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投资境外股票
1. 保险公司 境外收购
保监会官方数据显示,2015年保险业总资产为12.36万亿元,按照“境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的投资比例限制来计算,2016年的投资总额上限为1.854万亿元,但截止到2016年上半年,险资境外投资规模只有2000多亿元,仅占可投资总额的10.79%。不难看出,险资境外投资的实际投资额距离政策规定的投资上限相差甚远,境外投资市场潜力巨大。
险资青睐境外投资的两大原因
我国保险机构偏爱境外投资,主要得益于两方面的因素:
一是主观因素。中国保监会于2014年和2015年先后发布了多项法令,拓宽了保险机构境外投资范围,给予保险机构更多资产自主配置空间。政策利好,使得险资出境大受鼓舞。
二是客观因素。当下人民币汇率波动加剧、经济增速下滑,国内“资产荒”的形势愈演愈烈。境内金融产品和工具难以满足保险资金配置需求的现状也加速了险资出境步伐。整体来说,险资投资的境外资产比较优质,尤其是不动产类项目。
我国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的趋势进一步增强
数据来源:保险投资网根据新闻资料信息收集统计
注:返清汇率按照9月30日收盘价计算,$1=RMB6.68;EUR1=RMB7.49;GBP1=RMB8.65
从投资金额和投资频率来看,海外不动产一直是国内保险机构最关注的领域。这类资产无论是转租,还是出售变现都很容易,能够为险企带来稳定的现金流。股权投资,是另一种较为传统的境外投资手段。其主要形式是收购境外市场占有率高、经营状况稳定的险企。在股票投资中,港股独占鳌头,占比98%。2016年前三季度,险资对境外股票的投资额迅速提升,共计100.17亿元。这与保监会批准险资参与沪港通试点息息相关,千亿险资蓄势待发,预计今后险资投资港股的金额会进一步增大。
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2015年,2016年前三季度险资境外投资发生了几点变化:第一,多次出现终止交易。第二,险资开始投向温哥华和特拉维夫等新的市场,克服了区域的局限。第三,越来越多的保险机构开始对境外投资领域展开探索。
目前,涉及境外投资的,只有国寿、人保、平安、安邦和复星几家比较活跃。据保监会官网批复数据统计,已具备投资境外资质的保险机构共有16家。这意味着保险机构正在积极准备,等待时机进入境外投资市场,谋求更高的投资回报。
一方面,就近两年险资境外投资的数据来看,投资金额一直吵升处于上升的趋升世老势。主客观因素协同作用,使得险资出海愈发势不可挡。
另一方面,值得关注的是,在国家给险资以及投资范围“松绑”,且数以万亿的险资渴望寻找境外投资出口的同时,其中所存在的风险并没有随之消除。
对险资境外投资趋势的预测
险资境外投资,不动产和股权投资是重点
保险资金对于不动产的投资一直格外热情,不外乎是因为不动产看得见、摸得着,容易估值。事实上,一方面,保险机构资金雄厚,资金要求安全第一,因此险资格外青睐美国、英国以及中国热门城市的地标性建筑;另一方面,保险机构收购地标性建筑也相当于为自己进行了全球性的广告宣传,于保险机构本身也带来了相应的好处。
重点关注“一带一路”相关项目
保险资金参与“一带一路”可以采用三种方式:第一,保险资金可以在境内投资,即投资支持那些“走出去”的中资公司;第二,如果在“一带一路”上有较好的基础设施项目并具有潜在投资价值,那么保险资金可以直接参与;第三,通过产品投资,保险资金可以与境外其他投资机构进行合作。
收购境外相关金融机构或设立境外投资平台是对接长期优质资本的绝佳途径
就收购境外保险公司来说,可以通过相关保险公司继续投资其他海外资产,实现公司资产配置的多元化,并满足高端客户的资产配置需求。这样既可以帮助他们拓展海外保险市场,实现战略协同效应,又可以使其利用海外低成本保险资金在海外众多行业深耕布局,助力其成为多元化经营的跨国金融集团。而收购境外银行,可以使其拥有较大资金优势。此外,从近两年的保险资金投资趋势来看,与境外的相关机构成立合资公司或合作设立投资平台的手段也并不罕见。
欧美依旧是热门,香港股市蕴藏大机遇
今年第三季度新出现的2起股票型基金投资案例均发生在香港地区,均为对华宝香港中小盘基金的申购。保险投资网认为,这两起案例的发生不是偶然而是必然的。其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保监会于2016年9月8日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参与沪港通试点的监管口径》,这使得保险资金可参与沪港通试点业务。因此,香港股市有望迎来大量的内地资金增量,与此同时国内保险公司的资产配置压力得以缓解,多元化投资组合更有利于分散险资的投资风险。
加强与PE机构的直接及间接合作
除了海外不动产和股权投资的方式之外,险资还积极寻求与基金或PE等机构开展合作,通过间接投资方式参与海外投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就是最常见的间接投资方式。政策层面,保监会于2015年9月11日印发了《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明确险资不仅可以作为LP参与项目投资,还可以以GP身份独立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
境外投资要认准时机,量力而行
2016年险资境外投资的案例中,不乏最后放弃与终止的交易。实际上,最终的放弃有利有弊,要看站在什么角度考虑问题。正面影响是,交易的终止不仅避免了当地市场变动可能带来的种种风险,而且险企不再需要支付目标公司的收购对价,也不需要对项目进行债务融资,可降低险企的财务杠杆。负面影响是,险企错失了进一步获得其他国家客户认可的机会,从而减缓了其进军国际、打造全球知名综合性金融服务集团的步伐。这样看来,放弃境外投资交易的好坏并无定论,重要的是,是否进行交易,或者进行多少金额的交易,都要三思而后行,量力而为。
