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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股票投资税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25-01-04 11:22:05

A. 投资股票需要交什么税

投资股票需要交的税包括印花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接下来进行详细解释:

一、印花税

印花税是针对股票交易而征收的一种税。在买卖股票时,针对股票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在我国,对证券交易的印花税税率进行了规定,目前实行的是单边收费,即只在卖出股票时收取印花税。

二、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当投资者投资股票并获得股息红利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税是针对投资者从股票投资中获得的收益进行征收的。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息红利所得,需要按照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

对于企业来说,股票投资收益作为企业盈利的一部分,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经营所得收入进行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投资股票获得的收益,如资本利得,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进行申报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税率和税收政策可能会根据国家财政政策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投资者在进行股票投资时,应当了解并遵守相关的税收规定,合理规划投资策略,以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同时,投资者也应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动,以便及时调整投资行为,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B. 股票赚的钱是否还要交个税

我国税法规定,股票投资所得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一、股票投资所得的纳税义务
股票投资所得主要包括股息、红利所得和股票转让所得。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这些所得均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因此,投资者在获得这些收益时,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
股息、红利所得是指投资者因持有股票而获得的上市公司分配的利润。根据税法规定,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投资者在收到股息、红利时,应当自行计算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三、股票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
股票转让所得是指投资者通过买卖股票获得的差价收益。在股票转让过程中,如果投资者获得了盈利,那么这部分盈利也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根据税法规定,股票转让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纳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投资者在卖出股票并获得盈利时,应当自行计算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四、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股票并稳定市场,我国税法还规定了一些针对股票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于持有股票满一定期限的投资者,在转让股票时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此外,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上市公司,其股息、红利所得也可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综上所述:
股票赚的钱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包括股息、红利所得和股票转让所得。投资者在获得这些收益时,应当自行计算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同时,税法还规定了一些针对股票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利用这些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规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将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服务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C. 什么是短期股权投资

短期股权投资是指各种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股权性投资。短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收到的现金股利,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作投资成本收回处理,减少短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短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不确认投资的持有收益,只确认投资的处置收益。
短期股权投资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资料

A公司有关短期股权投资业务如下:
1.A公司于2000年2月20日以银行存款购入B公司股票10000股作为短期投资,每股单价7.28元,另支付税费400元,投资成本为73200元。
2.B公司于2000年5月4日宣告于5月25日发放股利,每股分配0.1元的现金股利。
3.2000年6月30日,B公司每股市价6.00元,A企业按单项投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12200元(73200-1000-10000×6.00)。
4.2000年12月31日,B公司每股市价上升至6.50元。A公司应冲回短期投资跌价准备5000元。
5.2001年元月4日,将B公司股票全部转让,取得转让收入88000元,转让过程中发生税费200元。
6.A公司2000年税前利润总额600000元,2001年税前利润总额800000元。A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B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A公司除投资B公司股票外,无其他投资业务,也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二)要求
对上述业务作出相关会计分录,并分别计算A公司2000年、200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三)解答
1.2000年2月2日,会计分录如下:
借:短期投资——股票(B企业) 73200
贷:银行存款 73200
2.2000年5月4日,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B企业 1000
贷:短期投资——股票(B企业) 1000
国税发118号文件规定,只要是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的分配支付额均应确认为股息性所得;该文件还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分配处理时(而不是收付实现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因此,对2000年5月4日B企业宣告发放的股利,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税。这里应调增所得额1000元。
3.2000年6月30日,分录如下:
借:投资收益——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12200
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B企业 12200
4.2000年12月31日,分录如下:
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B企业 5000
贷:投资收益——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5000
A企业本年度实际提取跌价准备为:12200-5000=7200(元)。
国税发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短期股权投资的差异
1、初始成本的确定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短期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不包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2、股利的核算
短期股权投资现金股利的核算,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的,除取得时已计入应收项目外,其他应以实际收到时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账面价值。
如果分得的是股票股利,要注意会计上的处理。股票股利是企业用增发的股票代替现金派发给股东的股利。企业分得股票股利时.此时投资总价值并未发生变化,对投资者而言并无实质利益。因此,股票股利不能作为收益加以确认,会计上不作任何账务处理.只需在备查簿上登记所增加的股数,以表明每股投资成本的减少,部分处置该项收到股票股利的投资时,应按投资成本与全部股份计算的平均每股成本结转处置部分的成本。

