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等权益性投资qfii北京税局
『壹』 qfii和北上资金的区别
北上资金和QFII是外资进入境内股市的不同渠道,北上资金是指境外资金通过香港的陆股通业务进入到境内股票市场,其中包括一部分国外的资金;而QFII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经过证监会的资格审批以及外管局的额度审批后进入境内股市的一种投资制度。
两者相比,境外资金通过陆股通业务进入中国市场要更加便捷,因为QFII制度涉及到资格认证,过程相对繁杂,以前qfii还有额度限制,不过央行已经放开了qfii额度。
拓展资料
股票市场一般分为股票发行市场和股票交易市场两部分。两个市场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发行市场
又称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股票发行是发行公司自己或通过证券承销商(信托投资公司或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推销新发行股票的活动。股票发行大多无固定的场所,而在证券商品柜台上或通过交易网络进行。发行市场的交易规模反映一国资本形成的规模。股票发行目的:
一是为新设立的公司筹措资金;
二是为已有的公司扩充资本。
发行方式有两种:
①由新建企业自己发行,或要求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以及其他承销商给予适当协助;
②由证券承销商承包发售。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前者发行费用较低,但筹资时间较长。后者筹资时间较短,但费用较高,需要付给投资公司、信托公司或承销商一定的手续费。
交易市场
又称二级市场或流通市场,包括:
①证券交易所市场,是专门经营股票、债券交易的有组织的市场,根据规定只有交易所的会员、经纪人、证券商才有资格进入交易大厅从事交易。进入交易的股票必须是在证券交易所登记并获准上市的股票。
②场外交易市场,又称证券商柜台市场或店头市场。主要交易对象是未在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店头市场股票行市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决定。店头市场都有固定的场所,一般只做即期交易,不做期货交易。
一个股市周期大致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牛市阶段——高位盘整市阶段——熊市阶段——低位牛皮市阶段。
股市周期性运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特征:
1.股市周期性运动是指股市长期基本大势的趋势更替,不是指短期内股价指数的涨跌变化。股市每日有涨有跌,构成了股市周期性运动的基础,但不能代表股市周期。
2.股市周期性运动是指股市整体趋于一致的运动,而不是指个别股票、个别板块的逆势运动。
3.股市周期性运动是指基本大势的反转或逆转,而不是指股价指数短期的或局部的反弹或回调。
4.股市周期性运动是指股市在运动中性质的变化,即由牛市转为熊市或由熊市转为牛市,而不是指股价指数单纯的数量变化。牛市和熊市的性质是不同的,但牛市中也可能出现股价指数下跌的现象,而熊市中也可能存在股价指数上涨的局面,关键要看这种数量的变化能否积累到使基本大势发生质的转变。
『贰』 请问为什么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转让股票赚的钱不用交所得税(其中蕴含什么逻辑)会计
境外投资者取得境内分红、股票转让、股权转让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2014〕79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叁』 RQFII是什么意思,与QFII的区别!
一、募集资金不同
1、RQFII:募集的资金是人民币。
2、QFII:募集的资金是外汇。
二、面向主体不同
1、RQFII:面向的是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在香港设立的香港子公司。
2、QFII:面向的是所有的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
三、投资范围不同
1、RQFII:投资范围在此基础上扩展到银行间的债券市场。
2、QFII:投资范围为人民币金融工具。
『肆』 股票中的QFII指什么IPO又指什么
QFII是英文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简称。在QFII制度下,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将被允许把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汇入并兑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督管理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包括股息及买卖价差等在内的各种资本所得经审核后可转换为外汇汇出,实际上就是对外资有限度地开放本国证券市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QFII的投资范围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A股股票、国债、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
作为一项制度,它指的是我国相关管理部门允许经核准的外国机构投资者在一定的监管和限制下,把外币转化为人民币,并通过专门账户投资于当地证券市场;投资者的资本所得与股息等获利经批准后方可汇出我国。在我国目前货币市场尚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QFII作为一种过渡性的、低风险的模式,对我国证券市场渐进性的开放正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货币市场还没有完全打开,资本项目也还没有完全开放,外资的介入很有可能对该国的证券市场带来负面的影响,可以说,正是为了防范此种风险,这一制度才应运而生。通过这一制度,一国的管理部门可以对外资的进入实施必要的监管和引导,使它与本国的经济和证券市场的发展相适应,也抑制境外投机性游资对经济的冲击、推动本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和健康发展,保护本国资本市场的独立性。其实,中国台湾、韩国、印度、巴西等国家和地区在20世纪90年代就设立和实施了这一制度。我国也在2002年11月颁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内地QFII制度在具体制度的设计,特别是在对外开放进程方面,表现得更为积极、更富创新精神,对境外机构投资者也更有吸引力。我国QFII制度有以下的特点。
一是引入QFII制度的跨越式发展,一步到位。按照国际上的一般经验,资本市场的开放要经过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可以是先设立“海外基金”(台湾的模式)或者“开放型国际信托基金”(韩国模式);而这一阶段台湾用了7年,韩国也用了11年。我国则是绕过第一阶段,一步到位,其后发优势不可估量。
二是QFII准入的主体范围扩大、要求提高。新兴资本市场的国家和地区为了加大监管和控制的力度,普遍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了何种类型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进入本国或本地区,此外,对QFII的注册资金数额、财务状况、经营期限等等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与此相反,我国对QFII主体范围的认定比较宽泛,而且赋予了境外投资者更多的自主权。然而,我国从保障国内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出发,对注册资金数额、财务状况、经营期限等指标的要求方面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在一般情况下,QFII所做的持股都比较有战略眼光,代表了部分光明资金在国内资本市场的主流投资方向,作为一般投资者应该对QFII的持股加以必要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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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是指企业透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增发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
对应于一级市场,大部分公开发行股票由投资银行集团承销而进入市场,银行按照一定的折扣价从发行方购买到自己的账户,然后以约定的价格出售,公开发行的准备费用较高,私募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部分规避此类费用。
这个现象在九十年代末的美国发起,当时美国正经历科网股泡沫。创办人会以独立资本成立公司,并希望在牛市期间透过首次公开募股集资(IPO)。由于投资者认为这些公司有机会成为微软第二,股价在它们上市的初期通常都会上扬。
不少创办人都在一夜间成了百万富翁。而受惠于认股权,雇员也赚取了可观的收入。在美国,大部分透过首次公开募股集资的股票都会在纳斯达克市场内交易。
