体的监督约束机制
制质与浮动止损原理
约束机制是严格定量化的制备技术
第三节:交易行为的优化
回报率的优化
图表分析优化技术的概率本质
科学的交易方式可保障交易成功的
次数成大数定律
第四节:交易机制系统
——操盘的组织程序
交易机制的体系架构
交易者操作决策状态性质的演变
第二章交易操作的根本基准
第一节:股价(期价)转势基准点
.定位规则
价格运动S形曲线
股价(期价)S型曲线运动定律与转势
基准点定位规则
第二节:研判、操作、约束机制之技术基准
——五点转势图
价格转势基准
时间周期转势基准
第三章图表操作技术的精髓方法
——周期叠加交易优化原理
第一节:周期叠加交易优化体系
周期叠加原理
周期叠加交易优化体系
第二节:均线周期叠加操作优化体系
实战运用规则
分析、研判警剔规则
制备事项
第三节:波浪价格周期叠加操作优化体系
运动层次级别检测原理
实战运用规则
共性研判规则
第四节:独立行情个股之条件
图表技术条件
股价S曲线变化规律为交易操作提供了总原则
第五节:入市与出市
交易前的机会鉴别阶段
入市操作阶段
附录交易操作总结表
后记交易原则和行为规范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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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机市场人士分为赢家和输家,赢家利用市场客观存在的机会成功地获取利润,输家却因为市场上客观存在的巨大风险遭受挫折损失。在股市中要想取得长期稳定的复利收益,则要求交易人士需拥有科学的交易组织体系、有效的交易决策方法和具体明确的操作技术标准,用于保证交易过程的协调和定质化、资金管理的保护和安全化和对操作信号判定的定量与价值化。
本书旨在对上述交易操作内容进行具体剖析论证,在交易概念上提供一个统一的、确定的、能够解释和应对市场不确定运动的交易原理;在操作方法上提供一个共性的、适合任何图表分析类型的操作技术优化平台;在技术基准上提供一个通用的、辨证的、绝对定量化转势操作基准点。以此为主要基础,阐明图表技术型交易操作活动的内在运行机制,构建一个包含图表分析优化技术系统、转势基准度量技术系统和约束机制检测技术系统在内的完整交易操作体系。我相信,在书中你可以找到成功投资的最关键、也是最必要的交易原理和图表操作技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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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筹帷幄之中,决胜千里之外”,这句古朴的格言,对于在波涛汹涌、瞬息万变的期市、股市中每一位成功投资者来讲,是再恰当不过了。
由王方先生所著的《期市股市职业操盘原理》这部新作,则好像这句格言的专业性解说。当我翻阅这部专著的目录和部分章节时,便感到耳目一新。一读,便被他那独辟蹊径的交易理论,鞭辟入里的操作解析深深吸引住。这是一本我多年不见的图表交易技术佳作,我也想让广大读者能分享我的这种感受,故当这部专著即将付梓面世之际,欣然为之作序, 以向广大读者推荐。
作者在书中阐明了股价和期价S曲线运动变化的基本规律和交易操作的基本原则,构建了操作系统的组织体系、应用方法和具体的技术基准,从而将交易理论和操作实践融于一炉,将宏观组织控制与微观技术操作系于一体,总结出一套科学、严密的交易决策方法和更为本质反映出市场转势特征的操作技术标准,形成交易思想、交易方法和操作技术逻辑上首尾一贯、层层具化、环环相扣的现代交易操作系统。三者相得益彰,成为一个具有明确思维空间的完整图表交易体系,具有明显的引人入胜之处。
这是一部具有高度应用性、富有开拓性和创造性的图表交易技术专业著作。作者将自己所创建的交易理论活用于证券市场,为投资操作提供了全新的运作和管理视角,对于帮助我们更加理性地对待投资交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我想,读者只要精心阅读,细心品味,定会从中受益。