3、期末计价
短期股权投资期末计价是指短期投资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上以何种金额反映。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即市价低于成本时按市价计价,当市价高于成本时则按成本计价。
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中,应设置“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按投资总体、投资类别或单项投资计提跌价准备。期末,如市价低于成本.按其差额,借记“投资收益一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贷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如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的市价以后恢复.应在已计提的跌价范围内转回,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贷记“投资收益一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
当期应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当期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一“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
4、处置
处置是指短期股权投资的出售、转让等情形。处置时,应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的处理。如果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按单项投资计提,可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该项投资的跌价准备,也可在期末一并调整。
如果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按投资类别或总体计提,不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该项投资的跌价准备,待期末时再予以调整。
如果涉及到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以应收款项换入其他资产等情形,已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一并结转。
处置时投资成本的结转。全部处置某项短期投资时.其成本为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部分处置某项短期投资时,应按该项投资的总平均成本确定其处置部分成本。
1)除初始投资时已宣告尚未领取的股息(按税法确认股息的时间,应归上位股东确认).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而不是冲减投资成本。
2)持有期间投资方取得股票股利时.按股票面值作为股利性所得处理,并增加计税成本。
3)对非因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而从低税率地区分回的股息性所得,补交差别税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处置股权性投资的转让所得.应全额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5)企业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短期股权投资的税法规定
1.企业短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
2.除初始投资时已宣告尚未领取的股息(按税法确认股息的时间,应归上位股东确认),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而不是冲减投资成本。
3.持有期间投资方取得股票股利时,按股票面值作为股利性所得处理,并增加计税成本。
4.对非因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而从低税率地区分回的股息性所得,补交差别税率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处置股权性投资的转让所得,应全额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5.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6.企业提取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税收和会计制度关于短期股权投资的差异
短期股权投资:税收规定和会计制度规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对利息的处理上,会计制度规定应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而税法规定计入企业收入总额。应确认为股利收入,除享受定期减免外,补税率差。
例:A企业发生如下短期股权投资
1.A企业2003年月1月8日购入B企业股票10000股进行短期投资,投资成本为50000元。A企业在购入时计人短期投资,会计分录为:
借:短期投资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2.B企业2003年3月20日宣布发放现金股利,每股分配现金股利0.2元。A企业应获得现金股利2000元。在未收到股利前,A企业不作反映。
3.2003年4月10 日,A企业收到B企业分来的现金股利2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短期投资 2000
4.2003年12月5 日,A企业因资金紧张,出售全部B企业股票,扣除相关税费后获得净收入53000元。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3000

贷:短期投资48000
投资收益 5000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到,A企业收到股利时,并不确认投资收益,不确认持有收益,而是冲减短期投资成本,冲减后短期投资成本为48000元(50000元-2000元),待收回投资时,取得的收入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53000元-48000元=5000元)确认为投资收益,即确认处置收益5000元。
按税法规定,短期投资持有期间,2003年4月份,A企业收到股利2000元为持有收益。如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同为33%,则对这部分投资收益不缴纳所得税。短期股权投资出售时,A企业的处置收益为3000元(53000元一50000元),应计入2003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33%缴纳所得税。