险资将加强境外投资的风险管控
首先,要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预判机制,积极关注国际金融动态,提升全球范围内的战略资产组合配置能力;其次,事前的尽职调查一定要谨慎细致,增加对于目标市场以及投资对象的全面了解,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再次,我国的保险专业人才数量有限,合格的境外投资专业人员较为匮乏,加大与境外投资相关的保险专业人才培养力度迫在眉睫;最后,境外投资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联系沟通困难、反映不及时等情况,只有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并重,才能有效降低投资风险。
在当下低利率的市场投资环境下,险资未来的海外资产配置会更加强调价值投资、分散投资、另类投资的理念。不跟风投资、盲目追逐收益,而是分散投资到主要市场的各大资产类别,并制定长期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在防范风险的同时获得长期、稳健的超额收益,成为保险资金的重要投资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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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股票里的险资是什么意思
一般是指保险公司管理的资金,是保险资金的简称。 前段时间,保监会正式颁布《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票比例上升至20%,中长期利好股市。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是指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是指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2)险资投资境外股票扩展阅读: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 保险公司资产如何投资股市
《办法》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而对于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一,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第二,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第三,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值得注意的是,此前险资投资基金与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资产的20%,而调整后将改为投资股票型基金与股票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
第四,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第五,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第六,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第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4. 国内居民怎么投资境外股票、外汇和期货
境内居民可以用人民币资金购买它们发行的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产品,间接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
中国证监会公布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申请QDII资格,运用所募集的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投资于境外证
5. 股市大学问!股票里的险资是什么意思
股票里的险资的意思是保险公司的资金,保险公司的部分资金用于投资股票市场。
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y)是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是依照保险法和公司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y)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保晌肢险公司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依照我国保险法和公橡谨乱司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企梁档业。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设立监督理事会,由金融监督部门、有关专家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
6. 保险QDII会去境外投什么