❹ 请问创业板每日的涨跌幅限制是多少

创业板的涨跌幅限制是20%。涨跌幅限制是指证券交易所为了抑制过度投机行为,防止市场出现过分的暴涨暴跌,而在每天的交易中规定当日的证券交易价格在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基础上上下波动的幅度。股票价格上升到该限制幅度的最高限价为涨停板,而下跌至该限制幅度的最低限度为跌停板。涨跌幅限制是稳定市场的一种措施。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Second-boardMarket)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与主板市场(Main-BoardMarket)不同的一类证券市场
专为暂时无法在主板上市的创业型企业、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产业企业等需要进行融资和发展的企业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创业板是对主板市场的重要补充,在资本市场占有重要的位置。
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以“300”开头。
创业板与主板市场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宽松,主要体现在成立时间,资本规模,中长期业绩等的要求上
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
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长空间。
可以说,创业板是一个门槛低、风险大、监管严格的股票市场,也是一个孵化科技型、成长型企业的摇篮。 设立目的
(1)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渠道。
(2)通过市场机制,有效评价创业资产价值,促进知识与资本的结合,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
(3)为风险投资基金提供“出口”,分散风险投资的风险,促进高科技投资的良性循环,提高高科技投资资源的流动和使用效率。
(4)增加创新企业股份的流动性,便于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鼓励员工参与企业价值创造。
(5)促进企业规范运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❺ 这是我见过关于炒股最好的文章,我连续读了三遍,建议收藏

很多人炒股票很多年,亏亏赚赚,来来回回,但是我敢说,其中大部分从头到尾十几年都没搞清楚,自己为什么会赚,为什么会赔。赚的时候不知道自己咋赚的,亏的时候不知道自己咋亏的。

一句话,他们缺少系统的一致性获利方法,完全是在靠运气和瞎猜。

换句话说,炒股,一定要做一个明白人。明白地赚,明白的亏。缠中说禅有句话说的很好,股市里面,不是庄家赚散户的钱,而是明白人赚糊涂人的钱。散户不散户不要紧,跑得快也是巨大的优势,你究竟是否明白自己为何赚为何亏才是最重要的。

在这里说一说我领悟到的方法,也算抛砖引玉。

方法一:四季循环法

天地万物都有周期和循环,这是阴阳转换的至理。

一劫有成住坏空,一年有春夏秋冬,一天有晨午昏夜,阳长阴消,阴涨阳消,股市也是一样。

经济有周期,所以股市也有周期,尤其是中国股市越来越摆脱了政策市和资金市的时代,它已经太大了,大到光靠政策和资金已经无法完全影响的地步,只有经济周期,这个固有的 社会 规律,还在对它施加作用。其余的一切,都是短期级别的浮云和波浪。

春生,夏长,秋收,冬藏,这是自然的规律,而股市也与之类似。

“春天”建仓,“夏天”持股,“秋天”平仓收获,“冬天”不玩走人,这就是有胜无败,包赚不赔的炒股方法。

什么中级别调整,哥鸟都不鸟你,更别说啥短期波动了,哥存的是定期,定期懂不懂。

请注意,这里的周期至少是数年,是一波牛熊市的循环。

有人会说,你这只是屠龙术,如果无法判断经济周期的春夏秋冬,那么一点用都没有。我要说,经济周期的四季,虽然没有自然界的四季那么容易感觉,但是如果你一点体会都没有,那也太迟钝了。不必要知道哪一天是底部,哪一天是顶部,你能清楚地说明春天是什么时候到的吗?没人知道具体哪一天,只是看到草木开始发芽,冰雪开始融化,就知道春天的确到了。

简单说吧,现在就是经济周期的春天,是播种的季节,没看到QFII、社保基金神马的都开始进场播种了吗?

至于选什么股,选龙头股、蓝筹股最好,因为这是个懒人的办法,最适合选这种懒人股票,买了就不管,当存定期了,哈哈。如果你对国家政策和经济发展有前瞻性研究,当然是选未来几年经济扩张周期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就更好了。

四季循环法没有任何缺点和难点,唯一的缺点就是需要足够的耐性,和一点点市场感觉。甚至连选股票都不是很重要,大牛市到了就是一坨屎都能飞上天。

唯一需要的就是等待,长久的等待,无视任何中短期波动,如果没那个耐性就别用这个办法,否则你被一阵子倒春寒给吓出来,结果还怨我瞎说。

问题是最简单的就是最难的,几个人能忍得住呢?至少我就忍不住。据说史玉柱忍住了(至少到现在为止他忍住了,虽然中间也被三九严寒吓出去过一阵子),所以大家尊称其为股神、大湿,连和他吃顿饭都要一百多万呢。

方法二:长赌必赢法

这个就更奇怪了,不是说长赌必输嘛,怎么会必赢呢?

