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资金投资股票的限制
❶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范围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九条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一百零六条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❷ 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几成能投资于股票国家有没有规定
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直接投到资本市场,以股票的形式投资比例是控制在10%以内,也可以通过证券投资基金向资本市场、股票市场投资,但是比例是在15%
❸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业务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条件,从事股票投资的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从事股票投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投资者从事或者委托符合规定的机构从事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股票市场产品交易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股票资产托管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签订托管协议,委托其保管股票和投资股票的资金,负责清算交割、资产估值、投资监督等事务的行为。第三条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应当建立独立的托管机制,遵循审慎、安全、增值的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据各自职责对保险机构投资者从事股票投资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五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委托从事股票投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
(二)设有独立的交易部门;
(三)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四)具有专业的投资分析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
(一)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
(三)设有专门负责保险资金委托事务的部门;
(四)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五)建立了股票资产托管机制;
(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投资记录;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直接从事股票投资:
(一)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符合《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的规定;
(三)设有专业的资金运用部门;
(四)设有独立的交易部门;
(五)建立了股票资产托管机制;
(六)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七)具有专业的投资分析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
(八)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投资记录;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保险公司申请直接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三份:
(一)申请书;
(二)关于股票投资的董事会决议;
(三)内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内部机构设置情况;
(四)股票资产托管人的有关材料和托管协议草案;
(五)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名单及简历;
(六)最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
(七)现有的交易席位、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
(八)股票投资策略,至少应当说明股票投资的理念、投资目标以及投资组合方向;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保险公司申请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投资分析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的说明。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直接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的申请进行审查,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和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保险公司的申请事项进行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保险公司。第十条保险公司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应当在办理股票投资相关手续后10日内,将正式托管协议、投资业绩衡量基准以及有关交易席位、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材料报送中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委托相关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股票投资的,应当在办理股票投资相关手续后10日内,将委托协议、正式托管协议、投资指引、投资业绩衡量基准以及有关交易席位、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材料报送中国保监会。
前两款规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5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应当将有关交易席位、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材料,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
❹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有着严格地规定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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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投资范围和比例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限于下列品种:
(一)人民币普通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前款第(一)项所称人民币普通股票是指在我国境内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票。 保险机构投资者的股票投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一级市场申购,包括市值配售、网上网下申购、以战略投资者身份参与配售等;
(二)二级市场交易。 保险机构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达到该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的30%。
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股票的具体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运用自有资金进行股票投资。 保险机构投资者不得投资下列类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
(一)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或者已终止上市的;
(二)其价格在过去12个月中涨幅超过100%的;
(三)存在被人为操纵嫌疑的;
(四)其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度内财务报表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拒绝表示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五)其上市公司已披露业绩大幅下滑、严重亏损或者未来将出现严重亏损的;
(六)其上市公司已披露正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最近1年内受到监管部门严重处罚的;
(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类型股票。 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余额计入企业债券的投资余额,并应当符合《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保险公司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应当按成本价格计入人民币普通股票的投资余额,并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股票投资比例的规定。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投资连结保险设立的投资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可以为100%。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万能寿险设立的投资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80%。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其他保险产品设立的独立核算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保险机构投资者为上述保险产品设立的独立核算账户,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保险条款具体约定的比例。
❻ 保险公司的资金可以买股票吗
保险公司的资金可以买股票,毕竟保险公司也需要让保费增值,不过投资比例一般比较少。毕竟相对于资本增值保险公司更需要资本保值和稳定的投资收益。通常保险公司进行上市公司股票投资有着严苛的规章制度,以及完善的内部流程。
保险公司得到保费怎么运营不是投保人需要关注的,用户只需要关注购买的保险是不是自己最需要的即可。在购买保险时一般需要投保人详细阅读保险合同,知道它的保障范围,还有就是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用户在购买保险时可以对比不同保险公司推出的类似险种,然后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不过在选择险种时尽量考虑大保险公司推出的,因为这样的保险公司线下网点较多,后续可以为用户提供比较好的服务。
股票在投资时会面临较大的风险,如果操作不当会发生本金的亏损。而且在股票的买卖中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在买入一只股票后要时刻注意股价的变化,在股价上涨后要及时的卖出,这样就可以获得一定的收益。
❼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以及其他资金。第四条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第五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投资股权;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信用等级达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标准。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保险资金开展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等,中国保监会根据不同情形实施差别监管。
保险资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股票,以及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第十条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风险控制机制健全;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设立时间一年(含)以上;
(四)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设立未满三年的,自其成立之日起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六)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第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以及其他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第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购置自用不动产、开展上市公司收购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第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
(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等资金的金融机构,包括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其他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❽ 保险机构炒股违反哪些条例规定
《条例》第88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3项将“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了出来。首先这里要明确的是,《条例》并没有改变原来条例的规定。原条例第77条第2项规定“个人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是违纪的情形之一,这与新条例第88条第一款开头规定的“违反有关规定”在文字表述上存在重复。修订中,我们只是从立法技术上删除了“个人违反规定”这一内容,没有改变原来条例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这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是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以内,继续受该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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