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投资者进行股票保险策略的开仓要求
A. 个股期权投资者的分级
您好,在个股期权投资上,投资者将被分级管理,不同级别的投资者交易的权限和规模将不同。
一级投资人:持有股票时进行备兑开仓或保险策略交易;
二级投资人:在一级投资人的交易权限基础上进行权利仓增减的权限,即可进行买入开仓与卖出平仓;
三级投资人:在二级投资人的交易权限基础上增加可持有义务头寸的权限,允许进行卖出开仓和买入平仓。
B. 备兑开仓策略和保险策略有什么区别
备兑开仓策略,是指在持有标的证券的同时,卖出相应数量的认购期权,获得权利金收入。
当预期未来标的证券会处于不涨或小涨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备兑开仓策略来增强收益、降低成本。和单纯卖出认购期权不同,由于备兑开仓策略使用全额标的证券来作为担保,因此不需额外缴纳现金作为保证金。
备兑开仓的作用:一是增强持股收益,降低持仓成本;另一个是锁定心里目标价位,作为“高抛现货”的一种替代。
期权能够作为一种保险工具,来帮助投资者规避市场出现不利变化时带来的损失,可以有效地防范市场下行风险。
期权保险策略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持有标的证券或买入标的证券的同时,买入相应数量的认沽期权,为标的证券提供价格下跌的保险;另一种是融券卖出标的证券时买入相应数量的认购期权,为标的证券提供价格上涨的保险。
保险策略通常在以下3种情景中使用:
1、预期某只股票会上涨而买入该股票,但又担心买入后市场会下行;
2、预期市场下行,但股票正被质押中,无法抛售;
3、目前持有的股票已获得较好的收益,想在锁定已有收益的同时仍保留上行收益的空间。
C. 投资者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投资者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3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如果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所称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所称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必备投资者及其上述关联实体均应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或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D. 对于一级投资者,期权保险策略有何开仓要求
你好,很高兴帮助你
为你解答问题,疑问
祝你生活愉快,幸福
: 本周大盘总体表现并不好,前两个交易日大盘连续杀跌,周二跌破3000点后回落到2983点才企稳,在市场极度悲观的情况下,周三却出现了一颗暴力长阳,但是周四指数冲高回落
E. 什么是股票期权保险策略
期权能够作为一种保险工具,来帮助投资者规避市场出现不利变化时带来的损失,可以有效地防范市场下行风险。
期权保险策略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持有标的证券或买入标的证券的同时,买入相应数量的认沽期权,为标的证券提供价格下跌的保险;另一种是融券卖出标的证券时买入相应数量的认购期权,为标的证券提供价格上涨的保险。
保险策略通常在以下3种情景中使用:
1、预期某只股票会上涨而买入该股票,但又担心买入后市场会下行;
2、预期市场下行,但股票正被质押中,无法抛售;
3、目前持有的股票已获得较好的收益,想在锁定已有收益的同时仍保留上行收益的空间。
F. 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应当以什么向经营机构
对于普通投资者想成为专业投资者,首先得向证券类协会报名考证,通过后备案相关事项才有执业性的专业者。
一级投资人:持有标的股票时,可进行备兑开仓(卖认购期权);
二级投资人:在一级投资人的交易权限基础上进行权利仓增减的权限,即可进行买入开仓与卖出平仓;
三级投资人:在二级投资人的交易权限基础上增加可持有义务头寸的权限,允许进行卖出开仓和买入平仓。
第一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陆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陆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以下简称“综合评估”)。
第二条 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一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00万元;
(三)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相关业务人员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外,下列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不对其进行综合评估:
(一)商业银行、期权经营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二)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以及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其他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
(三)监管机构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
第二节 综合评估基本要求 第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制定期权投资者综合评估的实施办法,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报本所备案。
第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投资者是否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参与期权交易的条件进行核查。
第六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个人投资者的基本情况、投资经历、金融类资产状况、期权基础知识、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综合评估的证明材料,并保证证明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评估问卷等方式,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专项评估。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评估结果,提示其审慎参与期权交易,并对提示情况进行记录、留存。
第八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要求客户进行现场开户,试点期间不得采取见证开户、中国上开户及其他开户方式。
第九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将客户提供的证明文件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单和综合评估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材料以及风险揭示书等资料,作为开户资料予以保存。
第三节 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 第十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开展期权投资者知识测试(以下简称“知识测试”),测试成绩用于投资者交易权限级别的核定和期权基础知识的得分评估。
第十一条 投资者本人参加并通过相应等级的知识测试的,可以按照本指引第三章的规定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相应等级的交易权限。 普通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参加本所认可的相关知识测试。
第十二条 个人投资者应当逐级参加知识测试,未通过前一等级考试的,不得参加后一等级的考试。
第十三条 知识测试应当在期权经营机构营业场所内进行。测试完毕后,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为投资者打印成绩单并盖章。 投资者本人和普通机构投资者指定的相关业务人员,应当在成绩单上签字。 期权经营机构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知识测试组织人员。
第十四条 知识测试成绩长期有效,并可用于在其他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户。 第三章 投资者分级管理
第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权限进行分级管理。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期权经纪合同中载明个人投资者分级管理的具体标准、程序和要求,并就分级管理事宜向个人投资者进行充分说明。
