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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投资股票的限制

发布时间: 2021-11-04 11:07:01

A. 为什么对保险和养老金投资股票有限制

股市风险太大,保险和养老金关系民生,亏不得,所以要严格限制。

B. 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几成能投资于股票国家有没有规定

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直接投到资本市场,以股票的形式投资比例是控制在10%以内,也可以通过证券投资基金向资本市场、股票市场投资,但是比例是在15%

C.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加强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业务的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办法。

D. 一个股票帐户每天最多可以交易多少次有规定吗

不合法的~
股票交易
一、现货交易

现货交易亦称现金现货。它是指股票的买卖双方,在谈妥一笔交易后。马上办理交割手续的交易方式,即卖出者交出股票,买入者付款,当场交割,钱货两清。它是证券交易中最古老的交易方式。最初证券交易都是采用这种方式进行。以后,由于易数的增加等多方面的原因使得当场交割有一定困难。因此,在以后的实际交易过程中采取了一些变通的做法,即成交之后允许有一个较短的交割期限,以便大额交易者备款交割。各国对此规定不一,有的规定成交后第二个工作日交割;有的规定得长一些,允许成交后四、五天内完成交割。究竟成交后几日交割,一般都是按照证券交易的规定或惯例办理,各国不尽相同。
现货交易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第一,成交和交割基本上同时进行。第二,是实物交易,即卖方必须实实在在地向买方转移证券,没有对冲。第三,在交割时,购买者必须支付现款。由于在早期的证券交易中大量使用现金,所以,现货交易又被称为现金现货交易。第四,交易技术简单,易于操作,便于管理,一般说来现货交易是投资,它反映了购入者有进行较长期投资的意愿,希望能在未来的时间内,从证券上取得较稳定的利息或分红等收益,而不是为了获取证券买卖差价的利润而进行的投机。

二、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是指买卖双方成交后,按契约中规定的价格延期交割。期贷的期限一般为15-90天。期货交易是相当于现货交易而言的。现贷交易是成交后即时履行合约的交易,期货交易则将订约与履行的时间分离开来。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并就买卖股票的数量、成交的价格及交割期达成协议,买卖双方在规定的交割时期履行交割。比如,买卖双方今日签订股票买卖合约而于30日后履约交易就是期货交易。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签订合约后不用付款也不用交付证券,只有到了规定的交割日买方才交付货款,卖方才交出证券。结算时是按照买卖契约签定时的股票价格计算的,而不是按照交割时的价格计算。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股票的价格在契约签订时和交割时常常是不一致的。当股票价格上涨时,买者会以较小的本钱带来比较大利益;当股票价格下跌时,卖者将会取得较多的好处。所以,这种本小利大的可能性,对卖者和卖者都有强烈的吸引力。
期货交易根据合同清算方式的不同又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在合同到期时,买方须交付现款,卖方则须交出现货即合同规定的股票;第二种是,在合同到期时,双方都可以做相反方向的买卖,并准备冲抵清算,以收取差价而告终。上述第一种方法通常称为期货交割交易;第二种方法通常称作差价结算交易。这两种交易方法的总和又称为清算交易。
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的目的又可以分为两种;第一,以投机为目的,在这种条件下,买方与卖方都是以预期价格的变动为基础或买或卖,买方期望到期价格上升,准备到期以高价卖出,谋取价差利润;卖方期望证券价格下跌,以便到期以较低的价格买进,冲销原卖出的期货合同,并赚取价差利润;第二,以安全为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的期货交易就是买卖双方为避免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而进行的期货股票买卖。
总之,期货交易带有很强烈的投机性,采取这种交易方式的买卖双方往往怀有强烈的赌博心理。买者通常不是要购买股票,在交割期到来之前,若股票行市看涨,他还可以高价卖出与原交割期相同期限的远期股票,从中得到好处;卖者手中也不一定握有股票,在交割期未到来之前,若股票行市看跌,他还可以低价买进与原交割期相同期限的远期股票,从中得利。所以,在股票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可以靠“买空”和“卖空”牟取暴利。

