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发电气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
Ⅰ 11月24日新股发行有哪些股
王子新材(002735)申购代码:002735,发行价格9.23元,申购上限0.8万股。
燕塘乳业(002732)申购代码:002732,发行价格10.13元,申购上限1.5万股。
雄韬股份(002733)申购代码:002733,发行价格13.16元,申购上限1.35万股。
凯发电气(300407)申购代码:300407,发行价格22.34元,申购上限0.65万股。
道氏技术(300409)申购代码:300409,发行价格17.3元,申购上限0.65万股。
维格娜丝(603518)申购代码:732518,发行价格20.02元,申购上限1.4万股。
柳州医药(603368)申购代码:732368,发行价格26.22元,申购上限1.1万股。
Ⅱ 雄安新区概念股票一览 雄安新区股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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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凯发电气2020年半年度董事会经营评述
凯发电气(300407)2020年半年度董事会经营评述内容如下:
一、概述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64,362.70万元,相比去年同期下降18.77%,其中,境内营业收入17,953.20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31.38%,境外营业收入50,068.80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13.31%。报告期公司营业利润为亏损143.72万,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亏损191.03万元。
2020年1-6月份,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均有所下降,主要系公司境内外业务因受所在行业特点、气候和传统节日等因素影响,上半年收入规模相对较小,占全年收入的比例较低,而费用在全年均匀发生,造成公司上半年可实现净利润较低甚至亏损;另外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下游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年后复工有所延期,第二季度随着疫情的影响逐渐减小,公司及时调整各项经营安排,采取多种措施保障生产经营工作安全有序开展并逐步恢复至正常水平。上述因素使得公司今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和利润较去年同期下降。
在常态化疫情防控的情况下,2020年上半年公司发展总体稳健,现将2020年1-6月公司主要事项回顾如下:
(一)积极部署“新冠”疫情防范工作
2020年上半年,公司积极部署对“新冠”疫情防范工作,积极筹备防疫物资,根据公司外地员工多,外地工程项目多等特点,制定分批次复工和外地员工远程办公、就地待命的各项疫情防范和管理工作。经滨海高新区防疫应急指挥部审查批准,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起分批次复工,2020年5月7日全面复工。
公司全资子公司德国RPS,疫情初期根据德国相关疫情防范要求并吸取国内经验,对本次疫情高度重视,及时采取会议系统、网络办公、工厂和施工现场采取人员分批分班等措施,以减少人员聚集,并配备了口罩等相关防疫物资,保证了公司全体员工疫情期间无一人感染和业务的正常运转。
疫情初期,公司加强了供应链管理和排查,特别是针对进口元器件,加强了备货,以确保不影响公司在执行合同的实施。
(二)境内外在执行订单较上年同期保持增长
报告期内,受“新冠疫情”影响,新项目招标较往年有所减少。截止2020年6末,公司境内外在执行合同合计约34.6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06%,其中境内在执行合同16.69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8%,境外在执行合同17.9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8.25%。
(三)资质认证、技术创新及研发平台建设取得显著成绩
报告期内,公司在资质认证、新产品研发、科研合作与技术交流、研发平台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
在国铁领域,公司产品电气化铁路牵引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装置(250km/h)、电气化铁路牵引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装置(300km/h及以上)、电气化铁路牵引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装置(200km/h及以下),子公司北京南凯产品接触网电动隔离开关控制装置(200km/h及以下)、接触网电动隔离开关控制装置(250km/h及以上)、6C系统综合数据处理中心已获得CRCC对相关产品的首批认证,标志着公司及北京南凯已率先取得铁路系统中采购上述产品的供应商资质并将以此次获得CRCC认证为契机,抓住轨道交通行业发展机遇,加大力度开拓市场,为公司业绩增长注入新动力。公司自主创新产品《轨道交通智能运维APP应用解决方案》成功入选2019年工业互联网APP优秀解决方案,该APP使铁路沿线的变电站实现了无人值守,同时通过智能化运算、大数据分析,可以提前预判故障,向维修人员发出维修建议及指导。
