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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投资上市公司股票交什么税

发布时间: 2021-11-19 13:09:45

㈠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实物资产出资需要缴纳什么税

实物资产出资,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及附加税、印花税、所得税等。

《公司法》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近年来,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用于出资越来越多,该项业务涉及到一系列的税收政策,笔者试通过两个案例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业务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案例一:2011年5月,A公司以5000万元现金和价值共为3000万元的旧设备以及材料投资到M公司。旧设备系2006年购入,原值2000万元,已经计提了1000万元折旧,净值1000万元,作价1500万元(含税)。材料为自产,成本为1000万元,作价也为1500万元(含税)。A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该视同销售。因此,A公司以设备和材料对外投资的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

具体又分为两种情形:

1、旧设备按照4%减半征收缴纳增值税。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以使用过的设备投资应当视同销售,具体缴纳税款按照以下方法:应交增值税=1500÷(1+4%)×4%÷2=28.85(万元)

注意要点:

1、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根据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果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值,不缴纳增值税,否则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而2009年后,根据财税【2008】170文件规定,“不超原值不征税的规定已经作废”,无论对外销售或视同销售的旧固定资产价值是否超过原值,一律缴税。

2、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或者营业税纳税人销售或视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计算销售额的增收率按照3%计算。例如,假如本例中用旧固定资产投资的A公司为营业税纳税人,则应交增值税=1500÷(1+3%)×2%=29.13(万元)

3、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意味着该项增值税款,被投资企业得不到抵扣。

2、材料投资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材料投资应该视同销售,同卖材料的纳税方法相同。本例中,用材料投资应缴增值税=1500÷(1+17%)×17%=217.95(万元)

注意要点:

1、A公司以材料投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投资企业M公司可以凭借该发票进行抵扣,因此上下游企业合计税负为0。之所以规定货物投资行为要缴纳增值税,是因为要保持整个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如果A公司不缴纳增值税,则M公司无进项税额抵扣,整个增值税链条不完整。

2、本案例中是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果A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投资,或者以构成“业务组合”的部分资产对外投资,可以考虑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资产重组中涉及货物免税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视同销售,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因此A公司以设备和材料投资的行为应当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1、旧设备缴纳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1500-[1500÷(1+4%)×4%÷2]=1500-28.85=1471.15(万元)视同销售成本=2000-1000=1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471.15-1000=471.15(万元)应纳所得税额=471.15×25%=117.79(万元)

2、材料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1500-[1500÷(1+17%)×17%]=1500-217.95=1282.05(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282.05-1000=282.05(万元)应纳所得税额=282.05×25%=70.51(万元)

注意要点:

1、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虽然已经作废,但是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必须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精神并未废止,根据条例规定,该项行为仍属于征税范围。

2、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会出现税收与会计的差异,应该在纳税申报表附表三进行纳税调整。例如本例中以材料进行投资做账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1217.95万元
贷:库存商品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17.95万元

即,会计上该项业务部确认损失,而税收上认为库存商品不含税公允价值为1282.05万元,因此应该在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二行填报“视同销售收入“1282.05万元、附表三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1000万元,从而达到纳税调增282.05万元的目的。