很多亚洲国家的公司都会透过类似的方法来筹措资金,以发展公司业务。
是否IPO的综合考虑:
好处:
募集资金
流通性好
树立名声
回报个人和风投的投入
坏处:
费用,(可能高达20%)
公司必须符合SEC规定
管理层压力
华尔街的短视
失去对公司的控制
美国IPO的一般过程:
建立IPO团队
CEO, CFO,
CPA (SEC counsel)
律师
挑选承销商
尽职调查
初步申请
路演和定价
参考资料:http://zh.wikipedia.org/wiki/IPO
『伍』 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处理应注意细节
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所进行的投资。如股票投资、联营投资等均属权益性投资。权益性投资的特点是,投资方不能取得固定的收益,被投资方不需偿还本金和利息。 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投资人进行股权投资(包括购买股票、联营投资等)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货币或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股息、红利和利润。权益性投资收益何时确认,免税需要符合哪些条件以及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如何扣除等问题,值得纳税人关注。为了帮助企业降低纳税风险,正确处理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所得税问题,笔者现就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需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具体来说,应注意以下四个细节:
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值得注意的是,文件不仅明确了企业作出分配决定日期,还包括作出转股决定日期,也要确认收益的实现。
符合条件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可免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二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需符合以下五项条件:一是投资的性质为权益性投资。二是被投资方只能为居民企业。三是投资方一般为居民企业。如果投资方为非居民企业,则仅限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且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股息、红利的股权、债券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股息红利的财产。四是投资的方式为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将货币资金或非货币性资金直接投入被投资企业,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通过直接投资,投资者可以拥有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一定份额的所有权,或可直接进行参与生产经营管理。五是如果投资的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要求投资时间必须是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包括12个月),不足12个月的不得免税。
分配溢价资本公积暂不征税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由于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本身为后来投资者投入的成本,此部分转股分配属于投资成本的分配,不属于税后留存收益,因此,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转股分配时暂不缴税。但在转让或处置股权时需要缴税。例如,A企业为某上市公司股东,股权投资计税成本为1000万元。2012年1月,该上市公司股东会作出决定,将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A企业转增股本600万元。2012年7月,A企业将该项股权减持转让,获得收入20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处理时,A企业2012年1月获得转增股本600万元不申报纳税。但应在2012年7月确认转让所得1000万元(2000-1000),而不是400万元(2000-1000-600)。
股权投资损失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陆』 权益性投资的税务处理
权益性投资的税务处理:
一、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范围。其收入的确认时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又同时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权益性投资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也就是说,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权益性投资所取得股息、红利所得,一方面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另一方面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所以,即便是被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为15%,也不存在“还原补税”。
另据《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同时规定: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二、非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连续持有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投资收益。
《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仅限于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这一条件既排除了居民企业之间的非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又排除了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对此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并且对被投资企业已缴的企业所得税不能抵扣。同时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由于连续持有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投资,具有较大的投机成分,因而不在优惠范围之内。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对居民企业“短线”投资的一种遏止。
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需要与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同时,对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其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能够享受免税优惠的,也不包括连续持有被投资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时间不足12个月的投资。不列入免税收入的理由同居民企业。
三、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另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而《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四、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可抵免部分为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所负担的部分。这其中有两层意思:首先,外国企业已经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次,只限于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所负担的部分,非该项所得所负担的部分,不属于可抵免税额。为了防止国家税收利益的流失,这部分可抵免税额有一个最高限制,即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本法的规定所应缴纳的所得税,超过部分不得抵免,也不得往以后年度抵补。同时,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所称“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所称“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五、向境外关联方的权益性投资未取得或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合理的纳税调整。