陈天翔去年7 月25 日,内地保险公司被允许遵照《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可以运用自有外汇或购汇进行境外投资。至此,保险资金出海闸门放开。截止到去年年底,有超过20家的保险公司获得QDII的资格。 既然资格已经具备,那么去境外市场投什么呢?这毫无疑问地成为了市场关心的话题。按照上述管理办法的规定,保险资金可以投资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结构性存款、债券、可转债等固定收益产品,以及股票、股票型基金、股权等权益类产品。在这些可投资的品种当中,投资什么样的股票又是“重心中的重心”。 总体上来讲,投资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越来越高,而银行存款的比例却越来越低。这是由保险资金追求更高投资收益所决定的。但是,保险资金也会随着市场的变化而作出灵活的调整,由于市场的波动和震荡加大,同时存款利率上调,投资资产的比例在2007年11 月向下调整了2个百分点,从65.4%下降到了63.4%,银行存款占总资产的比例同时提高了2个百分点。因此,银行存款与投资资产之比也从38.7%上升至了43.7%。这种调整是保险资金运用灵活性的表现,并不代表一种趋势。 招商证券行业分析师罗毅认为,投资渠道的拓宽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长期投资回报率,而且香港很多股票的估值是较A股大幅折价的,投资香港股票,从长期看,收益率应该更高。对于“保险资金如果去海(境)外,会买什么?”的话题,该人士认为,首先是与A股较大折价的股票,因为拥有A股的估值标杆,安全边际应该更大。中国人寿与中国平安在H股的股票,预计会成为保险公司境外投资对象的候选标的。 其次,他认为,金融行业股票会优于其他行业股票。罗毅表示,从保险股的战略入股对象与参股对象的调查中可以发现,保险股对金融股是情有独钟,中国人寿对广发行、中信证券的投资,中国平安对中国人寿、深圳商行等投资都可以说明这点。“主要是因为金融行业是没有天花板的行业,随着人口的增加、财富的积累、金融需求的扩大、服务种类的扩展,都可以使金融行业从长期来看,是较其他行业增速更快的,同时也是产业升级的必然路径。” 再次,罗毅认为,保险公司更加倾向选择保险股作为投资标的。他表示,在和保险同业的交流中,很明显感到保险同业非常看好自身行业的发展前景,这主要因为我国与发达国家在保险密度与深度上的差距都非常巨大,而保险是消费升级的必然选择,同时资本市场的繁荣、加息周期、经济的增长、保险的长期投资地位,都使得保险能够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率,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所以他们预计如果保险公司去境外投资,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将成为首选投资标的。 中金的研究报告称,他们对中国保险资金未来所面临的投资环境表示乐观,例如,升息和通胀预期将可能进一步推动债券收益率曲线继续上升,从而使保险公司最重要的投资资产——债券的收益率继续上升。 “如果说利率上升对保单销售不利的话,那么对于寿险公司的投资还是有利的,因为保险公司的新增资产和到期后再投资资产可以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率。”中金认为,中国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仍然在不断拓宽,如股权投资比例获得提升、获准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获准境外投资、未来可能获准房地产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等。这些不同的投资渠道将既能提升未来投资收益率,又能有效分散和控制风险。应该说,中国保险业的投资环境长期向好,能够分享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
7. 价值与价格背离保险股何时“翻身”
价值与价格背离保险股何时“翻身”
发布时间:2014-05-0809:09:20作者:中国保险报数据中心李忠献来源:中国保险报·中保网
■今年一季度,A股四家上市险企保费收入都保持了两位数增长,除中国人寿外,其他三家公司净利润也出现不同程度的增长。飘红的业绩下,保险股估值水平仍处历史低位
■四家险企的基本面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保险股存在一定的“安全边际”
■保险股的估值修复有望在下半年迎来,优先股试点铺开和沪港通启动或将成为助推器
随着A股四家上市险企一季度报告的相继出炉,四家险企一季度的成绩单也森唯全部揭晓。数据显示,四家上市险企的保费收入都保持两位数增长,但盈利表现却出现分化。拥有寿、产险业务的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一季度净利润同比分别增长46.2%和44.3%,另两家险企则差强人意,新华保险净利润小幅增长6.5%,中国人寿则同比下降28.3%(如表一所示)。
表一A股四大上市险企2014年一季度经营情况
保险股价值被低估,中国平安被严重低估
面对上市险企的这份成绩单,投资者却不给面子。截至4月30日,保险股指数跑输上证指数和沪深300指数(图一上的点描述的是今年初投资一定数额并持有至该时间点的投资收益率)。今年以来,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和新华保险分别下跌10.8%、6.5%、13.3%和12.4%。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势头有所放缓,保险股也随之一路走低。2013年,保险业开始表现出复苏之势。年报显示,2013年四大上市险企共实现净利润666.02亿元,较上一年增长70.2%。增幅最低的中国平安也有40.4%,增幅最高的中国人寿更是高达123.9%。然而,亮眼的业绩并没有反映在股市这个晴雨表上,2013年,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和新华保险的股价分别下跌30.44%、8.69%、17.64%和20.61%。保险股存在一定的价值背离。