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规定,1282.05万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同时填入附表一中,可以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如果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该项业务税收同会计无差异。3、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曾经规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果超过投资方应纳税所得额50%的,可以按照5年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9号公告规定,非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财产转让所得一律全额纳税,因此5年均匀纳税的规定已经废止。由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当时并未取得现金流,如果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过大,可能引起企业纳税困难,财税【2009】59号文件中的资产收购,对于投资资产占企业资产75%以上的行为,可以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递延纳税。4、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后,资产的隐含增值在税收上得到实现,则计税基础按照评估价值确认。例如,本例中以材料投资如果采取会计制度记账,虽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1217.95万元,但是计税基础为1500万元。假设A公司只有材料投资形成的一项股权,且转让该项股权作价1500万元,则会计做账:
借:银行存款15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1217.95万元
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所得282.05万元
由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1500万元,会计账面价值为282.05万元,应该纳税调减282.05万元。如果按照会计准则做账,则该项税收与会计差异不会形成。5、由于以设备或材料投资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对于被投资企业M公司而言必须需要增值税发票(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成本或折旧费用。只凭借投资合同以及评估报告,不能作为M公司的合法扣税凭证。6、对于M公司而言,接受旧设备投资的目前总局无明确文件界定其折旧年限,一般认为按照其剩余折旧年限比较合理。比如本例中,旧设备在A公司已经计提折旧10年,在在M公司应该按照10年来提取折旧。国税发【2009】81号文件规定: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从侧面说明总局对接受旧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按照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来处理的。7、假设投资方A公司是个人张先生,虽然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评估增值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的第522项已经将319号文件作废,因此即使是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仍然应该就资产的评估增值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印花税被投资企业M公司应当就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增加额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印花税=8000万×万分之五=4(万元)案例二:2011年5月,A公司以原值3000万元的不动产出资,B公司以5000万元现金出资。双方合资成立M公司,各占50%股份,A公司实行企业会计制度,该公司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营业税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件之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因此A公司以不动产投资的行为不缴纳营业税。注意要点:1、以货物对外投资需要缴纳增值税,而以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不缴营业税。其原因在于,一般来说,增值税为环环抵扣,上游环节不征收增值税,下游环节则得不到进项税额抵扣,对于增值税链条上的单环节免税是无意义的,因此为了维护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对货物投资需要缴纳增值税;而营业税原则上没有抵扣的规定,如果对投资行为征税,则随着投资链条的拉长,被投资的资产就会存在重复纳税的现象,所以税法规定不征收营业税。2、由于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不征收营业税,因此A公司投资行为不能开具发票,M公司凭借投资合同以及评估报告作为企业所得税前得扣税凭证。3、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形成的股权,在股权转让时,仍然无需缴纳营业税。因此在税收策划中,先投资再转让股权的案例较为多见。(二)土地增值税根据财税【1995】48号文件规定,A公司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的行为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注意要点: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之规定,自2006年3月2日开始,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因此,如果A公司为房地产企业,则该项投资行为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三)契税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8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转让,对接收方按照3-5%的税率征收契税。因此,本例中M公司应该缴纳契税,如果本省规定契税税率为3%,则缴纳契税:5000万×3%=150(万元)注意要点:根据财税【2008】175号文件规定,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那么以不动产投资是否属于175号文件所称“同一投资主体内部的无偿划转”呢?国税函【2008】514号文件曾经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 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即:国税函【2008】514号文件规定,对子公司增资行为属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遗憾的是该文件已经作废。当时应当看到,514号文件之所以作废,是其依据的上位法财税【2003】184号文件已经作废,但是国税函【2008】514号文件解释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不征收契税”的规定却被财税【2008】175号文件承继,因此认为不动产投资到全资子公司仍然应该属于“同一投资主体的内部划转行为”不征税契税。(三)企业所得税同上例分析:视同销售收入=50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3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000万元应纳所得税额=2000万×25%=500(万元)(四)印花税同上分析,被投资方M公司应该就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增加额缴税。印花税=1亿元×万分之五=500(万元)案例三:A公司持有M1公司50%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500万元。A公司持有M2公司100%的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2011年2月,A公司以持有的M1公司50%股权作价750万元,M2公司作价2000万元,合计作价2750万元作为出资,投资到B公司;张先生持有的M3公司100%股份计税基础为1000万元,作价2000万元投资到B公司。(一)A公司以M1公司50%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M1公司作为A公司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是A公司的资产转让行为,因此该项行为应该视同销售。视同销售收入=750万视同销售成本=500万应纳税所得额=250万应纳所得税额=250万×25%=62.5(万元)(二)A公司以M2公司100%股权投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如果符合该文件第5条的5个条件,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在税务机关备案后,可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假设A公司以M2公司投资到B公司的行为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纳税所得额=1000-1000万=0A公司持有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A公司持有M2公司的原计税基础1000万元。B公司持有M2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A公司持有M2公司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1000万元。(三)张先生投资的个人所得税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规体系中没有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因此张先生虽然以持有的100%股权投资到B公司,仍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00-1000=1000万个人所得税=1000万×20%=200万元(四)印花税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全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因此,以股权投资的行为应该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被投资企业则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额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10]7号文件规定,按照现行印花税政策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因此,以此类推,投资人以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是否也不属于股权转让不缴纳印花税呢?目前这是一个尚未完全明确的问题。

㈡ 合伙企业 有什么税

请参照以下:
1、合伙企业所得的分配比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分配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
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和法人,a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再投资设立b合伙企业,应以a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作为纳税人。
3、“先分后税”的原则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按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分配比例计算各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不包括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和股息。即为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其中收入总额,是指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㈢ 合伙企业证券投资需要缴纳哪些税款

一)关于贸易型合伙企业应缴纳什么税收问题。根据现行规定,涉及到的税收(含随税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一般有:

1)增值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收入*4%);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额*7%或5%或1%,视纳税人所在地区为城市或县城建制镇或农村地区);
2)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额*3%);
3)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额*1%);
4)个人所得税(根据不同的所得额级距,适用税率5%—35%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5)印花税 {分别按建立的营业帐簿[记载资金的总帐确为:(实收资本+资本公积)*5/10000;其他帐簿:帐簿本数*5元/本];签定的购销合同(合同标的金额*3/10000)申报缴纳},
6)车船使用税(按载客量或载重量定额缴纳,每年纳税一次)
7)房产税[自用房产,房产原值*(1-30%)*1.2%,每年计算应纳税额一次,可以分期缴纳] 。

(二)关于暂时没有业务是否交税问题。
因为有的税种与经营收入有直接关系,有的税种则与经营收入没有直接关系,所以要区分情况确定是否缴纳税款。
1)凡与经营收入有直接关系的纳税事项(如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一般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限,规定在月份终了后10天内申报纳税,并且不管当月是否取得应税收入均应办理纳税申报。即使在应税收入为零的情况下,也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零申报”,以明确纳税方面的法律责任。
2)凡与经营收入没有直接关系纳税事项(如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则根据税法方面或当地具体规定的纳税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属于行为税的印花税一般在建立、订立和领受相关纳税凭证时,即应申报纳税。

(三)关于办公室使用自己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问题。
凡生产经营使用的房产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无论是否自用房产或出租房产)。自有房产缴纳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按上述列举的公式为:房产原值*(1-30%)*1.2%。

友情提示:个人合伙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㈣ 合伙企业如何纳税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按自然人和企业分别承担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

(4)合伙企业投资上市公司股票交什么税扩展阅读

企业所得税规定,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同时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长期工程(劳务)合同等经营业务规定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⑴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入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

⑵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⑶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㈤ 个人合伙企业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如何征税征哪几种税

合伙企业所得税“先分后税”。即合伙企业不交所得税,分配给合伙人后交,合伙人是个人,交个人所得税,是法人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率:自然有限合伙人,按照“股息、红利所得”20%税率征税。
自然人普通合伙人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规定存在较大差异。上海、深圳、杭州等地按照5%-35%征收,而北京则是不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一律按照20%征收;而天津则要求按照合伙人根据不同收入的性质区分,分别用不同税务处理方法。不一一列举。
法人合伙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执行企业所得税法。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以下简称:159号文)
该文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营改增后,减持上市公司股权需要按转让金融商品缴纳增值税。

㈥ 合伙企业买卖股票所得需要缴纳营业税与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鉴于营业税纳税人的定义为“单位和个人”,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属于个人的范畴,应属于单位的范畴,不符合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条件。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061号)文件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个人为自然人,不包括个人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所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股票转让收入需要交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㈦ 新三板合伙企业要交哪些税

新三板上市后企业所需缴纳税收有三类:

3.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在新三板买卖、继承、赠予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㈧ 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缴哪些税

国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缴纳营业税,但是每个合伙人在分配收益后按照其性质单独缴纳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合伙企业施行“先分后税”原则,对合伙企业本身不征税,只对投资人征税。投资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态,同样适用上述规定。因此,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指出,应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法人和其它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

合伙企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如何纳税?
根据现行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包括《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之规定,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税收问题的,其文件仅明确了“合伙人为自然人”,以及“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该其他组织显然应为法人制的,否则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之情形,对于合伙人本身也为“合伙企业”的情况,律师尚未发现有专门的税法文件予以明确。但从合伙企业本身不作为其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义务人,而是采取“先分后税”并由其各合伙人分别纳税的操作原则和实践看,合伙企业从其所投资之有限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所得,同样需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进行处理,其中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人为法人的,则缴纳企业所得税。腾讯众创空间,一个去创业的平台
关于合伙人为自然人时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否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之规定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关键在于判断合伙企业从其所投资之有限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所得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规定。笔者认为,虽然《合伙企业法》仅明确合伙人从其所投资之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所得是基于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获得,但根据上海市《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市实际上已经将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视为“股权投资”,并对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中自然人的税收采取了与天津、北京不同的甄别办法,即仅从判断属于“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还是“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来区别不同的税率,并不考虑合伙企业本身所得的性质划分。

㈨ 合伙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1、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选择有限合伙而不选择公司形式,一个重要原因是税收优惠,由合伙人自己缴税,避免双重税赋,且在特定的政策下,可按照“利息、股利、红利“应税项目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有限合伙的收益或利润分配完全由合伙人之间自由约定,不受出资比例的限制。

(9)合伙企业投资上市公司股票交什么税扩展阅读

为了鼓励合伙企业加大对科技创新投入,近些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新政来减轻创投企业税负。比如,今年7月1日起,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内容包括,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个人也享受同样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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