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买卖股票投资证券投资
㈠ 党员干部买卖股票违反了什么纪律
党员干部是可以炒股的,对党政机关人员合理合规投资股市是支持的,和任何人一样,红线不能踩。我司就有不少客户是党政体系的,只要合规就可以。
㈡ 党员干部买卖股票切莫触碰红线的心得体会
情况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涉及违反有关规定买卖股票的案件较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姚刚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称,姚刚作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薄,政治规则淡漠,破坏了资本市场秩序和证券监管部门政治生态。法院经审理认为,姚刚作为相关股票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该股票,后将其卖出非法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浙败手江丽水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林康隐瞒以他人名义持有巨额股票等事项,在谈话函询中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沉迷股票向管理层和客户借巨款,长期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成为被股票套牢的副市长。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分析与启示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买卖股票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同时,证券市场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合法的方式将其合法财产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党政官员买卖股票也经历了一个从全面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党员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但不能违反相关规定。103010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三款列举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证券投资行为,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员干部的证券投资行为划了一条红线,提供了根本遵循。103010第三条规定,“严禁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供买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同时明确列出了四类不能炒股的人员,包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买卖股票”。在上述案例中,中国证监会原党委委员、副主席姚刚利用其知晓股票内幕信息的特殊身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股票,然后卖出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构成内幕交易罪。丽水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林康违反《规定》第三条规定,即严禁“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股票”、“借用本单位公款,或者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含枯指此外,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的情况。林康隐瞒个人持股情况,不向组织如实报告,违反了党的政策
“当官有两条发财的路。当官不要发财,发财不要当官。”在这种情况下,领导干部想当官发财,却经不起高回报的金钱诱惑,过度追求金钱,最后被贪欲所困。领导干部违规买卖股票的本质是以权力为资本参与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从中谋取金钱和物质利益。此外,领导干部行使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督,容易产生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其中,政治素质不合格是首要因素。“对党忠诚是共产党人的首要政治品质”。在上述情况中,隐瞒不报买卖股票的情况,不向组织如实说明问题,也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口是心非、两面派、两面派的表现。
党员违规炒股,不仅损害了他们清正廉洁的政治品质,严重玷污了他们的形象,侵蚀了党的肌体的纯洁性,而且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一旦官商勾结形成“黑色利益共同谈配体”,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也给金融安全、经济安全乃至国家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要从源头上治理党员干部非法买卖股票的腐败行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和引导,同时加强法律纪律和制度约束,为党员干部正确投资理财构筑安全有效的“防火墙”。一是筑牢思想防线。党员要坚定理想信念,保持初心和初心,永远对党忠诚。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权力观、金钱观。“收了钱的人家,只吃钱,不与民争商。”身份决定责任。党员干部不能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去抢钱,而应该真正把权力用在为人民谋福利上。要遏制自私贪婪,不为金钱所诱惑,在诱惑面前不变色,坚决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二是守住法纪底线。党员要认真学习、理解和把握《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1030101《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并在实践中认真贯彻落实,坚决不触碰底线和红线,确保个人证券投资行为始终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进行,自觉维护健康有序的证券投资环境和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三是加强权力监督。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是预防腐败的第一道屏障。要对证券市场公权力进行有效监督,注重党内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合力,注重对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的监督,确保权力运行到哪里,监督就跟进到哪里。运用综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预防,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第四,加大查处力度。压实金融管理部门、监管机构、地方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深入推进金融领域党员干部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
,加大违法违纪线索排查和查处力度,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浓厚氛围。
相关问答:党员干部买卖股票
领导干部只要不是从事股票发行和管理部门的,就不限制炒股,不违反什么法律法规。
㈢ 党员干部可以炒股吗
可以的,根据《规定》,党员干部除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等国家法律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明确禁止的以外,个人可以正常买卖股票和进行其他证券投资。《规定》的精神实际上主要是为了防止党员干部凭借公职便利,为自己或者为亲友非法牟利。所以被禁止的是违规买卖股票,正常的交易是允许的。
【拓展资料】
炒股,指倒买倒卖股票。炒股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证券市场的买入与卖出之间的股价差额,获取利润。
股价的涨跌根据市场行情的波动而变化,之所以股价的波动经常出现差异化特征,源于资金的关注情况,他们之间的关系,好比水与船的关系。水溢满则船高,(资金大量涌入则股价涨),水枯竭而船浅(资金大量流出则股价跌)。
开户