到了今年一季度,除中国人寿外,其他三家险企的净利润都有不同的增长,而保险股却仍呈下跌趋势,价值与价格相背离的程度不断扩大。特别是盈利能力较强的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其价值与股价相背离的程度最大。即使是净利润下滑的中国人寿,我们也认为其股价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被低估,其净利润的下滑主要受总投资收益率下滑和责任准备金计提规模较高的影响,公司的其他盈利指标均表现良好。
从P/EV(价格和内含价值比,可以看出一个公司股票的估值程度。EV是险企的内含价值,类似于其它公司的净资产,是保险公司的清算价值。用EV而不用净资产,就在于险企的保单是有价值的)的角度来看,近年来,保险股估值持续走低,与行业历史估值数据相比,均处在最低位。四家上市险企的P/EV值已经全部跌至1倍以下或接近1倍(如图二、三、四、五所示)。
从市盈率的角度来说,四家上市险企的市盈率都位于10倍到20倍的合理区间内。截至4月30日,中国人寿为15.53倍,中国平安为10.99倍,中国太保为15.99倍,新华保险为14.06倍。其中,中国平安的市盈率最低,被低估的程度最严重。
从今年一季度报告披露的股东名单来看,四家上市险企前10大流通股东已经罕见公募基金的踪迹,主要为国企或者海外投资者,甚至中国人寿的10大流通股东里面还出现了境内自然人投资者。对比近年来的股东名单,会发现前十大股东稳定,持股集中,并呈现长期投资的樱春亏趋向。如果未来前10大股东长期持有上市公司,这几家险企真正的流通市值其实并不大。
其中,中国人寿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占A股流通股本的93.6%,其剩余A股的市值只有182亿;中国平安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占A股流通股本的27.4%,其剩余A股的市值为1360亿,为四家险企之首;中国太保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占A股流通股本的64.9%,其剩余A股的市值为360亿;新华保险前十大股东脊神持股比例占A股流通股本的82.1%,其剩余A股的市值为仅为75亿。
基本面向好,保险股内在价值不断上升
价值规律告诉我们,商品的价值决定价格,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当价格严重背离价值的时候,估值将重新迎来修复。
无论是从上市险企去年的年度报告来看,还是从今年的一季度报告来说,我们认为保险行业已经走出了前期低迷的发展阶段,随着保费收入增速的逐步提高、投资收益的增加、保险环境的逐渐改善、监管政策的不断放松,保险行业的基本面在向好发展,而目前保险股票被明显低估,用投资大师巴菲特的话来说,保险股具备一定的安全边际。
尽管受去年基数较高、一季度总投资收益率下滑和责任准备金计提规模较高的影响,中国人寿一季度利润下滑28%,但是公司已经度过了2013年的满期给付高峰,压力大幅减轻。由于债券结构的持续优化、另类投资占比的提升,净投资收益率有所上升,并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2014年,中国人寿将继续深化改革创新,着力推进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公司持续发展能力。在保持规模业务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大力发展首年期缴业务,积极发展短期险业务,着力提升业务价值。
中国平安一季度在计提减值高达52.6亿的情况下(去年一季度减值仅为18.3亿),净利润仍然实现大幅增长46.2%,增速领先同业,远超市场预期;保费和投资收益增速均领先行业。其中,寿险业务同比增长23%,个险渠道占比87%,从各家寿险公司首年保费渠道结构和缴费结构对比中也可以看出,中国平安渠道结构和缴费结构的优势远远领先于行业。产险业务一季度同比增长28%。在车险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公司产险仍能保持快速的增长,产险承保竞争力显著,并且综合成本率也好于同业平均水平。
同时,中国平安的金融互联网布局领先同业,已布局了陆金所、万里通、车市、支付、移动社交金融门户等业务,建立了客户价值分群体系和客户大数据分析平台,推进客户迁徙,完善交叉销售。2014年,中国平安将继续围绕“医、食、住、行、玩”等生活需求切入门户,建立领先的互联网产品和服务平台。
中国太保“聚焦营销渠道,聚焦期缴业务”的发展策略成效初现,一季度营销渠道继续保持强劲增长。在寿险保险业务收入中,营销渠道实现新保业务收入72.57亿元,同比大幅增长43.8%。营销渠道新保业务大幅增长,将推动公司新业务价值的迅速增长,为全年新业务价值增速的提升打下良好基础。但财产险业务增速放缓,产险依然处于盈利向下周期,公司将注重控制综合成本率。一季度公司实现投资收益79.11亿元,投资资产比2013年末增长7.8%。投资资产中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比接近80%,未来保险公司以投资债券、定期存款、债券投资计划等为主的投资模式将延续,公司的投资收益率的波动性将继续减小,稳定性增强。