三、信用交易

信用交易,又称垫头交易,是指证券公司或金融机关供给信用,使投资人可以从事买空、卖空的一种交易制度。在这种方式下,股票的买卖者不使自己的资金,而通过交付保证金得到证券公司或金融机关的信用,即由证券公司或金融机关垫付资金,进行的买卖的交易。各国因法律不同,保证金数量也不同,大都在30%左右。一些股票交易所,又把这种交付保证金,由证券公司或金融机关垫款,进行股票买卖的方式,称为保证金交易。
保证金交易分为保证金买长交易和保证金卖短交易两种。保证金买长交易,是指价格看涨的某种股票由股票的买卖者买进,但他只支付一部分保证金,其余的由经纪人垫付,并收取垫款利息,同时掌握这些股票的抵押权。由经纪人把这些股票抵押到银行所取的利息,高于他向银行支付的利息的差额,就是经纪人的收益。当买卖者不能偿还这些垫款时,经纪人有权出售这些股票。
保证金卖短交易,是指看跌的某种股票,由股票的买卖者缴纳给经纪人一部分保证金,通过经纪人借入这种股票,并同时卖出。如果这种股票日后价格果然下跌,那么再按当时市价买入同额股票偿还给借出者,买卖者在交易过程中获取价差利益。
信用交易对客户来说最主要的好处是:
(1)客户能够超出自身所拥有的资金力量进行大宗的交易,甚至使得手头没有任何证券的客户从证券公司借入,也可以从事证券买卖,这样就大大便利了客户。因为在进行证券交易时通常有这样的一种情况,当客户预测到某股票价格将要上涨,希望买进一定数量的该股票,但手头却无足够的资金;或者预测到某股票价格将下跌,希望抛售这种股票,可手中又恰好没有这类股票,很显然如采用一般的交易方式,这时无法进行任何交易。而信用交易,在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引进信用方式,即客户资金不足时,可以由证券公司垫款,补足保证金与客户想要购买全部证券所需要款的差额。这种垫款允许客户日后归还,并按规定支付利息。当客户需要抛出,而缺乏证券时,证券公司就向客户贷券。通过这些方式满足了客户的需要,使之得以超出自身的资金力量进行大额的证券交易,市场亦更加活跃。
(2)具有较大的杠杆作用。这是指信用交易能给客户以较少的资本,获取较大的利润的机会。例如,我们假定某客户有资本10万元,他预计A股票的价格将要上涨,于是他按照日前每股100元的市价用自有资本购入1000股。过了一段时间后,A股票价格果然从100元上升到200元,1000股A股票的价值就变成20万元(200元×1000股),客户获利10万元,其盈利与自有资本比率为100%。如果,该客户采用信用交易方式,将10万无资本作为保证金支付给证券公司,再假定保证金比率为50%(即支付50元保证金,可以购买价值100元的证券)这样客户使能购买A股票2000股。当价格如上所述上涨后,2000股A股票价值便达到40万元,扣除证券公司垫款10万元和资本金10万元后,可获得20万元(有关的利息,佣金和所得税暂且不计),盈利与自有资本之比率为200%.显然采用信用交易,可以给客户带来十分可观的利润.但是,如果股票行市未按客户预料的方向变动,那么采用信用交易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同样也是巨大的。
当然,信用交易的弊端亦很多,主要是风险较大。仍以上面的例子为例:当客户用其自有资金10万元,作为保证金,假定保证金率仍为50%时,该客户可用每股100元的价格购入2000股A股票。假如以后A股票的价格不是像该客户预计的那样上涨,而是一直下跌的话,我们假定它从每股100元跌到50元,这时2000股A股票的价值20万元(100股×2000股),损失了10万元(证券公司垫款的利息及费用暂时不计),其损失率为100%.假如该客户没有使信用交易方式,那么10万元自有资本,在A股票每股价格100元时,只能购入1000股,以后当每股价格同样从100元下跌到50元之后,那么10万元自有资本,在A股票每股价格100元时,只能购入1000股,以后当每股价格同样从100元下跌到50元之后,该客户只损失了5万元(100元×1000股ˉ50元×1000股)。其损失率为50%,大大低于信用交易方式的损失率。因此,一般认为信用交易方式是有风险的,应该谨慎地运用。另外,从整个市场看,过多使用信用交易,会造成市场虚假需求,人为地形成股价波动。为此,各国对信用交易都进行严格的管理。例如,美国从1934年开始,由联邦储备银行负责统一管理。该行的监理委员会,通过调整保证金比率的高低来控制证券市场的信用交易量。另外,各证券交易所也都订有追加保证金的规定。例如当股票价格下跌到维持保证金比率之下时,经纪人有权要求客户增加保证金,使之达到规定的比率下,不然的话,经纪人就有权出售股票,其损失部分由客户负担.同时证券公司为了防止意外,当客户采用信用交易时,除了要求他们支付保证金外,证券公司还要求他们提供相应的抵押品,通常被用作低押品的,就是交易中委托买入的股票,以确保安全。尽管如此信用交易仍是当前西方国家金融市场上最受客户欢迎的,使用最广泛的交易方式之一。