我打一个比方,如果你和你朋友赌博,压硬币的正反面,压错的给押对的5块钱,请问,如此重复一万次,你们最后谁输谁赢,输赢多少?

只要有点数学常识的都知道,长期来看,两个人平手,因为掷硬币的概率相同,输赢也相同。

那么假如说同样两个人猜银币,你输了,给你朋友4.9元,你朋友输了,给你5.1元,请问谁输谁赢,不用问,当然是你赢。

再假如说,两个人猜银币,你猜正面,你朋友猜反面,这个硬币是特制的,正面的概率为60%,反面的概率为40%,那么谁输谁赢。结果一样不言而喻。你可以肯定自己会赢。

那么假如你们两个人觉得这么搞不过瘾,要一把定输赢,不要长赌,你还敢肯定自己会赢吗?不敢了是不是。

炒股,或者说投机,其根本原理,与之类似,就是风险和概率的问题。承受一定的小额风险,博取打转的概率,并且多次重复该过程。

请一定要记住这句话,炒股想要盈利,其根本原理就在于,选择一个你所猜的概率比较大的“硬币”,同时在你猜错的时候少赔一点,猜对的时候多赚一点,另外还有一点就是,要分散投注,多次投注,千万别一把定输赢。

说到这里,明白的童鞋可能已经明白了,不明白的,亏多了也许就会明白。这就是投机和赌博的真正区别。赌博完全靠运气,而投机,本质是是一个数学的概率 游戏 。

为什么要及时止损,为什么要看对大趋势再入场,为什么要止损不止赢,为什么要先小额投注,确认趋势后再加码,为什么至少要1:3的风险收益比才进场,前辈们各种各样的格言和原则,说的是同一个核心。

真正懂得了这个根本的、核心的原理之后,我想在实际操作中你对纪律和原则的体会会更深刻,遵守会更加严谨。

知之不深,则行之不笃,如果真的知之甚深,那么行为自然而然就会改变。一个人的观点如果真的变化了,那么行为自然会变化。如果说一套做一套,那就说明,还不是真的接受了自己所说的东西。

所谓接受,有不同的层次,了解到、学习到、理解到、领悟到、体会到、发自内心的认同乃至于与之合而为一。不同的接受层次,就会有不同了的行为模式。如果你没有真心接受其原理,那么看再多的书也没用,你那些什么风险控制、资金管理、止损纪律、技术分析统统都是浮云,是你强加给自己的,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所谓低手和高手的区别,只在于两个方面,一个是谁猜中“硬币”的平均概率更大(这个靠的是失败经验的积累、市场感觉和技术分析水平),一个是谁对风险收益比的控制更好(也就是止损点的选择和出场点的选择)。

而高手和超级高手的区别只有一个——谁最能遵守这套原则而不被自己人性中的弱点打败。

股市给那些缺乏经济基础的人带来了以小钱赚大钱的机会。对那些才高志大者来说,股市简 这就是一块经济福地。然而这个"有经验的人获得很多金钱,有金钱的人获得很多经验"的 地方杀机四伏,偶有斩获虽然不难,要频频得手并非易事,而以此为生则更是对自我和人性的挑战。

如果要我用一句话来解释何以一般股民败多胜少,那就是: 人性使然! 说的全面些,就是这些永远不变的人性-- 讨厌风险、急着发财、自以为是、赶潮跟风、因循守旧和耿于报复 - -使股民难于避开股市的陷阱。说得简单些,就是 好贪小偏宜、吃不得小亏 的心态使一般股 民几乎必然地成了输家。

如何以交易为生?美国的亚历山大.埃尔德用自己的经历、经验告诉你,你也可以以trading for a living。他曾经是一位精神病医生,对股票、债券等一无所知,看了恩格尔(Engel)的《如何买股票》后,接触到了一个全新的世界。自此之后,他开始热切地研究市场,经过多年的学习和实践,终于成为一名成功的交易者,实现以交易为生的梦想。

这是一本几乎属于交易者必读的经典而实用的书。春节期间,读完了埃尔德的《以交易为生》,深有感悟。于是决定重读一遍,把其中对自己启发触动最多的地方加以总结。成功的交易奠基于三大支柱:心理、市场分析与交易系统,资金管理。关于资金管理,说的较少,且和心理部分有重合,所以我将这两部分放在一起说。我将从交易心理和交易系统两方面阐述。

