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方案通过利好股票
① 外商投资企业不可以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和其他方式进行融资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其他融资工具、借用外债等方式进行融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已经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强化投资保护;规定主管部门在审核有关行业、领域准入许可时,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环节、时限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设置歧视性要求;规定了不依法平等对待外资企业、违法限制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标准制定、不履行政策承诺、强制转让技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参照外商投资法和《条例》执行等。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0-12-03,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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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外商投资法的出台释放了哪些中国心意
通过整合完善外商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中国明确表达了“内外资一视同仁”的基本立场,向全世界表明了中国将进一步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心。
③ 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什么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外商投资法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④ 请你谈谈国家通过外商投资法有何重要意义
结合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外商投资法草案将进一步走向完善,成为中国向制度型开放迈进的坚实一步,为新时期中国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更科学的法治保障。为了进一步扩...
⑤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都是什么法
都属于经济法。确定属于什么类型的法律,先要给出划分标准,否则可能无法得到想要的答案。
⑥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对现有“VIE”架构有影响吗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开始征求意见(全文附后),该条例预计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由于2019年3月15日通过的《外商投资法》仅做了42条简短且无争议的原则性规定,此前大家关注的有关VIE等外商投资的重点内容均出现在了本次的《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中。
一、关于返程投资的国民待遇问题
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全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的,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可以不受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有关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限制。
雷腾律师点评:
1.此条款对于备受关注的VIE架构问题给予了回应,但是“境外设立的全资企业”的限定使得多数的VIE架构问题并不能直接得到解决,因为“境外设立企业”多数是融资或者境外合资目的,以在外设立的全资企业再返回投资的情况相对较少。即便如联通这样的国企,其香港上市公司也非联通全资设立。
2.如果此条通过,虽然限制了“境外设立的全资企业”,但是却提供了一条“国民待遇”通道,相信很多现有的VIE架构应该很快会进行架构调整,从“境内VIE”向“境外VIE”转变。
3.该条款规定的“有关部门”的审核标准对于相关VIE企业的走向就非常重要,是否将“境外VIE”纳入审核范围及如何审核监管可能是一个难题。
二、限制投资领域的限制性要求落实
第三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比、高管人员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对相关领域外国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作出限制性规定,外国投资者以设立合伙企业方式在该领域进行投资的,合伙协议约定的外国投资者的表决权比例应当符合负面清单关于持股比例的限制性规定。
雷腾律师点评:
这是首次对于外资企业表决权进行的法律规定。
此前很多限制投资领域的外方为实现对合资企业的控制,在合资协议里往往会采取表决权与股权不一致的约定,未来这将受到限制。但是一些外国投资者比较关注的经营管理权、财务管理权限等并在本次征求意见稿里未有限制性规定。
《实施条例》同样对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政府采购、股票发行及政府承诺事项等进行了规定,这些都将对外商投资企业产生重大影响,需引起相关企业重视。
⑦ 外商投资法通过后,面对公平竞争,国内企业该做好哪些准备。
1、加快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的进度,提高规范化、程序化水平。
今年产业损害调查局将全面贯彻国家经贸委《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深入研究世贸组织和主要国家相关法律和案例。
总结以往办案经验,制定详尽的产业损害调查操作手册或指南,把产业损害调查工作纳入程序化轨道。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快立案进程和调查与裁决的进度,及时发挥反倾销等措施的作用,切实保护产业利益。及早制定预案,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针对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的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案件。
加强对案件的经济学和产业竞争力分析和国内外典型案例的研究,特别是对同类产品确定、产品竞争性、损害威胁、公共利益等重点问题的研究,提高裁决水平,2003年拟先对2-3个产业进行产业竞争力分析,编制产业竞争力评估报告。
在已建立的电子政务平台及信息披露平台的基础上,研究建立信息披露和案卷查阅制度,提高听证会的质量和效果,增加办案透明度。