四、期权交易

股票期权交易是西方股票市场中相当流行的一种交易策略。期权的英文为option,也常译为选择权。期权实际上是一种与专门交易商签订的契约,规定持有者有权在一定期限内按交易双方所商订的“协定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股票。对购买期权者来说,契约赋予他的是买进或卖出股票的权利,他可以在期限以内任何时候行使这个权利,也可以到期不执行任其作废。但对出售期权的专门交易商来说,则有义务按契约规定出售或购进股票。股票的期权交易并不是以股票为标的物的交易,而是以期权为中介的投机技巧。
期权交易需要考虑的因素大体上有三方面:第一是期权的期限,即期权的有效期。它是期权交易的重要内容,一般为三个月左右。各交易所对此都定有上限;第二是交易股票的种类,数量和协定价格;第三是期权费,亦称保险费,是指期权的价格。
期权交易最显著的特点是:(1)交易的对象是一种权利,一种关于买进或卖出证券权利的交易,而不是任何实物。这种权利,具有很强的时间性,它只能在契约规定的有效日期内行使,一旦超过契约规定的期限,就被视为自动弃权而失效。(2)交易双方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一样。对期权的买入者,享有选择权,他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契约。(3)期权交易的风险较小。对于投资者来说,利用期权交易进行证券买卖其最大的风险不过是购买期权的费用。
期权交易可分买进期权交易和卖出期权交易两种。
1.买进期权
买进期权,又称看涨期权或“敲进”。买进期权是指在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协议持有人按规定的价格和数量购进股票的权利。期权购买者购进这种买进期权,是因为他对股票价格看涨,将来可获利。购进期权后,当股票市价高于协议价格加期权费用之和时(未含佣金),期权购买者可按协议规定的价格和数量购买股票,然后按市价出售,或转让买进期权,获取利润;当股票市价在协议价格加期权费用之和之间波动时,期权购买者将受一定损失;当股票市价低于协议价格时,期权购买者的期权费用将全部消失,并将放弃买进期权。因此,期权购买者的最大损失不过是期权费用加佣金。
2.卖出期权
卖出期权是买进期权的对称,亦称看跌期权或“敲出”,是指交易者买入一个在一定时期内,以协议价格卖出有价证券的权利。买主在购入卖出期权后,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协议价格向期权出售者卖出,一定数量的某种有价证券。在证券市场上众多的交易方式中,一般说来,只有当证券行市有跌落的趋势时,人们才乐意购买卖出期权。因为在卖出期权有效期内,当证券价格下跌到一定程度后,买主行使期权才能获利。此外,如果因该股票行市看跌,造成卖出期权费上涨时,客户也可以直接卖掉期权,这样他不仅赚取了前后期权费的差价,而且还转移了该股票行市突然回升的风险。但如果该股票行市在这三个月内保持每股100元的水平,没有下降,甚至还逐步在这三个月内保持每股100元的水平,没有下降,甚至还逐步上升,这时,客户无论是行使期权,卖出股票或转让期权,非但无利可图,而且还要损失期权费。因此,卖出期权一般只是在证券行市看跌时使用。
可见,买进期权和卖出期权都只能在其特定的范围内使期,客户无论选用哪种方式仍然有一定风险。
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的区别在于:其一,期权交易的双方,在签约或成交时,期权购买者须向期权出售者交付购买期权费,如每股2元或3元,而期货交易的双方在签约成交时,不发生任何经济关系。其二,期权交易协议本身属于现货交易,期权的买卖与期权费用的支付是同时进行的。(与现货交在交易稍有不同的是现货交易在交割后交易仍未了结,股票的买进或卖出则在未来协义规定在交割后,交易仍未了结,股票的买进或卖出则在未来的协议规定的有效期内实现。)而期货交易的交割是在约定交割期进行的。其三,期权交易在交割之后,交易双方的法律关系并未立即解除,因为权虽已转让,但期权的实现是未来的,须以协议有效期满时,其双方法律关系才告结束,而期货交易在交割后,交易双方法律关系即告解除。其四,期权交易在交割期内,期权的购买者不承担任何义务,其根据股价变化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协议,如情况变化不利,则可放弃对期权的要求,对协议持有人的义务只由期权出售者承担,而期货交易的双方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都为对方承担义务。其五,期权交易的协议持有人可将协议转让出售,无论转让多少次,在有效期内,协议的最后持有人都有权要求期权的出售者执行协议,而期货交易的协议双方都无权转让。其六,投资期权最大的风险与股价波动成正比,股价波动越大,风险亦越大。
期权交易对于买入者的主要作用是:(1)能够获取较大利润。(2)控制风险损失,任何人从事证券交易都希望获利,而获利的关键在于准确预测未来的行市,但在变化不定的证券市场上,谁也无法保证自己的预测绝对准确。一旦证券行市的走向与交易者预测的相反,那么损失将是惨重的。如果采用期权交易,一旦发生上述情况,交易者可以放弃执行期权,这样不管实际行市变动与交易者事先的预测差距有多大,期权买方损失最多的就是期权费,不会再多。从而把交易中的风险损失,预先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期权交易对卖权方的作用产要是可以扩大业务,取得期权费收入。根据美国芝加哥期权交易所的统计资料表明,有高达3/4以上的期权交易没有执行,从而使卖方获得了相当的期权费收入。