心态是交易成败的根本。交易者的成功取决于他控制情绪的能力。如何控制情绪?作者根据他做精神病医生的经历,介绍了全新的情绪控制方法。

他说, 每个人都有自毁的倾向, 不要把损失归因于运气不好,或是找别的理由。交易者必须承认他是输方,就好比喝醉的人必须承认他酗酒一样,然后他才能开始康复之旅。

因此,每天早上开始交易之前,作者都会坐在办公室的报价屏上说:“我是输方,我的内心深处有自毁倾向。”这和我前几天看知名分析师张化桥的文章有异曲同工之妙。他说:你只有先向市场投降,然后才能彻底解放自己,并且最终战胜市场。特别是在一个人人都觉得自己比别人都聪明的市场上,最终获胜的未必是最聪明的,反而很有可能是认为自己最笨的人,因为最笨的人总是在避免犯错误。

大多数业余投资者小赚一点就觉得自己是天才,这时交易者往往开始忘记既定原则,进入自毁模式。为此,作者强调: 交易者的成功在于他逐步积累财富的能力,而不是一次赚多少钱。 那些赢了兴奋、输了沮丧的交易者积累不起财富,因为他的行为受到情绪的左右。一旦你的情绪被市场左右,你就会赔钱。只有业余投资者才会因为交易而悲喜。 在市场上,情绪化的反应对于你来说是负担不起的奢侈品。

赚了钱还不能高兴,这似乎有些反人性。那交易者的成就和乐趣又在哪里呢?作者说, 在任何领域,成功的专业人士的目标都是要达到他个人的最佳状态, 如成为最好的医生、律师或者最好的交易员。做到了这一点,钱自然就有了。所以,你所要关心的是交易正确,而不是钱。 在交易中开始数钱就等于亮起了红灯,警告你即将赔钱。因为情绪介入到了交易中,理智将被蒙蔽。

十个人炒股九个人亏钱,既然在股市亏钱概率这么大,大部分人在股市都是亏钱的,实在搞不明白还有这么多人在股市炒股呢?

关于这个问题,就拿现实生活中的例子来寻找答案,比如以下两个例子:

1、赌博的人,明明知道十赌九输,但还是有这么多人去赌博呢?

2、抽烟的烟民,明明知道抽烟有害 健康 ,为何每天还是要坚持抽烟呢?

这两个例子是现实生活当中最常见的问题,相信很多人都找不出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如果能找到赌博的和抽烟的真正原因,自然也能找到为什么还有这么多还在炒股的真正原因。

就以我自身作为案例,我自己炒股、我自己也抽烟,站在我个人立场上来回答问题,我个人觉得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原因:股市的诱惑

就我进来股市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赚钱,我敢相信99.99%的人都会跟我一样,进来股市都是为了赚钱。