1.到证券公司开户,办理上证或深证股东帐户卡、资金账户、网上交易业务、电话交易业务等有关手续。然后,下载证券公司指定的网上交易软件。
2.到银行开活期帐户,并且通过银证转账业务,把钱存入银行。
3.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等系统把钱从银行转入证券公司资金账户。
4.在网上交易系统里或电话交易系统买卖股票。
5.手续费在100元左右(每家证券公司是不同的)。股市低迷时,一般免费开户。
6.买股票必须委托证券公司代理交易,所以,必须找一家证券公司开户。 买股票的人是不可以直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买卖的。
作为一个股民是不能直接进入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的,而只能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买卖股票,而所谓证交所的会员就是通常的证券经营机构,即券商。你可以向券商下达买进或卖出股票的指令,这被称为委托。
㈣ 党员干部可以炒股吗
只要党员干部不违反党规党纪的,是可以炒股的。允许党员干部在工作时间之外,将合法财产以合
法方式投资证券市场,像普通人一样买卖股票。有以下两类党员干部不可以炒股:一是党员干部利
用职务之便,用非法手段投资股票谋取钱财,是违法党规党纪的,此类党员干部不允许炒股。二是
在占用工作时间买卖股票,是不可以的。
(4)党员买卖股票投资证券投资扩展阅读: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
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除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外,《关于党政机关工作
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严禁下列七类行为。
(一)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
权证;
(二)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的建议;
(三)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
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七)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㈤ 党员能不能炒股
党员干部可以炒股,但是不能‘违反有关规定’。
对于党员干部是否能炒股的焦点问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这样明文规定: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5)党员买卖股票投资证券投资扩展阅读:
党政人员炒股 这7类行为必须禁止
从《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可以知道,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除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外,《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严禁下列七类行为。
(一) 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二) 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三) 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 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 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 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七) 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参考资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网络
㈥ 党员干部投资入股获利部分怎么处理
公职人员入股会被强制要求清友肢退,如果不退,会被依法开除。领导干部会勒令退出,否则会不予升迁或者免职,轻的是降级降职,重的是开除公职。公务员不能经营营利性行业,首先会被所在单位行政处分,其次该公司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应对,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早差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好睁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㈦ 党纪新规被误读:党员不能炒股吗
党员可以炒股的,但是有部分职位是不行的,具体如下: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
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7)党员买卖股票投资证券投资扩展阅读:
党员购买股票规定的历史:
关于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了一个从一律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
在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当时在我们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还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一规定对于促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越来越规范了。为此,在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规定,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㈧ 党员违法怎么处理
对违帆神汪纪党员的处理方式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理,对达不到纪律处理的要进行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还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职、责令辞职等,诫勉谈话不属于组织处理。
纪律处分包括: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态仔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瞎配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进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㈨ 党员干部投资入股如何定性
公职人员入股会被强制要求清退,如果不退,会被依法开除。领导干部会勒令退出,否则会不予升迁或者免职,轻的是降级降职,重的是开除公职。公务员不能经营营利性行业,首先会被所在单位行政处分,其次该公司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应对,公务员法 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这样明文规定: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经商办企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拓展资料
截止2017年5月31日,全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参公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中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党员;离职或退休3年以内(2014年5月31日以后)的股级以上(含股级)干部。其中,县处级领导干部按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和市委有关规定执行。
㈩ 党员能不能炒股
法律分析:党员能炒股,但是有条件限制。如果既是共产党员又是以下相关人员的话是不能买卖股票的,比如证券机关中管理人员,证券机关中与股票发行与交易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与股票发行直属或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与股票发行交易有关的知情人,证券从业人员证券经纪人。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炒股盈利,则属于违规行为,会遭到处分,如果党员是证券行业从业者,是禁止买卖股票的。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