五、买空

买空亦称“多头交易”,卖空的对称,是指交易者利用借入资金,在市场上买入期货,以期将来价格上涨时,再高价抛出,从中获利的投票活动。在现代证券市场上,买空交易一般都是利用保证金帐户来进行的。当交易者认为某种股票的价格有上涨的趋势时,他通过交纳部分保证金,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购买该股票期货,买入的股票交易者不能拿走,它将作为货款的抵押品,存放在证券公司。如以后该股票价格果然上涨,当上涨到一定程度时,他又以高价向市场抛售股票,将所得的部分款项归还证券公司贷款,从而结束其买空地位。交易者通过买入和卖出两次交易的价格差中取得收益。当然,如果市场股价的走向与交易者的预测相背,那么买空者非但无利可图,并且将遭受损失。由于在以上过程中,交易者本身没有任何股票经手,却在市场上进行购买股票的交易,故称之为“买空”交易。
买空交易资金主要是借入资金。一般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交易时,都是运用自有资金,而交易者在买空时,除交付少量保证金外,其购买股票的大部分资金由证券公司垫付,即主要依靠借入资金来进行交易。买空交易的全过程是由先买入后抛售股票两次交易构成。

六、卖空

卖空是指股票投资者当某种股票价格看跌时,便从经纪人手中借入该股票抛出,目后该股票价格果然下落时,再从更低的价格买进股票归还经纪人,从而赚取中间差价。卖空者经营卖空时所卖的股票业源主要有三个:其一是自己的经纪人,其二是信托公司,其三是金融机构。对于出借股票的人来说,向卖空者出借股票是很有利的,因为这不仅能为客户提供全面周到的服务,而且还有使股票升值。不管股票的出借是以收取利息为条件,还是以股价的升值为条件,对出借者来说都是一种收入。与此同时,出借人往往还会采取措施来保护自己,手段是以卖空者出卖所收取的价款存入经纪人帐户。
卖空包括两种形式。其一,卖空者以现行市价出售股票,在该股票下跌时补进,从而赚取差价利润;其二,卖出者现在不愿交付其所拥有的股票,并以卖空的方式出售股票,以防止股票价格下跌,从而起到保值的作用。如果股票价格到时确实下跌,他便能以较低市价补进股票,在不考虑费用的条件下,这样卖空的收益与拥有股票的损失相抵消,使能避免损失。根据卖空者目的不同,卖空可分为三类:一是投机性卖空。在这种情况下,卖空者出售股票的目的是预期该股票价格的下跌,到期时再以较低的价格补进同样的股票,两种价格的差距就是卖空者卖空的利润。这种卖空的投机性强,风险大,利润也大。投机性卖空对股票市场有较大的影响,因为当卖空者出售股票时,股票的供给会增加,股票的价格也会随之下跌;补进时,股票市场需求增大,价格也随之上涨。二是用于套期保值的卖空。这种卖空的根本目的在于避免股票由于市价下跌而带来的损失。三是技术性卖空。这种卖空行为又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以自己所有股票为基础的卖空,它包括以税收为目的,以保值为目的和以预期交货为目的等情况;
第二种是以套利为目的卖空,它又有不同市场的套利和不同时间的套利;第三种是经纪人或证券商经营的卖空,其中不仅有专业会员,证券商,还有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
由于卖空交易的投机性强,对股票市场影响较大,卖空者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投机性,因而各国的法律都对卖空有较详细的规定,以尽量减少卖空的不利影响,在某些国家通过法律形式禁止股票的卖空交易。