而股市恰恰能给我赚大钱的欲望,希望自己能在股市赚更多的钱,想要从股市实现财富自由,让自己过上更好的生活。

所以股市最大的吸引力就是能给人一种想象空间,能让人有幻想的空间,能让更多人坚信自己能在股市赚到钱,能让更多人相信股市是可以实现一夜暴富的地方。

这就是为什么股市亏钱概率这么大,但依旧还有很多人进来股市炒股的最主要因素。

第二个原因:心存侥幸,心存不甘

很多股民投资绝对有这个心理,在股市亏一万元,一定要在股市赚回来,结果越操作亏损越大,亏到两万了。

继续在股市操作一定要把亏了两万赚回来,继续奋战,亏4万,亏8万等等,炒股越亏损,越能让这类股民坚持在股市炒股,亏钱是很多股民继续炒股的最大动力。

A股市场90%的人都是亏损的,但往往这90%的人都是心存侥幸,心存不甘心,才会坚持留在股市继续炒股的。

第三个原因:对股市上瘾了

投资股市会上瘾的,俗称股瘾;赌博有赌瘾;抽烟有烟瘾,道理都是一样一样的。

即使知道炒股不能赚钱,即使知道股市里面水深,但由于上瘾了,享受炒股的那个过程,想要戒掉这个股瘾并非这么简单的。

上瘾其实就是一种习惯性形成的,明知山中虎,偏向虎山行,十头牛都拉不回的,这是一根筋的股民。

第四个原因:股市的利益因素

我自己刚开始进股市是跟风的,说白了就是眼红别人在股市赚到钱,知道股市这么容易赚钱,结果自己也跟风入市了。

比如某某人在股市赚了多少多少钱,又买房买车了,这个消息一旦放出去,又会带动很大一批新股民入市炒股。

再比如证券公司的客户经理或者经纪人,为了完成自己的开户任务,必须要采取一定忽悠一些小白开户,其中很大一部分人也是被证券公司忽悠过来的。

我自己也是做过这样的事,在证券公司做,同样忽悠小白开户入市,人都是自私的,为了自己的利益,肯定要牺牲别人来为自己创作利益。

通过上面分析得知,大部分散户炒股都亏钱,但还有很多坚持在股市炒股的真正原因,包括股市诱多,对股市幻想,对股市上瘾,对股市不甘心,看到股市利益等等原因。

总之每个人在股市都有自己的坚持力,都有自己的执念,正因为一个执念支撑这些人还在股市炒股。
如何成为一个幸福的投资人

在探讨投资之前,试问有多少人真正思考过投资的本身,投资到底是什么?为什么要投资?怎么思考投资预期与投资结果的关系?……

回答上述问题之前,这里主要的思考,在于幸福投资的根源的寻得,如何做到幸福投资的原理。

我认为:投资一切的问题,首先在于认识“内我与外我”,“有我与无我”,“小我与大我”的关系:

投资人性之欲望:

以我的看法,投资要赚钱再正常不过,人性存在欲望实乃正常,但得思考欲望的本源与生命本真的关系,对于大部分的投资者来说,事实上并未真正内心思考过投资与自我的关系,无真正思考就更谈不上了悟真相,导致贪嗔痴慢疑成为人生的常态,一切执迷于此而皆无法自我突破,要知道,市场七亏二平一赚的普遍规律的来源,资本市场张开的血盆大口所吞噬的不是70%这部分人的财富,而正是人性固有的贪嗔痴慢疑的执迷。投资者大多的失败均源自贪嗔痴慢疑,试想,当投资变成了一心想赚钱赚大钱赚快钱的同义词的时候,就已经脱离了投资的本相的了悟,形成了一切以赚钱欲望的心魔的虚幻执迷世界。试问:投资本身的“内相”都没有看明白,却仅只憧憬执迷于投资结果赚钱的“外表”,何以长期能赚钱呢?只有知晓人性,方能明辨投资之所以?

投资思想之世界:

《金刚经》的角度,告诉我们,思考万物,应:“无住生心,无相布施”。一切念头的原点应如何思考,若自我认识就不完善,如何能更好地认识自我之外?同时能不因外相而内动,以心静以制动,以内悟以明理。在天空的世界里处理内在与外相的关系。所谓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只有渗透人生思想,才能思索投资之道?

投资生命之本真:

而自我认识的生命的本真:有言曰:“道生于安静,德生于谦和,慈生于博爱,善生于感恩,福生于满足,禄生于勤俭,寿生于 健康 ,喜生于开心,故自在才是生命之本。”,此又云:“上善若水以厚德载物,兼容并包以自强不息。”,而生命之本真,笔者有言:一切皆指向为真,为善,为美,为爱之所寻也。只有了悟生命本真,才知投资为何求?

从以上总结,在投资上,只有在认识“内我与外我”,“有我与无我”,“小我与大我”的关系上把握清晰,在了悟生命与投资的关系上,才能在无数贪婪与恐惧的资本市场的血盆大口中,冲破投资思索的业障,以达幸福投资的彼岸。

交易素质的塑造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认知调整: 大家都知道金融市场是世界上最容易操作的市场,只要下载交易软件,点点鼠标,就可以完成交易,而且每个人都试过赚钱的交易经历。但为什么这个最容易操作、回报率最高的市场,成功的概率却是这么的低呢?按照市场上比较流行的一种说法:金融市场中,90%-95%的人都要失败。这句话背后的意义是什么呢?也就是你想赢,你必须成为那个5%,要成为那个5%,完全是根据竞争力来排序的,而不是你个人的愿望以及感觉来排序的。

那么你的竞争力到底在哪里,这是任何一个交易者首先要想明白的问题。这个市场不是说我们自己看几本书,看几个视频,随便培训一下就可以成功的,我们可以看看很多成功的交易者,他们往往都付出了很长的时间代价和经济代价,才逐步成长起来的,这个过程的艰辛是不可想象的,也不是每一个人都能承担得起的。所以我们要正确的认识到,要想成功的话必须经过系统科学的训练培养方式,而不是通过自己盲目摸索,自发养成。自发养成的过程往往代价大、成长慢、成材率非常低!