新华保险一季度净利润和净资产同比分别小幅上涨6.5%和4%。虽然一季度沪深300指数下跌7.9%,但新华保险依然取得了年化总投资收益率5.1%的好成绩,在四家上市险企中最高,这主要得益于公司在另类投资(基础设施和不动产债权计划、信托等理财产品)占比的放大。而且资产减值损失相对较少。公司现有融资计划包括发行50亿次级债和发行50亿债务融资工具,用以增强偿付能力。
两大“起搏器”助推保险股抬头
从融资余额与融券余额的差值角度来看,保险股的走势短期内或还将继续面临调整(如图六、七、八、九所示,融资余额与融券余额差值曲线向上表明市场上购买股票、做多的能量越大。反之,做空能量越大)。四家上市险企的融资余额与融券余额差值曲线都在维持不断震荡的格局。
整个A股市场也因IPO重启、房地产等领域风险持续发酵而承受巨大压力。政府虽然发布了一些微刺激政策,有针对性的促进某些经济领域的增长,但是经济学家们也表示这些措施短期内不会产生显著的影响。基于此,我们认为整个5月份,市场依然维持弱市格局。随着微刺激措施的效果显现,中国经济的企稳回升,大环境之下,保险股的估值修复有望在下半年迎来,而优先股试点的铺开和沪港通的启动将成为保险股估值修复的“起搏期”。
优先股试点可使险企的投资和融资两方面均可受益。投资方面,险企可以通过投资其他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提高收益率。据了解,银行板块首只优先股浦发银行终于在4月29日浮出水面,相信四大行及一些其他大蓝筹也将在不久之后推出优先股。我们预计国内优先股发行股息将在6%以上,高于目前保险公司的净投资收益水平,有利于险资提高投资收益率。
融资方面,优先股也将是保险公司多元融资渠道的一个完善和体现。险企可以借助发行优先股缓解资金来源压力。但近期,上市险企可能会谨慎考虑优先股的发行,由于偿付能力充足,暂不会通过优先股融资。
4月10日,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的联合公告,批准上交所、香港联交所等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4月30日,沪港通正式出台细则。尽管试行初期可能会有很多限制,但由于两地投资者构成、风格偏好和上市牌照等差异,保险股长期存在很深的折价,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中国太保等A股折价率接近20%,沪港通的落实有助于A股险企股价上扬,估值抬升。
另外,随着沪港直通的扩大和外汇管制的放松,险资大量持有的蓝筹股将受益于国际资本的流入,有助于体现保险股的高弹性。同时,险资在总资产15%的范围内可投资境外资产,沪港通也给险资带来更多港股投资机会。除此之外,沪港通还可促使A股入选MSCI新兴市场指数,有望吸引更多的国际资本,提升蓝筹股的估值。
随着机构对蓝筹股的价值再发现,偏好投资基本面清晰、业绩明朗的蓝筹股将成为机构投资者的首选。优先股的启动、沪港通的即将成行以及未来蓝筹股率先实行T+0交易制度,蓝筹股将成为各路资金热捧的投资标的,价值投资的主流投资理念也将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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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三章 投资规范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选择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市场,且投资下列品种:
(一)货币市场类
包括期限不超过1年的商业票据、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逆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和隔夜拆出等货币市场工具或者产品。
货币市场类工具(包括逆回购协议用于抵押的证券)的发行主体应当获得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信用评级。
(二)固定收益类
包括银行存款、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性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
债券应当以国际主要流通货币计价,且发行人和债项均获得国际公认评级机构BBB级或者相当于BBB级以上的评级。按照规定免于信用评级要求的,其发行人应当具有不低于该债券评级要求的信用级别。中国政府在境外发行的债券可不受信用级别限制。可转换债券应当在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挂牌交易。
(三)权益类
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工具或者产品。
股票以及存托凭证应当在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挂牌交易。
直接投资的未上市企业股权,限于金融、养老、医疗、能源、资源、汽车服务和现代农业等企业股权。
(四)不动产
直接投资的不动产,限于位于附件1所列发达市场主要城市的核心地段,且具有稳定收益的成熟商业不动产和办公不动产。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境外基金,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证券投资基金
经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或者登记注册;基金管理人符合第六条规定;可供追溯的过往业绩不少于3年;结构简单明确,基础资产清晰且符合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货币市场基金还应当获得AAA级或者相当于AAA级的评级;