在城市轨道交通领域,成功研制了面向无人驾驶的智能综合监控系统,该系统基于云平台架构,集成了行程调度、电力调度、线网调度、智能应急、智能运维、智能服务等多种应用功能。公司持续研究和开发了具有安全、智能、高效、绿色、人文等特点的智慧地铁解决方案和既有产品的智能化升级。持续丰富城市轨道交通领域产品线,加快产品化落地进程,抢占智慧地铁的发展先机。
报告期内,首批国产化的刚性接触网零部件出口德国,用于RPS部分工程项目。哈大铁路综合自动化系统改造,全线更新改造的哈尔滨供电段王岗变电所、沈阳供电段虎石台牵引变电所、长春供电段四平牵引变电所等17个变电所的综合自动化系统全部由公司提供,不仅结束了国外调度系统及牵引综合自动化系统在哈大铁路的应用 历史 ,还使得哈大铁路调度系统及全线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国产化率达到100%。
在研发平台建设方面,依托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搭建了行业领先的动态模拟仿真测试实验平台,仿真平台包括了电气化铁路牵引供电动模仿真系统和城市轨道交通直流牵引供电动模仿真系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动模仿真平台的建立将有力支撑公司在轨道交通牵引供电领域的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公司将依托“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平台,加强重点研发项目实施和技术成果转化,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 科技 创新水平。
(四)工程项目实施进度略有影响,并已逐步恢复正常
受“新冠”疫情影响,部分项目在年初期间实施进度有所延后。为保证后续项目能够正常开展,公司在做好疫情防护的前提下,积极奔赴各地铁路和地铁建设项目,为配合各地疫情防控的要求,项目实施人员提前2周到达现场隔离,确保出现项目复工需求时第一时间按时到岗。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的国铁干线项目包括商合杭客专综自、赤喀客专综自、郑万铁路综自、银西客专综自辅助监控、格库综自、京哈铁路牵引远动系统项目、翁马铁路牵引远动系统项目、珠三角城际新楼供电调度系统项目、成昆线米攀段远动扩容项目、石太线牵引远动系统项目、昌赣客专远动系统项目、广清城际远动系统项目、衢宁牵引远动系统项目、赤峰西站广场机电设备监控系统等;实施的城轨典型项目有天津地铁10号线ISCS、北京地铁16号线(中段)ISCS及弱电安防系统、北京地铁12号线ISCS、昌平线南延工程ISCS、宁波地铁3号线4号线LTE、长沙地铁3号线、5号线PSCADA、合肥地铁5号线PSCADA、厦门地铁2号线ISCS、杭州地铁电能质量、南昌地铁3号线PSCADA等。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境内外在执行的主要合同进展如下:
二、公司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一、经营业绩季节性波动风险 轨道交通基本建设项目受一定客观条件的制约,上半年由于节日假期、天气寒冷等因素,竣工项目相对较少,其计划竣工时间多为下半年。通常情况下,公司下半年的营业收入明显高于上半年,呈现一定的季节性特征。由于收入主要在下半年实现,而费用在年度内较为均衡地发生,因此通常会造成公司上半年经营业绩占全年业绩的比例较低,特别是第一季度可能还会出现亏损的情况。投资者不宜以季度数据、半年度数据推测全年经营状况。 二、人力资源成本上升的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实施,公司仍需引进一批具有行业经验和创新能力的技术研发、产品生产、市场营销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人才,人力资源成本将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上升。同时,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以及轨道交通装备制造业内企业竞争的加剧,行业整体的员工待遇亦有提高的趋势。因此,如果公司不能通过持续的业务发展和经营积累消化日益增长的人力资源成本,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对策:继续坚持股权激励计划,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同时整合人力资源成本,相对降低管理费用 三、毛利率下降风险 公司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精细化服务,2017年、2018年、2019年和2020年1-6月毛利率分别为23.77%、20.40%、22.67%和23.44%。虽然公司不断加大对新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力度,通过技术创新及高附加值项目的实施,保持公司的盈利水平,但由于境外业务平均毛利率水平较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公司未来可能存在因产品和服务价格下调或成本上升而导致毛利率进一步下降的风险。 