第十六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的交易权限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交易权限。
第十七条 具有一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备兑开仓;
(二)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认沽期权买入开仓;
(三)对所持有的合约进行平仓或者行权。
第十八条 具有二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一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
(二)买入开仓。
第十九条 具有三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以及普通机构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一)二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
(二)保证金卖出开仓。
第二十条 个人投资者申请各级别交易权限,应当在相应的知识测试中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并具备相应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第二十一条 个人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以及金融类资产状况发生变化,满足较高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高其交易权限。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核;申请符合本指引规定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可以对其交易权限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个人投资者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低其交易权限,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其要求调至相应级别。
第二十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中国、电子邮件、中国络、营业部现场交流等方式,动态跟踪投资者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时提供的基本信息,持续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期权交易参与情况等信息。 投资者提供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期权经营机构。期权经营机构发现客户提供的联络方式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了解并更新。
第二十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对客户情况的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至少每两年对所有已开户的客户的交易情况、诚信记录、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判断其是否符合适当性管理以及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的相关要求。评估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留存。
第二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发现客户的实际情况已经不符合其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或者出现期权经纪合同中约定的调低交易权限的情形的,可以自行调低客户交易权限。
第二十六条 期权经营机构调整客户交易权限的,应当就调整后可能增加的投资风险或者可能丧失的交易权限对客户进行提示,并对相关告知和提示材料予以记录留存。 期权经营机构自行调低客户交易权限的,还应当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纸面或者电子形式告知客户并予以记录留存。
第二十七条 期权经营机构调整客户交易权限级别的,客户应当按照调整后的交易权限进行期权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客户交易权限的分级结果,采取适当方式对客户的期权交易委托指令进行前端控制,对不符合交易权限的交易委托予以拒绝。
第二十九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参考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结果,对享有不同交易权限的客户制定相应的服务方案和管理流程,在期权投资咨询、资产管理、投资者教育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引导客户理性投资。
第三十条 期权经营机构为客户核定或者调整交易权限分级结果后,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的时间和格式,将客户的名单及分级结果提交本所。
第四章 投资者教育
第三十一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设置期权投资者教育专岗,加强对客户期权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和特点,对期权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和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第三十二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中国站及营业部现场,开设期权投资者教育专栏,并持续利用柜台交易系统、电子邮件、短信等有效方式,全面介绍期权知识,宣传期权法律、法规、规章与业务规则,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
第三十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中国站建立与本所投资者教育中国站期权投教专区的链接,并根据需要或本所要求,及时向客户发布本所提供的有关期权投资者教育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将本所发布的与期权相关的市场通知、风险提示、停复牌公告等重要信息,通过公司中国站、柜台交易系统等有效方式及时向客户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本指引的规定对相关记录进行留存的,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G. 个股期权一级投资者可以参入哪些交易
一级投资者,持有标的股票时,可进行备兑开仓(卖认购期权)业务;
二级投资者,将在一级投资者的交易权限基础上增加买卖期权的权限;
三级投资者,可以在二级投资者的交易权限基础上增加允许普通保证金开仓 、平仓。
H. 个股期权投资者的分级
在个股期权投资上,投资者将被分级管理,不同级别的投资者交易的权限和规模将不同。一级投资人:持有股票时进行备兑开仓或保险策略交易;二级投资人:在一级投资人的交易权限基础上进行权利仓增减的权限,即可进行买入开仓与卖出平仓;三级投资人:在二级投资人的交易权限基础上增加可持有义务头寸的权限,允许进行卖出开仓和买入平仓。
I. 什么是备兑开仓
备兑开仓是期权交易里的一种投资组合策略。即是买入一个标的证券的同时,卖出一个相对应的认购期权的做法,以增加备兑持仓头寸。
要注意的是,使用备兑开仓的投资者,虽然可以赚取权利金降低持仓成本,但是,如果股票上涨,期权相应上涨,认购期权的买方要求行权,则备兑开仓的投资者需要履行义务,相当于买入标的所得与认购期权行权成本相抵,最大收益为权利金。
这种策略适合那些已经持有股票,但不看好股票短期走势,又不愿卖出股票的投资者,利用卖出认购期权来获得权利金,以降低股票的持仓成本。如果股票价格果然如预期没有上涨,则卖出的期权不会被行权,该投资者持股数不会变化。
但是如果股票价格出现了大幅上涨,则期权买方会要求行权,该投资者将被迫以约定价格卖出股票,但即便如此,由于约定价格一般较高,投资者也是愿意接受的。
例如上交所对期权投资者设置了严格的准入门槛,对其资金、资历和资格均有一定要求。投资者参与个股期权交易需经过专门的培训,通过相应的专业知识测试。
此外,上交所对投资者进行分级管理制度,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经验、专业知识、财务状况、风险偏好等综合情况,将投资者分为三级,并设置相应的交易权限:一级投资者在持有股票时可进行备兑开仓和保险策略交易,对二级投资者增加买入开仓权限,对三级投资者进一步增加卖出开仓。
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为了避免投资者在期权到期时忘记或无法行使持有合约,而错失获利机会,个股期权业务由券商向投资者提供自动行权服务,自动行权的触发条件和行权方式由券商与客户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