E. 国家对保险投资管制的内容有哪些

一个良好的保险投资环境,应是投资工具多样化,交易规则则规范化,交易方式灵活化,投资监管有效化,从而使保险资金运用安全、有效和畅通。保险投资是现代保险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哪国的保险投资好,则该国的保险业就发达,保险业的偿付能力就高,保险经营的稳定性也就高;反之,该国的保险业就会停滞。我国自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资金运用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80-1987年,为无投资或忽视投资阶段。保险公司的资金基本上进入了银行,形成银行存款;

第二阶段从 1987-1995年,为无序投资阶段。由于经济增长过热,同时又无法可循,导致盲目投资,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甚至借贷,无所不及,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第三阶段始于1995年10月,为逐步规范阶段。1995年以来,《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先后颁布,但由于限制过紧,加之1996年5月1日以来的七次利率调整,给保险业发展带来了新的问题,因而,政府曾多次调整保险投资方式,1998年以来先后允许同业拆借、购买中央企业AA十公司债券、保险资金间接入市,并不断调整入市比例,尤其是近期保监会公布的把投资连接保险的投资比例放宽至100%,为拓宽保险投资渠道奠定了基础。

基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处于起飞阶段,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投资工具有限、规范交易的制度及组织有待完善,对投资市场的监控和引导乏力,保险投资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保险公司的投资应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达到尽可能多的盈利。因为保险公司是企业,在确保其资金运用安全的条件下,要以盈利为目标,从而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且有利于其赔偿能力的增强。

其次,完善投资环境。一个完善的投资环境,应包括有效的投资工具、公平的交易规则以及保证这种制度有效贯彻的组织,即投资工具的多样化、交易规则的规范化、交易方式的灵活化、投资监管的有效化,以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有效和畅通。

完善投资工具。由于保险投资涉及不动产投资及金融市场的投资,因而投资工具包括不动产投资和金融市场的金融工具。其中,金融市场的投资是保险投资的主体,因而金融工具的完善至关重要。其投资工具包括:债券、股票、票据、贷款、存款、外汇。其中;票据属于短期金融工具,分为汇票、支票和本票;债券和股票属于中长期金融工具,债券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政府债券分为公债券、国库券和地方政府债券;股票,含普通股和优先股。

金融市场的投资工具应该是长期、短期和不定期的结合体,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不同层次的匹配,以便不同投资者根据自身业务特点选择,可利用灵活多样的投资工具,有利于保险投资者的选择,进行投资组合,也有利于提高其变现能力。就总体而言,保险公司应根据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自身业务的特点选择投资工具。如在金融市场尚不成熟时,应选择流动性强、安全性高的投资工具。但寿险投资则宜选择安全性和盈利性均较高的投资工具,而不十分要求其流动性。同时,应建立与投资工具相配套的避险工具,如期权交易、期货交易,以防范和分散投资风险。

完善涉及保险投资的法规。投资法规的完善,在于建立保证投资市场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不动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等,保证市场交易有据可依。

理顺投资监管机构的关系。法律的真正价值在于它的实施。为保证有关投资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来保证。这些组织包括投资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司法机构,如投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法院、仲裁机构,并且保证这些组织的合理分工与协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办事,切实保证投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凌驾于祛律规章之上。