2、充分发挥省市经贸委和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中的作用一是完善产业损害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及早发现产业损害迹象和案件苗头。
3、加强立案前辅导工作。对企业申请立案给予技术指导,协助企业建立信息渠道、提供申请书参考范本等。在征得申请企业同意的情况下,邀请相关省市和行业协会参加立案前协调和咨询会议。
4、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无利害冲突的情况下,省市经贸委和行业协会适当介入指导国内生产者填写调查问卷、准备核查等工作。
5、加强省市经贸委和行业协会间的沟通,及时交流信息,共同做好指导产业(企业)立案工作。
6、完善国家经贸委与地方、行业有机结合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发挥预警机制为产业和企业的服务功能
产业损害调查局今年将继续坚持做好月度重点敏感商品、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国别的产业损害预警报告。
指导省市经贸委和行业协会做好产业损害预警工作,2003年要争取在10个左右省市和10个行业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使地方和行业的预警机制成为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预警体系的延伸和补充,初步形成全国重点进出口商品产业损害预警监测体系。
在国际方面,将继续发挥预警机制在避免贸易摩擦方面的作用,2003年力争与日本、俄罗斯、印度、美国、墨西哥等国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数据交换机制,促进双边贸易健康发展。
7、面对日益严峻和复杂的国外反倾销形势,将继续密切关注国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发展态势,积极支持和帮助企业做好对外应诉工作。
(一)逐步与主要国家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机构建立联系制度,加强对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等主要国家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研究。
特别是要加强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特殊保障措施等问题的研究,结合对企业应诉典型案例的分析,总结出应对国外反倾销的规律性做法和经验,给企业应诉以针对性更强的指导。
(二)是加强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经贸委内部有关司局的协调配合,做好企业应诉和接受外方实地核查的国内协调工作,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地位的抗辩中,继续发挥国家经贸委的作用。
⑧ 外商投资法的通过对中学生而言有何现实意义
外商投资法主要是保护和规范外商在中国投资的投资行为。它保护和规范的主体是外商,与中小学生应该没有关系,当然也看不出有什么现实意义。
⑨ 外商准入负面清单对股市有什么影响
一、负面清单对FDI投资和涉外并购交易的影响;
二、FDI负面清单的解读;
三、立法建议。
一、负面清单对FDI投资和涉外并购交易的影响
(一)
涉外项目和交易可更快进行
涉外项目和交易的协商和完成能够更快的进行。如果某一FDI绿地投资项目或并购交易不涉及FDI负面清单内的产业,则其股权购买协议或资产购买协议将可在签署后立即生效。相比之前购股协议需经过一到两个月甚至更长时间获得外商投资批准才能生效,项目或交易现可以更快完成。
(二)
法律操作上的确定性
无需进行外商投资审批程序也大大增大了涉外企业并购交易中的法律操作上的确定性。理论上来说,中国外商投资审批由相关审批部门完全自主决定是否批准与否,而批准又需要考量许多不断变化的政策和因素。在过去的一些案例中外商投资企业并购项目被意外推迟或者否决的情况将成为历史。
(三)
并购交易的结构设计或更灵活
最新的法律变化可能对并购交易的结构设计提供更多空间或灵活性。比如,跨境换股交易结构相比以往很可能更具可行性。
(四)
核查是否需要其他监管部门审批
最后,对于不在FDI负面清单中的行业,尽管外商投资审批已经不再需要,交易双方仍需核查其是否需要其他中国监管部门的审批,比如国有资产管理核准程序和国有资产转让招拍挂程序、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等。
二、FDI负面清单的要点解读
(一)
负面清单和国民待遇原则
根据新版FDI负面清单和2016年9月以来发布的相关法规,中国开始对外商投资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国民待遇原则。即:负面清单中的限制类产业仍需遵循中国常规的外商投资准入的审批流程,但负面清单以外的产业则享受国民待遇,不需要外商投资准入审批,仅需在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备案即可。
(二)
新版负面清单包括的产业
新版负面清单基本上包括了旧版《外商投资目录》(2015年版)中所规定的以下产业:
(1)“限制类”产业;
(2)原来的“鼓励类”中有股比要求或有其他特殊限制的产业;
(3)“禁止类”产业。
(三)
外商投资审批门槛提高
中国监管部门最近表示,与上一版外商投资目录相比,此次新版负面清单极大地放宽了对产业的限制。但实际上,相比于外商投资目录(2015年版),此次的清单中放开的产业还是比较有限的。而且,对于从鼓励类转移到负面清单中的一些产业,外商投资审批门槛从过去适用于鼓励类的10亿美元提高至了3亿美元。例如,要求中方控股的民用机场建设和经营或者种子生产在外商投资目录(2015年版)中是鼓励类,现在都被挪到了负面清单中,因此外商投资审批门槛就相应提高了。
(四)
负面清单适用于涉外企业并购
值得一提的是,负面清单制度也适用于涉外的企业并购。商务部最近表示,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备案制度不仅适用于外商投资新设项目,还适用于涉外企业并购,包括外国投资者直接收购或出售内地未上市或上市公司的股份(股权)或资产等。因此,如果目标公司涉及的产业不在负面清单上,买方便可直接收购或出售取得内地企业的股权,而不需要经过中国的外商投资审批程序。
(五)
明确模糊地带
最新规定也明确了外国公司不能在中国大陆成立合伙企业来投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中的产业。这明确了过去几年法律上的一个模糊地带。外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将不能通过在中国大陆设立合伙企业来直接或间接向涉及FDI负面清单上的产业的国内企业进行投资。
三、立法建议
(一)
重新确定负面清单的审批权限
是否应对负面清单的审批权限再重新梳理,做出统一规定。至少将从原来鼓励类中移到负面清单中的行业的审批权限提高到原来的10亿美元。
(二)
立法修订
是否应对一些有关外商投资和外资并购的重要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修订,比如外资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规定(1997年)和外资战略投资境内上市公司的规定(2005年)等等。笔者认为在统一性的外国投资法出台之前,这些立法修订有一定的必要性。
⑩ 如何推进外商投资法的实施
1.市场主体需要学法尊法用法护法。
2.外商投资主体和相关企业,要依法投资,依法经营,注重企业信誉与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