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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么

发布时间: 2023-05-28 11:12:20

Ⅰ 企业的投资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Ⅱ 投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法律分析: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申报扣除股权投资损失仅需填报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国家税务总局2011 年第25 号公告列举的股权投资损失相关证据材料不需向税务机关报送,由公司留存备查即可。

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第六条 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股票投资损失是否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1、《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应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损失的书面声明;(二)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三)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四)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权益)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资产损失时,应扣除责任人和保险赔款、变价收入或可收回金额后,再确认发生的资产损失。

2、可以申请退税,也可以申请抵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但是手续比较麻烦:

首先你要提出申请,然后税务管理员调查核实并报上级管理机关,再由稽查局核定多缴数额,再由分管征收的领导,然后就可以抵税,如果要退税,那么还要分管计会的领导签字,再去财政部门签字,人民银行签字,并且需要金库当月有企业所得税税款才能退出

Ⅳ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认定的条件

1.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是否审批才可扣除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而,符合上述条件的股权投资损失方可在税前扣除。如果是投资年度因权益法所计算出来的投资损益不能在税前扣除。 财税[2009]5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2.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要去备案吗

权益法下长期股权出现超额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1)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2)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3)在进行上述处理后,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此时要做备案处理的。不然以后被投资企业盈利时无法按照反向顺序冲回长期股权投资的

3. 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损失是否计入营业外支出

成本法:
借:其他货币资金等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
应收股利
投资收益(差额)

权益法:
借:其他货币资金等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长期股权投资-其他权益变动
应收股利
投资收益(差额)
还应结转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投资收益
或者相反分录。

4. 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损失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要调增求专业解答,谢谢!

处置长投,收回的金额低于初始投资成本形成的损失,在A105030表中不进行纳税调整,改损失是否扣除或纳税调整在填报A105090表的第12行反映,同时,应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还需填列A105091表,备妥以下资料备查:

投资合同/协议或被投资方成立章程,被投资方验资报告,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有关记账凭据,如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提供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证明;

投资转让时,应取得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所转让股权的评估报告;

投资转让合同/协议;

有关股权投资转让收入的记账凭据;

股权转让损失的会计处理凭证;

该项长期投资的明细账资料。

5. 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损失是怎样确定的

你这个是给例题么,没有别的约定的话,这么处理是对的.....
超出的12.8万只要搞个备查簿,来年盈利时先弥补亏损,在确认投资收益

6. 税法如何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一般情况下只在实际转让或收回投资时确认损失。用转让收入减去投资的历史成本

7. 长期股权投资超额亏损的确认怎么理解

应该是这样理解:
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性的应收项目,比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应收款项,如果该应收款项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不准备收回,则该应收款项实际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
企业存在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以及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情况下,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①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即长期股权投资的账户余额-减值准备的金额)。
注意:如果长期股权投资计提了减值准备,则在其账面价值冲减至零时,其账面余额不一定等于零。
②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
③在进行上述处理后,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除上述情况,仍未确认的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的损失,应在账外备查登记。

这里说除外,您应该这样理解:
指的是投资企业在确认投资收益时,如果被投资方是发生了亏损,则投资企业不仅承担归属于自身的部分,还要负担协议规定的额外的损失。现实生活中,比如您买了一支股票,花了两万,最糟糕的情况是两万元血本无归。无论被投资企业亏得多厉害,您都不用再额外拿出钱。这就叫做减记至零为限。如果您买这个股票,当时签了协议,如果被投资方发生巨亏,那么两万元亏光,您仍然需要再拿钱出来,这就叫做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
这里的除外,不是说不确认预计负债。

8. “应确认入账的投资损失金额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至零为限”

“应确认入账的投资损失金额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至零为限”是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会计处理方法。可以理解为:如果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损失,同时减少投资账面价值,以减至零为限。即: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期末余额应该是≥0,不能<0

9.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如何确认…

甲每年摊销部分股权投资差额?甲公司不应当摊销这部分差额,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为支付对价公允价值。根据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乙公司注销前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收回金额即得到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10.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该如何做税务处理

参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在资产实际损失年度作对应申报及资料准备。

Ⅳ 股权转让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对于企业以前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同时根据国税发〔2009〕88号规定,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买卖股票发生的损失以外,其他股权投资损失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报批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能证明股权转让损失的转让协议或合同;
(二)原始投资协议或合同;
(三)原始投资(股权正枯大转让成本)的验资报告;
(四)具有合法资质的中国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被转让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相应的收款和付款凭证、败尘成交及入账证明;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损失的书面声明;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股权性投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的公告》(2010年第6号),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在确认损失发生年度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作为企业损举竖失扣除。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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