对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我国法定税率(即25%)的50%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对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应归属该居民企业的利润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因为是已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抵减的依据,相应对未缴纳就不应当予以抵减)。
所谓控制,包括:(1)居民企业或者中国居民直接或者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2)居民企业,或者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持股比例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六、投资企业在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或被投资企业在清算之前不得确认权益性投资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所以,对权益性投资,不论投资企业是采取成本法核算还是权益法核算,在企业所得税上,投资期间被投资企业发生的投资亏损,投资企业均不得确认损失。
但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同时也是属于免税收入);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税前扣除。
七、权益性投资成本的确认。
根据《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柒』 以股易股交不交企业所得税
不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2014年11月17日之前QFII和RQFII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上述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QFII、RQFII也适用该文件规定。
『捌』 “沪港通”买卖股票涉及哪些税收政策
1、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所得税问题
(一)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收入总额,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四)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六)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公司应向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企业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七)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香港联交所非H股上市公司已代扣代缴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可依法申请税收抵免。
2、香港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 上交所上市A股的所得税问题
(一)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退税。
3、内地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 沪港通买卖股票的营业税问题
(一)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暂免征营业税。
(三)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营业税。
4、内地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转让股票的印花税问题
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可互相代收上述税款。
『玖』 股票板块中QFII什么意思
QFII是英文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的缩写,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是指允许经核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一定规定和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账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得、股息等经审核后可转为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
这是一种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过渡性制度。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特别是新兴市场经济的国家和地区,由于货币没有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外资介入有可能对其证券市场带来较大的负面冲击。而通过QFII制度,管理层可以对外资进入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引导,使之与本国的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发展相适应,控制外来资本对本国经济独立性的影响,抑制境外投机性游资对本国经济的冲击,推动资本市场国际化,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这种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进入一国证券市场时,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得到该国有关部门的审批。
QFII限制的内容主要有资格条件、投资登记、投资额度、投资方向、投资范围、资金的汇入和汇出限制等等。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在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设立和实施这种制度。
引入QFII机制的意义自然是吸引境外有资格的机构投资者来中国资本市场投资,更直接的目的是为中国资本市场带来大量新增的境外资金。这无疑将为资本市场注入新鲜的血液,给市场带来活力。
QFII制度1990年发轫于中国台湾。当时施行这一形式的目的,在于解决资本项目管制条件下向外资开放本土证券市场的问题。这一制度在台湾显然收效良好,其后成为许多新兴市场国家所采取的一种重要制度。以台湾的经验看,QFII对外资的投资比例有很严格的限制,对于外资的资产行业配置也有一定的限制。台湾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历程分为三个阶段:一是1983年到1990年,台湾主要采用开放境内投资信托公司,募集海外基金投资台湾股市的间接投资方式;二是1990年至1996年,允许外国专业投资机构(QFII)经审查后直接投资台湾证券市场,采用资格控制方式控制资金入市,逐步开放直接投资。当时台湾对外国机构投资者的限制和审查要求,主要包括资格条件、投资金额、持股比例、资金汇出汇入期限等方面;第三个阶段是1996年3月至今,台湾全面开放“境内外华侨及外国人”直接投资,同时全面放开投资信托业。台湾资本市场有序开放,使得外资没有对市场造成大的冲击,相反对其逐步稳定和成熟打下了基础。
QFII几乎得到了国内市场的一致赞同。QFII对证券市场有多方面的积极影响。首先,可以增加证券市场的资金供应;其次,有利于完善投资者结构,中国目前的投资者仍主要是以散户为主,市场表现为以短期炒作为主,推行QFII制度符合中国发展机构投资者的需要。
2002年11月5日,我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台。2006年5月以来,先后已有瑞士银行、野村证券、摩根士丹利、花旗环球、高盛公司、德意志银行、汇丰银行、ING银行、摩根大通银行等9家境外机构投资者获批QFII资格,前8家的投资额度分别为3亿美元、5000万美元、3亿美元、75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共计10.25亿美元,摩根大通银行的投资额度在审批中。自瑞士银行2006年7月9日率先试水A股以来,QFII与国内投资基金一样,主打“价值投资”牌,备受市场关注。
『拾』 持有境内股票,是否代扣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9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