对策: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推出更多差异化的新产品;加快新产品市场推广力度;以优质的服务,先进的技术,树立行业品牌形象,确保公司产品在行业领先地位。 四、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6月30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47,673.37万元、53,716.40万元、62,594.60万元和60,906.45万元,占各期期末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3.63%、22.44%、24.09%和23.28%。公司客户主要包括中铁电气化局各项目部或地铁公司以及德联邦铁路集团等,虽然客户实力雄厚且信誉良好,应收账款回收状况正常,但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应收账款金额也可能逐步增加,如宏观经济环境、客户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公司采取的收款措施不力,应收账款将面临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 对策:项目前期注意对项目应收账款的评估,项目后期加大应收账款回收力度。另外公司财务报表应收账款坏账计提已给予谨慎的计提比例。
三、核心竞争力分析 1、自主创新优势及产业整合优势 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自主创新的发展战略,专注于轨道交通领域相关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目前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产品体系,形成了电气化铁路与城市轨道交通两大产业支柱。公司积极与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加快 科技 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与此同时结合凯发轨道交通产业化基地项目,建设国内一流实验室、开发工具及装备的硬件设施配备,为技术创新营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竞争力和拓展产业布局,公司于2016年全资收购了具有百年 历史 的德国轨道交通装备企业BBR(通过新设RPS的形式),实现了从牵引供电二次产品向一次产品的拓展,为后续国际业务拓展奠定了基础,并掌握了国际领先的轨道交通供电系统设计、生产、施工及督导技术。2019年成功开通的北京大兴新机场线即采用了子公司RPS的时速160公里刚性悬挂接触网技术,不仅大幅提升了新机场线的运行效率,而且填补了此领域的国内市场空白,为后续国内高速铁路、城际轨道交通及远郊城轨线路采用时速160公里以上的刚性悬挂接触网技术奠定了基础。 同时,经过多年的业务合作和技术交流,公司已与行业内多家企业建立了相对稳定且互信的合作伙伴关系。报告期内,通号集团通过协议转让及可转债转股相结合的方式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通号集团作为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大型中央企业,具有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系统集成、研发设计、设备制造、施工运维完整产业链,是中国铁路通信信号系统制式、标准规范的编制单位,拥有世界先进的高速铁路列车运行控制系统技术和装备,与公司的牵引供电保护及电站自动化系统、电力调度系统、直流开关柜系统、接触网系统等核心产品具有较强的产品互补性和业务契合性。 2、核心团队优势 公司有一支具有卓越领导能力、丰富的专业经验和极强凝聚力的优秀管理团队,大多管理人员具有近二十年电气自动化领域的从业经历,为电气自动化领域的专家。丰富的专业知识加上长期在轨道交通领域从业的经历,使他们对行业发展的判断、产品技术发展方向的把握具有独到的见解,使得管理团队能够对公司有更准确的定位并制定高瞻远瞩、符合公司自身特点的发展战略。从公司成长之初到步入现今的快速发展阶段,公司的管理团队保持了极高的人员稳定性,这为公司今后的长期发展提供了强有力保障。 同时,公司一直把人才培养放在首位,总结出了一套适合公司业务的人才培养手段和流程,通过各种方式培养了一大批熟悉轨道交通专业的技术人才,完成了百余项国家重点工程项目。除此以外,良好的业绩和发展前景也吸引了行业内优秀的专家、技术领军人才加盟,使得公司的研发队伍得到了充实和提高。 3、行业先发及品牌优势 公司是国内较早进入轨道交通领域为其提供自动化系统等产品的企业之一。鉴于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与国民经济息息相关且对安全性的要求极高,因此铁路主管部门及轨道交通运营商对供应商的选择非常严格,行业具有较高的项目运行经验壁垒。公司重视品牌建设,凭借近年来越来越多项目成功运行的经验以及良好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Keyvia凯发”已经成为行业领域内的一个知名品牌,获得天津市国际 科技 合作企业、天津市轨道交通供电系统安全与控制技术企业重点实验室、天津高新区2019年度高质量发展优秀企业等称号。 子公司RPS是一家具有百余年 历史 ,主要从事电气化铁路、高速铁路及城市轨道交通牵引供电系统设计、相关设备制造、系统集成和咨询服务的专业公司。RPS在牵引供电业务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项目经验,目前其技术水平和市场占有率在德国轨道交通领域处于行业前列。 4、行业标准制定者优势 凭借多年的技术积累与业务创新,公司已成为国内同行业企业中技术标准的制定者之一。