再次,保险投资方式多样化。在保险投资方式的选择方面,基于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腾飞阶段,金融市场发育不全,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缺乏,而这些产业投资回报率较高,应允许抵押贷款或有区域选择的不动产投资;无限度的政府债券投资、有一定限度的金融债券投资和限制较严的股票与公司债券投资;长期银行存款在目前是必要的。从长远看,待我国金融市场发育完善,则可转向证券投资。

第四,在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控制投资的比例。从政府监管的角度看,在放松投资方式规定的同时,如允许投资于有价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银行存款等,同时应规定投资比例、前者是为了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能力,多种投资方式,为保险公司提供可供选择的灵活的投资工具,从而,为保险公司提高投资回报率创造条件,当然,也为理智的保险公司投资者提高投资组合来控制风险提供选择机会;后者则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条件。这一比例分为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方式比例规定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可有效控制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主体比例可有效控制有关筹资主体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条件。主体比例也应按投资方式的风险情况分别对待,对于高风险的筹资主体、高风险的投资方式,其比例应低一些,如购买同一公司股票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债券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的不动产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每一公司的抵押贷款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于较安全的投资方式但存在一定风险的筹资主体,其比例便可高一些,如存款于每一银行不得超过投资的10%。保险投资必须强调盈利,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由于某项投资报酬是该项投资所具风险的函数,如对保险资金运用不加以限制,势必趋向风险较大的投资,以期获得较大的报酬,而危及保险企业财务的稳健。因为每一种技资方式的风险大小不同,一般而言,高盈利的投资方式伴随着高风险,低风险的投资方式则伴随着低盈利,显然,全部用于盈利性高的投资方式,必将使保险公司面临着全面的高风险,使被保险人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险保障,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为了保证保险投资的盈利性,同时控制高风险,应规定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占的比例。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工商或金融企业均有破产的可能性,无论采用风险大的亦或风险小的投资方式,保险公司都会面临着筹资主体对保险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因此为了控制每一筹资主体给保险公司所带来的风险,必须规定投资于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

第五,寿险和非寿险的保险投资应有所区别。由于寿险是长期保险,许多寿险带有储蓄性,更强调安全性,因而,一般可用于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动性较低的投资方式,如不动产、贷款;非寿险是短期保险,要求流动性强,不宜过多投资于不动产投资,而应投资于股票、存款。同时,从风险控制看,寿险公司投资的比例在主体比例方面,应严于非寿险,因为寿险期限长、带有储蓄性,控制主体比例,便于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愈大,表明保险公司可自由运用的资金愈多,则在保险投资方式上可选择盈利性大、风险高的方式。通常衡量偿付能力的指标有:净保费与净资产之比;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净资产之比。在美国国民保险协会认为,前者为3比1为满意的最大安全比例,这一比例愈大,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投资规模相对可大些:后者高于1比5,保险公司有可能破产,这一比例愈大,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投资规模相对小些。我国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由于保险监管的核心在于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所以,对保险投资监管的核心在于提高其偿付能力。

显然,完善投资环境与放松投资限制已成为研究保险投资的主题,那么,二者孰先就后?是完善投资环境后再放松投资管制,还是先放松投资管制后再完善投资环境,或同时进行?这是保险投资面临的难题、若先完善投资环境后放松投资管制,则等到完善投资环境时,保险公司早已因资不抵债而破产;若先再放松投资管制,再完善投资环境,则保险公司早已因投资无法收回而导致资不抵债,不得不破产。是则,严亦破,松亦亡。严松难辨、先后难分。依笔者看,结合我国国情及保险业的特点,可二者同时兼顾,但也不等于同时进行。在完善投资环境的同时,适当放松投资管制,而在投资管制方面,实行严松合一,即在充分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严格控制投资比例。这一比例的大小随投资环境的完善而逐步扩大,在投资环境尚未完善的初期,投资比例应该控制在非常小的范围内,其后逐步扩大、同时,在投资比例方面,也应因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区别对待,在初期,主体比例应当控制得更严些。这样既保证了保险投资的盈利性,也控制了投资风险,还保证了保险业的稳健发展。

F. 保险公司资产如何投资股市

《办法》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而对于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一,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第二,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第三,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值得注意的是,此前险资投资基金与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资产的20%,而调整后将改为投资股票型基金与股票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

第四,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

第五,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第六,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