思维转变: 很多人以为只要经过系统科学的培训,具备成功需要的知识后,就能稳定盈利了,但实际成功的比率却还是很低。失败原因归根到底只有两个字--- 做到 。成功者之所以成功,就是因为做到了。失败者之所以失败,就是因为做不到。

无论你在市场里还能呆多长时间,你一天做不到,你一天就走不出亏损。世界上最远的距离就是你知道了,但是做不到啊!!然而并不是我们不能做到,而是我们不愿意做,缺乏真正的动机!动机由情绪决定,而我们受到情绪上两种基本力量的驱动:追求快乐的欲望与避免痛苦的需求。

我们在交易的时候经常会出现过早获利了结而过迟认赔,为何如此呢?因为虽然我们有了交易规则,但并没有运用它们进行交易,我们没有遵循交易规则的动机。我们大多数人看到交易赚钱了就开心,亏损了就沮丧,就是说我们看重的是结果,但过程呢?你有没有遵循交易规则呢?所以我们得把思维转变一下,只要我们遵循交易规则做了,不论赢亏,你应该高兴,奖赏自己;反之,当你不遵循交易规则做了,就算是赚钱了,你也应该感到羞耻,因为这钱是你偷来的,不光明的,该惩罚自己了。

行为塑造: 是正确的行为规范养成的关键步骤。金融市场是一个充满了机会与诱惑的地方,绝大部分人在金融市场难以做到严格自律,这与他参与交易的动机有关。 很多人参与交易的一个动机是追求“随意性”,一种“自由表达权”。 在传统领域或者日常生活中,他的自由表达在某种程度上是受到限制的。

金融市场对一般参与者的一个巨大诱惑在于他有一个“自由表达”的机会,但是这种“自由表达”本身可能会导致严重的伤害。因此,交易者需要接受严格的训练,了解到自由表达的权利需要受到一些规则的约束,才能获得有利的结果。普通投资者的行为需要重塑,他要知道什么样的策略、什么样的纪律和什么样的规范能够保护他在这个市场中安全地、理性地获得回报。

❻ 个人多少资金以上频繁买卖股票属于恶意操纵股市

个人频繁买卖没关系的,多少资金也没关系。只要没有大幅影响股价算不上恶意操纵的。

证券和期货监管法律下“恶意操纵股市”的认定

股市的主要监管法律是《证券法》(2014年修正)及配套规定,而股指期货市场的主要监管法规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下称“《条例》”)及配套规定。

《证券法》适用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立法依据并未包含《证券法》,因此,一般认为两者分属不同的部门法。

作为“恶意做空”的“市场操纵”行为与“恶意做空”股市最具有关联性的规定,是《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并且,由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是通过在期货市场的操作实施的,该行为也可能操纵了期货市场,从而构成《条例》第四十条和第七十七条的“[期货]市场操纵行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2015年7月2日表态,证监会根据证券和期货市场监察异动报告,“决定组织稽查执法力量对涉嫌市场操纵,特别是跨市场操纵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专项核查”,也表明监管层针对的“恶意做空”行为主要是市场操纵行为。

如果恶意做空者还“唱空”,即在操纵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过程中,编造和散布关于股市或关于个股、股指等证券或衍生产品的虚假信息,这种活动不仅构成市场操纵行为的一部分,还可能构成“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受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条例》第四十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制。对此本文不进行专门分析和讨论。

《证券法》和《条例》规定的“市场操纵”行为

《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列举了“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要表现形式:

“第七十七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条例》第七十一条具体规定的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四)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的;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从行文来看,《条例》对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与《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基本类似。但是,《条例》不能直接适用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仅能适用于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但相关市场主体是否旨在通过操纵期货市场来操纵证券市场则在所不问。

拓展资料:

证券法,是指有关调整证券的发行、买卖和其他交易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清理等各方面活动进行规范,提供法律保证和限制的行为规范,它以证券交易法为主,同时包括公司法、破产法等法规中有关证券的相关条款。

《证券法》是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的法规,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按国际惯例、由国家最高立法机构组织而非由政府某个部门组织起草的经济法。

证券法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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