D. 股权投资税收政策

对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权投资收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公司在进行股权投资时,需要缴纳一定的税。且公司的形式不同,在税收方面也会略有差别。因此在股权投资方面,了解一些相关的税收政策是很有必要的。基于此,小编整理了一些资料,下面将为大家解答,股权投资涉税的政策规定是什么?
股权投资涉税的政策规定
股权投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现将股权投资税收政策梳理如下:
一、不同类型纳税人的所得税处理
1、对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权投资收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
2、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等有关规定,以投资者(或合伙人)为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3、对有限合伙企业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主要规定如下:
(一)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4、对个人取得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二、股权投资的具体税收政策规定
1、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时的涉税处理
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时在税收上主要涉及投资成本的确定以及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涉及的流转税等政策规定。
(一)用现金对外投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投资资产成本。
(二)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1、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1)计税成本的确定: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2)视同销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增值税、消费税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属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因此,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属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还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3、土地增值税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之规定,自2006年3月2日开始,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4、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于个人以非货币性对外投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5、契税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转让,对接收方按照3-5%的税率征收契税。我县适用税率为3%。
2、股权持有期间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3、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规定》(财税〔2005〕107号)规定:财税〔2005〕102号文件优惠政策仅限于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红利。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另根据国税函发[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3、股权转让环节的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1、一般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
(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3)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2、具体规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规定
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2)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规定:
对纳税申报的股权转让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
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5)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规定:
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转让财产收入列入企业收入总额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3、根据《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5、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股权转让行为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细则以及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这里的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所书立的书据,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
税目:由于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税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2、股票转让所立书据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08年9月19号起,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政策进行调整,由现行双边征收改为单边征收,税率保持1‰。即对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
三、股权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四、证券投资基金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

E. 短期投资的税务

会计上对短期投资持有期间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息,除特殊情况外,在实际收到时应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不确认投资收益;而税法要求除特殊情况外,均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特殊情况是指,短期投资取得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对于短期股票投资,税收上必须严格区分持有收益与处置收益,因为二者在所得税上的处理截然不同。处置收益是所得税税前所得,不需要还原,也不需要比较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各自的适用税率,直接并入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持有收益是所得税税后所得,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被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进行还原,且需比较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各自的适用税率。如果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还应作为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进行处理;如果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其已缴纳的所得税额还应作为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进行处理。 例如,某企业2002年1月从银行买入按年付息的A企业债券100000元,2月收到2001年债券利息5000元,3月将A企业债券以107000元卖出;2002年4月以银行存款164250元从证券市场购入的股票B作为短期投资,2002年5月B公司宣告并分派现金股利4250元,2002年6月以170000元卖出(B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则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2002年1月,购买短期债券时:
借:短期投资———债券A95000
应收利息5000
贷:银行存款100000
对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5000元,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包括在债券的初始投资成本中,税法也认同会计的这种做法。
2002年2月,收到2001年债券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5000
贷:应收利息5000
收到购买时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5000元,只冲减已记录的应收利息,不冲减短期债券的初始投资成本,税法也认同会计的这种做法。
2002年3月,处置短期债券时:
借:银行存款107000
贷:短期投资———债券A95000
投资收益———短期投资处置收益12000
由于没有取得持有收益,会计制度和税法确认的处置收益是一致的。换句话说,如果存在短期投资持有收益,必然会导致以后处置时,会计制度和税法确认的处置收益不一致。
2002年3月,购买短期股票时:
借:短期投资———股票B164250
贷:银行存款164250
2002年4月,收到宣告分派的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4250
贷:短期投资———股票B4250
由于宣告分派股利在购买之后,会计制度要求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税法要求分回的股权投资持有收益,不论是否补税,都一律按被投资企业的适用所得税税率还原成税前所得,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是,如果该持有收益属于免税的投资收益,或者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15%,还应作为“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5000元[4250÷(1-15%)]进行申报;如果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15%,其已缴纳的所得税额750元[4250÷(1-15%)×15%]还应作为“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进行申报。
2002年5月,处置短期股票时:
借:银行存款170000
贷:短期投资———股票B160000
投资收益———短期投资处置收益10000
由于已取得持有收益,会计确认的处置收益为10000元,而税法确认的处置收益为5750元(170000-160000-4250),两者的差额为收到的短期投资持有收益。
综上所述,企业进行债券投资取得的处置收益为12000元,进行股票投资的持有收益为5000元,处置收益为5750元,但股票投资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均为免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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