公司参与了《轨道交通-地面装置-直流开关设备》、《电气化铁路牵引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装置》、《电气化铁路动态无功补偿装置》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制定。同时,德国RPS已有多人入选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和德国电工与电子标准化委员会(DKE)。公司突出的行业技术标准制定者的优势将进一步强化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5、产品体系优势 公司在轨道交通自动化领域产品种类较为完善,产品体系完整,在轨道交通的牵引供电自动化系统、一次供电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综合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机车车辆控制系统等方面都有先进的技术、成熟的产品以及大型项目成功运行的项目经验。德国RPS承继了原德国保富在接触网业务、供电系统业务的核心竞争优势及品牌影响力,拥有全系列德联邦铁路接触网系统(包括高速铁路)以及AC、DC供电相关技术和产品,具有系统设计、初步设计、深化设计、安装、督导及系统集成等能力。 公司产品体系完整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可以更广泛参与到目标市场,保持公司业务的稳定增长;二是客户倾向于选择产品体系完整的供应商,以方便系统互联和控制管理,减少运营维护成本。 6、国际技术合作和拓展海外市场优势 公司具有较为丰富的国际技术合作经验。2009年,公司与德国保富合资成立了天津保富,开始进入国内城市轨道交通直流开关柜行业;2015年,公司与捷克AlfaUniona.s.成立了天津优联,其产品已应用于国内多个城市地铁建设项目;2015年,公司成立凯发德国,并于2016年完成对RPS和RPSSignal的收购。公司将充分利用境外公司平台,借助RPS现有的国际市场优势,整合多方技术力量和市场资源,搭建有效的技术与产品转化平台,加快引进新技术、新产品,结合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中国装备制造业走出去”政策,大力拓展国际业务。
Ⅳ “阿里事件”反转又反转,这次律师来聊点不一样的
9月6日晚间,相关检察院通告称: 经依法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文实施的强制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 同时,相关公安局发布《情况通报》:依法对王某文终止侦查,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王某文作出 治安拘留十五日 的处罚决定。阿里公司对此回应: 事实已经澄清,司法已有定论。
看似本事件已尘埃落定,然而网友们的讨论热情依旧不减。确实,这个事情太具有话题性了,一名网友说: 女员工报案男领导强奸,结果不构成刑事犯罪;女员工未报案张某,结果张某被逮捕。
在本文中,我不讨论相关的法律知识点,比如关于强制猥亵罪相关的条文注释、配套规定、立案标准、指导案例等内容,大家可参看《刑法全厚细(第六版)》第902页-907页。
我想讨论一下网友热议的内容。粗略来看,网友们热议的话题比较集中,但是观点较为分散。 我注意到相关讨论阵营各有各的理由,相互之间较难说服对方。 这可能的原因是,缺乏较好的说服工具。
对此,我发现在一些优秀的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中,我们不仅能看到有价值的裁判规则,还能看到很多优秀的法律说理内容。 这些内容逻辑清晰,蕴含着法律人客观、全面、细致、严谨的思考,是极好的说服工具。
在本文中,我归纳了几个比较热门的争议问题,尝试给大家提供一点说服对方、说服自己的思路。
一些网友说案情反转了,女员工可能构成诬告陷害。
对此热议,我注意到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6期钟永玉与王光、林荣达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有这样一段论述:“由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就应当在如下意义上理解, 即符合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执行异议能够成立;不满足这些规定所列条件的,异议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请求也未必不成立。 是否成立,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异议人所主张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效力以及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作出比较后综合判断,从而确定异议人的权利是否能够排除执行。”
将此法律逻辑运用到本事件之中,可以是: 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犯罪成立,不符合《刑法》相关犯罪构成要件的,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层面的违法未必不成立。 事实证明,那个男领导得到了顶格的相关违法(非犯罪)处罚。
一些网友认为,女员工在男领导的违法事实中或存在过错。