第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G. 保险资金投资股票的上限是多少

最高为30%

H. 保监会监管保险资金股票投资 对A股市场有什么影响

第一招:对股票投资进行分类监管
近年来,保监会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总体思路,持续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资产规模快速增长,投资收益稳步改善。但同时,近期的一些投资行为也暴露出个别保险机构成为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盲目投资到一些毫不相干的行业,偏离了审慎稳健的投资理念。《通知》的出台,正是源于这样一个大背景。
为此,《通知》提出了“分类监管”的核心。即保监会按照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等三种情形,对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实施层层递进的差别监管。
对不涉及举牌的一般股票投资行为,不增加限制性措施;开展一般股票投资涉及举牌的,应在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进行事后报告;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应向监管部门事后备案;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实行事前核准。
上述所称的一般股票投资,是指保险机构或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低于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重大股票投资,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20%,且未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股票投资行为;上市公司收购,包括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第二招:禁止险企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收购上市公司
从《通知》内容来看,重点强化了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举牌或收购行为监管,并明确禁止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
同时,保险机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如共同开展重大股票投资,新增投资部分应使用自有资金;共同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时,保监会可采取暂停保险机构资金最终流向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等监管措施。
此外,保险机构独立收购上市公司也有行业禁区。保险机构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业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的行业,不得开展高污染、高能耗、未达到国家节能和环保标准、技术附加值较低的上市公司收购。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举也是切实落实“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原则的体现,再次明确了对股票投资行为的规范和回归,既符合一贯的监管导向和规定,也符合国际惯例。
第三招:险资救市政策恢复常态
《通知》同时明确,保险机构投资单一股票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这意味着“保险资金救市政策”将退出。
所谓的“保险资金救市政策”,指的是2015年7月8日,针对资本市场的特殊情况,保监会出台了提高保险机构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的政策。“投资单一蓝筹股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的监管比例上限由5%调整为10%;投资权益类资产的余额占上季度末总资产比例达到30%的,可进一步增持蓝筹股票,增持后比例可升至40%”。
记者从保监会了解到,上述政策出台后,的确有少数保险公司运用该政策投资股票,涉及资金约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1%。
业内专家对此表示,适时退出临时性救市政策,有助于上述保险机构防范股票投资集中度风险,并保持相关调控手段的有效性。“并且,政策上给予足够的宽限期,保险机构可在两年或更长时间,将相关资产比例调整至监管比例之内,而随着保险机构自身资产规模的增长,其投资比例呈现自然下降,不会对资本市场形成资金压力。因此,宽限期的设置将大幅降低对资本市场的扰动。”
其实,“保险资金救市政策”这一阶段性政策恢复常态,早在市场预期之内。“现在市场已基本稳定,并且大家普遍看好在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资本市场的发展前景,在这种情况下,临时性的救市措施可以也应当及时撤出。”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协会上述负责人进一步表示,从国际成熟市场看,特殊时期采取的救市措施都会根据市场发展变化情况逐步撤出。
监管加强之后,有市场人士担忧:保险资金是否会减少在A股市场的投资力度?
对此,多位受访的保险投资圈专家表示,保监会加强监管意在推动保险资金进行分散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在保费收入稳健增长、保险资金权益投资比例上限远未用足的背景下,保险资金投资A股的规模不会减少反而可能会增加。
但投资方式或会发生变化,未来保险机构将以财务投资为主、战略投资为辅,举牌并介入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激进行为将减少,更多是对低估值、高分红等优质上市公司进行分散、价值投资。
这一论断的逻辑在于,当前保险资金股票投资余额约1.2万亿元,占保险资金运用总额的比例不到10%,距离调整后的监管上限(30%)尚有较大空间。记者在梳理过往数年的数据后发现,即使是在牛市时期,保险资金权益投资的实际比例也从未达到“顶格”过,基本都在25%以内。

I. 保险、银行的资金怎么投资于股市的有哪些法律法规吗

中国银行不能投资于股市;保险公司可以以收取保费的一个比例投资于股市,具体多少忘了。

J. 保险资金投资股票要进行差别监管吗

2018年保监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发布的一号文件——《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次将2017年的《通知》上升到部门规章,明确地纳入了新规的监管框架中。

办法还首次提出了“新三板”的股票投资——需要保监会另行规定。“保险资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股票,以及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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