(二)股权投资基金
投资标的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具有较高并购价值,不受附件1所列国家和地区的限制;认缴资金规模不低于3亿美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且实缴资金按认缴规模配比到位;
拥有10名以上具有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中,具有8年以上相关经验的不少于2名,且具有完整的基金募集、管理和退出经验,主导并退出的项目不少于5个(母基金除外);至少有3名主要专业人员共同工作满3年;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利益保护机制;设定关键人条款,能够确保管理团队的专属性。
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以符合前款规定的股权投资基金为标的的母基金。母基金的交易结构应当简单明晰,不得包括其他母基金。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不得实际控制该基金的管理运营,不得持有该基金的普通合伙权益。
(三)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
在附件1所列国家或者地区交易所挂牌交易。
第十三条 同一投资标的在同一会计核算期间,具有两家以上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的,应当采用孰低原则确认信用级别。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境外投资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投资附件1所列新兴市场余额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0%。
保险机构应当合并计算境内和境外各类投资品种比例,单项投资比例参照境内同类品种执行。
第十五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控制短期资金融出或者融入,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逆回购交易及隔夜拆出融出的资金,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
(二)因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资金,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且拆入资金期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投资实物商品、贵重金属或者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和商品类衍生工具;
(二)利用证券经营机构融资,购买证券及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三)除为交易清算目的拆入资金外,以其他任何形式借入资金。
9. 保险资金不能运用在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斗含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第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空让笑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
(一)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二)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三)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四)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五)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六)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前款(一)至(六)项所称总资产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投资连结保险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总资产应当为集团母公司总资产。
非金滑信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是指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是指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
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等,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控制投资工具、单一品种、单一交易对手、关联企业以及集团内各公司投资同一标的的比例,防范资金运用集中度风险。
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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