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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资者的权利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 2021-10-31 00:17:07

『壹』 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权利包括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又叫股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通常简称为股东权或者股权,指股东基于出资在法律上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股东权具有综合性质,即包括实体方面的权利,也包括程序方面的权利。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具有以下权利:
知情质询权
、决策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红利分配权、解散公司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直接索赔权、优先权、提议召集权、其他权利

『贰』 股东有哪些权利

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对公司的投资行为,公司成立了,投资人就成为公司的股东,也就享有了股东权利,简称为股东权或股权。股份或出资转让了,就失去股东身份,就失去股权。只有在公司中的投资人才称为股东,在公司形式以外的经济组织中如合伙企业等投资人不称为股东。

那么股东在公司中享有哪些权利呢?下面主要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的内容。

我国《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是对股东权的高度概括。具体来说,主要包括:

1、 投资受益权

也称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向公司要求分配公司盈余的权利。获取股利或投资利润,是股东投资的最主要的目的。是股东最重要的自益权,也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和地位而固有的一项权利。《公司法》第177条第4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当然,股东能否取得股利,取决于公司当年是否有可分配利润,及股东会分配的决议。因此,只有股东会作决议分配股利时,股东才享有取得股利的具体请求权或诉权。

2、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

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或股本,但可以通过转让来转移风险。股份公司的股份相对自由的多,而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受到较多的限制。

3、剩余财产分配权。

股东对公司清算时剩余财产有分配的权利。

4、优先认股权

(1)股东对转让的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2)股东对公司发行的新股有优先认购权。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作了明确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模糊。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发行新股应该作出决议的事项包括: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除此之外,公司法再无其他条款涉及股东新股认购问题。该规定实为采取任意主义的立法态度,既未否定,也未承认。

5、股票交付请求权

公司对股东有交付股票的义务,股东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136条“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以上权利,均是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从股东权分类上属于股东自益权。与自益权相对的是股东共益权,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如下权利:

6、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

股东参与经营管理,在股份公司是有限的。主要包括:

(1)重大问题决策权。股东通过大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投资计划,增加注册资本,合并等。

(2)建议或质询权。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建议或质询。

7.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这是股东最实质的管理公司的权利。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而是通过董事会进行;股东通过选举董事,进而获得对公司业务的控制权。董事会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使得选举董事成为股东控制公司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股东的实质权益所在。

8、知情权

股东有权知晓公司经营的重要信息,以了解自己的权益是多少,才能掌握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是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

(2)公司其他重要文件查阅权。

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第17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但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十分原则和概括,范围也十分有限。

9、诉权

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向政府主管部门、法院寻求救济。其中,股东的诉讼是重要、最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股东在权提起的诉讼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诉讼,二是派生诉讼。

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自身利益而以股东身份向公司或其他权利侵害人提起的诉讼。股东的该项权利,可由股东单独行使,也可由股东共同行使。但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未规定对其他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如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也未规定股东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对于有权提起诉讼的股东的资格、诉讼的条件、时效等的规定也属于空白,不利于全面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易造成个别股东恶意滥用这一诉讼权利的现象。

派生诉讼,也称代表诉讼、间接诉讼、第二级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管理人员等的侵害时,而公司不能或怠于向该不当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以要求停止侵害,赔偿公司损失。西方国家已广泛设置。我国公司法及民事诉讼法均设立这一制度,尚有待于完善。

『叁』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根据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书上所述,普通股享有的权利有: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行使这一权力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必要时也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半数通过,但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2/3以上通过。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一是普通股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二是解散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一般原则是:只能用留存收益支付;股利的支付不能减少其注册资本;公司在无力偿债时不能支付红利。

(3)股票投资者的权利包括哪些扩展阅读:

普通股种类: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以及筹资和投资者的需要,可以发行不同种类的普通股。

1、按股票有无记名,可分为记名股和不记名股

记名股是在股票票面上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这种股票除了股票上所记载的股东外,其他人不得行使其股权,且股份的转让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与手续,需办理过户。中国《公司法》规定,像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为记名股。

不记名股是票面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这类票的持有人即股份的所有人,具有股东资格,股票的转让也比较自由、方便无需办理过户手续。

2、按股票是否标明金额,可分为面值股票和无面值股票

面值股票是在票面上标有一定金额的股票。持有这种股票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大小,依其所持有的股票票面金额占公司发行在外股票总面值的比例而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普通股股东的权利

『肆』 股票按股东权利分类分为

优先股、普通股

『伍』 股票投资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投资股票即代表成为公司的股东。股东可享有以下的权利:

一、盈余分配权

二、剩余资产分配权

三、优先认股权

四、出席会议权

五、检查帐务权

六、须承担经营的风险

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作为股东是公司的部分所有者,为使公司经营活动顺利进行,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章程的约束下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承担经营风险、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一旦公司经营亏损或宣告破产,应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
三、承受股本的非返还性义务,股本作为公司经营的资本金需要长期使用下去,只要公司不解散不倒闭,股本永远存在于公司中。

