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司向D公司股票投资
⑴ A持有B公司100%股权,B公司用其全部资产投资入股和C公司共同成立了新的D公司,那么A与B间是怎样的关系
B在注销前,肯定是A的全资子公司;
注销后,要是情况而定:1、A将B持有的C公司股权授权其他下属公司代持的话,那么保持现有格局不变;2、A如果直接持有,则C变成A的控股/参股子公司;
B在入股C后,仅仅已经成为一个资产管理公司或者投资而已了。可以考虑注销,但要根据A总部的整体战略而定。
⑵ 请问股权转让会计和缴税如何处理
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
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
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目前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91]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
(1)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3)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股权转让的是否要缴营业税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转让此项股权不征收营业税。同时《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第八条、第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而《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第八条、第九条明确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业,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征收营业税。此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实施。
因此,如果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2003年1月以后,应适用新规定,可不再计征营业税。如果你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发生在2003年1月1日以前,仍应按照《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有关规定,按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计征营业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股权转让收益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或扣缴所得税。中国境内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应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下超过被持股企业帐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间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五)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处理
1、个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2005]130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税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2)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⑶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分录
(一)
1、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0
累计折旧 200
贷:固定资产 1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00
借:管理费用 20
贷:银行存款 20
2、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
借:长期股权投资 1200
累计折旧 200
贷:固定资产 1000
营业外收入 380
银行存款 20
(二)
1.取得股权
借: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成本)1200
贷:现金 1200
2、2009年12月31日
借: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损益调整)120
贷:投资收益 120
借: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30
贷:投资收益 30
3、收到股利
借:应收股利 60
贷: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损益调整)60
4、2010年亏损
借:投资收益 400
贷: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损益调整)400
借:资产减值损失 190
贷: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减值准备)190
5、转让股份
借:银行存款 800
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减值准备)190
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损益调整)340
贷: 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其他权益变动) 30
长期股权投资-D公司(成本) 1200
投资收益 100
⑷ A公司向B公司投资,B又向C投资,B把在C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D公司,款到账后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所有款项都在往来科目,首先确定是否属往来款,是否属投资,是否涉及股权变更。你说的不够详细不好判断。
2、“B把在C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了D公司”涉及股权变更,即资产重组。作为对价支付的是股权、资产、现金?按你所说的是不是以现金支付的,是否产生溢价。根据不同条件,会产生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3、因为你说的不够清晰,具体你产考一下财税[2009]59号文件吧。
⑸ 会计基础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问题
这指的是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成本法,投资估值成本的方法,适用范围:1,投资企业可以实现控制,即,对子公司投资的投资企业; 2,投资企业不具有共同控制或显著的影响,并没有在活跃市场中的报价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企业,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
权益法是指投资持有期投资企业享有所有者权益投资的变化进行调整,根据投资企业账面价值的方法,范围:1,被投资企业具有共同控制; 2,对被投资企业的一个显著的影响。
⑹ A,B,C三家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了D公司,A公司占50%的股权,,如果A公司上市,D公司也算上市吗
不算,公司上市,不等同于公司持有所有资产都包含在上市资产中。
⑺ 出售D公司股权时,为什么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在借方,投资收益在贷方
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应相应结转与所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处置损益。
本题中,乙公司对D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计算如下
1、投资日
初始成本=1000,>享有D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4000*20%=800),不调整。
2、持有期间损益调整
600*20%-200*20%-2000*20%=120-40-400=-320
-320为权益亏损,计入损益调整科目贷方。
截止2013.1.20,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1000-320=680(其中投资成本1000万元、损益调整-320万元),与处置价款800万元差额为120,为转让收益。
做出售分录时,结转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对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借方的投资成本和贷方的损益调整,分别通过贷方和借方结转,转让收益计入投资收益贷方。
⑻ 出售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和投资收益的金额如何确定。
你好,
很高兴为你回答问题!
解析:
1、取得投资时,以实际支付价款入账:
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0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1000
说明:你题中说是现金,实际上企业不会用这么多的现金的,而是银行存款。
2、2010年12月31日:
投资收益=600×20%=120万元,资本公积=150×20%=3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120
-其他权益变动 30
贷:投资收益 12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
3、2011年3月12日: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 40(200×2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0
收到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40
贷:应收股利 40
4、2011年末发生亏损时:由于题中说明了不考虑净利润的调整,那么我们只对减值进行处理:
在计提减值之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000+120+30-40=1110万元
可收回金额为700万元,则
发生减值额=1110-700=410万元,
即,计提减值准备额为410万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410
贷: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410
5、2012年1月,转让时:
借:银行存款 750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410
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1000
-损益调整 80(120-40)
-其他权益变动 30
投资收益 50(借贷方差额)
如果还有疑问,可通过“hi”继续向我提问!!!
⑼ A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分别为B公司70%和C自然人30%。现有D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
也就是说现在A公司的企业法人B股份会把70%的股份全部转让出来给D企业法人,除非D企业法人接收这个70%且为A公司名义下为新股东,不可能把A公司下面的B企业法人股份直接转给另外一个公司,没有这个操作方式。A和D是两家没有关系的公司,要么D收购A,要么A内部的B股权转让给D,由D来接任A公司下面的B股东所有股份。
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层含义: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
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3、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特点:1、股份的金额性,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即股份是一定价值的反映,并可以用货币加以度量;
2、股份的平等性,即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3、股份的不可分性,即股份是公司资本最基本的构成单位,每个股份不可再分;
4、股份的可转让性,即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如《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l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股份的分派是指公司根据发起人和(或)其他股份认购人认购股份的情况,将股份按照一定分派方法分配给认购人。如果认购的总额超过发行的总额,还应根据一定的原则确定分派的方式。缴付股款和股份分派是同一活动的两个方面。在股份分派以后,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在股东名册上。
股东的股份可以转让,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股份转让过程中涉及到税费问题。股份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
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份转让的税费处理》[1]。
具体如下: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4)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1号)规定:(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号)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即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的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