对于本事件中各方到底孰是孰非,我不做任何分析。我注意到一些媒体报道的标题隐含了一些倾向性的立场——“‘阿里事件’男主角踏上回家路,辩护律师:无罪结果与其妻子努力密切相关”。
本文立场中立,仅尝试通过案例来给大家提供一些思路。
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22日,新浪网 财经 频道“新股日历”栏目发布了标题为“24日7只新股网上发行顶格申购需122.98万”的文章。该文章正文中记载的“凯发电气(300407)申购代码002724,为错误信息,正确申购代码为300407。
2014年11月24日10:50分起至13:23分,原告登录证券网上交易系统,陆续卖出几支股票筹得资金128万余元用于申购新股。原告按照涉案网页记载的“凯发电气”申购代码输入002724,系统跳出股票名称“海洋王”,但原告未能注意,确认后误购入了18500股“海洋王”。之后“海洋王”股价趋势一直往下跌,原告被迫低价卖出损失较重,故其选择提起诉讼,要求新浪网赔偿损失28万余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本案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案号:(2016)浙0106民初3437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案号:(2017)浙01民终2481号,最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案号:(2018)浙民申1584号,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47辑中有本案的案例精析:
“本案中,徐剑锋购入股票、发送申诉邮件、截屏保存案涉网页等行为的时间节点相互衔接,且申购相应股票的资金走向又与该文章所载当日申购股票的顺序及金额相对应, 可以据此判断徐剑锋购买代码"002724" 股票,确实受到了新浪网 财经 频道发布文章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仅持续到徐剑锋申购股票时输入代码、点击确认之前。 紧接着因徐剑锋在申购股票过程中 未尽到注意义务 ,确认购入“海洋王“股票而阻断。新浪公司网页所载文章中的错误代码并不构成徐剑锋申购、交易具体哪一只股票的充分条件。加之,股票投资属于自负盈亏的投资行为, 徐剑锋购买“海洋王”股票后,知道买错、明知走低而没有尽快卖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买入后持有“海洋王”股票的主动性, 其后造成的财产损失,与新浪公司登载错误股票代码当然不存在因果关系。”
将此法律逻辑运用到本事件之中,可以是:
“即使男领导的违法行为受到过女员工的一些影响,因为男领导始终具有自主选择权,这种影响仅持续到男领导选择着手之前,紧接着因男领导自身因素而阻断。 女员工的(若有)过错并不构成男领导可以实施违法行为的充分条件。 加之,在此类犯罪中男性与女性所处的地位天然不同,男性具有主动性和主导性,再加之该男领导是具有一定知识储备和 社会 地位的成年人,知道自己有家庭、明知此行为涉嫌违法,仍然选择多次“进入女员工房间”, 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其违法的主动性, 其后的违法事实与女员工当然不存在因果关系。”
一些网友认为,男领导想占便宜结果把全部弄的一团糟,他老婆先是一致对外,后面矛头将对内,大概是要离婚。
有句话说:“看得破,忍不过,想得到,做不来。”这大概就是复杂的人性。律师见过一些案件,里边的当事人都是悔不当初,“如果当时能够忍住诱惑,那该多好啊。” 那么,我们就来尝试讨论一下, 如何才能让人真正忍得住。 对此, 历史 上的儒家、佛教、心理学等都已经有了充分的讨论,但是,大概没有一个法律人用法律专业知识来说一说。
今天,我就来试一试。
民商法专业领域的律师经常提及 “注意义务” 这一法律概念,比如在前面那个案例中,“紧接着因徐剑锋在申购股票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 所以,法律人能想到的办法之一,大概是关于注意义务的。
首先,我发现注意义务因人而异。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
在宏观层面,大领导与小老百姓的注意义务并不相同。
其次,我发现注意义务因事而异。 比如,在微观层面,大领导在一些小事上,注意义务可以调低,小老百姓在一些大事上,注意义务要调高。
你或许会说干嘛这么复杂,采用“一力降十会”,一直保持高度的注意不就好了。这样当然没问题,但是这可能并不现实,因为注意力大概是一种有限的资源。所以,我们不需要时刻高度注意,我们仅需要保持“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可,这便需要进行复杂的调配,这里或许就要说到另外一个法律概念—— “适当性义务” 。
《九民纪要》规定的适当性义务的大概意思是: 适当性义务是指卖方机构在向金融消费者推介、销售金融产品以及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 承担适当性义务的目的是为了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在充分了解相关金融产品、投资活动的性质及风险的基础上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在推介、销售高风险等级金融产品和提供高风险等级金融服务领域,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卖者尽责”的主要内容,也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
将此法律逻辑运用到阿里事件中,可以是:
男领导在当时必须履行的是了解自己、了解环境、将适当的注意力和意志力给适合的事情与人。 目的是为了确保自己能够充分了解自己行为性质和风险,进而作出自主决定,并承受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在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况下,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在当时保持“对自己负责”的主要内容,也是“承担后果”的前提和基础。
最后,因为律师已经习惯于极其复杂精细的智力劳动,我们尚有余力来讨论一个更深入的问题—— 如何区分前述的大事与小事。
我看到过网上一个段子,新娘对新郎说,“以后大事你做主,小事我做主”,新娘还说“另外,大事仅包括诸如决定发动阿富汗战争、美国总统选举等。”
同样道理,对于一些不谨慎的人,所有的“大事”都可以当成“小事”。
法律人的工作就是要在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仍然让事情清晰且明确。接下来我就来说一说,如何用细致严谨的法律分析来做相关的界定和规范。
以下是一段关于商标销售者注意义务的法律分析。其中的精细度和颗粒度,或能让我们一起来参悟。
“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销售者承担的举证责任是“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至于其主观是否善意,则可以依据商品本身的信息,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判定。具体考量的因素如下:
(1)商品本身的信息。 首先,应当考量商品是否具有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码,这些内容是商品流通的最基本信息,如果一件产品连这些基本信息都不具备,原则上不予认定销售者主观为善意。其次,若一件商品(包装盒未密封)出现上述情况,一般应当认定销售者疏于检查,未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
(2)原告提交的证据, 一般包括:第一,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的知名度越高,销售者知晓该商标的可能性就越大,其所负的注意义务也就越高。第二,被告合理的进货和销售价格。第三,原告是否有向被告发送过律师函。一般而言,被告在接到律师函后,其主观状态就至少能被推定为“可能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时其应当及时暂停该行为,视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第四,被告是否曾经是原告的经销商。如果是,那么被告对原告的商品必然有一定的了解,具备一定的区分手段,其若再主张“不知道”,就要有更高的证明标准。第五,被告是否有因同种侵权行为被起诉或者行政处罚的经历。同理,如果被告有被起诉过,那么其对该商品的了解亦应大于一般的销售者,且其在进货的过程中应当保持更加谨慎的态度。
(3)被告的证据, 一般包括:第一,关于货源的凭证。被诉侵权商品是来源于正规的企业还是无经营资质的个人上门推销。通常而言,无经营资质的个人上门推销无法保障商品的品质,无法追踪商品的源头,该商品涉及侵权的可能性就越高,被告便有更高的注意义务。第二,被告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这里需要区分是日杂超市还是专营店,是一般的小超市还是成规模的连锁超市,是刚经营不久还是已经有较长的从商经历,对于后者,应当负有更高的举证义务。第三,商品本身的证明材料,如有无商标注册证、产品检验报告等。”
近期,我写了一篇《“丈夫有错无罪”?律师看阿里事件:化繁为简的法律思维,我学到了!》讨论的是化繁为简。其实,面对复杂的问题,我们也可以用简单的办法来处置。
比如,面对诸如“便宜不占白不占” 的诱惑,有些朴实的人始终相信一句古话 “便宜不占、热闹不看”;有信仰的人则始终相信“享福就是消福,吃苦就是了苦”。法律人则选择相信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凡“好事”总要付出代价。
如果我们真的相信这些,那么问题就很简单了,“照章办事”即可。如果仍然心存侥幸、想要灵活处事的,那还得再想想其他办法。根据我的职业经验,至少要记住一句话: 不要轻易挑战人性,不要让自己处于Hard模式下去“做题”。
我举个例子,记得有一个朋友曾问我,你吃素食的也不喝酒,如果在一个酒池肉林、杯觥交错的饭桌上,你会如何应对,你会有啥想法,你会有啥不方便吗?
这个问题很复杂,但是我的答案很简单:“我大概不会去。”
同样道理,有人问我,年轻女子在深夜独自去酒吧该如何保护自身安全?
这个问题也很复杂,我的答案也很简单: “不要去,在家睡觉就是最安全。”
Ⅳ 凯发电气股权激励是利好还是利空
股权激励花样很多,常规理解,看行权价和推出激励当时的股价。和股价差越大,利空可能越大,说明公司实际持有者,愿意很低的价钱,卖给管理人员。公司如果蒸蒸日上,管理人员好处很大,老板根本用不着股权激励。公司前景不妙,股权激励耍花招,实质向二级市场要钱融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说是利空
Ⅵ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是国企吗
天津凯袜型伍发电气股份租纤有限公司不是国企。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告或主要经营铁路产品,并不是国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