『陆』 投资者的权利

Q:什么是投资者权利?
A:投资者权利,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证券投资者权利。当投资者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无论多少,即为挂牌公司的股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依法享有知情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优先认购权、救济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各项股东权利。也就是说,投资者作为挂牌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在挂牌公司中的财产利益,并可以通过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参与挂牌公司事务,督促挂牌公司规范经营,更好地保障自己利益不受侵害。
一、投资者知情权
Q:什么是投资者知情权?
A:投资者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通过查阅、复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经营活动的权利。知情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不依附于其他的权利而存在,而且知情权是公司投资者实现其他权利的重要基础。
Q:投资者知情权具体都包括哪些内容?
A:投资者知情权主要体现在对信息的获取方面,即作为公司股东有权查阅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的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投资者查阅以上文件,尤其是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迅速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并可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进一步对公司的相关信息进行质询。
Q:什么是信息披露?
A:信息披露,在这我们主要探讨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根据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则要求,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
挂牌公司在挂牌之前需要披露的文件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公司章程、主办券商推荐报告,如有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也可一并披露。这一阶段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是向投资者全面介绍拟挂牌公司的相关情况。
当公司挂牌之后,需要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这一阶段的信息具有持续性的特征,投资者根据信息可更好地判断公司未来的发展趋势。
Q:什么是定期报告?
A:定期报告是指挂牌公司需要按照固定的时间周期公布的报告。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挂牌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披露年度报告的时间是每年的4月30日之前,披露半年报的时间是每年的8月31日之前,披露季度报告的时间是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挂牌公司只有年报是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
Q:什么是临时报告?
A:临时报告是指挂牌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均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董事会发布。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股权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挂牌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时间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挂牌公司应当发布临时报告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监事会做出决议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控股股东发生变化;董事、监事、高管发生变动;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重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受到刑事追究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等。
Q:如何能够快速准确地获得挂牌公司信息?
A:最方便快捷获取挂牌公司信息的渠道当属全国股转系统的官方网站,所有挂牌公司的依法应披露的信息,都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的官方网站第一时间披露。投资者可以前往全国股转系统官网的“信息披露”栏目中进行查阅。挂牌公司可在其他网站或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全国股转系统的官方网站披露的时间。

『柒』 什么是股票投资核算的权益法它都包含了哪些

股票投资核算的权益法,是指企业购入其他企业的股票作为长期投资时,按权益记帐的会计方法。包括了融资资金,所属地区,行业,项目的融资方式,联系人,项目方等信息。

『捌』 股民股东应该拥有哪些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是对股东权的高度概括。具体来说,主要包括:

1、 投资受益权

也称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向公司要求分配公司盈余的权利。获取股利或投资利润,是股东投资的最主要的目的。是股东最重要的自益权,也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和地位而固有的一项权利。《公司法》第177条第4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当然,股东能否取得股利,取决于公司当年是否有可分配利润,及股东会分配的决议。因此,只有股东会作决议分配股利时,股东才享有取得股利的具体请求权或诉权。

2、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

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或股本,但可以通过转让来转移风险。股份公司的股份相对自由的多,而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受到较多的限制。

3、剩余财产分配权。

股东对公司清算时剩余财产有分配的权利。

4、优先认股权

(1)股东对转让的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2)股东对公司发行的新股有优先认购权。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作了明确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模糊。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发行新股应该作出决议的事项包括: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除此之外,公司法再无其他条款涉及股东新股认购问题。该规定实为采取任意主义的立法态度,既未否定,也未承认。

5、股票交付请求权

公司对股东有交付股票的义务,股东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136条“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以上权利,均是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从股东权分类上属于股东自益权。与自益权相对的是股东共益权,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如下权利:

6、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

股东参与经营管理,在股份公司是有限的。主要包括:

(1)重大问题决策权。股东通过大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投资计划,增加注册资本,合并等。

(2)建议或质询权。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建议或质询。

7.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这是股东最实质的管理公司的权利。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而是通过董事会进行;股东通过选举董事,进而获得对公司业务的控制权。董事会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使得选举董事成为股东控制公司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股东的实质权益所在。

8、知情权

股东有权知晓公司经营的重要信息,以了解自己的权益是多少,才能掌握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是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

(2)公司其他重要文件查阅权。

我国《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第17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但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十分原则和概括,范围也十分有限。

9、诉权

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向政府主管部门、法院寻求救济。其中,股东的诉讼是重要、最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股东在权提起的诉讼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诉讼,二是派生诉讼。

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自身利益而以股东身份向公司或其他权利侵害人提起的诉讼。股东的该项权利,可由股东单独行使,也可由股东共同行使。但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未规定对其他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如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也未规定股东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对于有权提起诉讼的股东的资格、诉讼的条件、时效等的规定也属于空白,不利于全面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易造成个别股东恶意滥用这一诉讼权利的现象。

派生诉讼,也称代表诉讼、间接诉讼、第二级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管理人员等的侵害时,而公司不能或怠于向该不当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以要求停止侵害,赔偿公司损失。西方国家已广泛设置。我国公司法及民事诉讼法均设立这一制度,尚有待于完善

『玖』 股票投资者有什么义务和权利

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股票可依法享有公司经营决策投票权,经营利润红利分享权,公司经营重大事项知情权等权利,至于义务,如果不在公司上班工作则没什么明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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